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人生-关于卖淫问题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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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卖淫业的历史和现状

    在西方,卖淫业经过了一个衰败的过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所有的妇女都必须有一段时间在神庙里度过,她们在那里接待男性前来性交。在古希腊,法国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卖淫都曾受到法律的公开承认或默许。脍炙人口的古希腊公民的名言说:“我们有妓女给我们快乐;有妾满足我们的日常需要;有妻子给我们生育合法子嗣,管理家务。”

    卖淫业甚至并非一直是边缘现象。在中世纪的法国南部,每个小城镇都有妓院。在19世纪,卖淫活动被默认,因为它可以保护“体面女人”不过多受到丈夫性要求的打扰。在1820年,维也纳曾是欧洲性活动的中心,在它的40万人口中,就有2万名妓女;在1839年,伦敦警察总监宣布,伦敦仅有7000名妓女,可据统计实际上接近8万名;在1860年的巴黎,警方承认有3万名娼妓;在1852年的旧金山,全市仅有25000名市民,就有3000名妓女;在1869年的辛辛那提,20万人口中有7000名妓女;费城的70万人口中有12000名妓女;在1866年,纽约有99座“幽会院”,有2690名妓女和数以百计的女招待。卖淫成为当时许多妇女的第二职业。19世纪末,据统计,纽约50%以上的男性每周平均去三次妓院。在美国,1907-1918年间,卖淫业的管理者大多是女性。

    早年,髙等妓院中常有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聚会,此类高雅人士曾将妓院当作讨论智慧与知识方面的问题的场所。而现在,西方的妓院已经大多成为中下层阶级的泄欲场所,妓女的地位也越来越低下,名誉扫地。这一变化是从19世纪末的纯洁社会运动开始的,这一运动使许多西方国家将卖淫从合法行为改变为非法行为。20世纪以来,卖淫越来越多地遭到法律的干涉,合法妓院的数量比19世纪中期大为减少。在本世纪的60和70年代,反卖淫的呼声很高,西方各国的“红灯区”渐渐销声匿迹。据统计,光顾过妓院的美国男性不到5%,经常去妓院的男性不到1%。

    在美国,除了内华达州的少数地区之外,卖淫均被规定为非法。但是警方逮捕记录表明,美国至少有10万名专职妓女,没被逮住过的妓女数量估计有这一数字的5倍之多。金西调查中有70%的男性承认至少有过一次嫖妓经历。

    在加拿大,C-49法案被用来在全国搜捕妓女,尤其是那些在街道上工作的。许多人被判有罪、罚款。

    在日本,从1958年3月31日午夜12时起,公开的卖淫活动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遭到正式禁止。全国有15000个妓女(不包括许多未注册的妓女)失了业。当然,卖淫并没有真正结束,而仍在日本的许多地方存在。日本许多新富翁随安排周密的旅游组织奔赴曼谷、台北和马尼拉嫖妓。其实在曰本国内,按摩诊所、土耳其风格浴室都兼营卖淫。

    在古代中国,卖淫一直是合法的。据意大利旅游家马可?波罗说,他来到中国的那个肘代,北京有20000名妓女。满清被推翻后的民国初年,娼妓业比清朝时更发达、更普遍,最盛时的1917年,仅北京一地注册妓院就有391家,妓女为3500人,私娼不下7000人。但是当时的妓院大多除性欲满足外,还提供美食饮料、音乐舞蹈。这一点既有中国文化特色,又同欧洲旧式的妓院有相似之处。在民国时期,卖淫活动从未被视为非法。据1946年上海市瞀察局有关资料记载,全市娼妓有十多种名目,卖淫妇女约10万之众。就连张家口这样的小城市,据1949年统计,明暗妓馆就多达78个,公开卖淫的妇女达1200余人。下表是民国时期各地登记注册的妓女人数记录:

    注册妓女人数

    妓女等级

    地点;年代;妓院数;妓女总数;一等;二等;三等;四等

    北京;1917;391;3500;—;一;

    1918;406;3880;—;一;

    1929;332;3752;328;528;1895;301

    上海;1920;一;60141;1200;490;37161;21351

    广州;1926;131;1362;761;468;115;一

    另据估计,暗娼数量约为注册妓女的2倍。

    1949年,新中国一建立便开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并为她们治病,使她们成为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在建国后不到八周的时间内,二千名北京蒈察查封了224所妓院,拘留了1286名妓女和424个妓院老板、皮条客。上海在1949至1955年间,拘留了5333名妓女。当时的行动是以治安和思想改造为理由进行的,妓女们被集中起来学习改造,并不是判刑服刑,也没有设立关于卖淫非法的法律。

    卖淫现象在80年代死灰复燃。在全国范围,从1985年1月至1987年10月的22个月中,共发现卖淫嫖娼人员10万人次。在1987年的头7个月被逮捕的卖淫嫖娼人员比1986年同期增加87‰从1986年1月至1987年7月,新建卖淫人员教养所18座。到1987年12月,新建教养所达62座。从1989年下半年到1990年1月15日,全国共破获35000件卖淫案,逮捕卖淫嫖娼人员79000人。

    据全国妇联统计,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广东、福建、浙江和辽宁四省,从1982年1月至11月,共发现卖淫嫖娼人员11500人,其中1200多人是地下妓院的老板和皮条客,4200多人是妓女,1800多人是嫖客——其中223人是外国及港澳游客。共有691人被捕,662人判处劳动教养,790人行政拘留,1500人被罚款;900多座地下妓院被取缔,322部淫秽电影录像带和10万多件淫秽杂志、书刊、图片和性工具被没收。据江苏、四川统计,50-60%的妓女来自农村。

