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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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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