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1.什么是交通事故?

    【宣讲要点】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交通事故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

    交通事故必须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在现实中,既可能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也可能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乘客发生事故。此处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如果车辆不是在道路上,而是处于农家院内、机关大院等非“道路”处,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属于此处所称的交通事故。同样,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与车辆无关,那也不属于交通事故,比如两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受伤就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之中。

    无论是交通工具的启动、行驶、转弯,还是减速、停止,只要有一方是处于运行状态而发生的事故,即为交通事故。而交通工具的运行速度、目的和方向等因素,则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非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停在私人停车场上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伤人、毁灭物品等,都不属于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须有损害结果,也就是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即使违反了有关道路交通法规,也不构成交通事故。但如违法了交通法律法规,则属于交通违章,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即有过失或虽没有过失但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主观上必须表现为非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伤害他人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则该行为已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属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刑法等法律调整。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粗心大意未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过于自信以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最常见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在某些情形下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车辆驾驶人,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即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和李某育有一女,今年上小学五年级。2012年3月16日早上,女儿吃完早饭后就高高兴兴去上学了,让张某夫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竟然是他们与孩子的最后一面。下午4点钟,学校打来紧急电话说张某女儿被汽车撞成重伤,现已被送往本市中心医院抢救。张某夫妇立即租车赶往医院。当他们到达医院时,其女儿因抢救无效已经死亡。张某夫妇陷入了极大的痛苦绝望之中。学校负责人说,张某女儿是在放学后经过操场时,被一个在操场上练车的老师在拐弯时不小心撞倒的。因此,张某夫妇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报案,要求严惩肇事司机,没想到交警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可以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张某夫妇对此十分不解。

    【专家评析】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也就是公路、城市道路或者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那么,学校操场属于“道路”吗?

    众所周知,学校操场是供学生和老师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不属于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地方,即不属于交通事故中规定的“道路”,所以不能适用相关的交通法规来处理。面对这样的内部“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据此,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当事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而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由于张某的女儿是在学校的操场被撞身亡,而学校操场又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所以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在张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后,该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事故认定,进行处理。学校的操场属于学校内部的专用场所,是供学生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而该校老师却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擅自在操场上练车,并且是在学生放学的高峰期,显然该老师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张某可以根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认定结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该老师和学校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宣讲要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处理交通事故也不例外,必须严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交通事故。

    概括起来说,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责任认定、罚款、调解、损害赔偿等作了全面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该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该行政法规于2004年4月28日由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还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它是判断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章,在交通事故中有无因果关系的标准。

    第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该部门规章于2008年7月11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8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现场处理、责任认定、处罚、赔偿调解、简易程序方面做了规定。

    第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于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认定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违章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市一所民办中学读书。2010年6月18日,李某骑车从学校回家,在骑到一个拐弯处时,一辆拉蔬菜的大卡车在此处拐弯的地方没有减速,在转弯时车体向右倾斜,李某躲闪不及,被大卡车压在车下当场死亡。某市交通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属正常行驶,但年龄不到18周岁,因此负有一定责任。大卡车司机在拐弯时没有减速导致车身右翻将李某砸死,该司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大卡车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我国《刑法》和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事情过去两个月了,李某的父母对于南京市某区交通大队对这起事故的处理还有不少疑问,不知道该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司机所负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否充分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家属一般应相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且要积极给予配合,才能更及时、合理地使事故得到解决。如果我们对处理结果有疑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重新认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比如本案中,某市交通大队认定书,认定李某因年龄不到18周岁就要负一定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2周岁就可以独立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因此交通大队对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大卡车司机应当负全责。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承担赔偿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对大卡车司机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可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合本案分析,造成李某死亡的这起交通事故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在拐弯时并没有按照有关交通法律的规定放慢速度,导致车身倾翻砸死李某,司机在主观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回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宣讲要点】

    每个人在道路上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但是,一旦发声交通事故,当事人也不能慌张,必须依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否则自己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也可能加大事故伤害。