    广州在1979年只逮捕了49名皮条客、妓女和嫖客。在1985年这一数字增至2000人。1987年6月,逮捕卖淫嫖娼人员11946人;同年7月和8月,各逮捕卖淫嫖娼人员13000人。

    长春1989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卖淫活动比1949年以前活跃。1949年以前,长春有合法妓院23所,非法妓院17所,注册妓女316人。在1988年,长春共有1000至1500名妓女,全市有180万人口。全市1000多家私人旅馆中,250家有卖淫嫖娼活动,妓女约250人。此外有300名高级妓女,夜度资300至500元;处女1000元。70-80%的妓女有性病。

    卖淫案件中受到最严厉惩罚的是组织卖淫的人员,其中有人被判死刑。例如,浙江温州有一男一女被判死刑,罪行是从1988年9月至1989年9月,他们开了几家妓院,共雇妓女14人。北京一名姓何的55岁男性被判死刑,因为在1988年,他允许妓女使用他在某医院的办公室20多次。他原判徒刑一年,后改为死刑。再如,杭州芭堤雅桑拿中心领班、34岁的汪红英因组织卖淫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8年1月27日至4月1日期间,汪红英、余星华在公司经理杨军明的指使下,分别采用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在桑拿中心控制多名按摩小姐从事卖淫活动。

    其中,汪红英控制余星华等十多人先后卖淫114次,非法获利6万多元,汪红英从卖淫女处得赃款2700元。继汪红英之后,余星华被杨军明提升为领班,协助汪管理按摩小姐,控制十多名按摩小姐卖淫86次,非法获利5万多元,余星华从卖淫女处得赃款2800元。案发后,杨军明在逃。余星华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上的论争

    在卖淫问题上,西方社会中有三种观点的激烈辩论。第一种是保守派坚决打击、取缔卖淫的观点,第二种是自由派卖淫非罪化的观点;第三种是女权主义从妇女地位角度反对妇女卖淫的观点。

    对卖淫的抨击主要来自以性压抑的道德为基础的旧式观念,它谴责一切婚姻和爱情关系之外的性活动,尤其是商业性的性活动,认为是不道德的。它主张对卖淫活动应当采用把它规定为非法并加以严厉打击取缔的对策。然而,这种做法不但在全世界没有成功制止卖淫的先例,反倒导致了黑社会插足和大量的警察腐败。

    对于卖淫现象应采取什么态度,在妇女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各个流派中有激烈的论争。最主要的困难在于既要反对卖淫又要保护妓女这一两难命题。妇女运动不可能赞成卖淫,因为它使女性的身体商品化,供男性剥削和消费;同时,它也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面,妇女运动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因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赞成卖淫似乎不正确,可是妓女也是女性,从保护妇女和姐妹情谊的角度,又似乎不应像保守派那样攻击妓女,而应当倾听妓女组织及其他性工作者的声音,支持保护她们不受暴力、疾病、虐待和剥削侵害的运动。这就使女权主义陷人了两难境地。

    早在一百多年前女权运动刚刚兴起之时,女权主义者就承认自己对妓女的姐妹情谊。但在19世纪,妓女与女权主义者的关系是短命的。女权主义很快将注意力转向纯洁社会道德以保护少女,攻击“白奴交易”,这样做的后果实际上是加强了警方对卖淫者的控制。

    进入20世纪后,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上仍旧面临着同样的局面,同样的争论。女权主义关于卖淫问题的第一次研讨会于1971年12月在纽约举行。会上,女权主义者和妓女们相互攻击,下意识的妒忌和仇恨使冲突达到白热化程度。当有一天一个分组会场挂出“消灭卖淫活动”的标语时,矛盾公开爆发了。这个分组会上全是研究卖淫问题的专家,没有妓女,有几个不知情的妓女进入会场后,被勉强允许入座。讨论开始不久,会场秩序大乱,因为妓女们认为这种提法威胁到她们的生计。双方的一致点在于都同意卖淫的非罪化,但在这一点以外就有了分歧。“正常”女性认为消灭卖淫对妓女们是有益的。她们的潜台词是:你在出卖自己,我也可以这样做,但是我不愿这样做。这话最终还是被说了出来。妓女们的仇恨于是公开爆发出来,致使会议不欢而散。这一事件虽然仅仅是于1971年在纽约一地发生,但女权主义与妓女的冲突具有普遍意义。它揭示了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上的两难窘境。

    几年后在伦敦召开的另一次卖淫问题研讨会上,女权主义的立场有所改变,变成了令人乍一听能吓一跳的提法我们全都是妓女。这一口号源于“争取家务劳动付酬”的支持者,她们认为,在女性无酬的家务劳动中,不仅包括女性为男性做饭、打扫房间,而且包括性服务。她们认为,所有的女人都不得不以性换取生活来源。相比之下,妓女只不过是更直露一些,并为此受到更多的痛苦和剥削而已。然而,妓女们并不同意这种观点,她们不仅不觉得受了剥削,反而觉得她们才是为性服务得到了应有报酬的人。一些女权主义妓女坚持认为,她们至少为自己身体的被使用取得了适当的报酬,其他女性只是被男性使用,连报酬都没有。有人甚至提出:妓女才是真正的“自由女性”(妓女MargoStJames的用语)。

