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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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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