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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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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