    女权主义对卖淫的批评的主要之点在于,卖淫是男权制异性恋体制的中心表现,是男性压迫女性的典型现象,卖淫现象巩固了男权制度。收取报酬的卖淫活动将性劳动分工固定在异性恋模式上,并把女性的性变成一种仅仅为男性服务,而不是为了她们自己的快乐的活动。卖淫行为把性视为男性的需要和女性的供给,而不是女性自身的需要。激进女权主义者提出:卖淫关系恰恰是男女两性关系的原型。她们说我们一直认为,所有的女人都出卖自己:那些可供女性扮演的角色——妻子、秘书、女友——全都要求女性把她自己出卖给一个或多个男人。激进女权主义认为,所有的两性关系都带有卖淫色彩,都是增强男性对女性的性统治。女人提供服务,男人付酬,形式包括从请客吃饭到提供生活来源。程度和形式虽有不同,实质和内容是一样的。

    激进女权主义在卖淫问题上的看法与马克思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恩格斯曾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将有财产关系的婚姻比作卖淫关系;将资产阶级的妻子比为妓女,认为她们和妓女的区别只是零售和批发的区别。就像两个否定合为一个肯定,在婚姻道德中,两个卖淫合成一个道德。妓女是零售,资产阶级妻子是批发。马克思主义关注卖淫的社会原因。按照马克思主义对包括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的批判,卖淫关系不仅包括商业性的个人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以经济上的赡养作为交换条件的夫妻关系中的妻子,甚至应当包括与“富婆”结婚的男人。卖淫与非卖淫关系两相区别的关键因素在于婚姻是否包含了财产关系。只有因为爱情而缔结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

    这种看法不仅来自理论界,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印证。一个妓院老板说那些不是因为爱情而是出于贪婪而结婚的女人,那些为了有人给她们付账单、给她们漂亮房子及衣服和首饰的女人,那些为了不干繁重的工作、摆脱讨厌的亲属或避免被当作老女仆的女人,她们除了名字不叫妓女之外,与妓女毫无二致。她们和我的姑娘们的惟一区别就是,我的姑娘们使男人花钱感到物有所值。

    总之,髙度概括地说,这种观点认为,性不应当出卖,而应当是免费的,是出于爱情和自愿的。如果没有爱情和自愿,那就是卖淫,不论是婚内还是婚外。极端一点的如激进女权主义者,甚至主张完全避免两性关系,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

    在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观点是:应当使卖淫非罪化(decrmnalzed)。她们的态度受到了1963年沃芬顿报告(WolfendenReport)的影响。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崇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报告认为,卖淫活动双方不应受惩罚,只有强行拉客(mportunng)才应受到逮捕,因为这种活动侵犯了公共秩序和体面。“卖淫中个人的性行为没有超越商业活动中的个人权利范畴。因此,政府不应当禁止这一活动,除非国家有证据怔明禁止这一活动对社会有益。”刑法不应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按照英国的现行法律,警察只能以拉客(强求)的名义逮捕妓女,而娼妓和嫖客不会因双方自愿的不道德行为受到刑事惩罚。香港的卖淫法律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允许单个个人的卖淫活动,民间称为“一楼一凤”,估计其依据是,如果娼妓没有搭班卖淫,法律就很难认定是卖淫还是交友许多男女朋友之间也有金钱和供养关系,无法加以区分。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指出,反卖淫法是违宪的,这是因为:第一,反卖淫法是歧视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会是娼妓,而且它不惩罚嫖客;第二,反卖淫法侵犯了人们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妇女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有代价地提供性便利一类的行为,均与他人无关。然而,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同时又认为,卖淫在道德上是堕落的,所以尽管卖淫应当非罪化,却不应当提倡。

    自由派批判现行关于卖淫的法律,认为卖淫法的基调在于视女性为私有财产而非独立的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人,女性有权决定处置自己身体的方式,无论是出于爱情的、自愿的、免费的性,还是出于商业动机的性,她们都有权决定,别人不应当干涉,也没有权利干涉。

    自由派女权主义提出性一向被认为是所有的女性应当免费去做的事,而今一些女性以此挣钱,她们的行为为其他所有的女性拒绝任何免费性行为提供了力量的源泉。她们认为,许多妓女卖淫的原因来自她们所出生的经济环境,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所处的经济地位十分不利,以致卖淫成为有限的选择中最有吸引力的一种时,她们有权利这样做。社会的道德不应当歧视或打击妓女,社会对待妓女不应当比对一般人在这种环境下的所作所为期望更高。

    自由派的观点认为,卖淫合同同其他雇佣合同毫无二致:妓女在一段时间内提供性劳动力以换取金钱。因此,对待卖淫合同也应当像对待其他劳动合同一样。妓女也有成立工会的权利和掌握自己工作环境的权利,就像其他工人一样。女权主义应当反对那种以为卖淫比其他工作下贱的看法,那种观点属于父权制在性问题上面的伪善。合同论者(contractar-ans)认为,在性服务的自由市场制度中,建立一种正常的、健康的卖淫活动秩序是完全可能的,在其中,男女两性都有做买方或卖方的机会。