    根据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这里说的立即停车是指停在事故发生的原位置,切不可将车行驶一段距离再靠路边停下,这样会有“逃离现场”的嫌疑,如果擅自驶离现场,将承担全部责任,这一点务必要牢记。另外,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注意对现场的保护。

    第二,应积极抢救伤者和物资。

    车辆驾驶人停车后,应当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应原地不动,千万不要随意移动死者尸体;如有受伤人员,对于伤势较轻者,可以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对于伤势较重者,最好拦截过往车辆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往抢救,但现场应当用石灰、石头、树枝、绳索等物在车辆、伤者、刹车印等处标明移动前的位置,以便恢复现场,为交警作出责任认定提供有力证据。如果一时没有车辆从此经过或者也没有救护车,为了抢救伤员,可以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往医院,但一定要用石灰或其他物品标明车辆移动前的位置,这样做可以使交警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若无人员伤亡,但有贵重物品的,应抢救贵重物品和车辆,但也要标明物体的位置。

    第三,立即报案。

    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点有管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在事故发生地无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也可以委托同行人员或路边过往车辆驾驶员协助报警,如果因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当事人应当先报火警119,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典型案例】

    2011年7月8日下午3点,余某开一辆面包车去蛋糕厂拉货。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正是绿灯时段,余某正常向前行驶。这时骑自行车的张某突然从左侧急驰过来,余某刹车不及,将张某撞伤,其自行车也受到损坏。余某的面包车却被撞凹一大块。余某下车问张某,“你为什么闯红灯?”张某则说,“我没有闯红灯。你马上送我去医院,否则你要承担一切后果。”余某真怕张某出事,就用自己的面包车将他送到了医院。余某陪同张某做完了检查,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余某以为此事就此完结了,准备离开。这时,张某要求余某支付今后的医药费和自行车赔偿费。余某顿时火冒三丈,明明是张某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他好心送张某上医院,没想到他还要求赔偿。因此,余某断然予以拒绝。张某见状,就拨打122,交警赶来后,对双方进行了讯问。张某坚持说自己没闯红灯,再加上没有证人和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经过,交警认定余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余某想不通:明明是张某骑车闯红灯,为什么反而要他负全部责任?交警说,余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好现场,并且把面包车擅自开走,导致交警对当时的情况无法确认,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余某将张某撞伤后,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张某去医院,余某不应该用自己的车。因为余某的车属于肇事车,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并且要做好相应的标记。但余某送张某去医院前,没有对事故现场做任何标记,也没有立即报案,这些行为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交警就没有认定责任的证据。

    因此,余某虽然属于正常行驶,但已经不能证明张某闯红灯,并且事故现场又已破坏,所以只能由余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余某的车辆已经购买保险,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的部分有由余某自行承担。因此本案中,交警对这次事故的认定是正确的,即使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闯红灯的迹象,余某也会败诉的。”

    通过本案,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平时多学习一些机动车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只有掌握相关的交通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交通事故,这样就不会再吃“哑巴亏”了。另外,平时在车里备一些粉笔、绳子之类的东西,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随时用这些东西做现场标记,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完整性,从而合理地维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4.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如何保护事故现场?

    【宣讲要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些列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能最直接、最真实地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的最有力证据。

    对于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在保护事故现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当事人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体,寻找现场周围的就便器材,如石灰、粉笔、树枝等对与事故有关的易消失与变动的痕迹进行标记,劝阻无关人员与车辆不要进入事故现场。

    第二,事故发生后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设法抢救伤员,在移动伤员后,要标记好伤员倒卧的位置。若需要用事故车辆运送伤员的,应当先标记好停车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移动印痕的起点等。在运送伤员时,不要刮蹭肇事车辆,以免破坏痕迹。

    第三,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后位灯,并在来往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警示距离。对于因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扩大事故后果。

