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会,对它采取过或赞成、或反对、或忽略的态度。赞同的态度中又有热烈赞扬(如古希腊)与一般认可的区别;反对的态度也有严厉反对与一般反对的区别。
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人类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将法律与道德划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的教益,也远远超过了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论域。因此,对同性恋在社会中的处境的历史回顾,就有了极其重大的意义。
同性恋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西方历史上,受到过极其残酷的待遇。据说,对同性恋的仇视是从希伯莱教义传播到伊斯兰教义,最后传播到基督教教义中的。这些宗教一度把异教徒与异端当作罪的同义语。
基督教文化对同性恋的严厉制裁,一直是以圣经上的训诫为依据的。旧约上有这样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基督教义指出,同性恋行为制造了道德败坏的气氛,应当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恋一旦被发现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之后即规定,对同性恋者一律判处死刑。
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由于它不能生殖后代。基督教因此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
在西罗马帝国,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公元538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将宗教对同性恋的敌意变成了法令。罗马帝国末年,人们仇视同性恋。公元6世纪,在威尔士,同性恋罪要判3年刑;8世纪初,同性恋在勃肯地要判10年刑。对于,取决于不同的场合,同性恋的刑期为7年到终生不等。7世纪的忏悔录上所规定的对同性恋罪的处理有:相互手淫的惯犯,隔离服刑一年;股骨淫,服刑两年;服刑4年,惯犯7年;判刑7年。在整个中世纪,同性恋都受到压抑,教会法庭对同性恋者判处苦役和死刑。在11世纪欧洲城市复兴时,同性恋群体有所发展,但到12世纪下半叶,公众又转向仇视同性恋,因为当时的宗教气氛对各色各样的少数派的容忍程度普遍降低。随后的几个世纪一直如此。英国曾发生过活埋同性恋者的事件;法国直到18世纪中晚期还对同性恋者实行火刑。
在镇压同性恋的法律中,同性恋并不是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当作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法主要是针对同性恋行为的。在有关同性恋的各项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王亨利八世的法律,因为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这项法律。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制定了对罪判处死刑的法律;1553年,其女玛丽亚保留了这一法律;1562年,伊丽沙白仍旧沿用了对罪判死刑的法律;1828年,英国通过了一项针对同性恋者的新法令,它重申以下原则:每个被控犯有这种令人厌恶的罪的人,无论其与人或任何动物犯有这种罪行,都将作为重犯而处以极刑。19世纪下半叶,尽管同性恋仍被视为犯罪、不道德和不体面的事情,但男妓充斥伦敦,英国上流社会的男子寄宿学校中也盛行同性恋。英国对同性恋的法律与其他各国相比一直是最为严厉的。直到1861年,英国法律还规定对同性恋者须判死刑,可以强制执行。在1861年以后,死刑改为监禁,从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据说,这种改变并不是因为对同性恋的态度变得宽容了,而是因为从1826年到1861年之间,英国国会陆续将须判死刑的罪名从200种减至只剩下4种。在量刑普遍放宽的形势下,同性恋才从死罪变成了轻罪。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当然受英国影响极大。直到1869年,美国北卡罗来那州对罪的处罚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该州才将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1800年至1900年间,由于美国的总和生育率从7.04下降为3.56,生育与性行为开始逐步分离。对非生殖性质的性行为的容忍,改变了人们对某些性行为的看法,其中就包括对婚外性行为和同性恋性行为的看法。
在欧美之外的世界中,也有许多社会曾对同性恋采用严刑峻法。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阿兹特克的法律规定,对男女同恋及易装癖者要处以死刑,而且定期在民间搜捕违法者。阿兹特克人自古以来就对同性恋者施以相当激烈的惩罚,在同性恋行为中扮演女性角色者,要先割下他的生殖器,将他绑在一根圆木上,由镇上的青年用灰将他埋起来,然后放一大堆木材,把他活活烧死。扮演男性角色者则被绑在圆木上,用灰将他埋起来,直到他死为止。
在秘鲁,发现了同性恋行为后,当事人会被处以绞刑,在赴刑场前还要游街示众,最后将他所有的衣服一起烧掉,象征彻底毁灭他这个人。(唐纳希尔,第162-163页)墨西哥一些边远省份曾一度容忍行为,认为神也做过这样的事;可后来又不允许了,一旦发现也要处以死刑。
在尼加拉瓜,对同性恋者曾经规定要用石头打死。玛雅民族也有严格的法律禁止同性恋行为。
然而,并不是世上所有的民族在所有的时代都制裁同性恋行为,在那些同性恋成为民族风俗的地方,它当然不受惩罚,有时它甚至拥有人们渴望得到的一种地位。有些部落只限头领可以穿女性服装,一般民众则认为这些人是令人敬畏的。总的看来,英美两国对同性恋法律一向比较严厉,但法国以及受到拿破仑法典影响的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法律并不制裁单纯的同性恋行为,其界限是不使用暴力,不侵犯未成年人,不公开伤害风化。(蔼理士,第298页)
还有一些民族,因为没有注意到这种少数人的行为,而并不对它加以处罚,例如东非的游牧民族玛赛就不处罚行为。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古代法也忽略了同性恋。在日本,直到1868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同性恋的法律,习俗并且认为,男人爱男人比男人爱女人更值得敬佩。同性恋意念的日本很普遍,不像在西方那样忌讳。同性恋在日本从未被看作是一种罪恶的越轨行为或疾病;它是生活中较少谈起的一部分,是完全许可的,只要社会规矩(如结婚)得到遵守。(布鲁玛,第130页)
当然,因最具特色而被提到频率最高的还是古希腊。它的法律不仅允许同性恋行为,而且同性恋在社会上被视为爱情的最纯洁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特别是成人与少年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式,是走向道德之路,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
从古希腊到现代发达工业社会,纵观西方的历史,法律对同性恋有一个松(古代)——严(中世纪至近代)——松(现代)的变化过程。然而,中国法律却一直没有对同性恋行为有过过于严厉的制裁。本书第一章曾提到,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同性恋现象,但法律和民俗对它极少苛评,唯一的例外是个别朝代对男娼的处罚。袁枚子不语记载过胡天保所作兔儿神的传说:冥间官俱笑我,揶揄我,无怒我者;今阴官封我为兔儿神,专司人间男悦男之事,可为我立庙招香火。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不是严厉的责罚,而只是轻松的揶揄而已。我国古代的社会规范对女同性恋的态度也是这样,例如,有人考证出隋唐女道士中存在着同性恋的亲昵关系(如道姑鱼玄机),人们曾称以对会,加以揶揄。(樊雄,第109页)这一点同马林诺夫斯基调查的一些土著民有相似处。同性恋、、裸露癖、和——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术语——如我们所知,在土著看来,用这些行为代替性冲动的正当满足是有失体统而且是卑鄙可耻的……性变态遭到讥笑,成为人们抨击和戏谑的对象。(马林诺夫斯基,第330页)
同性恋的历史处境中还有一个长期以来被人们忽略的事实,值得特别提起。一些社会学家在八十年代初做了大量关于纳粹党人对同性恋态度和作法的重要研究。其中海伯尔等人在粉红三角与黄星——纳粹德国对性学的摧残及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一文中,揭露了纳粹暴行中这个被人们忽略的方面。论文指出:许多早期性学研究以及性学这一概念本身,是德国犹太人首创的。希特勒摧残了德国的性研究和性改革运动。在性科学研究的废墟上,纳粹建立起自己以反犹、反女权主义和反同性恋为特征的性意识形态。纳粹档案中存在着大量迫害同性恋者的证据。同性恋者被关进集中营,在囚徒的等级中被排在最底层。(海伯尔,1981年)另一项调查发现,纳粹集中营中共有一万名左右的同性恋者,他们佩戴粉红色三角标志(犹太人佩戴黄星),地位很低,与其他囚徒隔离。同政治犯及犹太人相比,同性恋囚徒被派给的活更重,死亡率更高,幸存者率和释放率更低。(劳特曼,1980年)这段史实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同性恋的处境与社会政治气氛的宽松或严峻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
