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分配正义观念对人类分配活动的伦理支配作用
人类分配活动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能够使人类“实际地”获得参与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资源,更重要的还在于它的过程、结果等能够体现或反映人类的价值观念。人类总是带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参与分配活动。这种价值观念就是人类对其分配活动进行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而形成的分配价值观念。讲究实用、崇尚仁爱、追求正义等都是人类的分配价值观念,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追求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了“分配正义”这一概念,认为它指荣誉、物质财富或任何东西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是平等的。[48]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
作为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分配正义”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对其分配活动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如果说人类分配活动具有道德合理性,那么它的道德合理性基础主要是由“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赋予的。“分配正义”的在场为人类分配活动设置了一个价值边界——它要求所有人类分配活动都只能在道德合理性范围内展开。或者说,它为人类分配活动提供了一种伦理价值保证,并告诉人类只有公正的分配才是合乎道德要求的分配。“分配正义”与人类分配活动的相关性就在于:它作为一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价值观念进入人类分配生活领域,支配着人类分配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使人类分配活动时刻被置于它的伦理审查之下,并最终开出证明人类分配活动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证明书”。
马克思主义哲学十分重视思想、观念和理论的实践引导功能,并强调思想、观念和理论的真理性只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最有效的检验。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在于强调思想、观念和理论的有用性,倡导“有用即真理”的真理观:“真观念直接引导我们到达有用的可感知的境界,又引导我们进入有用的语言和概念的地方,它们引导我们走向一贯性、稳定性和人们往来的交际。”[49]一种思想、观念或理论一旦成为真理,它就会转化成一种不容忽视的信念力量,并对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产生深刻影响。
与人类拥有的民主、自由、幸福等其他价值观念一样,“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能够成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念力量。具体地说,它可以通过成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方式对人类分配活动发挥举足轻重的伦理导向作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一点的认识最深刻,也最富有启发意义。他们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分配正义的信念力量:一方面,他们把“分配正义”视为一个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认为它是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的所有人类社会形态都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例如,他们认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不平等的社会,因为“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50];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不平等的社会,因为“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建立了自由竞争、自由迁徙、商品所有者平等的王国,以及其他一切资产阶级的美妙东西”[51],但资产阶级统治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是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彻底消除的。另一方面,他们坚信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能够得到不断改善,直到最后达到理想状态。在他们看来,分配正义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尤其是与具体的经济基础紧密相关的领域,因此,它是一个社会系统问题。他们尤其注重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不平等,致力于论证用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推动人类最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原则进行了科学构想。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配正义理论里,“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是一种强大的信念力量,它能够引导人类为弘扬分配正义作出不懈的努力。
现实社会常常会出现分配正义信念不足的问题,其表现是人们容易陷入怀疑,甚至否定分配正义之现实性的困境。这种困境既可能与现实中的分配正义状况无法令人满意的事实有关,也可能与已有的分配正义思想、观念和理论不能成为推动人们正确认识分配正义问题和追求分配正义之信念力量的事实有关。正确的分配正义理论应该用正确的分配正义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地看待分配现实中的不公正现象和洞察分配正义的现实性,因为只有这样的分配正义观念才能推动人们树立合理的分配正义信念。笔者认为,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在总体上正变得越来越好。政治权利、发展机会、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或价值在很多现实语境中的分配是不公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没有分配正义。总体来看,人类社会正朝着越来越平等、越来越公正、越来越公平的方向发展。我们之所以坚信封建社会优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优于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优于资本主义社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相信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分配正义得到越来越好的张扬或实现的过程。“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指引人类不断追求和实现分配正义的一种强大信念力量。
第二节 分配正义德性对人类分配矛盾的伦理化解作用
“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共同体。”[52]处于“分配共同体”的人类能够享受人与人之间在分配生活领域相互依赖、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带来的福祉,但也不得不经常性地面对人与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分配矛盾。
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既是表达分配利益诉求的两种主体,也是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主体。个人以社会个体成员的身份提出分配正义诉求,社会则代表所有社会成员提出分配正义诉求。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人的需要、欲望、偏好、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具有私人性、主观性和特殊性,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通常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考虑,往往具有公共性、客观性和普遍性。由于人在本质上总是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常常会同时出现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世界里,并要求人们在它们之间进行必要的选择。如果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完全吻合,那么人们的选择就比较容易,但如果它们不是吻合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那么人们的选择就会困难重重。例如,一个人可能要求物质财富的分配有利于满足他本人的现实需要,因为他认为分配正义应该体现差别原则(他目前正处于严重经济困难之中),而他所生活的社会则要求物质财富必须在所有社会成员中间实现公平分配,因为该社会强调分配正义应该体现普遍公正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就会听到两个呼唤分配正义的声音:一个声音是他自己的,另一个声音则是社会的。他应该服从哪个声音的召唤?这显然是一种艰难的抉择:服从个人的分配正义要求,他的做法可能遭到社会的质疑,甚至否定;服从社会的分配正义要求,则意味着他不得不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类似的情况常见于人类社会,它说明分配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也不是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
