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一、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及要素市场的总体情况
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在价格改革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近年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步伐加快。继2011年出台煤炭电力价格综合调控方案和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指导意见后,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在全国范围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4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这些改革正在全面推进,对促进生产流通、活跃城乡市场、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对外开放、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完善的领域,特别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不够完善,要素市场发展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受体制因素的制约,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近年来,我国水污染日益加重,治理成本大大提高,而水价长期偏低、污水处理费不能弥补治理成本,进一步加剧了用水紧张和水污染状况。二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构成不合理,许多资源性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没有体现在价格中,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价格只反映资源开发成本,尚未包括因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治理成本。三是资源性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天然气等价格明显偏低。四是资源性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在国际市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话语权。
当前,完善我国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需要突出考虑不同资源性产品的特性以及要素市场的特殊情况,解决主要矛盾,理顺体制机制。在煤炭市场,价格市场化改革一直处于徘徊状态,主要问题在于重点合同电煤价格方面,“煤电之争”难以破解,电煤“价格双轨制”需妥善处理。[2]成品油方面,要改变当前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在价格水平上的简单接轨的局面,促进价格形成机制上的接轨,更多依靠市场力量。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是缓解我国能源压力的生力军,面对不断增加的进口量,及时改变国内气价过低的状态,寻求合理天然气定价机制成为关键。土地问题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问题,如何克服将城镇化简化为土地财政的地产化,使农民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是新时期土地价格制度改革的重心。水作为准公共产品有其自然垄断特性,这也决定了其定价机制更多地依靠政策指导而缺乏竞争。主要矿产方面,铁矿石基本上是国际定价,受国际市场垄断势力的控制,如何发挥我国作为铁矿石进口大国身份的作用,增强定价话语权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要以形成合理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为核心,以推进要素市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改革为目标,正确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打破现有行政性垄断,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包括产权流动市场在内的要素市场。同时,推进包括财税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在内的配套性改革,降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资源性产品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2009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0年度煤炭视频会、衔接会以及汇总会全部取消,2010年度以后,煤炭和电力企业将完全自主进行煤炭价格的谈判,煤电双方在即日起30天内完成产运需衔接。这标志着煤炭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初步建立。目前,煤炭交易的平台主要有:“全煤会”;各地区依托煤炭生产基地或者运输基地形成的交易中心,如已经成立的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和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等;属于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煤炭企业和用煤企业经过组织者的认证便可以参与的经常性的、较具规模的集中交易市场;煤炭企业与用煤企业、煤炭销售企业之间的零星交易;电子交易网络等。[3]
当前,煤炭价格的形成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煤炭价格没有完全包含其外部成本。煤炭在生产过程中会造成六种外部成本,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重金属(汞)污染以及气候变化等外部影响。但在煤炭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并没有计入这些成本。二是煤炭价格没有完全包含其应有的内部成本。在煤炭生产过程中,矿工体能损耗及死亡问题十分突出。采矿工作环境恶劣,井下粉尘噪音等对矿工身体损害很大。同时,煤矿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矿工死亡率明显高于发达国家,百万吨死亡率分别是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并且死亡赔偿金额较低。三是煤炭价格没有完全涵盖土地使用的成本。煤炭资源的开采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对于土地的使用应该给予租金报酬。在实际中,国有煤矿并不支付或很少支付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基本上不计入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四是煤炭交易制度尚不完善。目前在国内运行的各类煤炭交易平台,还没有形成统一、鲜明的市场规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在国际煤炭大宗商品价格上的话语权。同时,各种交易平台仍缺乏对冲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二)成品油定价机制现状及问题
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近年来,根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原则和方向,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基本理顺了成品油价格关系。为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2013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缩短调价周期。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二是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三是完善价格调控程序。新的定价机制使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更为贴近,但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价格。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方向应该是由成品油市场供需来决定市场价格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成品油的价格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由于国内调价滞后于国际市场价格走势,表现为滞后性和可预期性,使国家利用价格杠杆调控石油供求的手段失灵,人为地制造了市场紧张,是中国数次出现所谓“油荒”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没有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平等的价格竞争条件;三是成品油价格定价办法不能真实反映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生产成本的变化。
(三)天然气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断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格水平偏低。从价格水平看,出厂价不仅与替代能源相比价格偏低,而且还低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天然气价格。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由每千立方米925元提高到1155元,每千立方米提价幅度为24.9%,但此价格与国际价格仍有差距。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通常为等热值原油价格的60%左右(出厂环节),而国产陆上天然气平均出厂基准价格仅相当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25%左右。过低的价格水平既不能体现天然气应有的市场价值,也不能反映其与可替代能源之间的竞争关系,一方面抑制了天然气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引发产气区附近化工、化肥、发电等用气项目盲目扩张,导致天然气被低效或无效使用,还进一步加剧了天然气的供求矛盾。
二是挂钩的替代能源选择不合理。国内的天然气挂钩方式是依据原油、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5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但是,使用煤炭的成本远低于天然气,将二者以40%的比例相挂钩难以反映天然气的真实价值。而且,天然气价格一直在低位徘徊,我国油气价比仅为1∶0.3,低于国际油气价比(1∶0.6)和经济发达国家的油气价比(1∶0.84~1.21)。
三是天然气价格不反映季节需求差异。天然气的消费具有季节特点,特别在我国冬季消费量明显增加。随着用气设备的进一步普及,城市输气管网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对天然气的需求会快速上升,而表现出的季节特点也会更加明显。在现行价格机制下,天然气基准价每年调整一次,并不能很好地调节季节变化时的天然气需求。