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来,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严厉态度直到19世纪才开始改变,同性恋者终于被承认为一群有特殊性倾向的人,而不是单个的罪人或病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同性恋现象采取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其目的是为了使同性恋现象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与此同时,同性恋者自己也不愿暴露身分,于是造成了这一现象根本不存在的假象。少数进入人们视野的同性恋者,不是求医问药要求矫治的,就是犯了罪的。由此更增强了人们以同性恋为疾病、犯罪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看法。
这种状况的真正改变是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兴起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五十年代的同性爱运动;第二阶段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有人把这一历史划分为更细的阶段来描述。里卡塔在80年代初撰写了同性恋权利运动一文,文中回顾了以欧洲为源头的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史,将其概括为八个阶段:(1)从1908年至1945年,在这一时期,只有零散的个人的尝试,试图为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作辩护;(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数年间,这是城市男同性恋少数派群体意识的觉醒时期;(3)1950年至1952年:同性恋者寻找身分认同的时期;(4)1952年至1953年:同性恋者对自己长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愤慨爆发出来的时期;(5)1953年至1960年:同性恋运动加强信息交流、注重教育领域的时期;(6)60年代:将民权运动引向同性恋运动的时期;(7)1969年:开始出现大规模同性恋运动的时期;(8)1973年至1979年:同性恋运动与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对话的时期。整个七十年代以同性恋运动的联合与成功意识告终。(里卡塔,1980年)
据专家分析,对同性恋解放运动产生了最重大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战争环境,因为人们在战争中处于单性环境,远离家庭亲友;二是来自金西报告的影响,他的统计数字及其对同性恋的态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凯查多利,第441页)有些研究将同性恋解放运动放在性解放的潮流中来认识,认为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大批男性公民参军,女性不得不进入劳动力市场,致使社会性别分工结构产生了巨大变化,进而导致了战后的性革命。这一革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人们已感觉到性规范与性行为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金西对性规范的批判,以及同性恋者提出解放的要求;第二阶段是回潮期,其特征是在性别分工上鼓吹妇女留在家里或回到家里去,在性关系方面对同性恋实施制裁,及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然而在这个时期有一批知识分子坚持了对性压抑的批判立场;第三阶段的特征是,同性恋亚文化出现于各大城市之中,社会开始容忍同性恋者对性与性别的看法。(艾斯科弗,1985年)
从五十年代起,同性恋者开始组织起来。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同性恋组织,创始人是演员亨利·海伊,他是美国共产党党员,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因此把这个组织的形式搞得同共产党类似,成员的身分是秘密的,有严密的科层制,内设中央集权的领导体系。组织所制定的目标是:联合孤立的同性恋者,教育同性恋者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受压迫的少数派,领导他们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这个组织在麦卡锡时代大受迫害,后期转向保守。这个组织同其他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团体一起,为广大的同性恋者提供了多种服务,其中包括法律顾问,提高觉悟,心理咨询,赞助刊物,以及提供会议场所等等。1969年,一个更加富于战斗性的组织同性恋解放战线宣告成立。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领导人是富兰克林·凯莫尼。据说参加1969年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在石墙旅馆骚乱的十年之后,美国已经拥有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完备、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恋群体。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美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目前美国大约有600个同性恋者组织以及大量同性恋出版物。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之前,美国的同性恋者只能通过地下网络联系,而现在,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有了同性恋社区,尽管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并不在同性恋社区中生活,而继续在一般人当中生活。这些同性恋社区与其他亚文化社区的区别在于,同性恋社区的居民全都是自愿搬去那里居住的,不像其他一些外国移民的小社区,其居民都是被迫滞留在那里的人。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长期以来,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基调是把这种行为当作违反人类天性的罪行加以惩处的。在实行反法令的社会中,法律大多指责同性恋行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这类法令的用语常常极不精确,结果法庭不得不自行决定是否把或都包括在法令的处罚范围之内。一般的反法令要求证明被告确有针对某些体腔孔道的插入。除外,还包括,但一般不包括男对女的,却包括女对男的,当然还包括男对男的。根据美国一些州的此类法令,对罪的惩罚是20年监禁,有个别州刑期高达60年。
虽然在有关同性恋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同性恋者实际上很少受到反法令的指控,但这一法律的存在会产生具有歧视性的结果:它将同性恋者置于潜在的敲诈勒索的危险之中。由于害怕暴露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害怕被家人、雇主或警方发现,许多同性恋者即使被偶然结识的陌生人殴打或抢劫也不敢报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例如在瑞典,1944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恋的;但自1944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类型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由于同性恋经历对非同性恋少年的影响可能会保持终生,所以法律禁止与18岁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要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1954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等,第178-181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按照这一思想,英国1956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行为仍以罪论处。1967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这一法律规定:年满21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应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不应惩罚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但是在美国,由于长时间的清教统治,性即是罪的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把社会看成是受害者。这类法律的实质在于,任何不能导致生殖的性行为,都被认定为有罪。这就不仅要惩罚同性恋行为,也将异性恋关系中的非生殖性性行为置于应被惩罚之列了。金西在他的研究报告中曾提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妇女因为某些与性生活无关的事情与丈夫不和,狂怒之下,她报告警察说,丈夫和她进行过。在她丈夫被控犯有罪并在监狱关押一段时间之后,她后悔了,要求撤诉,但她的撤诉申请遭到拒绝。警察和法庭坚持维护原判的行动,就像州本身才是这一罪行的受害者。