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既可能是吻合的,也可能不是吻合的。如果两者是吻合的,这说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和社会对分配正义的追求是一致的;如果两者不是吻合的,这说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期待与社会对分配正义的期待不一致,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在现实社会中,这两种分配正义诉求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个人以各种方式侵害社会追求的普遍公正和社会以普遍公正之名侵害个人正当利益的事情均时有发生。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处于相互冲突状态的时候就是人类分配矛盾出现的时候。人类分配矛盾表面上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利益矛盾,实质上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矛盾。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分配矛盾不仅表现为一种社会矛盾,而且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分配正义问题。
作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人类分配矛盾是由三个因素综合作用引起的:一是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社会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它们并不能充分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资源需要。在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面前,如何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不得不时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如果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不能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分配矛盾就在所难免。二是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争夺资源的竞争。个人能否用良好的道德修养尤其是能否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正确对待分配中的资源竞争,这不仅会直接影响个人对分配的过程、结果等所作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而且会对整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产生深刻的影响。恶性的社会资源竞争很容易导致人类分配矛盾。三是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当个人道德修养不足以有效协调人类分配矛盾的时候,社会制度的出场就变得非常必要。在协调人类分配矛盾方面,个人的影响是个体的、私人的和主观的,社会制度的影响是社会的、公共的和客观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很容易成为人类分配矛盾的诱因,因为它们不可能使社会资源在所有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在这三个因素中,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只会影响资源分配的内容和数量,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能够决定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是后两个因素,即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也就是说,作为分配正义问题的人类分配矛盾主要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有关。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借助于“社会契约论”强调,人类只有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才能真正拥有仅仅属于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福祉,其寓意是:社会就像一块现成的蛋糕,进入社会状态的所有人都会有可口的蛋糕吃。然而,实际的情况是:进入社会状态的人类迄今为止还无法公平地享有用社会价值或社会资源做成的社会蛋糕,有些人得到的蛋糕份额甚至无法满足其谋生的基本需要。在资本主义社会,不断扩大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甚至“引起生产过剩,并且是产生贫困的极重要的原因”。[53]显然,“社会”这块蛋糕的完成并不意味着蛋糕本身必然能够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的分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无法保证社会价值的公正分配。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克服了其他社会形态的诸多缺陷,但它也无法保证社会资源能够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公正分配。列宁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能够消除“人剥削人”的现象,但“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因为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而且“按劳动”(而不是按需要)分配消费品也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54]人类社会之所以至今还没有进入一个分配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理想社会,这与社会资源总是处于相对稀缺状态的事实有关,更与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没有达到完善程度的事实有关。
个人的道德修养有良好和恶劣之分,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则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别。对人类分配生活来说,关键在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能否分别催生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如果个人是在“分配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观念的引导下来修炼其道德修养,那么他就能具有一种个人性的分配正义德性。如果社会制度是在“分配正义”这一核心价值观念的引导下得到设计和安排,那么它就能具有一种社会性的分配正义德性。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个人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是合理的,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社会(制度)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也往往是可以被个人普遍接受的。既然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也不是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那么它的实现就只能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并驾齐驱的途径。或者说,实现分配正义的根本伦理途径只能是同时张扬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
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诉诸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其要求是:个人应该充分张扬其道德理性,形成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展现其追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品质。个人的道德理性是一种私人(或个人)理性,它说明个人有能力对基于其主观兴趣、偏好等基础上的个人利益需要作出合乎道德要求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个人的道德理性也是一种公共(或社会)理性(public reason)[55],它说明个人具有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社会合作原则和社会制度的理智能力——这种理智能力有时在个人身上甚至表现为一种自愿牺牲自我利益的道德认识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选择能力。合理的个人分配正义观念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张扬其道德理性的过程中对分配的正义性形成的一种道德价值观念,它是一种能够被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或能够在所有社会成员中间普遍化的道德价值观念,其具体表现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不仅接受并相信其他人也接受关于分配正义的普遍原则,而且愿意并相信其他人也愿意把那些普遍原则作为其追求分配正义的共同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来对待。