渊天-第1641章第一帝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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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前408年实行“初租禾”,开始课收实物田租。秦国以个人占有田地的数量而不是以人口的数量作为征收田租的标准。由国家按照一定估产和比例统一规定一个固定租额征收租税。每年九月,交租者必须将粟谷、刍稿送达一定地点,而政府不计其脚力运费。秦国山林、川泽约占国土的1/3,是可供开发的宝地。按照当时的观念及律令,山泽及其出产物鱼、盐、蜃、蛤等水产品及金、银、锡、石等矿产品都是国君的财富,自然要向百姓征收山泽税。

    公元前348年,秦国“初为赋”,开始对一些赋税统一制定常制。赋的征收,以户为单位,故称为“户赋”,以后又改为“口赋”。秦国对封君列侯只划给封邑,而不给俸禄,即国家以其地内土地、民众的赋税改归封君以充俸禄。秦国在惠文王之后,赋的征收形式是钱和布,但以钱为主。早在商鞅变法之初,秦国田租就成为广大农民的繁重负担,造成了“士戚而民苦”。而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租赋日益加重。民众除了应对常征田租和户赋之外,还要忍受部分地方官吏的任意非法聚敛。商鞅变法后,秦国设有专门的《傅律》,规定了有关“傅”的各项制度。秦国民众年十七岁就开始服徭役。一般民众在一生中有三十三年以至三十九年在服徭役。秦国兵役的征发,早就严重地影响了秦国的农业生产,严重地影响了百姓的生活质量。在秦国的租赋徭役制度中,赋重于租,徭役又远重于租赋。随着占有地盘的扩大和战争的增加,秦国对百姓的徭役也不断加大,徭役制度也不断败坏。

    商鞅变法,着力改变当时国民弃农经商,“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的现象,颁布命令:“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致力于耕织者给予免除徭役的优待,对经商及荒怠农业者没为官奴婢。同时,加重关市之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以迫使商人弃商归农。政府对任何不利于农业的经济活动都要打击,对任何有利于农业的经济活动都要鼓励。秦国政府对农业税征收实物,并且税率比较轻。同时加重关市之征,加重酒肉之征,对游惰之人也课以重税。战国时代,修建了郑国渠、都江堰等水利工程,进一步促使农业生产发展。

    秦国规定由国家独占山林川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禁止民间私铸货币。中央设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设“左采铁”、“右采铁”管理采矿冶铁。

    手工业以冶铜和制陶最为发达。发明了铬盐氧化处理兵器的新工艺;建筑材料颇具特色,瓦当更是精美的艺术品。

    战国初期,秦国经济比较落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比其他国家迟缓。秦国在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才“初行为市”,开始发展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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