一直到1962年,美国各州的法律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行为都属犯罪行为,甚至在夫妻之间进行的和行为均属罪。从1962年起,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新的法典,不再严格禁止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私下行为。1972年,康涅狄格州及随后有19个州先后废除了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法令。1975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竟然判定,弗吉尼亚州禁止双方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的法令是合乎宪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圣经的训诫。1977年6月7日,在佛罗里达州,还否决了一项关于保护同性恋者、不许在招工等方面歧视同性恋者的议案。由此可见,美国同性恋者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难重重的。
在八十年代末,美国有22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其余各州同性恋仍属非法,但只判处罚款和处罚涉及重罪的行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性行为被捕,因为这种行为多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法律对同性和在公共场所中的同性恋活动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亵、流浪、在公厕周围逗留、拉皮条或向同性出卖男色等名义进行的。目前,仍有2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同性恋视为非法,视交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为非法。这23个州对所谓反常性交的惩罚大多是自由刑,但量刑幅度从30天到无期徒刑不等,例如:阿拉巴马,20年;阿里桑那,30年;哥伦比亚特区,1年;佛罗里达,60年;乔治亚,20年;爱达荷,终身监禁;肯萨斯,6个月;路易士安那,5年;犹他,6个月;玛利兰,10年;密芝根,15年;明尼苏达,1年;密西西比,10年;密苏里,15年;蒙坦那,10年;内华达,6年;北卡罗来纳,10年;南卡罗来纳,5年;奥克拉荷马,10年;罗得岛,20年;田纳西,30天;德克萨斯,罚款500美元;维珍尼亚,5年。(周华山,第41-42页)
在德国,18岁以上男子与未满18岁男子进行猥亵,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亵行为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课罚金。若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满21岁,或犯罪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罚。
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16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亵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亵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亵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5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18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亵行为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亵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亵的情形,处2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大多数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2)不在公共场所进行;(3)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者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庭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据说澳大利亚对政府公务员渡假作了新规定,过去规定可以携带妻子渡假,现在增加了可以带同性恋人渡假的条款。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惩处。同性恋者还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关。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82-83页)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爱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在该法案付诸表决时,无反对票。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偶相同的权利。该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者。(张北川,第643-644页)1994年6月,瑞典国会以171票对141票通过法案,成为继1988年的丹麦、1993年的挪威之后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到1991年底,美国有8个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纽约州、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个州通过了准许同性恋夫妇领养子女的规定。
在中国,虽然同性婚姻问题还远远提不上立法的议事日程,但是我们的一些调查对象已经对此有所思考。一种比较悲观的看法是这样的:从理论上讲,中国的同志们应先争取的是结婚权。婚姻自由了,恋爱自由也就顺理成章了。可惜的是中国虽有十二亿人口,却没有几个同志勇敢到自主完婚的程度。我想二十年内都不太可能有多少对同志敢于宣布:我们要求结婚。就是有那么一些事实婚存在,人们也会装着没看见,或者看见了也当儿戏不予理睬。我想自己可能是比较悲观地看这个问题,不过我真的没有理由乐观。
然而在事实上,中国已有同性恋婚姻存在。据报载,在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省一对女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对于同性恋婚姻持反对态度的意见是:同性恋人之间的感情若真的至死不渝,是否需要那纸结婚证书?同性恋者有无必要争取处于所有为异性恋者设立的制度之下,或是一定要进场在一样的游戏规则下活动,才能享受到相同的权利?(邱彰,1995年)
另一位同性恋者也就同性婚姻形式有无必要的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婚姻无非有两种含义:一个是爱的结晶,爱的象征;另一个涉及家庭、孩子、经济、财产方面。据我所知,澳大利亚的一个州刚刚通过了一项法律,保障同性伴侣的财产继承权,有的伴侣共同生活了30年,难道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财产吗?新法律就是保护事实婚同居者的利益的。我对同性婚姻还没有固定想法,从财产问题看,结婚登记似乎有必要;从感情上看就没有必要,既然是爱,为什么非结婚不可呢?为什么非要这一纸证明呢?感情一定要通过结婚来证明吗?