    【典型案例】

    魏某是长沙一家制药厂的工会主席。2011年6月27日,魏某驾车去参加市工会召开的一个会议。当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魏某等绿灯亮起时就继续往前行驶,就在车刚过斑马线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从路的右边走过来,这时,魏某赶紧刹车,并使劲按喇叭,打方向盘避让,结果车头还是撞倒了王某。魏某赶忙下车,看见王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不停地呻吟。当时过往车辆很少,没有人愿意帮助魏某,魏某只能用自己的车将王某送到医院。由于抢救及时,王某脱离危险。事后,魏某和王某一起到事发地管辖区的交警队接受处理。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也没有证人和证据能证明事发当时的情形。最后交警队以事故现场被破坏为由,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觉得自己特别冤枉,王某过马路不走斑马线不用负责任,魏某正常行驶却要负全责,并且魏某没保护现场也是为了救王某的性命,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对此结果魏某无法接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事故现场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提供最有力的证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魏某及时抢救王某生命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我国交通法规也规定了如果没有过往车辆和救护车,伤员又需要紧急抢救的,可以使用事故车辆运送伤员。也就是说,魏某在其他车辆不与协助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车送王某去医院是正确的,但是魏某在移动车辆和受伤的王某时应该用粉笔、白灰等物品在现场作好标记,这样才能让交警队在处理事故时有据可循。

    因此,在事故发生时,由于魏某未能按照以上方法保护好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证明魏某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证明事故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魏某因此对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违章。比如,该十字路口设有摄像头的话,魏某可以调去该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魏某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5.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谁负责报案?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抢救伤者和财物、及时报案、听候处理。其中及时报案是处理交通事故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是法律对当事人规定的义务。能否及时报案,关系到交通事故现场能否得到勘察、事故能否得到及时处理、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报案方式很多,可以自己报案,也可以委托过往车辆驾驶员报案,还可以向附近巡逻、执勤的交通警察报案,或者用电话拨打电话报案,但负有法定报案义务的只能是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若当事人自己不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遭破坏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是在当事人履行报案义务的问题上,还存在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报案条件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报案条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双方都未受伤或仅受轻微伤无需进医院治疗,那么双方都有报案条件;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重伤须进医院治疗而另一方受轻微伤无须治疗的,那么前者没有报案条件,后者具有报案条件。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有以自己的行为履行报案义务的能力。

    【典型案例】

    2012年4月的一个周末,张驾车前去接女友吃饭。车行至一街道时,发现这条路比较堵,于是张某就准备绕到另外一条路。张某驾车刚拐进另一条马路时正好遇上红灯,红灯过后,张某猛踩油门向前冲去。这时,一穿着校服的初中生王某突然横穿马路,张来不及刹车,将他重重撞倒在地,王某口吐鲜血,此时张某受了轻伤。但张某仍然用车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经抢救,王某脱离生命危险。事后王某家长向事发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该交警大队派人到现场勘察,但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因为张某当时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后来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认定结果,张某十分不解,明明是王某闯红灯,张某是按交通规则正常行驶,并且还及时把他送到医院抢救,怎么反让张某承担全部责任,难道仅仅因为没有及时报案吗?

    【专家评析】

    在本案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为初中生,未满16周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当时已经被重重的撞倒在地,口吐鲜血,显然已构成重伤,失去报案的能力。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只是受一点轻伤,完全具有报案的能力,但张某并没有按照相关交通法律的规定进行及时报案,并造成事故现场遭到破坏。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该规定,再结合王某闯红灯,张某正常行驶的实际情况,交警大队应认定王某和张某各负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张某未及时报案而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无法证明王某闯红灯,也就无法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所以应由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6.道路交通事故由谁负责处理?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由谁来负责处理,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权归谁。我们一般都知道,交通事故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由哪一个具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则不一定知道了。从原则上讲,交通事故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交通管理部门都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处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交通事故案件。同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认为自己向谁报案就应该由谁负责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能认为自己最先接到报案就应该由自己处理交通事故。

    那么,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管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地域管辖。即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由故事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一般情况下,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则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种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给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种是移送管辖。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

