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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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正义是人类在分配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物质财富、发展机会、幸福、义务等社会资源的活动中致力于实现的最高价值目标,它意指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间的分配应该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性。分配正义还是人类道德价值观念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是人类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性进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而形成的核心道德价值观念。作为这种道德价值观念存在的分配正义是引导个人在社会资源分配活动中追求公正的最高道德信念,也是引导社会制度得到合理设计和安排的最重要道德理念。一个社会要实现分配正义,既需要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也需要诉诸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本章侧重于探讨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并将其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1)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具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强大功能;(2)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得到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具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原则依据;(3)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事实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第一节 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强大功能

    在任何一个社会,“个人”和“社会”都是能够表达或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主体。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基于个人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分配利益需要被提出,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基于社会集体的整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分配利益需要被提出,因此,分配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要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结果,也不是社会的分配正义要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结果,而是这两种分配正义诉求达到吻合和协调的产物。分配正义是一种双向性道德要求:它一方面要求个人用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待社会集体的整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分配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求社会用合理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保护个人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分配利益。也就是说,人类总是需要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分配正义:一是个人道德修养,二是社会制度。前者指分配正义可以借助于个人的良好道德品质得到实现,后者指分配正义可以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得到实现。

    个人道德修养是个人作为道德主体在道德品质锻炼上所达到的水平,“它不是人性的自然发展,而是主体自觉、能动的道德活动”。[119]个人锻炼道德修养的过程表现为个人将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道德信念、道德观念、道德感和道德行为的过程。在人类分配活动领域,个人道德修养往往是通过个人的分配正义信念、分配正义观念、分配正义感和分配正义行为来表现的。分配正义信念是个人对“分配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现实性所抱持的一种信念,它说明个人相信分配正义是一种能够在人类社会得到实现的社会价值。分配正义观念是个人对“分配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内涵、实质、存在价值、实现途径等进行理性认识、理解和解读所展现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不是一种仅仅考虑社会资源分配对某个人来说是否公正的思维方式,而是一种考虑社会资源分配对所有人来说是否公正的思维方式。当一个人在面对分配正义问题时能够把“分配正义”当成所有人应该共享的一种社会价值来看待时,他的分配正义观念就不仅兼有个体性和社会性、私人性和公共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特征,而且具有道德价值观念的鲜明特征。分配正义感是个人在涉及分配正义问题的语境里能够合理对待“分配正义”这一价值目标而表现的一种道德态度,它说明个人能够把追求分配正义当成一种应当的道德要求来对待。分配正义行为是个人的分配正义信念、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见诸行为的具体表现。具有分配正义信念、分配正义观念、分配正义感和分配正义行为的个人是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个人,也是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的个人。

    社会制度是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和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它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教育制度、宗教制度、环境制度等多种形式。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往往是一种国家行为,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在阶级社会,由于国家意志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实质上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社会实行的社会制度可能在基本构成或形式上是相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它们的实际内容往往存在显著差别。纵然两个社会宣称实行相同的社会制度,它们对社会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也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区别。不过,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生活无法回避的一种现实背景,因为人总是制度里的公民,“制度确定并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120]人类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也必须在社会制度的支配下来进行。人类需要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等政治性社会资源过政治生活,但它们必须经过政治制度的分配才能为人类所掌握;人类需要物质财富过经济生活,但它必须通过经济制度的分配才能为人类所拥有;人类需要尊严、幸福、自由等精神性社会资源过精神生活,但它们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会制度的分配。唯其如此,社会制度能否实现分配正义对人类来说历来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在支配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不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分配正义,它的存在价值就会遭到人类的质疑;甚至否定。

    社会制度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围,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道德主要借助于个人的道德信念、道德观念和道德感来约束或规范个人的行为,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相比之下,社会制度是人类对社会状态的基本结构和各种必要的社会关系所作的一种强制性设计和安排,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道德和社会制度都具有约束或规范个人行为的功能,但它们约束或规范个人行为的力度和效果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非强制性的或柔性的,因而很容易被个人突破防线;后者是强制性的或刚性的,因而不容易被个人突破防线。

    个人道德修养是人类实现分配正义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它并不能独立承担实现分配正义的重任,这是由它自身的局限性决定的。个人道德修养的主要局限性在于它的人际差异性、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在人类分配活动领域,个人的分配正义信念、分配正义观念、分配正义感和分配正义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具有人际差异,而且还会因为容易受到个人意志、欲望、兴趣、需要等主观性因素的深刻影响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在现实社会中,个人破坏分配正义的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其根源就在于个人道德修养难以摆脱人际差异性、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的事实。由于个人道德修养并不能独立承担实现分配正义的任务,人类不得不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分配正义,社会制度也因此而被赋予了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虽然社会制度也可能是不完善的,但是它可以凭借其普遍适用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强制性克服个人道德修养的人际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因而能够有效克服个人道德修养实现分配正义之功能的局限性。