近年来,关于军中同性恋问题在美国引起很大争论。在八十年代,新兵入伍时要被问到性倾向问题,如发现是同性恋即被拒绝入伍,每年都有大量同性恋男女被迫离职。美总统克林顿一上任就提出准许同性恋在军中服役的政策,要求对同性恋军人采取不问、不讲、不追的方式,但同时要求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生活保持缄默。同性恋社团对这一政策并不满意,因为克林顿曾允诺走得更远些: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公开服役。尽管如此,不可否认,这项政策仍标志着美国同性恋地位的一个提高。
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对同性恋的法律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而这些国家之间却大同小异。
在1980年莫斯科奥林匹克运动会前,警方监视同性恋活动,在外国人来到之前清理城市。这包括醉鬼,轻罪犯人,制造麻烦的人和同性恋者。同性恋在前苏联完全非法,抓住要判长期徒刑。莫斯科没有同性恋酒吧,甚至没有同性恋咖啡厅,没有同性恋出版物。同性恋者当中没有政治意识:恐惧使他们相互分离——害怕他的伴侣是警方的线人,害怕被发现被抓进监狱,害怕丢掉工作成为非人。由于前苏联政府控制所有的就业和教育,某人一旦处于法律的另一端,一旦他的名字被列入另册,他无处可逃。莫斯科同性恋者的最大问题不是怎样找到伴侣——除了公厕和浴池,在地铁街道上都可以找到伴侣——而是找到伴侣后无处可去。住房非常紧张。(GinDennenyetal,199-201)
第三节 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人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26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着金项链,很有钱。有几个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另有一个案例是,某同性恋者在同性恋的一个聚集场所因故与人斗殴,把对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后判了15天拘役。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同性恋者的说法大致相符:同性恋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斗殴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一个事例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16岁(一说12岁)的男孩发生行为时,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以罪被判处七年徒刑。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至三年劳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恋群体当中还流传着下列一些说法:听说教小孩的判三年。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另一个由一位调查对象所叙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这样的:我有一个朋友,他原来是某公司的团委书记,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而受到了开除党籍、劳改的重罚。在他被释放以后,由于他身分的公开化,家人和工厂都对他采取了不谅解的态度。他被开除了厂籍,回到X市在一家街办小厂当搬运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为妻子。现在他已有了一个十岁的儿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给孩子起名叫X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对他以前的行为有了解,他也由于身分的公开化而再也不瞒他的妻子。正是因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们也由疏远他到完全断绝和他的联系,我们不愿把自己暴露给不相干的人。
在同性恋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个特殊时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一位调查对象还提到这样一个案例:七十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件轰动古城的稀奇大事。说是有一对老夫妇,本是表兄妹成亲,那时大概已五六十岁了。一天邻居有客,打发小女找老妇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说出老妇是个男人。于是老妇被当特务拘留审查。经验证,确是标准男子汉。老妇在被拘留期间,觉得再无颜见人,便合目绝食,自杀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务,其中有多少不为人所理解的人间感情,又是多么可怜的人间悲剧!
下面这个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线索,这位调查对象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详细地写给了我们:我在部队因同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错误。1968至1978年间,也把我当作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到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经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1980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在他寄来的关于撤销他党内处分的决定中有这样的字句:XXX于1966年3月因犯有行为的错误,受党内警告处分。现根据本人的申诉,鉴于XXX经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患有同性恋病。据此,决定撤销原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有同性恋者曾因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籍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发工资);(4)同性恋性行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行为,只有被动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接受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的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状态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 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不少调查对象有过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经历。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与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聚会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什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们对方叫什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干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着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什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
还有一位说: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两句让他滚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恋者说:那个地方现在没什么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时候,三天两头有警察来,抓了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从来也没有让警察带走,只有两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证。我的原则是警察来了,泰然处之,纹丝不动,你如果一紧张,警察就会注意你了。
这两天我去XX公园,我觉得那里的人层次太低。还碰见抓人,警察抓了两个人。
我碰上一次联防的,他们看了身份证就放我走了。听说抓的是在公共场合做爱的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这种事的一般不会抓。
严打那段时间,那些地点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里十点以后开始抓人。一个冬天的晚上,我去XX厕所,刚进去,进来一个老头往里看了几眼。我刚出厕所,老头就喊:站住,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回家,你看我干什么了?这时围上了一大群人。幸亏我事先打过腹稿,说下班路过上厕所什么的,对答如流。最后老头说,以后别来了,放我走了。
