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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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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