    张某是一家木材厂的司机。2012年3月在接到某家具加工厂的订单后,张开着大货车拉了一车木头去送货。在车行至离市区不到3公里的地方时,后面一辆客运中巴车突然从张某右边超车,他从右后视镜中看到中巴车即将撞上自己的车,于是急忙向左打轮,虽然躲过了中巴车,但却将左边一辆正常行驶的夏利车撞出车道,张某车上的木材被撞落后,将夏利车的后备箱砸坏,夏利车司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区交通支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叫来救护车将受伤的夏利车司机送到医院,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处理。因为张某着急送货,就向执法人员提出希望尽快解决事故的要求。没想到区交通支队的执法人员却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邻近区县与市区交界处,暂时无法确定由哪个部门管辖,他们现在只能对事故做一些简单处理,等管辖权确定后,由具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处理。虽然张某一再请求,但区交通支队坚持说他们绝不能越权执法。最后确定了对这起事故的管辖权,是由市交管队管辖并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最先向区交通支队报案,但并不意味着区交通支队就有权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因此,本着抢救事故伤员的人道主义原则,任何接到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都应该先抢救伤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然后再由具有管辖权的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验,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事宜等。由于本案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属于区县和市区的交界处,暂时无法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区交通支队没有马上处理这起事故的做法是正确的,同时,他们抢救伤员、简单处理事故现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张某为了避免与中巴车相撞而撞上夏利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张某可以要求中巴车司机或者客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7.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

    【宣讲要点】

    军队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军队都有相应的特殊规定。比如关于军车使用,2013年还专门就军车牌照的使用和悬挂作出了具体规定。当然,军车在道路上行驶,除特殊需要外,也得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应当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处理。但是,当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也有特殊处理的一面。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据此可知,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是,如果需要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须由军人所在的军队、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

    刘某今年21岁,在某部队服役。2013年2月20日,刘某接到任务去机场接从外地开会回来的政委。当时路上车比较少,刘某就加快了速度,时速达到每小时140公里。正在刘某为自己高超的车技而洋洋得意的时候,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设有红色标志的路障,几个工人正在那里施工作业。刘某赶紧刹车,拼命鸣喇叭,但已无济无事,由于车速太快我将路障和正在施工的一名工人撞飞,该工人落地后当场死亡。汽车撞在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上,车前部全部撞坏,刘某也严重受伤。施工作业的工人立即向区交通中队报案,并叫救护车。

    区交通中队先行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拍照,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随后,救护车将死者拉走,并将刘某送到医院救治。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刘某承认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140公里,施工人员是按规定设置了路障,死亡的工人属于正常施工,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因为刘某的严重过错造成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吊扣刘某的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刘某住院期间,刘某又被告知这起交通事故会由刘某所在的部队进行处理。对此刘某很迷惑: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到底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刘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使车速达到每小时140公里,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第2款关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的规定,并因此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刘某在主观方面存在明显的故意,轻信自己的驾车技术较好,而且道路施工工人已经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又无任何过错。所以,该起交通事故应当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从损害结果看,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军人、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需要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须由军人所在的军队、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实践中,若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凡不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由部队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处理。如果涉及地方人、车、物损失的,则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需要对军人吊扣驾驶证、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处理。但军队内部对军人进行刑事、行政处罚时应尊重地方事故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说在军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要追究军人的刑事责任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事故处理意见转达给军队,由军队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无权处理。因此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根据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因为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所以将刘某移交给其所在的部队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78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7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这样做一方面是有利于及早恢复交通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提供权威准确的依据。

    2、抢救受伤人员。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现有人员伤亡,必须优先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3、恢复交通秩序。

    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确认,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后,应当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对不愿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4、展开现场调查。

    展开现场调查,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要注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某县司机吴某驾驶车驶往武汉,在距离武汉市70公里处时,由于当时天黑路滑,这时突然出现一个黑影,吴某来不及刹车,将一名40岁左右妇女的撞倒。吴某马上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该妇女伤势不重,头部被撞伤。该妇女自我感觉问题也不大。通过协商,吴某付给该中年妇女1000元补偿费作为一次性解决。因此,吴某继续将车开往武汉。但该妇女在回家之后,忽然感觉头部不适,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该妇女死亡。该妇女的家人立即向某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找到了事主吴某。但因事发现场已经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事故的鉴定很难进行,为了保证证据不进一步灭失,该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吴某的车辆进行扣压,吴某表示同意。