那些地点到周末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到晚上9-10点之间,能有几十人。经常有联防队的去。我认识一个五十多岁的,夜里去那里散步,被警察盘问。有一个小警察为他开脱了几句,他回去后就想入非非,以为那小警察也是我们这种人。
在XX厕所,联防队的两头堵,把里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时间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还是有人冒着危险去。人们形成了默契,只要见到里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动去门口放哨,见人来了就咳嗽一声。
我遇上过便衣以及警察抓这方面的人,好几次。只有一次警察问我要身份证看一看,其他时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围的人抓住了,就没有抓我。这也就成了我在这些人面前最值得夸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欢一大堆人在一起围着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同性恋似的。我最讨厌这种人。我就一个人在那里,见了他们当中比较高雅点的也就相互点头,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烦。如果和他们说话,正巧警察来,一定会被抓走。我自己独往独来最安全。警察来了他们都要开溜,可我不动,还站在那里泰然处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从我面前走过,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东北X市的同性恋者心有余悸地回忆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最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西洋景一样,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齐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地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个事例揭示了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暧昧不清的最坏后果:它导致了同性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受到何种处罚;导致了警察可以随心所欲地盘查、恐吓当事人;导致了执法人员窥探别人隐私的变态心理的发作;摧毁了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正当权利意识。最令人心酸的是,当事人竟然觉得,由于警察最终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国同性恋者地位的可怜和可悲可以一览无余。
调查中有少数人流露出较强的对立情绪和法律权利意识:那次我去XX碰上联防队抓人。我的朋友进了厕所,我在外面等他。联防的拿手电照我,问我在那里干什么。我说等朋友,朋友上厕所。我说:凭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在这里犯法吗?后来他们把我们带去办公室审问,还查看了我朋友的笔记本。他们态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续,他们凭什么问我?一个被警方取缔的异装表演队成员说:他们抓我们时,我们说:梅兰芳可以反串表现古代女性,我们表演现代妇女为什么就不行。公安局的说:你们别跟我说这个……
对于按流氓罪判处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不被抓到就无法判刑,而同性性行为因为大多是在私下进行的,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有的人不论什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治安拘留,关几天之后由单位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儿子被家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例。
调查对象对警方治安拘留后通知单位的作法反应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全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另一位讲了这样一件事:X市有一个同性恋,二十多岁,人很漂亮,因为被抓后警察问他名字,他不说,警察威胁说要通知单位,他就自杀了。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调查对象说: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调查对象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着对警方的恐惧感,就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讹诈事件。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一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不可。据说有个同性恋者曾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踪同性恋者,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上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着蔑视、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便衣警察会假装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他朋友的一次遭遇: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他搞上的第一个人就是个便衣警察。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就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同性恋者当中有种说法,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队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着玩儿。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着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恋;然后再让看自己的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群中传播着不少有关抓人打人的消息,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到一个人,他给我讲了他被抓后的经历。警察管他叫兔子,问发生了关系没有,他说没发生。如果承认发生过关系,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认就拿电棍打他。一个朋友告诉我,那天夜里12:30,他和朋友在公园里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里面警察用电棍打他,还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钱。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样做的人会引起反感。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别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着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恋者讲了他被人供出来而被逮捕的经历:那次有一个我在XX公园认识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给供了出来,警察就到我家里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们让我交待我的全部行为,逼问我说不说?说不说?但是他们没打过我。后来家里通过熟人说情疏通关系,把我弄了出来,一共关了我10天。据我观察似乎没给我记入档案,因为单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么的样子,我后来出国也没受影响。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籍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某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案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有一位作饭店侍者的同性恋者,由于在同性恋聚会场所活动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饭店,饭店经理想起曾有顾客抱怨过,这位侍者听说话声音是女人,抬头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结果把他调到小卖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干部,后因搞同性恋活动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后来,他的同性恋活动第二次被人发现,加上整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单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样的:我认识一个40多岁的人,他工作勤奋,脑子也好使,给领导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还有一个小青年,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窝里,让人家X他肛门,人家不干,把他告了。他受到降两级的处分。