    在西方,最早对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给予深刻关注和研究的当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19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哲学家往往追随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把分配正义视为个人公正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的品质,使他们成为作公正事情的人。”[121]19世纪中期以后,由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矛盾达到空前未有的严重程度。在此历史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对资产阶级的贪婪和残暴进行了无情揭露,而且对资本主义制度乃至一切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公正社会制度进行了史无前例的猛烈抨击。他们明确指出,由不合理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公正社会制度是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是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因为我们在它们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122];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因为“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123]

    20世纪中期以后,美国和英国涌现出了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纳格尔、德沃金、桑德尔、巴利等一大批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哲学家,并提出了许多种分配正义理论。虽然这些哲学家之间存在非常激烈的思想和理论争鸣,但是他们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总体思路大体上是一致的,即他们都不再把关注个人道德修养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作为研究分配正义问题和建构分配正义理论的重点,而是普遍转向重点研究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在这些英美哲学家中间,最有影响的当推约翰·罗尔斯。他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开始发表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论文,并在1971年出版了专著《正义论》。他在该著作中旗帜鲜明地说:“政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124]这一著名政治伦理学命题是罗尔斯建构其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它正确地把“公正”归结为社会制度的最重要价值,并暗示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前提条件是它本身必须具有内在公正性。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关键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内在公正性。只有公正的社会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也只有公正的社会制度才具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公正性有限的社会制度只能有限地实现分配正义。公正性不足的社会制度不能充分地实现分配正义。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完全缺乏公正性,那么它根本就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更不用说具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内在公正性是社会制度的根本所在。缺乏内在公正性对任何一种社会制度来说都是致命的缺陷。

    不过,罗尔斯等当代英美哲学家对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的研究普遍缺乏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基础。他们往往不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中来探讨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而只是抽象地谈论社会制度的公正性与分配正义的关系。虽然他们普遍看到了公正性对社会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往往没有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社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他们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之中,但他们不仅不关注和研究对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决定作用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状况,而且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不公正性缺乏深刻批判。他们偶尔也会谈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分配不公现象,但他们并不把那些不公现象从根本上归因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不合理性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正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配正义理论为我们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提供了科学指南。他们不仅坚信完善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根本途径,而且主张用社会革命的手段彻底摧毁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资本主义制度,以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他们预言:“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5]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配正义理论里,人类实现分配正义的最有效途径是诉诸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但这种社会制度的建构需要通过社会革命的途径来完成。他们就是在此思想基础之上论证了用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推动人类最终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并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制度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制度进行了科学构想。

    我们需要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待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强大功能。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类在社会状态下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和实现分配正义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社会制度都具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社会制度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别,其关键在于社会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内在公正性。只有具有内在公正性的社会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也只有这样的社会制度才能帮助人类实现分配正义。人类经历过原始社会制度、奴隶社会制度、封建社会制度,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存在、相互对立、相互争鸣的历史时期。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社会制度总体上是沿着越来越合理的方向发展的,因为人类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总体上呈现出越来越公正的态势。我们之所以坚信封建社会优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优于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优于资本主义社会,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相信社会制度从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从封建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再从资本主义制度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是社会制度的内在公正性得到不断强化的过程,是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变得越来越坚实的过程,也是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得到越来越充分发挥的过程。

    第二节 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原则依据

    社会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建构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方式。人类社会总是在社会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中向前演化的,因此,诺斯说:“制度变迁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126]

    社会制度在人类社会中的变迁是一个复杂过程,但这一复杂过程是围绕社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展开的,因为社会制度的根本是其自身的内在公正性能否得到确立的问题。由于社会制度必须通过人类的集体立法行为来制定,能够赋予社会制度内在公正性的只能是人类。人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赋予社会制度内在公正性,社会制度就具有多少公正性。那么,人类是通过何种途径来赋予社会制度内在公正性呢?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他们是通过借助于分配正义原则引导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分配正义原则是引导人类追求和实现分配正义的行动准则或价值标准。存在两种分配正义原则:一种是作为个人行为准则存在的分配正义原则;另一种是作为社会制度得到合理设计和安排的原则依据存在的分配正义原则。前者是一种道德原则,它要求个人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追求分配正义,并对个人的分配行为发挥着道德规范作用;后者既是一种道德原则,也是一种立法原则,它要求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该合乎“分配正义”这一道德价值观念的内在要求,并对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发挥着强有力的伦理引导作用。