    在进行勘验、取证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吴某同意向死者家属一次性偿付55000元.受害人家属则认为,交通部门应当继续扣压吴某的货车直至其偿付所有的赔偿金为止。交管部门原则上同意了受害人家属的意见,但是,在扣压的过程中,因为交管部门保管不菩,当吴某偿付赔偿金之后,该车遭到严重损坏,吴某因此将该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推上被告席。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对妇女的死亡,双方都有一定的过失。吴某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一种逃逸的行为,因为在处理这个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吴某征求了该中年妇女的同意的。根据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收集证据对肇事的车辆进行扣压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勘验、调查之后应当及时将扣压的车辆放行。并且,在扣押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所以,吴某有权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赔偿相应损失。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9.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划分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十分慎重。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主要包括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这里的基本事实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车辆以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成因则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因素。成因可分为机械故障原因、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行人或者乘客的原因、道路的原因等。须指出的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有时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明确所有的事故原因。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以方便有关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典型案例】

    2012年的某一天,雨下得比较大,王某驾驶小客车,以近100公里时速在某限速为60公里的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此时正好有阚某驾驶救护车送一名孕妇到妇产医院,由东向西行驶。当双方车辆相距很近时,阚某才发现王某的车从对面行驶过来,阚某试图减速,并右打车轮试图避开。但是,由于车速比较快,路面有水而比较光滑,结果还是同王某的车撞上了。事后,交通管理部门队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做了分析,最后认定:阚某驾驶的救护车不合格,且因操作失误进入了逆行线。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救护车在执行救助的任务时,应当减速行驶,但是,在下雨的情况之下,阚某仍然以80多公里的速度行驶,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王某当时驾车的速度是90多公里每小时,也超过了该路段限逮,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专家评析】

    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了认定。但是,在这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说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而是直接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作出结论。此后,在阚某对王某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的过程中,王某抗辩说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问题,他不同意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意见。

    确实,在本案中,因为具体的办案人员的疏忽,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的形成原因等问题作出说明,因此,在内容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王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疑问是有根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王某的意见予以重视,并且改正在工作中的失误。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10.未查获交通肇事人和车辆的,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宣讲要点】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查明。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肇事者逃逸的,在一定时间内可能难以查明。因此,法律针对这种情况,专门作出规定,即未查获交通肇事人和车辆的,可以暂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一旦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应当依法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另外,对于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除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外,在责任的认定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对受害人来说,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其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规定对受害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在某市二环路被一辆奥拓轿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张某被过路人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医疗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于肇事车辆目前尚未查获,建议暂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张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2在某市二环XX处被一辆奥拓轿车撞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评析】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作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来讲,是否要求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对肇事者已经有了一定线索,可以适当等一等,找到了肇事者或者肇事车辆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对肇事者或者肇事车辆线索不多,需要较长时间甚至有可能查找不到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这样可以作为一种有效证据,今后找到肇事者后可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另外,要求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对受害方的当事人来说,没有什么不利之处。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1.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

    【宣讲要点】

    “私了”是我们老百姓的俗语,但有效表达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方式。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是否能够“私了”,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是不能“私了”的,当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肇事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但也不能“私了”。

    那么,是不是交通事故都不能“私了”?当然不是。由于我国每年都发生大量交通事故,绝大部分都不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损害不大,对于这些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能够“私了”,不仅能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节约大量国家资源,所以对这些交通事故案件,国家是鼓励“私了”。也就是通过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等各方面的一致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若要当事人双方“私了”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造成财物损失。对于财物数额的大小,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

    第二,当事人对双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这里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形成原因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时的路状、车辆本身是否存在故障等因素,以及诸多因素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财产损失情况和双方各自的责任分担意见基本一致,不存在争议。

    第三,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自主处理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事宜。符合以上条件的,当事人即可撤离事故现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了”,也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应当将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记录下来,并共同签名后,才能撤离现场。否则,就会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对于如何赔偿就会失去依据。

