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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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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