    引导社会制度得到合理设计和安排的分配正义原则只能由社会制度的制定者——人类在社会实践中选择和确立。人类需要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服务他们的社会生活,他们对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的事实有着最深刻的体会、认识和理解,他们也有能力在社会实践中找到那些能够赋予社会制度内在公正性的分配正义原则。

    社会制度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则制定的,但只有公正社会制度是依据分配正义原则制定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奴隶主和封建地主宣称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是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但他们掩盖不了他们与被统治阶级(奴隶和农民)之间的压迫和被压迫、剥削和被剥削、奴役和被奴役关系。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则是“等级原则”或“不平等原则”。森严的等级划分不仅将奴隶主和奴隶、封建地主和农民变成了两大尊卑鲜明的阶级阵营,而且使他们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处于截然不同的地位。在社会人口中占据少数的奴隶主和封建地主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广大的奴隶和农民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则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之所以是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社会制度,这首先是指它们根本没有赋予广大奴隶和农民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由于在获取社会资源方面不能享有与奴隶主、封建地主平等的机会,奴隶和农民只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一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人类要设计和安排合理的社会制度,首先应该遵循的分配正义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这一分配正义原则的要义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机会都应该是平等的,这种机会平等性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中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尊重和保护,它不会因为社会成员的性别、年龄、种族、教育背景、社会地位等原因而遭到社会制度的否定、蔑视和损害。

    机会平等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通过分配途径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是平等的或均等的。机会平等原则以承认社会成员的平等主体身份和地位为前提,它强调把人视为平等存在的要求与人类追求公正的需要有关[127],认为人类借助于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诉求首先表现为他们将自身视为平等主体的道德价值观念之中。“如果没有主体,也就没有有用的实践理性,更不用说存在关于正义的实践理性。”[128]对人类来说,用机会平等原则支配和引导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其自身具有实践理性能力的重要表现,它说明人类有能力把“分配正义”这一道德价值观念运用于设计和安排社会制度的实践之中。

    “社会制度具有为人们提供不同生活机会的作用。”[129]作为人类集体行为建构的产物,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总是与人类社会生活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总是服务于人类的各种生活目的。人类的生活目的主要是追求各种社会资源的目的。如果说社会制度确实能够为人类提供各种生活机会,这主要是指它能够为人类提供拥有各种社会资源的机会。社会制度发挥其为人类提供生活机会的功能就是为人类拥有各种社会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机会平等原则反对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利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不合理地占有社会资源、剥夺其他社会成员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或只享受利益不承担责任;因此,它必然反对等级制度、专制制度、剥削制度等不平等社会制度,也必然反对政治权力不受制约、贫富悬殊、发展机会欠均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现象。

    用“机会平等原则”来引导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意味着社会制度必须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机会,这为社会制度合理支配社会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一个合理的逻辑起点,但如果社会制度不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社会成员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机会”是无法落到实处的。这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社会资源分配内容的分配正义原则来进一步引导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这个分配正义原则可以被称为“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其意指:社会制度在把利益分配给社会成员的同时应该把相应或相关的责任同等地分配给他们,绝不允许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只享受利益不承担责任的特权。

    社会制度能够对社会成员分配的社会资源可以被归纳为两种:一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物质财富、发展机会等普遍受到社会成员喜欢或欢迎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往往被社会成员普遍视为他们的“切身利益”,可以被统称为“利益”或利益性社会资源。二是以义务、负担、惩罚等形式存在但不被社会成员普遍喜欢或欢迎的社会资源。这种社会资源往往是社会成员不得不承担的东西,可以被统称为“责任”或责任性社会资源。

    人类在很多时候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追求利益、逃避责任似乎是人类的通病。正因为如此,在考虑如何借助于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解决社会资源分配问题时,许多人倾向于把眼光更多地投向对其自身有利的东西——利益,而不去关注或较少关注责任的分配问题。人类社会的许多分配不公问题与责任没有得到公正分配的事实紧密相关。在政治生活领域,如果政府官员仅仅享有政治权力,不承担用手中的政治权力为人民谋福利的责任,这必定是造成政治权力没有得到公正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生活领域,如果富人仅仅贪婪地占有物质财富,不愿意承担用他们的物质财富造福社会的责任,这必定是导致贫富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一些人仅仅强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不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这也必定是致使自然资源没有得到公正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因。

    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不仅应该支配和引导金钱、商品、财产、就业机会、教育机会、医疗卫生、荣誉、住房、交通设施等被社会成员普遍喜欢或欢迎的利益性社会资源的分配,而且应该支配和引导以义务、负担、惩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责任性社会资源的分配。利益和责任都是可以在社会成员中间分配的社会资源,也都是应该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的社会资源。它们都是与人类的分配正义诉求有关的社会资源。它们之所以与人类的分配正义诉求有关,是因为它们是“受重视的善(或被当作负担而不受重视的善),但它们的分配都会受到主要社会制度的支配”。[130]

