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挥国防资产的效能。

    第三十九条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