    【典型案例】

    石某在一个小区当保安。2011年3月12日下午三点,石某在小区门口执勤。小区的王大爷拎着一箱水果从外面回来,石某赶忙跑过去帮忙。石某刚到人行道的马路边上,一辆奥迪轿车从不远处开过来,石某为了保护王大爷,自己被该车刮倒,所幸只是腿部被擦破点皮。石某从地上爬起来时发现该车竟然没有车牌号,并且也未贴有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石某正准备报警,司机付某下车对石某说一切损失由他来赔,叫石某不要报警,并说事故损失小,没有报警的必要,即使报警了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会受理的。听他这么一说,石某也认为事故不大,没有报案的必要。就与司机私下解决了事故争端。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第87条规定,交通事故若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赔偿方式和数目能达成相同意见,并可以很好地自行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不报警。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成因、解决方式、赔偿结果存在不同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就应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在本案下,石某只是受了点轻微伤,司机付某还主动提出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自行解决,当然可以不报警,这也就是所谓的“私了”。但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司机付某的肇事车辆奥迪轿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牌照,并且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交通法规有特殊规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8条第1款第(三)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本案正属于该种情况,所以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作为当事人的石某有义务立即报警,由交通警察对你们的这起事故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12.交通事故“私了”不成还能再报案吗?

    【宣讲要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了”。但是,决定要“私了”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私了”过程中,也就是在认定责任和赔偿数额等方面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这就涉及到是否还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向交通管理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立案。但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双方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材料,由交通警察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对于这种因“私了”不成而又报案的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处理:

    第一种途径是推定事故责任。推定事故责任是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时,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证据灭失,难以确认事故责任时,对当事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由于“私了”当事人一般都已经撤离事故现场,使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证据灭失,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只能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询问当事人、证人,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各方对现场的地点和碰撞时的位置进行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该交通的事实及成因争议不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并且对事故原因已无法判明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意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种途径是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该途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一般是因为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碰撞的位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存在分歧,并且没有证人加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适用责任推定,而是向当事人各方或各方代理人发出通知书,告知由于各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证据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和裁决。

    【典型案例】

    单某是某市招商局的一名司机。2013年8月21日,单某开车送陈局长去某省参加一个会议。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出了点小问题,于是单某把车停在右侧的应急车道内,让陈局长坐在车内,单某下车排除故障。单某当时忘记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就在单某准备查找故障时,被一辆从后面驶来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撞上,所幸单某当时在车的旁边,陈局长也没受伤。肇事司机尚某说他从远处开过来时没看见警示标志,只是看见前面有辆车,走近才发现车是停着的,尽管拼命踩刹车还是撞上了。单某认为尚某没有紧急情况不该将车开进应急车道。为了避免麻烦,双方决定私了。于是,双方将车撤离事故现场进行协商。由于单某的车损坏较重,所以要求尚某承担主要责任。但尚某认为是单某未设警示标志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由单某承担主要责任,双方为此一直未达成协议。最后单某改变主意,决定向交警队报案。

    【专家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又报案,交警管理部门是否还受理的情况,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自行协商不成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立案。但应当按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双方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材料,由交通警察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在本案中,单某和尚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进行“私了”无果的情况下,单某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给予立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给予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双方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单某应当了解一下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出故障后应如何处理。在机动车出现故障后,即使照章停车,也要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灯,设置警告标志。

    二是,双方即使决定要“私了”,也必须先在记录好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才能撤离现场。显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责任认定出现麻烦。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1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没有事故当事人、见证人的签字还能具有法律效力吗?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是根据投影原理,将现场上的各种交通元素、遗留痕迹、散落物体、道路设施、地形、地物等,按一定比例的图例和线型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现场勘查图可以表现事故现场的地点和方位,表现各种交通因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痕迹和散落物的位置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表现各种痕迹的形态,说明事故发生过程及人、车的动态。