    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有妓女在研讨会上提出,她们既不要非法化,也不要求合法化,而要求像做秘书工作一样的工作权利——做秘书并不用去领执照。她们的观点其实就是卖淫非罪化的观点。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对卖淫的观点引起较大争论,反诘者提出:按照这个逻辑,人有没有权利把自己卖为奴隶?人可不可以这样来处置自己的身体?卖淫的合同是否应当像一般的商业合同那样得到保护?有些女权主义者(如帕特曼,CarolePateman)反对合同论者的观点,她们认为,卖淫不是单纯的商业资本主义的一部分,而是男性实施其性权力的一部分,是男性接近女性身体的保证。她们认为,女性有三种合同:婚姻合同,卖淫合同,代理人合同。女性在卖淫时与其他职业不同,她不可能在出卖身体的同时“不出卖她的自我”。工厂主和奴隶主只关心身体的产品,而嫖客关心的是身体本身。有的嫖客仅仅要求妓女给他们手淫,对于这种人来说,原本自慰就完全可以了,而他们偏偏要找妓女来为他们做这件事,这就恰恰证明嫖客买的是妓女本身,而不只是妓女的服务。

    不同意这种观点的女权主义者又反驳说,在个人服务业中,如餐馆侍者、秘书、仆人、护士等许多行业中,都需要个性和情感的服务。英航空姐要受到“真心微笑”训练,情感是她们所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秘书学校要训练其学生的容貌、声音、成熟、对上司的优雅态度。服务行业有许多女性化训练,都要求她们“出卖她的自我”,虽然有时只是一部分的自我。此外,妓女也像其他服务行业的人一样,能够划淸顾客和朋友、情人之间的界线。对顾客,她们只提供性服务;对于情人,她们才奉献真正的自我。难道卖淫真如帕特曼所说,在逻辑上与其他服务职业有什么区别吗?

    自由派女权主义者追根究底地问:“究竟为什么‘娼妓’成了这么肮脏的字眼?事实上在工作场所,我们总是被要求与男性不同,为男性端咖啡。事实上,无论我们做何种工作,大多数女性全都被期望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出卖她们的性,向男性献媚,使男性的生活变得不那么严酷。妓女至少还被允许保持了一种尊严,即不必假装她们在做别的什么事。卖淫的‘罪恶’在于抛掉了‘女性不出卖性’的假象——包括在工作场所,在婚姻中或在街道上。妓女揭掉了我们的外衣,她们向世界讲了真话。这是‘可敬’的女性仇视她们的真正原因。”

    近年来已经被普遍接受的一个颇具女权主义特征的提法是,将色情行业从业人员称为性工作者,将卖淫称为性工作,把它视为一种职业。妓女所得报酬是因为她们所做的事(whattheydo),而非她们的身分和属性(whattheyareorwhattheyhave)。她们是娱乐工作者,就像脱衣舞女、色情模特儿和演员一样。应当强调她们与其他女性的共同点。就像早期女权主义所承认的那样,做家庭妇女也是工作,照顾老人、病人和残疾人也是工作。

    前女权主义时期的一种普遍的做法和观点是不以无酬工作为工作。因此,在女权主义理论中性工作者这一概念有两个涵义:其一是这些女性为其所做之事得到报酬,靠性服务谋生;其二,像其他女性一样,她们的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依靠技术和付出努力的工作而得到尊重,不应被视为每个女人都具有的天生的能力。

    正像女权主义争取为家务劳动付酬的斗争一样,在卖淫问题上,女权主义也应当肯定对性服务的付酬。正像只有为家务劳动争得报酬才能使它受到尊重一样,只有为性服务争得报酬才能使它受到尊重。自由派女权主义认为:从这一观点来看,妓女比其他女性更值得赞赏,因为她们对自己所做的事更为坦率,而且绝不会贱卖自己。

    再看从事色情业的女性的自我评价。一些性工作者认为,性工作可以是快乐的,就像其他行业一样。金钱、独立和灵活的工作性质使许多单身女性可以有更多的娱乐时间,更多与子女家庭在一起的时间。据一些脱衣舞女和色情片女演员说,她们在台上表演或拍戏时,能够感到自身的性感和魅力,一些妓女也说她们能够从与顾客的关系中得到享受。色情片演员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认为自己的照片、影片和录像片能够为观众提供新的性技巧,或者提供性治疗,或者是为观众提供性快乐,也能体验到一种自身价值的实现感。

    有些妓女甚至认为,卖淫活动不但不是巩固男权制的,反而是可以破坏男性权力的。一位女权主义妓女这样说我常常想,妓女是惟一解放了的女性。我们是惟一能够像男人操女人那样操男人的女人。她坦率地说我喜欢我的妓女身分。我掌握着控制男人的权力,在私下里,我认为男性害怕女性的性优越地位。“可惜我们的顾客还是生活在阴影之中,因为他们是妻子的财产。他们生活在那些女人的所有权的枷锁之中。他们中大多数是结了婚的。他们不敢来是怕毁了婚姻。他们怕冒犯了神圣的婚姻。”但是同时她也看到在私下领域,娼妓是有权力的。她说了算,她安排性和金钱的交换。但在公共领域,她完全没有权利——没有公民权,没有人权。卖淫法律是社会对女性的控制。男性最害怕的就是如果妓女的声音被人们听到了,好女人们也会突然意识到她们的时间是值钱的,也会知道如何去要钱。