    “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在设计和安排上必须对社会资源分配应该涵盖的完整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原则要求仍然不足以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社会制度没有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标准和程序作出合理规定,利益和责任都不可能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合理分配。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将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置于另一个分配正义原则的引导之下。这就是“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其要求是:社会制度在平等社会成员中间分配同一种社会资源的标准和程序必须是合理的,绝不允许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拥有超越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的特权。

    分配标准是社会资源分配所依据的准则,分配程序则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实际操作规程。“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要求社会制度对每一个平等社会成员分配同一种社会资源所依据的分配准则和所实行的分配程序必须是合理的。合理的分配标准和程序至少有三个主要特征:(1)它们是集体制定的。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确定。(2)它们是统一的。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必须是统一的。(3)它们是公开的。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必须经得起质疑和批评,因而也必须是公开的。

    集体行为是团体行为,它旨在增进所有集体成员的利益。社会制度确定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或维护受其支配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分配利益。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和程序分配社会资源也是社会制度具有内在公正性的一个重要表现。通过追求分配标准和程序的合理性,社会制度不仅拓展了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充分肯定、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平等主体性的内在精神,而且将“利益”和“责任”的分配同等地置于了合理的分配标准和程序之中。由于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分配标准和“一种程序应用到底”的分配程序,社会制度不会对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特殊分配利益需要予以特别照顾,也不可能使分配正义的天平向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倾斜。它要求分配正义的天平在所有社会成员的面前是平衡的。因此,如果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确定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合理标准[131],并把市场自由分配和政府干预分配作为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程序,那么,它们就是促使物质财富在我国社会公民中间达到公正分配的合理标准和程序。

    “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旨在实现的分配正义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受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支配而追求的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相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是一种绝对公平,但相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分配利益需要来说只能是一种相对公平。用这一分配正义原则来引导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能够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从统一的、集体的、公开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中受益,但不可能全面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分配利益需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一分配正义原则通过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体现的分配正义是有限度的。

    “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反对任何社会成员利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把社会资源的分配标准和程序变成暗箱操作的东西。暗箱操作的分配标准和程序往往是某个或某些社会成员试图利用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谋取私利的产物,因此,它们不可能是合理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社会资源分配可以依靠的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一定是通过集体行为确定的,并且是统一的和公开透明的。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机会平等原则”“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则依据它们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就应该达到了完美无缺的程度。人类也希望他们依据这些分配正义原则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但规则总有例外,制度也总有漏洞。人类迄今为止还没有拥有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旨在实现的分配正义也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其实,纵然人类能够依据一定的分配正义原则设计和安排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他们也可能遭遇社会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如果一种完美无缺的社会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它的有效性也是非常有限的。除此之外,社会制度还必须时刻面对来自个人的威胁。那些缺乏道德修养的个人完全可能不遵守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由于这些原因,人类社会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分配不公现象。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人类还必须拥有一个引导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分配正义原则——“纠正不公原则”。这一分配正义原则的精义是:社会制度应该通过自身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对因为社会制度本身不健全、个人道德修养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现象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

    分配不公现象就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间的分配存在严重不合理性的现象。领导干部过多地掌控政治权力、贫富悬殊、发展机会欠均等等是典型的分配不公现象。这些分配不公现象与社会制度旨在实现的“分配正义”价值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它们是社会制度应该否定的现象,也是设计和安排社会制度的人类不能容忍的现象。正因为如此,一个社会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应该有纠正分配不公现象的内容。这种以纠正分配不公现象为内容的社会制度可以被称为纠正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在现实社会中是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纠正制度,它主要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福利的方式来纠正物质财富分配存在的不公现象。

    人类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纠正分配不公现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合理配置政治权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扩大社会保障投入等方式缩小社会资源分配在社会成员中间形成的不合理差距;二是对破坏分配正义的社会成员予以制度惩罚。这两种方式都是人类社会纠正分配不公现象必需诉诸的方式。如果一个社会存在领导干部掌控的政治权力过大、贫富悬殊等问题,它就应该借助于第一种方式来缩小社会成员在占有社会资源方面形成的不合理差距。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社会成员破坏分配正义的问题(例如,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它就应该借助于第二种方式来纠正那些社会成员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导致的分配不公现象。

