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也。”即占有土地的人自动呈报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按照规定缴纳赋税。这个法令承认各类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在客观上具有推动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发展的意义。他还改变各地“田畴异亩”的状况,统一土地度量制度,规定6尺为步,240方步为一亩。这一亩制沿用千年而大致不变。
秦始皇与秦国国君一样,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经济政策,力图使“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在对商业有所抑制的同时,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加强对手工业和商业的管理。为了加强管理,秦朝设立了“漆园啬夫”、“司空啬夫”、“采铁啬夫”等职官,还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田律》禁止农民卖酒。《厩苑律》禁止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金布律》禁止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统一送大内或县处理。《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
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法律问答》规定:其他国家的商贩必须呈验经营凭证,禁止百姓与非法的外商进行交易。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准卖给“邦客”、“旅人”等其他国家的商人。破获的走私珠宝必须缴送内史,由内史酌情奖赏。
秦始皇一方面奉行重本抑末的政策,另一方面承认并保护大商人的社会地位。例如乌氏倮以畜牧和贸易致富,“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允许其“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巴寡妇清一家靠开采丹穴致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前,注意到对西南、东南和西北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从而加强了以华夏民族为主的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在统一以后,就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吏,使之成为秦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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