    从70年代中期,人们开始听到女权主义妓女的声音。她们明确地提出这样的口号妓女是娱乐工作者,让我们面对这一事实。为了反对人们的歧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的妓女都举行过罢工和游行示威活动。70年代末,美国成立了一些保护妓女的组织,进行保护妓女的基本人权的活动,这些组织有旧金山的“抛弃旧伦理”(COYOTE),纽约州的“纽约保护卖淫者组织”(PONY),夏威夷的保护卖淫者组织(DOLPHN),以及马萨诸塞州卖淫者联合会(PUMA),西雅图卖淫者团体(ASP),加利福尼亚的娼妓联合会等。1975年,法国一些地方的妓女占领了教堂,抗议警方骚扰,批评政府没有保护她们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并抗议政府的税收政策。伦敦和加拿大的妓女也采取了类似行动。妓女组织提出的主要要求是卖淫非罪化。她们认为,如果没有制裁卖淫的法律,只有一般的保护居民不受暴力、欺诈和剥削的法律,她们的交易会进行得更加平稳,也不会弓起那么多的社会问题。

    上述女权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妇女的利益出发,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道德的界线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置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妇女的地位高低,是卖淫妇女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三、通盘考虑解决卖淫问题的对策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首先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其次是妇女道德水准下降的表现,再次是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做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而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髙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我国现行的关于卖淫活动的法律中最令人吃惊的一点是,刑法中竟然没有规定卖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只有卖淫活动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二者的媒介(强迫、弓诱、容留他人卖淫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刑法之外的“规定”中,卖淫行为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在研究我国有关性的法律的过程中,我才意外地发现,原来卖淫在我国是不违反刑法的,只能算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引诱和容留卖淫都是没有受害者的行为。引诱和容留者、被引诱和被容留者都是自愿的行为者。卖淫和嫖娼的双方就更是自愿行为者了。由于双方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而被处以死刑的情况,在当今世界是十分罕见的。这是我国立法者应当严肃思考的问题。如果说一个公民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这是一桩没有“苦主”的行为,法律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要去惩罚它呢?只能是出于道德的原因:他们的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是违反了社会的道德。法律在这里又在管道德的事。一个成年人、一个公民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道德准则吗?如果有人选择去做不道德的事,社会就有权力判他死刑吗?这样的法律绝对不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法律。

    到目前为止,由于卖淫不违反我国的法律,对妓女一般不采用判刑的办法,惩罚办法只采用了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罚款三种。我在浙江温州调查过“妇女教养所”的情况,其中收容卖淫妇女的时间最短半年,最长两年。各地都有这样的教养所。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色,它收容的是没有违法、不够判刑条件的人,它对被教养者的处罚也不像对违法判刑者的处罚那么严重。惩罚卖淫者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最适合的用场——被教养者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又要略加薄惩。如果有人批评说(的确有国外的女权主义者就此提出批评),不应当逮捕妓女,把她们关进监狱,因为她们是性工作者,她们的行为方式没有侵犯任何人,她们的行为没有受害者,我们就可以回答说,我们没有把她们投人监狱,也没判刑,那不过是一个教养所,她们不过是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罚。

    然而,把没有犯罪、没有判刑的人拘禁在一个地方,不给他们自由,严格地讲是违法的,违反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这里,有关的治安规定与宪法有些矛盾,应当或者修改这种治安规定,或者修改宪法,否则将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另外,许多地方实行抓到妓女送劳教所,抓到嫖客仅仅罚款了事的办法,从女权主义角度看是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为什么在同一桩罪行中,女性所受处罚较重,男性所受处罚较轻?

    目前各地创造出的一些对策,有的是很有价值的。比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将拘禁妓女的妇教所改为妇女学校。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用妇女学校来取代劳教所,可以对卖淫妇女进行教育,提高她们的道德水平,教给她们一些谋生的技能,使她们在想要脱离卖淫业时,有谋生的手段。另外,许多城市开始实行对色情服务收税的办法,一方面增加国家收入,另一方面使其服务规范化,定期检查身体,防止性病蔓延;也防止黑社会从中盘剥,伤害到妇女的利益。

    有西方社会学家设想了解决卖淫问题的五种政策选择,并研究了其利弊:

    第一,使卖淫非法化,采取法律手段将卖淫活动彻底消灭。这一政策注定失败,仅仅缺乏警力这一项原因就能使非法化的设想难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黑社会插手非法行业,警察腐败等)比它想解决的问题更糟,不仅违反了所有的历史经验,而且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忽略了男女两性的生理需求和欲望。

    第二,使部分卖淫活动非法化,如仅使主动拉客的卖淫活动非法化。如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这种法律会使嫖客及高级应召女郎消遥法外,会使法律成为有阶级偏向的法律,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公平的法律。

    第三,使卖淫合法化并对其加以控制。其主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性病传播。但是合法化并不能防止性病传播,还产生了新问题,它使卖淫成为固定职业,使一些本来只是短期从业者变为长期从业者,使警察权力过大,因为他们控制营业执照,会阻止妇女改换职业,在她们想改换职业时讹诈她们。

    第四,建立“红灯区”,使警察较易控制卖淫活动。这种做法也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各个社区的居民们都会提出“不要在我们这个地区建红灯区”的抗议,那么红灯区究竟应当建在哪里呢?二是如果在这些地区加强警察控制,娼妓会转移到其他地区,还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在同一个城市中的某些地方违法而在另一些地方不违法的混乱局面。

    第五,最佳方案是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活动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这一政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大量警力去对付有受害人的犯罪。娼妓可以在地下刊物中做广告,可以在按摩房、成人书店或特殊伴侣机构找到顾客,可以建立性俱乐部。这样就使那些想找娼妓的人能找到她们,同时也使不想找她们的人能够避开她们。

