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哥里九世任教皇后,又于1233年发布通令重申上述措施。此后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天主教国家中普遍成立异端裁判所,旨在镇压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分子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异端裁判所直属教皇,不归世俗当局和地方教会管辖,不受教会法规约束,并设有监狱。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批准使用酷刑,对异端分子公开宣判,或没收财产,或监禁,拒不悔罪者判处火刑。14世纪后西欧王权加强,世俗当局将其接管。1480年西班牙设立的异端裁判所最为残酷,仅第一任大法官多明我会修士托马斯·德·托尔克马达在任期间,判处火刑者至少达2000人。1542年教皇保罗三世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世纪以后,西欧大多数国家先后撤销了该机构。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改组教廷,废除异端裁判所,改设圣职部。1965年教皇保罗六世将其更名为传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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