    上述四个分配正义原则一起构成一个原则体系。它们对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作出了全面的原则规定,要求社会制度从原则上保证社会成员具有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保证利益性社会资源和责任性社会资源能够得到同等分配,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在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的支配下得到公正分配,并保证分配不公现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四个分配正义原则是按照先后顺序排列的,它们之间的逻辑秩序不能被打乱。“机会平等原则”是整个原则体系的逻辑起点,因为如果不能首先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机会,社会制度必然缺乏最基本的公正性,它们实现分配正义的大厦也是不可能矗立起来的。“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和“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是整个分配正义原则体系的核心内容。前者不仅明确规定了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所涉及的社会资源分配的主要内容——利益和责任,而且对利益和责任分配所应达到的价值目标作出了规定——要求它们在社会成员中间实现同等分配;后者则规定了社会资源达到公正分配必不可少的合理标准和程序。“纠正不公原则”是作为前三个原则的补充性原则被提出的。

    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分配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支配社会资源分配的社会制度在设计和安排上也应该充分反映这一事实。上述四个分配正义原则要求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涵盖社会资源分配的每一个环节,因而能够保证社会资源在公正社会制度的框架内得到公正合理的分配。现实中的有些社会制度之所以是不公正的,要么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是基于上述四个分配正义原则制定的,要么是因为它们没有全面遵循这些分配正义原则。如果一种社会制度仅仅基于“机会平等原则”得以制定,它既没有对分配的内容、标准、程序等作出合理的制度规定,也没有对如何纠正可能出现的分配不公现象作出合理的制度规定,则它强调的机会平等必然是空洞的、虚假的。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参与某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机会、内容等作出了合理的制度规定,但没有就这种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标准和程序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则这种社会资源的分配必定会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正义而变得不公正。一种社会制度要成为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并发挥实现分配正义的强大功能,它必须在设计和安排上同时遵循或体现上述四个分配正义原则。

    第三节 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意义

    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不仅表现在它实现分配正义的强大功能及其蕴含的分配正义原则的事实中,而且表现在它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意义中。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得到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具有实现分配正义的强大功能,能够对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这种积极影响反映的就是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意义,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助于把个人追求分配正义的个体意向性整合成集体意向性。

    “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是指人类具有集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它是人类集体行为的动机来源。与集体意向性相对而言的是“个体意向性”(singular intentionality),它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类具有个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个人行为在很多时候是受个体意向性驱动的结果。“集体意向性”不能被“个体意向性”取代,因为“它包含一种合作做事(共同追求、共同相信某种东西等)的感觉,并且个人的个体意向性来源于他们分享的集体意向性”。[132]个体意向性往往必须在集体意向性的支配下发挥作用,因为集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对个人的个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有着强有力的支配作用。“理解集体意向性是理解社会事实的关键所在。”[133]一个社会的集体意向性主要是通过它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来体现的。

    “大多数人类矛盾的解决需要依赖集体意向性的干预。”[134]人类矛盾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个人基于其个体意向性提出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很容易形成张力。这种张力是人与人之间产生分配矛盾的根源所在。个人道德修养在缓解因个体意向性差异导致的人类分配矛盾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它不能彻底化解这种矛盾,因为个人道德修养具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要解决人类分配矛盾,不仅需要诉诸个人道德修养,而且需要诉诸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

    要考察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应该重点考察该社会致力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即考察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在该社会得到发挥的情况。如果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很好,这不仅说明该社会具有追求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而且说明这种集体意向性通过该社会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如果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比较差,这说明该社会追求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并不强烈,它追求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也没有很好地通过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体现出来。在一个分配正义状况差的社会里,追求分配正义的呼声往往主要作为个体意向性的内容存在,它并没有或至少没有完全变成通过社会制度体现的集体意向性。这种情况的现实表现可能是,广大社会民众要求实现分配正义的呼声很高,但分配正义并没有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得到很好的实现。

    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主要取决于它实现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即它借助于社会制度保障和增进分配正义的集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是一个社会实现分配正义之集体意向性的主要载体。要实现分配正义,一个社会必须把分散在个体意向性中的分配正义诉求整合成集体意向性,并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很好地反映这种集体意向性。借助于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利于一个社会把个人追求分配正义的个体意向性整合成集体意向性,从而使该社会形成一种能够保障和增进分配正义的精神合力。一个社会一旦形成实现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它的集体信念、集体欲望和集体意愿就能够在保障和增进分配正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在该社会形成追求分配正义的主流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而且能够为该社会实现分配正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助于一个社会形成审视分配正义问题的社会视角。

    每一个社会都充满分配正义问题。一个人参与了某种选举活动,也在亲自投票过程中展示了自己的选举权,但由于政府宣传不够,他通常是在并不深入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盲目地投出了自己的选票,因此,他可能会质疑这种选举制度的公正性。一个人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得到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但由于他的家庭存在特殊经济困难,他可能认为单位给他提供的工资太少,并把“按劳分配”视为一种不公正的分配制度。一个人是环境保护主义者,他也时刻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着自然环境,但在他身边发生的破坏环境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他可能对其他人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感到义愤填膺,如此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发生在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问题。人类几乎时时刻刻都生活在这样的问题之中。这些问题之所以能够激起人们对选举制度的怀疑、对按劳分配制度的不满和对破坏环境行为的义愤,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用自己的视角审视它们。