    我国现在也面临研讨卖淫问题对策的局面,对卖淫的社会活动和卖淫人群采取“驼鸟政策”是不行的,这个问题也不是一味打击就可奏效的。国外对付卖淫的政策和立法思想如果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应当虚心学习;而国外那些还不如我们的地方(例如在有些国家规定卖淫非法),也应当向我们学习。总之,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应当成为立法的原则,摈弃道德派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的陈腐观念。

    女权的角度对于分析卖淫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角度。从男女平等的标准来看,妇女卖淫现象是和男性霸权分不开的,甚至可以把它视为男性霸权具有典型意义和象征意义的表现。女权主义理想中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没有妇女卖淫现象的社会,因此西方女权主义者当中有许多人持有坚决取缔卖淫的观点。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社会能够真正彻底肖灭卖淫活动,又因为简单地打击卖淫会伤害到卖淫妇女,更因为有些卖淫妇女对女权主义的帮助不但“不领情”,反而要争取自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就使卖淫问题极度地复杂化了。

    在我看来,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卖淫行为非罪化的对策基本上是好的。但有几个方面尚待研究,以观其利弊。第一,把卖淫妇女抓进劳教所,判处劳动教养的办法是错误的。应当改为办妇女学校,提高她们的道德水准,教给她们其他的谋生手段,这才更符合妇女的利益,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第二,对组织卖淫者的处置应参照国际惯例,适当修改刑法的有关条文。判死刑一是太重,违反国际惯例;二是造成了大量的司法不公正(情节相同者中的“逍遥法外”者太多,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第三,对于那些领取执照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除了收他们的税之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服务规范,如在核准执照时应定期检査身体以防止性病传播等。总而言之,应当对卖淫问题作通盘考虑,理顺有关法律法规,使事情向更合理的方向发展,向保护妇女利益的方向发展,而不能一味打击,把这批妇女推给黑社会去剥削压迫。

    我在卖淫对策上的主张是,在现有不以卖淫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卖淫行为的全面非罪化。这意味着要修改现行治安条例中关于卖淫活动的有关条文,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的有关条文。将打击卖淫的警力腾出来去打击有受害者的刑事犯罪。对于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由商业法规加以规范。对于社会道德风尚问题用加强道德教育的办法,下潜移默化的长期功夫,而不能试图以不合理的严刑峻法一举解决道德问题,因为这样做只会欲速而不达。

    对21世纪的预测

    我预言,在21世纪,人类将生活在一个更加多元又更加一体化的社会中。这二者并不矛盾。

    由于通讯和交通的迅猛发展,国家和地区的边界的阻隔力量会越来越弱,再也没有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够同外面的世界完全隔绝,自行其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正在走向一体化。

    但是,一体化并不等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一元化。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来看,多元化的趋势已经出现,而且愈演愈烈。例如,在仅仅二十年前的中国,还是人人都要结婚,人人都要生孩子的。据80年代初的一个统计,全国30岁以上的未婚者只占人口的38%,结了婚不生育的人就更为少见。而近年来,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结了婚不生孩子的人也越来越多。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婚外恋也越来越多。离婚率这些年来不断提髙,以当年离婚对数同当年结婚对数相比,已经从70年代的约3%逐年增加到目前的约13‰社会上独身者、同居者、自愿不育者(丁克家庭)、离婚独居者、再婚者、再次离婚者、单亲家庭等生活方式,都构成了在统计上值得注意的人群。

    多元化的社会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社会,与单调的一元化社会相比,人们在其中有着较大的自由空间。所谓自由空间,就是作出选择的可能性。人们既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既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既可以选择异性伴侣,也可以选择同性伴侣。在21世纪,我们即使不会真正达到如此自由的境界,至少我们的社会将向这一目标靠拢。从中国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在21世纪,我们将拥有更大的自由生活空间,可以作出更多的选择,可以较少地受到压抑,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愿望生活、选择自己最喜欢的生活方式、充分地实现自我的空间会继续扩大。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生活,人们都会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压抑,一个是来自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方面的压抑:法律,政策,规定,它们是由权力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另一个则是来自社会规范方面的压抑(弗洛伊德所说的人类为了文明所付出的代价)。这些压抑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就连福柯都说过:一个对性完全没有禁制的社会是不可能的。人的自由也至少有一个界线,那就是不伤害他人。尽管如此,社会生活质量的好坏在我看来还是可以用这样的标准来度量的:在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人们会获得较大的自由生活空间,较少受到压抑;而在一个运转不良的社会,人们自由生活的空间较少,选择的余地较少,各种欲求受到较多的压抑。

    有人也许会认为我对21世纪的预言过于乐观。我的乐观看法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近二十年来中国的事情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变。这是生活在这里的人都能感觉到的。虽然这种进步很慢,人们的自由生活空间毕竟在扩大,中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在提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压抑感在减轻。我们可以对事情继续朝着这个方向改变抱有期望。

    《中国女性的性与爱》韩文版序

    我的韩国学生李英黎女士提出,要把我的《中国女性的性与爱》一书译为韩文。我很高兴。这不仅因为所有的作者都希望有更多的人着到自己的书,而且因为韩国和中国有着不同的文化。让另外一种文化中的人了解我们的文化是一件很有趣的事,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据我所知,韩国文化中女性的地位和状况与中国女性有很多差异。李英黎对我说,她到中国留学后,发现有很多年轻的女性竟然是年长男性的上司,而且她们领导得很自然,他们服从得也很自然。她感到既惊讶,又羡慕,因为韩国不是这样的。我原来没有注意她观秦到的这些现象,听她一说,才仔细想了一下,想到中国女性的状况,想到造成这种现状的文化原因。同时,我也想到,让外文化的人了解中国女性的真实状况是很有趣、很重要的一件事。