四是机制不顺等问题影响天然气供应。从供给看,国内天然气价格一直偏低,生产商积极性不高,造成储气设施等投资不足,很难应对突发事件;并且,单一的供应主体使天然气供给缺少竞争,垄断厂商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调节天然气供应,以寻求利润。从需求看,长期的低价格使天然气需求持续上升,积累了巨大的涨价压力。政府持续的价格补贴只能引致更多的天然气需求,并鼓励了对这一清洁能源的滥用。
(四)水价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水务行业经历了由国家垄断、地区垄断到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水务行业的市场主体经历了由公益型全民制企业逐渐转变为以经营效益为目标的公司制企业。水资源价格机制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成本收费等三个阶段。其中成本收费阶段包括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商品供水价格管理等方式。[4]
2000年以前,我国水价主要以工程成本和处理成本为参考,执行行政核准的低水价政策,致使水资源利用相对粗放,用水浪费的情况长期存在。[5]随着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价改革在全国各地稳步推进。改革目标是从以工程水价为主逐步过渡到“全成本定价”,即包括资源水价(水资源费)、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水处理费)。城市水价改革充分考虑区域差别政策,补贴弱势群体,积极推行“阶梯水价”。农业水价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清理水费“搭车涨价”,整顿灌区水费征缴秩序。
我国现行水价制度框架缘于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供水成本是核定水价的基础;按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如农业、工业、生活及水力发电分别确定水价标准。[6]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4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改变长期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
目前,水价的制定已经统筹考虑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对上下游不同环节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水价反映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和其他与水环境相关的成本,促进水的生产单位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工程水价主要由供水工程的建设费、运营费、税金与利润组成,主要体现源水(地下水、地表水)获取与输送的成本。城市供水价格主要由自来水生产、配送及终端服务等三大环节的成本费用组成。环境水价则是对已经使用的水体进行收集与处理,使达到污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的要求而需付出的代价,主要由处理与运营的成本费用高低来决定。
目前我国供水价格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水价计价方式不科学。大部分地区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商服务业实行不区分用水量的单一计价方式,有的地区还实行按月包费制或规定用户月用水底数等事实上鼓励用水的政策。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没有考虑丰枯期的水量差别而实施季节性水价来缓解供需矛盾。二是水价构成不合理。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等相对较低,各地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附加费、基金、建设费等政府性收费较多。三是供水企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制水供水成本较高。四是用水计量及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目前有些城市居民用水还不能完全做到一户一表分户计量,对实行梯级水价收费制度制约很大。
(五)电价改革历程、现状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78~1988年间的集资办电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为了解决电力短缺问题,国家打破了中央政府独家办电的格局,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家办电的局面,这一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电力供应的增长。1989~2001年间的政企分开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电力改革主要以“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为主要内容,改革的效果是培育和强化了电力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2002年之后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改革阶段。2002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督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拉开了中国电力体制全面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帷幕。[7]我国电力体制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仍没有解决市场垄断、电力市场难以建立等问题,极大地限制了电网接纳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六)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自1980年以来,我国城市土地价格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增多,使用土地数量不断增加,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逐渐开始改革。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指出,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此后,一些城市如抚顺、广州也开始对国内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实质就是地租。这种隐形土地市场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价格真正形成,只不过这种地价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正式、全面形成。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有出让地价、出租地租、入股股息与股利三种形式,二级市场价格有转让地价和转租租金两种形式。
目前,我国地价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取得成本,包括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及给予城镇居民的拆迁费用;二是开发成本;三是政府收益,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及政府以出让金形式获得的土地纯收益。
土地价格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土地交易市场门槛高。土地开发权往往集中在某几个资金雄厚的大型国有地产企业,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态势,垄断地产商联手抬高地价,追逐土地、高价拿地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土地出让收支不透明。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吃紧的问题,以出让土地获得预算外收入的方式,借推动城镇化之名,行圈地、卖地、获利之实,成为推动地价上涨的主要动力。
三是征地拆迁补偿不足,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缺失。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虽然是农地承包者,但在征地价格的确定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征地补偿标准往往很低,土地出让、城镇化开发的土地收益是征地补偿价格的数十倍,但这部分收益仅为地方政府和部分地产商获得,农民很难在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正当的利益。这一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镇化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推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首要解决土地问题,让农民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三、完善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体制和要素市场改革的对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
资源性产品与要素市场改革要采取协同联动的改革路径,建立统筹协调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上下游产业利益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既要保持放松价格管制与转换价格形成机制的协同进行,严格限制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高成本、高价格,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又要建立上下游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联动机制、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对部分弱势行业和弱势群体适当补贴的机制,解决能源价格改革可能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的冲击,以及可能给高耗能产业带来冲击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的问题;还要实现以财税政策作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性产品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8]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加快改革进程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资源性产品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充分反映供求关系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促进生产者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生产和开采成本,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9]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资源的价格会随着供求状况而不断发生变化。当某种资源短缺时,价格会不断上升。这种上升会促使人们节约或珍惜对它的使用,会促进该资源的生产,并会促使替代品的开发与生产,从而缓解该产品的短缺程度。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要加快资源性产品消费终端的市场化改革,破除资源开采和生产环节的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和强化市场运行基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实现资源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大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的参与,提升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和改善监管效率,杜绝行政性干预,确保资源性产品要素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