    不可否认,人类审视分配正义问题的视角在很多时候是一种个人视角。个人视角并不一定是错误的,但它因为容易受到个人欲望、兴趣、爱好等主观因素的干扰而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片面性、狭隘性和局限性。如果一个人用纯粹的个人视角来审视分配正义问题,他往往很难看到问题的实质。通常的情况是,他的个人欲望、兴趣、爱好等主观因素会遮蔽他的眼睛,“分配正义”在他的眼里往往也会因此而变成一个被扭曲的意象。这就是现实社会常常会出现这样一些荒谬现象的原因:有些人把无限占有物质财富视为分配正义,有些人把以权谋私视为分配正义,有些人把剥削他人视为分配正义,有些人把损人利己视为分配正义,有些人因为自己的利益需要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就否定整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

    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事实启示我们:除了个人视角之外,人类还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审视分配正义问题。如果一个人能够从社会的角度来审视分配正义问题,他不仅能够体察他自己追求分配正义的个体意向性,而且能够洞察他人追求分配正义的个体意向性以及整个社会追求分配正义的集体意向性。分配正义问题说到底是人类如何看待分配利益的问题。合理的个人视角能够使个人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尊重、关心和维护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分配利益,不合理的个人视角则往往使个人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表现出利己主义倾向,甚至极端的利己主义倾向。那么,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必须依靠社会制度加以规制。社会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发挥其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引导个人从社会的角度审视分配正义问题,从而使他们在追求分配正义的过程中能够对他人和社会集体的分配利益给予应有的尊重、关心和维护。

    分配正义问题说到底是人类如何看待分配利益的问题。人类审视分配正义问题的个人视角既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人类不能仅仅从个人视角来看待分配正义问题。社会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其自身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引导作为人类个体存在的个人普遍从社会的角度审视分配正义问题,从而使他们在追求分配正义的过程中能够对他人和社会集体的分配利益给予必要的尊重、关心和维护。

    第三,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助于一个社会树立平等主义分配正义观。

    社会制度对分配正义的追求不以让某个或少数社会成员从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获得特殊利益为目的,而是以让所有社会成员从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中平等地受益为目的,因此,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实现的分配正义是以“平等”为内在伦理精神的,或者说,社会制度旨在实现的分配正义是以追求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为核心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的。在支配社会资源分配时,社会制度不会褊袒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不正当分配利益,也不会侵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分配利益。它追求的是一种平等意义上的分配正义。

    平等是一个说明人际关系的特别概念。平等是人的一种生存状态,但它主要反映个人处于人际关系之中的生存状态。平等可以指人格上的平等。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指所有人在人之为人的身份和地位上是平等的。人格平等的关键在于尊严平等。人之为人的尊严不仅意味着人与其他动物具有根本性区别,而且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不应该是一种压迫和被压迫、剥削和被剥削、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不平等社会,是因为奴隶主和奴隶、封建地主与农民、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是一种压迫和被压迫、剥削和被剥削、奴役和被奴役的不平等关系。平等也可以指政治上的平等。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其要义在于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平等分配。平等还可以是指经济上的平等。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其要义在于经济利益或物质财富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平等分配。因此,恩格斯说: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是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35]

    “平等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136]人类曾经经历过漫长的不平等社会,但人类也一直在追求平等。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指出:“正义被广泛地认为是某种形式的平等……正义涉及如何把物品分配给人们的问题——平等的人有权分配到平等的东西。”[137]“平等”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分配正义,也是人类一直关注的一个话题。在政治学、法学和哲学话语系统中,“平等”是一个常见的术语。在人们的日常话语中,“平等”更是一个司空见惯的词语。人类之所以对“平等”孜孜以求,是因为它的反面“不平等”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痛苦。“不平等”是人类普遍不喜欢的一种生存状态。

    社会制度实现的分配正义以追求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为核心价值取向和价值导向,它要求一个社会设计和安排的各种社会制度都能够使社会成员的命运不受经济背景差异、性别差异、种族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从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中平等地受益。当代美国哲学家德沃金认为,社会制度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应该体现“平等的关切”。他倡导“重要性平等原则”:“以平等的关切对待处在某种境况下的一些群体。一个统治着其公民并要求他们忠诚和守法的政治社会,必须对其全体公民一视同仁,每个公民都必须投票,它的官员也必须在制定法律、确定施政方针时牢记那项责任。”[138]

