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除了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避免违法婚姻。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自由,指的是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夫一妻,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尽管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认可同性婚姻,但我国目前对此仍持保留态度。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生活中,不能歧视、虐待妇女,禁止家庭暴力;父母对儿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对老人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则是夫妻双方均应遵守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结婚的前提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第一,结婚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干涉。
第二,结婚时要达到法定年龄。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为:男方要年满22周岁,女方要年满20周岁。我国法律在规定了可以结婚的年龄的同时,又做出了提倡晚婚的规定,即提倡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
第三,禁止结婚的情况:一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二是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之间结婚;三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登记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时,我国民政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内地居民: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一是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是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是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一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是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交婚检报告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已经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不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婚检证明。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提交单位证明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后,办理新婚登记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自己所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而是只需要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登记是否还要提交部队证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军人仍需要所在的部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一般公民的,一般公民的一方不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了。
办理结婚登记的政府部门有哪些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或者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结婚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登记。
结婚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可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如何“离婚”
一些新婚新人由于办理手续不方便等原因,举行了婚礼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却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有些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根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尽管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婚姻虽经登记但仍然无效的状况。
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形出现其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这四种情形下,法律规定的主体有权申请法院宣告这桩婚姻无效。法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包括婚姻当事人,也就是结婚的双方和利害关系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有: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有的当事人已达到了法定婚龄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等),人民法院便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在财产处理方面,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有效或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的撤销
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受“胁迫”的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并且,该权利行使还有时间限制,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约与彩礼
我国作为具有悠久婚姻习俗的国家,拥有种类繁多的婚姻惯例与习俗。订婚以及订婚时交付对方的彩礼,即为其中最具传统色彩的一种。法律上规定的婚约,在我国亦称订婚,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
在通常情况下,订立婚约要举行仪式,男女双方、各自父母还要向未来的女婿或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俗称聘金或彩礼),从婚约订立直到正式结婚,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还要时常向对方赠送财物。如果最终婚姻没有成立或生效,因此取得的彩礼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离婚就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9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结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处理。即,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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