    在实践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对现场进行处理时,为保存证据,应制作现场勘查图。勘查图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依法取证的执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干扰和约束,执法人员应认真绘制现场勘查图,不允许有疏漏和错误,并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绘制。如果在场见证人或当事人自认为勘查图记录确实与现场情况不符或不全面,要求工作人员重新勘测时,工作人员应当重新当面测量并加以解释,并且允许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勘查图上签字时填写个人意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绘制完勘查图,勘查员、绘图员签完字后,取证工作已经结束。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当场签字的目的只是为了证实现场勘察图是在事故现场勘查过程中绘制的,并有要求当事人承认事故现场的形态和后果的意思,并没有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意思。因此,当事人是否签字,不影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应交由当事人签字。所以当事人签字是一项权利,有关机关必须予以保证。

    【典型案例】

    向某是某报社高级记者。2013年6月20日,向某和同事开车去长城某地采访。走了一段八达岭高速公路,因为中途临时有事,便从一出口拐进辅路行驶。时值中午,路上车辆较少,在同事的催促下,向某加大油门,高速行使。在车行至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向某的电话突然响起,稍微放慢速度后,向某开始接听电话,并向两边望了一下,只有一辆与其并排同行的凯美瑞车。于是向某就继续向前行驶,这时左边的凯美瑞车突然加速并向右拐,向某来不及踩刹车与该车撞在一起。凯美瑞车前部被撞扁,右车门凹陷,而向某的车左前部车灯撞碎,左后视镜变形,挡风玻璃部分碎裂,前车体也凹陷。向某和凯美瑞司机吕某同时受伤,向某被撞碎的挡风玻璃扎伤胳膊,伤口较深,吕某的额头撞破。向某同事急忙打电话报警,很快交通警察就赶到现场。在警察处理现场的同时,向某同事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向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包扎。

    处理完伤口,向某和吕某去交警队等候处理。在此期间向某得知交警队对事故现场做了仔细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勘察图,但由于当时向某和同事不在现场,所以勘查图当场制作完后无法得到向某及其同事的现场签字,而司机吕某又拒绝签字,并且事故现场没有其他证人。

    【专家评析】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向某和吕某都存在违章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必须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向某在驾车时接听电话,吕某在拐弯时没有打开转向灯,并加速强行与向某抢行。所以,在这起事故中,向某和吕某都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现场勘查图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虽然本起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没有在勘查图上签字,但交警队工作人员只要做好记录就可以结束勘查工作,没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的现场勘查图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需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的是,开车在外,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当时向某让其的同事帮忙接听电话,也许向某对吕某的抢行就能作出有效的避让措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大家都不要再心存侥幸心理而“明知故犯”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62条: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14.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如何进行伤情鉴定?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了人员受伤的情况,为了确定赔偿数额,有时也为了确定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按一定标准进行的检查和认定。由于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是以事故划分等级为标准的,要确定事故等级,就要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所以,伤情鉴定是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实践中的伤情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致命伤,也就是受伤者因外伤导致死亡,属于法医尸体检验范围;一种是非致命伤,也就是受伤者并非因外伤而死亡,属于法医活体检查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伤情鉴定须依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标准进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在对伤情进行鉴定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第一,鉴定损伤程度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进行伤情鉴定时,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以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对于伤情鉴定的鉴定人资格,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条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条对此作了相同规定,即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典型案例】

    2013年1月18日,黄某开车去取一批新办好的学生证件。黄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正是绿灯时段,黄某没向左右两边观望就径直向前开去,在行至路口中间时,右边一辆小面包车闯红灯从坡上冲了下来,还没等黄某反应过来,小面包车就撞上了他的车。这起交通事故造成黄某胸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鼻骨骨折,而小面包车司机赖某也受重伤。随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接受治疗。这次事故不但给黄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还给他的生意带来了损失。因此黄某对赖某的违章行为非常气愤,在接受交警队的处理时,黄某认为自己已经构成重伤,赖某不仅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还应依法赔偿他的一切损失。可交警队却要求黄某必须先对伤情进行鉴定,只有依据鉴定结果才能确定此次事故等级和追究赖某的法律责任。

    【专家评析】

    伤情鉴定是确定事故等级和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所以,交警队却要求黄某先对伤情进行鉴定,再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此次事故等级和追究赖某的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在实践中,很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不分情况的要求司法机关严惩事故责任人,这种做法混淆了我国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概念,同时也不符合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与其造成损害大小相等的责任规定。所以,希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认真做好伤情鉴定后,再向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切莫感情用事,要相信法律会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2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4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2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4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15.因交通事故发生而死亡的,如何进行死亡鉴定?