    这本书只是中国女性生存状况的一个侧面:她们的感情生活与性生活。虽然这只是一个侧面,但绝对不是一个不重要的侧面。记得福柯说过一句话,大意是:在现代人的生活中,还有什么比性更有趣和更值得一写呢?所以他写了《性史》。我非常敬佩福柯,我的梦想是要写福柯那样的书,做福柯那样的研究。但是我自知功力太差,只好从最平实、最本分的地方做起:描述事实。我深信,在对事情作出解释之前,必须先知道事实本身。这就是我迄今为止一直偏重经验研究的原因。尤其在中国,我认为,中国社会学研究中最缺乏的不是大而化之的感想议论,而是对事实本身的了解。这本书里就包含了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的一些基本事实:她们如何初恋,她们对第一次性交的感觉,她们对自慰的想法和做法,她们对停经的感觉,她们如何看待感情与性的关系等等。

    在书中,我将中国女性的行为与外文化作了一些比较,也尝试表述了一些我对这些基本事实的看法。但是我的分析和表述是比较表浅的,没有就某一个问题作深入的探讨。这是本书的遗憾之处,也是我目前所做研究的欠缺之处。但是我向读者许愿,也暗暗对自己许愿,我将来一定要写像福柯那样殚思竭虑的书。那将是我此生的目标。

    从《雍正王朝》说开去

    右一种说法:真正的知识分子是不看电视的。在现实中,的确有许多知识分子是这样的。我想这大致是因为电视是“俗文化”而不是“雅文化”,所以自诩为雅士的知识分子是不屑于看电视的。可惜,我这个人有点“俗”,或者说还不能完全免俗,所以有时还要看看电视。

    虽然我不爱看电视剧,也很少看,但是《雍正王朝》倒真是盯着看了。这在我是个例外。我想这是因为这个剧写得好,比别的剧都略高一筹。对于文学艺术我是门外汉,但自以为还有点鉴赏力。从我的欣赏水平来看,《雍正王朝》虽然还达不到洽人高度美感的程度,但在现有的电视剧中可能算最好看的了。情节很抓人,人物个性鲜明,很少给人虚假拖沓的感觉。真是难得。

    编辑约我作点评论,如果仅仅作为一个观众来谈,非我所长,也没啥意思。所以想就《雍正王朝》这个剧说点题外话,说点与我的专长有关的话,也就是从社会学角度发一点议论,这种议论也许都算不上是对这个剧的评价,只不过是从它说开去而已。

    我想说的第一个意思是:《雍正王朝》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什么是专制,什么是民主(或者说什么不是民主)。听到过这样一种说法在一个专制国家,只有皇上一人是1,其他人都是0。前面有了1,那些0才能成10,成100,成1000……;如果没有这个1,0什么都不是。看《雍正王朝》就知道这种说法所言不虚。那些阿哥拼死争王位,演出了一幕幕高水平的勾心斗角的戏剧,争的就是要作这个1,而让别人作0。看到他们争王位,你死我活,惊心动魄,在为他们喜、为他们悲时,也为他们感到可怜,为中国人感到可怜: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就攥在一个人手里。这人如果是好人,咱们皆大欢喜;这人如果是坏人,咱们全都倒霉。最可怜的是几千年来一直这样。

    想说的第二个意思是:《雍正王朝》这个剧可以帮助我们知道什么是父权制和男权制。在整个剧中,没有女人什么事,所有的悲壮,所有的心计,所有的宦海浮沉,所有的可歌可泣的事迹都是男人的事。惟一一个算是进了“历史”的女人——太子的情妇——还是一个红颜祸水,她自己也确信自己是不祥之人,是灾星,最好的出路就是死掉。我又一次为中国人感到可怜,这次是为中国女人感到可怜一我们在历史上的地位的确可冷极了。相比之下,我为自己是个20世纪的中国女人而不是雍正王朝时的女人感到庆幸:我们的社会在这方面进步了不少。但是政治局里还是没有女人。革命尚未成功,女性仍须努力呵。

    编辑让我评《雍正王朝》,说了许多题外话。其实不能算评《雍正王朝》,只是自说自话,借题发挥而已。

    对《百年因缘》的评论

    近年来小说看得很少,文学评论又非我所长,所以我只能作为一个文学爱好者来讲几句门外话。另外一种观察角度就是社会学角度。我将作为一个婚姻家庭和性研究领域的专家,对小说提几点意见。

    这部小说写了一家六代人百年来的恩怨情仇。虽然用的完全是平铺直叙的现实主义写法,对于更喜欢超现实主义风格的我来说,不能算是一部我特别喜欢的小说,但是,由于人物的自身逻辑以及人物之间关系逻辑的合情合理,细节的真实,这部小说还是能够吸引着我一直看下去,想知道书中人物的命运。在我看,这就能算是一部成功的小说了。

    具体一点说,我觉得小说的前半部写得更好一些,解放后的篇章就有了一点潦草和脸谱化的倾向。另外我很喜欢小说中对于人生的略带虚无色彩的描述,因为这一点引起了我的共鸣。

    从社会学角度看,小说对中国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性别角色、民风民俗有大量有趣的描述,这就使这部小说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学、人类学和民俗学的价值。记得有人说过,如果你想确切地了解一个社会,你要去看统计数字;但是如果你想对一个社会有直接切近的感觉,你就去看小说。在我看来,这部小说的社会学价值就在这里。