爱知简报上曾刊登过一位记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识一个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开朗、活泼。他教高中的语文和历史。只要他讲课,教科书上刻板的文字就复活成一种激情,一种生动,课堂上就充盈着一种生气,一种魅力。所以,他不只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一个老师,也成为教师中公认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旧日同窗的同性恋活动不幸败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闹个天摇地动。一夜之间,他就被人当成了另一种人。他被发配到远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学复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课的打铃和烧锅炉——一种没有明确说法的劳动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该地采访之机,抽个空闲去看他。在昏暗闷热的锅炉房,他坐在矮凳上,守着一只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个的咸鸭蛋。那个才华横溢的青年不见了,那个潇洒英俊的青年不见了,头发凌乱,胡子拉茬,全身上下灰朴朴、皱巴巴。当我用最有诚意又最没有诚意的套话劝他跌倒了再爬起来,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沦时,他对我笑了,那笑容给我一种恐惧感,因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涩的无奈,还是对我傲岸的嘲弄,他就这么笑着说:您就不必费心了。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我的流氓本性。(爱知简报第9期)这个人所遭受的惩罚虽然远不及监禁、劳教严酷,只不过是调动了工作,但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正义的伤害并不稍轻。这是因为它是罚不当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处罚——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害者,而且也够不上像、吸毒那类没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是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同对一桩罪行量刑过重相比,对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错误,因而会对一个健康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的经历最能说明中国同性恋者所感受到的来自行政机构方面的禁制和压力,他说:我真正的生活是从60岁才开始的。以前在职的时候不敢做这些事,直到退休后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乐趣是我在60岁以后才体会到的性快感。他在这样的高龄,精神仍十分健硕,开朗安详,甚至给人一种神彩奕奕的感觉。他讲到自己的养生之道,一是经常锻炼,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数量的性生活,取得性的和谐,据他说,到目前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经历发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执着,以及生命的隐忍与渴求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同时也使人意识到同性恋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恐惧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这种压制又是多么摧残人性,多么没有道理。
一位调查对象对自己行为一旦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他问题(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用西方的标准看,这种作法虽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利、擢升机会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曹雷等,1993年)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目前同性恋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恋者当中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现状的保守观点;另一种是否定现状的激进观点。
持肯定现状的人们认为:中国不会有专门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行动,一般抓捕活动都是和治安问题连在一起的。我认为中国同性恋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传统婚姻的压力和传媒咨询的缺乏。没立法的好处是,这位首长说应当宽一点,就松一点;另一位说要严一点,就紧一点。还有人将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与西方作比较,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的宽松: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朋友住一块儿不行,异性住一块儿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事。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我觉得中国人对同性恋比较宽松,只要不买不卖(指嫖男妓作男妓——作者注),不偷不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们中,一位同性恋者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他就是那位提出三不主义的老年同性恋者,他的不婚、不怨、不露的第二不提出:不埋怨自己的处境。比起欧洲中世纪或德国法西斯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目前中国同性恋者的处境虽不尽如意,但已有天壤之别。随着性学的普及、文化的提高,同性恋者一定会如同少数民族或有色人种那样,受到公正的对待。同性恋者不必再埋怨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的环境,完全可以自主地顺时度势,善自为之,保持良好的心境,过上幸福的生活,安度一生。只要看到当今欧州仍有新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美国仍有三K党残余分子迫害黑人,仍有人对同性恋者咬牙切齿,到处都有容不得异类的小人,同性恋者就不应幻想短期内会有充分宽松的容忍同性恋的社会氛围。同性恋者们本无意于招惹什么反对什么显露什么,只企盼社会容许他们能按自己的性定向顺顺当当地生活下去。
持这种态度的人一般在同性恋权利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低调,例如这一位:一旦男同胞们染有同性恋的行为,改正和治疗都是不可能的,也许会因为环境的改变,在短时间内有所收敛,但决不是改正。在我所接触的朋友中,随着年岁的增长,对自己的行为有些时候就能好多了,但彻底的杜绝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已过不惑之年,对于年岁大些的朋友及年轻的朋友都能谈得来,各层次的朋友们也都敬重我的为人,对他们的思想动态我是十分清楚的。我想为我们的行为辩解是非曲直,我们知道,就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对同性恋是不会给予认同的,而且我们自己也不想像西方国家那样给同性恋者以社会上的认同及地位的合法性,只求能在社会文化中人们能宽容一些(稍宽容一点)就已经是很感谢了。
一位年轻的同性恋者说:我不希望曝光。我听说过有人搞同性恋聚会,不是让人们理解同性恋,倒像是在推广同性恋。这么做就过头了,超出了政府能容忍的范围。我想同性恋权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想达到像香港那样的合法化,至少还要半个世纪。
不少中国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最大困境还不是没有合法地位的问题,而是社会观念中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宽容,因此激进的态度无法奏效:在我看来,同性恋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为不洁,为怪物,为不道德者,或是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得多。同性恋既不是犯罪,也不是缺德;既不是生理病态,也不是心理异常,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在不危害社会治安,不妨害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希望社会能给他们一定的宽容度,允许他们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