    平等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并且是一种可以借助于社会制度加以分配的社会资源。在很多语境下,我们渴望平等,但支配我们的社会制度将我们置于“不平等”的桎梏之中。我们不能说奴隶社会的奴隶都不要求平等,但不平等的奴隶制度却将其置于被奴役的地位。我们也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能够享受的平等完全是他们自己主观追求的结果,因为如果社会主义制度不赋予人民当家做主的机会,平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来说必定是一种非常稀缺的社会资源。平等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配正义问题。平等的实现需要个人努力争取,更需要社会予以制度上的保障。

    借助于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利于在一个社会形成平等主义分配正义观。这种分配正义观要求一个社会设计和安排的各种社会制度能够使社会成员的命运不受经济背景差异、性别差异、种族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从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中平等地受益。正如当代美国哲学家德沃金所说,社会制度实现的分配正义应该体现“平等的关切”。他倡导“重要性平等原则”,要求“人们以平等的关切对待处在某种境况下的一些群体。一个统治着其公民并要求他们忠诚和守法的政治社会,必须对其全体公民一视同仁,每个公民都必须投票,它的官员也必须在制定法律、确定施政方针时牢记那项责任”。[139]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促使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幸福、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在所有社会成员中间实现平等分配是平等主义分配正义观的精义所在。

    第四,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助于一个社会更有效地保护伸张分配正义的行为和惩罚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

    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的好坏既取决于该社会对伸张分配正义的行为给予制度保护的程度,也取决于它对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进行制度惩罚的程度。对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给予制度惩罚即通过强制性的制度惩罚使破坏分配正义的人为他们的破坏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破坏分配正义的人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但这种代价有轻重之分。较轻的代价来自道德谴责,较重的代价出自制度惩罚。道德谴责通过震慑个人良知发挥作用,但它仅仅能够对那些有道德修养的个人发挥作用。如果一个人丧失了道德良知,则道德谴责的震慑作用是微乎其微的。道德谴责的软弱性源于“道德”这一社会规范的非强制性特征。由于道德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一个人做什么,个人突破道德防线的事情就很容易出现,道德谴责对个人行为的制约作用也有局限性。

    “制度运行的关键在于犯规确有成本,并且惩罚也有轻重之分。”[140]与道德谴责相比较,制度惩罚不仅具有更强的威慑力,而且具有更显著的效果。制度惩罚在人类分配活动领域的威慑力和效果在于,它可以借助于强制性的制度规定迫使那些破坏分配正义的人为他们的破坏行为付出应有的政治代价、经济代价等。这些代价比道德谴责造成的代价更实在——因为它们会迫使破坏分配正义的人牺牲其实际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制度惩罚也更具有惩戒性——因为它们能够迫使那些破坏分配正义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

    一个社会要有效制止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需要发挥道德谴责的作用,更需要发挥制度惩罚的作用。许多分配正义问题之所以在一些社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不是因为人们对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进行的道德谴责不够,而是因为社会没有对那样的行为给予足够的制度惩罚。在当今中国,那些依靠加工、贩卖或使用“地沟油”牟取暴利的人几乎时刻都遭到来自社会各界的道德谴责,但他们的非法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他们之所以敢于通过危害人们健康的方式牟取暴利,是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人之为人的道德良知,道德谴责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他们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由于地沟油的加工、贩卖或使用能够给他们带来暴利,加上他们加工、贩卖或使用地沟油的行为通常难以受到严厉的制度惩罚,他们常常会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双重防线。有效解决中国地沟油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诉诸强有力的制度惩罚,即应该使那些置人们身体健康于不顾的地沟油加工者、营销者等受到严厉的制度惩罚,要达到使他们对地沟油“望而却步”的效果。

    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物质财富、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的分配往往都超出了道德调控的范围。如果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遭到了非法侵害、政治权力遭到了领导干部的滥用、物质财富分配出现了贫富悬殊或发展机会的平等性遭到了“暗箱操作”的破坏,这些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更多的是应该诉诸强有力的制度惩罚。虽然制度惩罚也有轻重之分,但是它的威慑力和有效性是道德谴责不能相提并论的。在道德谴责不足以阻止或抑制个人破坏分配正义的行为时,制度惩罚的出场是必要的,也是最有效的。

    第五,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有助于一个社会更好地同时维护和增进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配利益。

    在任何一个社会,人都可以区分为两种: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是指那些因为个人智力、毅力、体力、家庭背景等条件比较好而在社会生活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或有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由于个人条件、家庭条件等比较好,这种人往往更容易在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获得较大的成功。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因为个人智力、毅力、体力、家庭背景等条件比较差而在社会生活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或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由于个人条件、家庭条件等比较差,这种人不容易在社会生活竞争中获得成功。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人们愿意或不愿意把人划分为这样两个不同的群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区分总是实际存在的。