    从我的专业角度来看,有一点意见必须向作者提出:作者关于同性恋的描写过于贬抑,如果在西方那样的同性恋群体意识强烈的社会,就会被视为是“政治上不正确”(poltcallyncorrect)的表现。例如,在第三十一节关于孔生的描写中出现了这样的字句:“直到那一天,孔生开始抚摸他的男人的东西,顾三的情欲才在那畸形的温情中泛滥了。”“顾三跪倒在张氏面前,向她表示感激,并且忏悔自己与孔生之间的那种有悖人性的行为。”说同性之间的情欲是“畸形”的,“有悖人性”的,这是一种属于异性恋霸权范畴的错误观念,早已被大多数人——其中包括异性恋人群所否定。当然,作者可以辩解说,这不是她本人的看法,而是小说人物的看法。这完全有可能。但即使是这样,这种文字对同性恋人群的伤害也是不可原谅的。

    影视作品中的性意识

    姓在中国处于一个很尴尬、很暧昧的地位。

    它至今还是一个禁果,人们又想去尝它,又怕遭惩罚。如果说这种状况在医学和社会科学界已有一些改变,那么在影视作品中却没有根本改变。人们在涉及性时,还是很别扭,很尴尬,很暧昧,甚至很变态,没有一个健康的心态。

    有国外的研究者曾这样描述中国人的性观念:中国人总是能够享受性的快乐,而从不会有西方人那样的罪恶感。换言之,中国人对性持有相当开放和肯定的态度,虽然自清朝开始(一说是宋朝),公众态度日益将性视为隐私之事,在公众场所从不言性,但是对于深谙此道的人来说,性是一种可以使人身心愉悦、延年益寿的活动。一般来说,按照中国传统的性观念,在性领域中,任何行为都是可接受的,只要不是过度挥霍生命精力。在中国文化中,性既不是一件可怕的事,也不是有罪的事,它是一件有益于健康和人伦因而是很自然的事情。

    既然中国古代的性观念是如此缺少罪恶感,如此视之为自然之事,为什么在当代中国性会陷入一种病态的压抑状况?为什么这个对性没有什么偏见的社会几乎到了“谈性色变”的程度?为什么对所有的影视作品的检査和自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难道说性在当代中国变成了一个与古代中国不同的东西,从天地自然变成了洪水猛兽?

    可能的解释有以下三个:第一是对中国古代性观念的改变;第二是在近几十年中延续下来的禁欲主义倾向;第三是中国文化中固有的压抑个人快乐、以性为耻(而不是以性为罪)的观念。

    有专家认为,中国人的性观念并非始终如一的,也并不是一直像古代那么自由、古朴的,而是向着压抑的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在清朝。阮芳赋开列的转变时间表还要早得多,他认为,中国人对性的态度在前四千年基本上是肯定的;但在一千年前(宋代,960年)开始变化,变得越来越否定、压抑。

    改变中国社会的性气氛的第二个重要因素是出于革命动机的禁欲主义倾向。像所有最初因理想而聚集起来的党派群体一样,共产党成立之初也是十分强调其道德力量的。而道德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性规范。为了显示和保持其道德力量,共产党选择了一种严格的性规范,革命者群体内部有着极为严格的禁欲倾向。

    斯诺在《西行漫记》中说,许多红军战士都是童男,他们对农家女极为尊重,因为红军纪律严明。军官全都不娶妾,也没有情人。如果一个红军士兵使一个女人怀孕,他就有责任同她结婚。尽管有许多反共宣传,但“革命军队总是更偏向于过分的清心寡欲,而不是相反”。

    著名女权主义学者斯泰希在其关于中国妇女状况的研究专著中也论述过这种禁欲倾向,她指出:“共产党家庭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提倡严谨的性道德规范……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并不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人,但是他们始终如一地要求把性活动限制在婚内……在整个革命时期,敌人总是把共产党人描绘为性道德堕落的人,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中国共产党对这种指责所作出的反应是公开把自己认同于比当代普遍盛行的标准更为严厉的性规范。……军队规定,侵犯妇女是犯罪行为,军队作出有意识的努力,抑制士兵的性冲动。”

    除了上述禁欲传统的影响之外,中国文化中固有的以性为耻的思想并未退场。它对个人快乐的压抑依然存在。在中国人的性观念中,性是不登大雅的苟且之事,是只可以做不可以说的。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禁欲,但这种观念与禁欲的观念也有相当合拍的一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个人快乐、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一直是被忽略的,或者是被排在家庭价值和集体价值之后的。个人价值同所有其他价值相比都是微不足道、可以被忽略的。如果说中国人在其他方面的个人权利观念才刚刚形成的话,那么我们在个人快乐和个人性权利方面的观念只能说还处于萌芽状态。

    近几十年来,革命队伍早年的禁欲主义同中国社会中固有的忽视个人的观念融合在一起,造成了中国的性现状,它带有浓厚的清教色彩,这一点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顶峰。虽然在近些年压抑有所缓解,但是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如果我们排排序,可以看出,在欧洲的影视作品中,性的表现最自然、最美?,美国次之一因为美国有深厚的清教传统,所以对性的感觉和处理还不够自然;中国的情况最差,最不自然,原因如前所述。由于这些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要理顺中国影视作品中的性意识,恐怕还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重要的是我们要在方向上取得共识,以便大家一起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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