以明晰产权为基础改革煤炭价格,界定开采企业的责任,征收资源使用费,政府要适度承担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的社会成本,避免给矿产企业过重的成本压力。减少政府对煤价形成的干预,研究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的核算方式,将煤炭矿业权获取成本、资源开采成本、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安全生产成本及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都列入企业成本的核算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煤电价格的良性互动。促进石油天然气定价方面与国际市场定价机制的接轨,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力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提高天然气价格,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设定终端消费价格倒逼各环节价格进行调整,逐步实现上下游价格的联动。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在水资源价格方面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结构体系、价费政策体系和合理有效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电力价格方面逐步建立发电、输配电和售电三段式电价格局,形成竞争上网电价,实现销售电价区域性同网同价,缩小分类电价价差。
(二)科学确定资源性产品价值构成,强化价格杠杆机制
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目标在于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要能充分反映资源价值及其稀缺性,同时可以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性产品的价值交换,并将与其相关的利益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补偿。
合理的资源价格构成应由三大块组成:一是开发成本,包括资源采掘、开发、运输中的各项成本。二是环境成本,包括资源开发、消耗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后的治理成本。三是使用者成本,包括因资源没能进行持续管理而损失的未来利益。我国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偏低,存在着价格扭曲。从国内看,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上游产品价格与工业制成品等下游价格相比过低,资源性产品开发的价值增值不合理地向产业链下游集中;从国际看,存在与国际资源比价严重不对称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让市场供求自行决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既要体现资源的稀缺特性,体现勘探、开发和生产的成本,还要体现代际公平,体现对环境破坏的恢复成本。为此,必须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对资源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短期看,资源价格改革应立足于解决内部扭曲,从长期看,应拉平资源外部差价和比价关系,向国际市场靠拢。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短缺资源和具有垄断特性的资源实行政府监管定价,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价格监管和调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待资源市场发展成熟后,再逐步放开,向市场定价过渡。理顺资源性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推进资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促进我国资源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大力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奠定价改基础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必须推进资源性产品行业管理体制、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改革,健全资源要素市场体系。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资源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形成全方位的竞争格局。
要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一要加快供水、排水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创新,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二要完善电力体制,推进厂网分开进程,推动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步伐,发展统一协调的电力市场;三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强化节约利用土地;四要深化资源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积极采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五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集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资源价格改革应采取逐步分类推进的策略。既要注意协调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要高度重视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尽量避免集中提价或涨幅过大,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逐步调整到位,力争把改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资源产业部门的改革深化应当先行,进一步明晰产权、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引入竞争,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对于不同的资源产品逐步进行分类改革,避免因多种资源性产品价格大面积上涨带来负面影响。部分资源性产品价格,如生活用水等不宜完全放开,须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政策,同时加强财政补贴。
(四)建立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资源调控机制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源调控机制,建立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资源调控机制。
所谓市场主导,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市场主体,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引导资源性产品生产、输送等环节的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平、公正的资源要素市场的建立。要打破现有的行政垄断和非必要的寡头垄断情形,引入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完善市场机制政策环境。构建合理、有效的资源价格管理体制,以将环境治理价格、资源耗竭价格、生态功能恢复价格等纳入价格管理范围。
加强政府的价格监管力度。要以确保资源性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为目标,在充分发挥市场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对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监控,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要素市场改革是一项渐进的过程,尤其对一些价格明显过低产品,实行提价的过程必须是渐进式的,在考虑其价值回归因素后更应考虑与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社会稳定乃至国家经济安全。与此同时,要正确利用我国作为多种能源、资源大宗消费者的地位,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内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的基础上,争取国际定价权,特别是对于对外依存度高的产品,要统筹考虑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防范国际能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冲击,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强化社会监督。要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在资源性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赋予社会监督权,建立信息公开、分配公平的资源性产品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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