    苏格拉底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各想各的事,各有各的个人小算盘,全然不顾国家乃至国内同胞的死活,那么,这个国家很可能就会处于无序状态,也就牵不起团结的纽带了。”[141]如何协调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分配利益关系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分配正义问题。无论一个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怎样形成的,他们占有社会资源的能力差异往往是客观存在的,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量上的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占有社会资源的差距应该越大越好。一个社会进步或发展到什么水平,这并不取决于该社会中的强势群体,而是取决于它的弱势群体。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如果弱势群体既无法得到强者的帮助,也无法得到社会制度的保护,那么,它一定不是一个公正社会。一个公正社会应该保护强势群体的分配利益,更应该增进弱势群体的分配利益。它应该保护和增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分配利益。

    要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最有效的途径是诉诸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个人可以通过做慈善为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做出贡献,但这种贡献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做慈善的能力,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意参与慈善事业。社会制度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从而使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在占有社会资源方面形成的差距最小化。具体地说,社会制度可以通过强制性的制度规定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从而使弱势群体在占有社会资源方面的不利地位得到改善。

    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事实对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有利的。在人类社会中,最需要得到社会制度保护的是弱势群体。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平等意义上的分配正义,这意味着社会强势群体在社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会受到社会制度的限制,同时意味着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能够借助于社会制度的保护得到改善。

    注重增进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分配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两个方面: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二是强调共同富裕。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两极分化,虽然它“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但是它的最终目的是要“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142]邓小平同志不仅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共产主义”[143],而且把“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根本性标志。他的“共同富裕”思想要求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注重增进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分配利益。

    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追求物质财富公正分配的核心价值观念。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因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达到共同富裕,关键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44]追求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致力于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实现分配正义的首要价值目标。只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保证物质财富在社会成员中间的分配是公正的,也才能为政治权利、幸福、发展机会等其他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和价值基础。

    第四节 小结

    孔子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145]这是指,在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上,处于社会状态中的人最担心的不是他们在分配过程中得到了多少份额,而是分配不均的问题;他们最担心的不是贫困,而是因为分配不均所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孔子的观点意味深长。其实,在所有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人们最关心的总是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因而,如何实现分配正义是人类社会不能不重视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实现分配正义的制度性价值维度总是与个人道德修养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相比较而言的。由于个人道德修养并不能独立承担实现分配正义的任务,人类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分配正义就显得十分必要,但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取决于一个前提条件,即它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只有公正社会制度才能真正保证分配正义的实现。

    我国具有强调德治的伦理思想传统,这一方面有利于突出个人道德修养的社会管理功能,但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不被足够重视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这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各界重视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但由于强调德治的伦理思想根深蒂固,当代中国人至今还没有形成重视、尊重、服从和维护社会制度的普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这一现实在我国分配领域的主要表现是,人们仍然更多地依赖个人道德修养来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社会制度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有效性仍然遭到不应有的严重忽略。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当今中国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更需要每一个社会公民形成和强化重视、尊重、服从和维护社会制度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当今中国应该重视和着力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偏低等分配正义问题。虽然这些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个人道德修养,但是它们更多地属于社会制度规范的范围。如何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如何缓解贫富悬殊日益严重的趋势,如何限制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如何保证社会成员拥有均等的发展机会,如何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等等,这些都是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修养可以得到解决的问题。只有更多地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它们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研究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为我们在当今中国推进社会制度建设提供的启示包括如下几方面:

    首先,社会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必须确保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制度的根本所在。人类需要借助于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但他们必须首先确保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公正合理的。

    其次,社会制度建设必须依据一定的分配正义原则来进行。分配正义原则是社会制度确立其内在公正性的原则依据,也是社会制度实现分配正义的原则依据。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该体现机会平等原则,以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机会;应该体现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以保证利益性社会资源和责任性社会资源能够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应该体现分配标准和程序合理原则,以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在合理分配标准和程序的统一支配下得到公正分配;应该体现纠正不公原则,以保证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分配不公现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再次,社会制度建设只能以追求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为价值目标。社会制度不遵循“差别原则”,即它们仅仅在“平等”的层面上关注、尊重和维护社会成员的分配正义诉求和分配利益,不会因为个人的特殊分配利益需要而给予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特殊的“照顾”。在社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目前,我国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因此,我国进行社会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之能够为我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享有分配正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关键是必须确保各种具体社会制度改革自始至终以实现分配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即以保障和促进利益性社会资源和责任性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为最高价值目标。只有以实现分配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能越来越充分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它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优势也才能越来越充分地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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