    【宣讲要点】

    进行死亡鉴定的目的同轻伤、重伤、伤残鉴定的目的一样,都是通过鉴定掌握当事人身体受事故损伤的情况来确定交通事故等级以及责任人责任的大小,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极有力的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以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

    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以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41条明确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但是,根据我国《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的规定,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对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的死亡鉴定一般应当由法医进行,如果没有法医,可以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根据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另外,根据《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37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2日,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急需一个电钻,刘某带上表弟洪某开车去送货。车行至五环附近的一条单行道时,一辆拉满沙子的大卡车突然违章驶入该车道。刘某想向右打轮,躲开卡车,可这条路是单行道,根本无法让这样的“庞然大物”通过,卡车司机卞某也刹车未及,导致两辆车相撞。由于洪某未系安全带,受到撞击后弹起头部穿透挡风玻璃,玻璃碎片扎透颈部动脉;刘某腿部也骨折,卞某也受了轻伤。

    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刘某和其表弟被送进医院急救。洪某因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交警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处理。刘某认为卞某违规驶入单行道,并撞死其表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交警队告诉刘某必须对洪某进行死亡鉴定后才能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专家评析】

    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死亡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等级,并做出合理的责任认定,并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刘某的表弟去世,从人之常情上讲确实令人痛心,但为了维护他人合法的权益,公正合法处理问题,刘某应当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先给其表弟作死亡鉴定,然后再听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切莫感情用事,要相信公安机关一定能合理、公正地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给予卞某应有的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时,其家属要留心注意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以免影响鉴定结果。

    【法条指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2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40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41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16.如何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宣讲要点】

    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功能的不同程度丧失。因此,当事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伤残评定,不但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顺利处理交通事故,还有利于伤残一方获得合理赔偿。

    在我国,进行伤残评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受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并且评定人应当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不能以事故发生时的受伤情况为评定依据。如果对于治疗是否终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办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确定伤者的治疗是否终结。该条件对评定主体的资格也进行了规定,评定人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评定开始后,评定人有权了解交通事故中与评定有关的案情、材料,有权向事故当事人各方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有权按照医学原则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有权因为评定知识的限制和相关鉴定材料不足而拒绝评定。评定人必须客观、准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并保守案件秘密,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评定人在结束评定工作后,应当制作评定书并签名。接受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评定人的工作,如果发现评定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向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以免由于人为原因影响评定工作的进行和结束。

    【典型案例】

    2011年9月的一个周末,林某开车带着妻子去郊县参加朋友的婚礼。当车快行至收费站口时,一辆大巴从后面违章向右侧超车,由于林某也向右变道行驶,等其发现大巴车时,急忙采取紧急措施,但为时已晚,林某的车和大巴重重地撞在了一起。其车前部严重损坏,妻子当场昏迷,林某和大巴车司机梁某也受了伤。交警队很快赶到了现场,把三人送到医院。林某和大巴司机梁某受的是外伤,没有太大危险;但林某妻子受伤较重,经过抢救,恢复了意识,但脊椎严重受伤,为腰椎粉碎性骨折。医生说以后的日常活动能力将受到影响。事后,交警人员告诉林某,若要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必须对其妻子进行伤残评定。

    【专家评析】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能会导致轻伤、重伤、伤残或死亡几种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I级(即1级)到第X级(即10级)。本案中,林某的妻子因脊椎伤导致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且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该状况与该文件中第IX级(即第9级)伤残标准吻合。该级伤残划分内容为:a.日常活动能力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所以林某妻子应属于IX级伤残。因此,交警队可以以鉴定机构作出的评定结果为依据来确定梁某应负担的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林某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存在疑义或争议时,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需要提醒的是,伤残评定结果是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和合理解决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事故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伤残评定,并按伤残评定结果接受赔偿数额,既不能毫无根据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事故责任人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无理要求,也不可随便接受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作出的伤残评定结果,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伤残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