因此,持保守态度的人大多只限于呼吁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不主张进一步的行动。一位同性恋者呼吁社会应对同性恋者持下列态度:正视他们,理解他们,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同志间的关系,建立理智的友谊;不要责怪他们,不要用异样的神态看他们。
有位教育程度较高的同性恋者说出一句令人震惊的话,他说:现在不是社会怎样帮助我们的问题,而是我们怎样帮助社会的问题。他对这句话所做的解释是:同性恋者应当帮助人们来了解自己,他还说:社会为什么会误解我们?他们根本不了解我们,就盲目地批评我们。同性恋者也应提高心理素质,克服自悲感。这就好比大多数人喜欢吃香的甜的,可有人喜欢吃苦的臭的。不应当强求后一种人改变。他们并没有什么错误,他们想吃苦的臭的就应当让他们去吃。
一位文化水平较高但自承并不热衷于同性恋权利的调查对象是这样解释自己的想法的:具体到争取权利的问题上,我想所谓权利就是要求跟别的人一样,而这个一样绝对不是一样的倒霉,而是一样的幸运和幸福,可所谓的幸福却完全是个人的事。我相信好些同志在没有所谓同权保障时也顺利或顽强地过上了幸福生活,而straight恋人们却不缺打闹离婚,并不全都幸福。真的,个人的幸福与否实在只关乎自己个人。
对我国同性恋处境持否定和较激进态度的人则是这样看的:中国的同性恋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并没有具体条款视同性恋为非法。这使我想到了中国的新闻检查制度:除各级党报会有党委宣传部派员检查每日的报纸之外,确实没有别的新闻检查。可大家心里有本帐,知道什么可登什么不可登。可以想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条文还会是空白,可大家心里知道会怎么处理,公检法的人心里知道,他们跟着感觉走。苦的是老百姓,他说你犯了流氓罪就是犯了,我又凭什么说我没犯呢?
持这种观点的人大都比较年轻,文化程度较高,权利意识较强。他们希望中国能够立法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并希望中国也能形成同性恋社团组织,来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时约束同性恋者的行为。
一位调查对象提出:我希望当权者方面制定关于同性恋的正式法律。一般老百姓也许较难接受,但不会强烈反对,因为不碍他们什么事。
同性恋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和约束,好比以前婚姻是群婚制,一夫多妻制,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同性恋这种行为目前不少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许多gay有好几个伙伴,乱伦。那么,可由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gay对一个gay。实际上同性恋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只要社会规范加以约束,调整,完全可以和异性恋一样。
组织一个社团确实不失为一种抵御AIDS(艾滋病——作者注)的办法,它鼓励人们建立一种有责任感的关系,社团活动也有益于缓解一些性紧张。对比于西方,amono gamous relationship(一对一关系——作者注)更适合当前中国人的价值观,从而避免性乱。顺便说一句,我虽然没有兴趣于性乱,但我觉得别人有权做他们想做而且对大家包括他们自己无害的事。
我希望人们能进一步地理解我们。我相信,随着文明、进步的推进,同性恋总有一天在世界上、也会在中国被人们接受并成为合法,只是时间问题。我们仅仅是生活方式不同,其他任何方面与常人无异。有时,或某种意义上,则更为优秀。至少,毫不逊色。
我是一名gay。首先,我毫不认为我的倾向有任何不正当的地方。我是坚信这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的。我从未想到过要纠正我的这一倾向。其次,我不快乐,我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感到了别人强加给我的羞耻感。我为此曾感到了精神崩溃般的感觉。我为社会对我们的不公而感到愤怒异常。再次,我对外国特别是美国的gayliberation(同性恋解放运动——作者注)特别感兴趣,我很留心这方面的报导和论述。我坚信,要想改变社会对我们的不公待遇,只有组织起来,形成gay们的社团组织,使个人的力量成为集体的力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一位表示愿为同性恋权利贡献力量的人说: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觉醒的过程。坦诚、民主和透明比永远躲在角落里好。像在80年代中刚接触同性恋这个词时,一般人都觉得很不理解,很神秘,很不正常;现在人们就不觉得神密、怪异了,慢慢理解、习惯了。我觉得这总比别人把你看成怪物要强些。希望能继续进步。
一位留学生同性恋者从国外写信来说:来此后,接触到一个新词,叫homophobia(同性恋恐惧症或厌恶症——作者注),其实是25年前Stonewall(石墙暴动——作者注)事件引发的世界性的gay liberation(同性恋解放运动——作者注)开始后就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只不过以前我没注意到,现在才发现报刊书籍宣传材料电视广播等随处可见。我不知道中文对homophobia的翻译是什么,但现今中国社会的100%的homophobia性是毫不含糊的,应是开始改造改造的时候了。
总之,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西方的同性恋者一度面临这样的迫害和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这本是一种稍好的处境。然而,也因此使中国的同性恋者滋长了一种苟且偷安的心境,希望永远躲在阴影中生活,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这种中庸的处世哲学深种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心态之中。因此,这种情况看来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西方同性恋权利运动取得更多进展,例如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争得合法地位、同性婚姻权利、平等就业权利,在世界上更多的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了更大的改变之后,中国的同性恋者才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为中国社会所接受容纳,得到较好的待遇。
第四节 Y的遭遇
一位调查对象Y以他半生的遭遇为同性恋者在中国的处境提供了真实的写照:
在我结束了八年的军营生活后,来到了我现在的工厂,由于我的气质及良好的外观条件,我周围的师傅们都特别喜欢我。我在单位某车间发现了一个长相非常像我小时候的体育老师的人,鬼使神差让我一连给他写了三封信,信的内容简直可以让人把我当成一个变态狂,而且非常富有挑逗性。他出卖了我。回顾当时的情景,虽然经过了很多年,仍然让我心惊肉跳。
那是一个春天的下午,厂保卫处找我谈话,我一听就明白是东窗事发了。那时由于我从未走上过社会,虽然我和我的体育老师及军营中的几位战友有过同性性行为,但彼此之间是那样的纯,根本不清楚在社会这个大千世界里人们的心态是什么样的。但有一点我清楚,就是从此我将身败名裂。为了保全和我有过接触的人的名誉,我好汉做事一人当,当时不知从哪儿来的勇气,平时连一句谎话也不肯说的我,竟然咬定了只是给这个人写过三封信,而且和任何人也没有关系。
当时的讯问是十分严肃的,而且一连拘留了我二十余天。现在回想当时的情况及问讯的详细情况看,我肯定一点:从讯问我的人员不断更换这一点看,其中也不乏抱有猎奇心理的人。在反反复复的问讯之后,我写出的交待材料也有厚厚的一大本了,但也只是重复的几个问题,不外是写了几封信、在社会上有没有行为等等。除了写信有真凭实据外,其他什么也没有。
二十天后,在五一节前,单位把我领回去。由于年轻,我根本没有想过事情的严重性。但接着便是灾难性的打击:我站在了审判台上,接受同志们的批判。这一次是从我的人生顶峰一下子落到了人生的谷底。那些批评的语言之尖刻让我无地自容。我以一个过来人的眼光去观察他们,他们之中也不乏其人(指同性恋者——作者注),但那种置我死地而后快的兴灾乐祸的劲头让我伤心极了,甚至想到过死。那一年我24岁。
批判会开了一次又一次,党内党外,小组车间,发言的人中有些年长的师傅们语重心长地劝说,陈述严重的后果;而言词激烈的是些和我年岁相仿的同志,他们中有我过去最好的朋友,为了洗清自己,表示自己的清白,午饭都不和我同桌而食。从此后,小组里最重最累最脏的活成了我的专利。那时我真是连死的心都有。车间里把我的检查分期分批地刊登在板报上。我的一言一行,甚至连说句笑话,车间都能知道,都有人打小报告。最让我受不了的是背后的指指点点。那时只要有人对我态度好一点,我都会终生不忘。我有位师兄,他不管别人怎么说,处处照顾我,劝我想开些,直到现在我不能忘了他的恩德。
一年以后,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给了我党内警告处分,这是党内最轻的处分。据说当时有人主张给我更严格的处分,但一部分老同志认为我很年轻,只要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目的就可以了,所以行政上就没有给处分。当我在党委批复上签字的时候,还是很庆幸自己,下决心努力工作去报答这些老同志。领导找我谈话,让我认真地吸取教训,改正不良行为(其实和这个同志之间还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我也表示要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作人。
当事情发生的第一年,当时有一个保送上大学的机会,如果按我以前的表现,上大学的名额肯定会落在我的头上。我多么渴望能有这样一个机遇,但是却没有让我去,理由是明摆着的,只有眼睁睁看着别人去上大学。为这件事,我不知暗暗地流过多少次泪。这以后,我奋发努力,自学大专课程,终于考试合格,这是多年以后的事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善良的人们逐渐地淡忘了这件事,而且我的才华也被领导接受了。我又一次面临机遇。但在提干时又旧话重提,为了考察我,我名不正言不顺地拼命工作,当了三年黑干部。后来才正式提为干部。现在虽属于正处级,但想起来,心里还阵痛。
老帐又一次翻起是在评定职称中。评定职称需要学历、资历,我的论文获过奖,虽有这些条件,对我来说还是红灯,原因又是旧事重提。虽然后来评定了中级职称,但让我又一次领受了羞愧,重温了一次恶梦。
随着岁月的流逝,当年知道我的经历的人逐渐地少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年轻的同事。他们对我的往事一无所知,他们看到的是表面化的我,实际上那不是真实的我,他们不知道我的另一面是什么样子。而我也希望他们不知道,宁愿去过那种外表平静而内心灰暗的生活。
可难堪却经常地袭来,有时让人措手不及。每当有机遇的时候,就是我难堪的时刻。因为每一次的机遇都会有审查这道关口,而这道关口对我来说实际上就是一道不可跨越的天险一样。近几年社会上招聘各种人才,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我很想试一试。但结果是才合格,而德落榜。确实现在让我望而生畏,再也不敢问津跳龙门的事情了。
但是,就这样也不能回避现实,人前人后总是有人指指点点。有一次,在我没有出席的一个集会上,当有位我过去的战友称赞我的才华和为人时,厂保卫处长神神秘秘地悄声说:他有问题,你知道吗?当时,我的战友回答他说那算什么问题,他是个正直善良的好人时,厂保卫处长却用不屑一顾的语气说:不管怎么样,那是他的污点。当我从其他同事口中知道此事以后,尝到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滋味。从此,我有一段时间很消沉,尽力做到少露锋芒。
通过这个变故,我失去的东西要比应吸取的教训多得多。我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失去了提干的机会,失去了作人的尊严。在以后的十几年里,我经过艰苦的努力,才又换回了我往日的风采。这当然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步淡化了那件丑闻。但是其中还是有人不时地在我脆弱的伤口上痛击几下,虽然大多数同志还是谅解和善良的。在我的朋友中间,有位是原来X厂的团委书记,厂劳动模范,因为他的一位朋友东窗事发后供出了他的名字,这位朋友丢掉了厂籍,判了五年徒刑。和他相比,我幸运多了。我们渴望得到人们的宽容,我们当中去危害社会的人是极少数。而且各个层次的人都有,其中受到高等教育、在为社会做出大贡献的人都有。
我认为同性恋是一件道德上不能允许的现象,也曾下决心去改正这种行为,但就是改不了。即使是在受到处分以后也没有改过。实事求是地讲,我是个好人,受过良好的教育。由于在二十年前这种错误行为被发现,我失去了很多机遇,我在屈辱和泪水中渡过十几年以后,付出了比别人多出几倍的努力,才重新回到了我自以为早就应功成名就的位置上。直到现在,我在思想上还背着一个沉重的包袱,在晋升、职称等问题上我从不敢去争取应属于我的,而是随其自然,小心翼翼地工作,小心翼翼地做人。但每当有些人在某种场合提出我曾为这件事受处分的事时,我的心却在淌血,懊悔得几乎要去自杀。
但是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又让我平静下来。我必须面对现实,勇敢地活下去,努力地工作下去。在我迫于传统观念而娶妻生子以后,却又觉得是给自己套上了一条无形的锁链一样。现在确实有些后悔,不如出家入空门,当和尚,也就一了百了。
在我周围的同志中,部分老同志知道我的事,但年轻的同事们很少知道这些我过去的事。我只希望平平稳稳地渡过一生,但求以后无过。
我的想法是,请求社会和法律能够对同性恋行为宽容一些,因为尽管同性恋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但是我们很少去危害社会。这种请求也许是过份了,我们也不敢妄想。
第五节 正确看待同性恋现象
如前所述,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外以下几种:同性恋是犯罪;同性恋不道德;同性恋是疾病;同性恋是性反常;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在中国,同性恋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态度一直是含混不清的。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宋以降到民国,我国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道德规范一直可以概括为百善孝为首,万恶淫为先。然而,同性恋一直未被列入淫的范畴。从已故的潘光旦先生收集的材料分析,中国的同性恋者并不拒绝履行娶妻生子的社会义务,这肯定是同性恋不被重视从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我们的调查发现,这种现象依旧存在,而同性恋的处境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最常见的情形是,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被拘捕后,很快就被教育释放。刑法上并没有有关同性恋的专门条文,对同性恋者采取干涉行动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联防队员,主要出于维持治安的考虑。因此,同性恋在法律上究竟被视为罪还是错,始终是件模糊不清的事情。
在许多国家,同性恋即使非法,警方并不主动去拘捕同性恋者,因为同性恋活动是个人之间的隐私事,不涉及暴力和财产,对公众亦无显著的危害,故此警方也不愿多事。
我们认为,把同性恋当作罪犯来制裁,不仅在逻辑上有不能服人之处,而且实行中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是因为人口中有一固定的百分比的人带有同性恋倾向,把他们看作罪犯,明显地不近情理。我们此次的调查对象绝大多数是城市居民。有资料表明,在广大的乡村,同性性行为作为性释放方式被更普遍地采用着。如果把他们都当作罪犯来制裁,就更加不可能。因此,说同性恋是犯罪,只能是出于某种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教条,在实际生活中找不出任何证据。
一部分同性恋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矫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把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适当的,但这不能证明同性恋倾向本身是病,而应当说是由于某些同性恋者不能适应周围的环境压力导致的心理问题。况且还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与周围环境适应状态良好,根本不想求医。前引那位专科大夫告诉我们,假如同性恋者自己不愿矫治,是被迫(由家人或警方强制)前来诊治的,他根本没有办法治疗。在他接治的同性恋者当中,真正想矫正的只占15%,而其中能坚持治疗到底的更为少见。由此看来,笼统地把同性恋看作疾病,在实际上也不能成立。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至于说同性恋不道德,我们认为,有一部分同性恋者在一件事情上明显是不道德的,就是这些人结了婚,并且对妻子隐瞒事情真相,隐瞒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这些同性恋者当中,有人自己也承认在这件事上是不道德的。除此之外,我们尚未发现有任何理由证明同性恋是不道德的。
认为同性恋是性反常现象的观点,只能说明同性恋行为在众多性释放方式中,处于少数地位。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没有更多的意义。假如有人一定要说反常是可憎的,只能认为这是他个人的见解,公众不必赞同。左撇子、近视眼、甚至长得极端漂亮的女人,在一般人群里看,都是反常的,他们并不因此变得可憎。如果有人坚持认为这些人也都可憎,我们更不必赞同。可以有把握地说,同性恋是一种属于人类中的一小部分人的自然和正常的性取向。
以同性恋为社会上一个少数群体的生活方式,这不仅是一些同性恋者对自己生活的看法,也是当今社会中相当大一个比例(美国:32%)的异性恋者表示可以接受的观点。从迫害异端,到蔑视少数派,到能够容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人类社会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向进步,走向文明。中国这个古老的文化也会卷入这个潮流之中,逐步走向宽容,走向文明。正因为想到这一点,我们对这个古老文化的前景才有了信心。
简单地比较东西方两种文化对个人感情的观点,可以得到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注重人的感情和人的欲望;东方文化则倡导存天理灭人欲,人的感情这一领域处于整个文化的阴面,被各种教义和规定所忽略。我们可以说,对同性恋现象的道德思辨,在历史上完全被忽略了。我们还可以说,这种思辨在未来不可能继续被忽略。这是因为,在现代中国,感情、欲望这类事物的份量正在加重。比如在一个世纪之前,夫妻间的感情在社会的天平上是无重量的;而在现代则已受到重视,甚至可以作为结婚和离婚的理由。虽然社会中有很多人对此尚不习惯,但是这种趋势已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了。据此我们预言,同性恋现象再不可能长久地游离于社会的视野之外,中国人迟早要对它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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