罗尔斯干脆将个人的合理分配正义观念称为公共正义观念(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并将其视为公正社会(良序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一个社会不仅致力于增进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得到了一种公共正义观念的有效管理,那么它就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56]具有合理分配正义观念的个人能够形成合理的分配正义感。它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拥有合理分配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对分配的正义性所表现的一种道德心理敏感性,是一种可以被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或能够在所有社会成员中普遍化的正义感。拥有合理分配正义感的个人能够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敏感地充分认识、尊重和维护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需要。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具有合理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的社会成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在个人道德理性的引导下合理地追求个人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也只有他们才能够充分认识到实现自由、民主、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价值的公正分配以及倡导社会合作、互利互惠、社会和谐等形式的价值取向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同等重要性。
分配正义的实现也需要诉诸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其要求是:一个社会对分配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应该是合理的,其合理性在于社会制度能够体现普遍公平性或普遍公正性。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人类对其自身的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所做的一种体制设计和制度化规范限定,是人类生存方式的社会性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得到集中体现的一种方式,是人类在社会状态下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现实背景和条件,是能够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种规范性力量。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或主要社会制度是指“借助于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如何对基于社会合作基础上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支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社会制度;二是支配基于社会合作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的社会制度。前者构成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后者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57]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主要涉及如何保证社会发展成果、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能够借助于合理社会制度的规范性力量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正分配的问题。如果说一种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合理的,这主要是指它具有“一视同仁”的普遍公平性。这种普遍公平性不仅使社会制度能够为所有社会成员公正地享受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价值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而且能够使社会制度建立在坚实的道德合理性基础之上。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主要在于它通过普遍公平性或普遍公正性体现出来的道德合理性。
我们之所以能够同时张扬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因为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既有区别,也有相通之处。一方面,它们是两种性质不同和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分配正义德性。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是个人道德理性充分发挥作用的产物,它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合理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表现出来的。相比较而言,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社会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得到充分张扬的结果,它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的普遍公正性。另一方面,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必定存在某种相通性。这主要是指,分配正义是个人和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为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对话、相互包容、相互贯通、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留下了广阔的可能性空间。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同时得到张扬的产物。
需要指出的是,绝大多数当代西方哲学家倾向于把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片面地归结为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导致这种片面性的是罗尔斯。罗尔斯曾经说过:“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58]这句名言强调了社会制度在催生和促进分配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它是罗尔斯本人建构其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其他当代西方哲学家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一个重要思想背景。受罗尔斯的影响,绝大多数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当代西方哲学家倾向于片面强调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对分配正义的增进作用。事实上,由于过分强调分配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德性的内涵和作用,罗尔斯严重忽略了分配正义作为一种个人德性的可能性。由于把分配正义片面地归结为一种社会制度德性,他很少关注和研究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更不用说系统研究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和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缺乏必要的揭示和分析,因而它不可能为人类分配矛盾的化解提供完整的伦理路径。绝大多数当代西方哲学家盲目追随罗尔斯,其分配正义理论往往也具有相同的缺陷。
人类分配矛盾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它既涉及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否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也涉及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否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方面,只有基于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形成的个人分配正义德性才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个人不仅具有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而且能够把自觉协调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当成一种个人德性或美德来加以重视。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是个人分配正义德性的源泉。单从物质财富的分配来说,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往往是占有富余或较多财富的人凭借其良好道德修养与财富不足或较少的人分享其财富而张扬的一种个人美德。另一方面,只有基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形成的社会分配正义德性才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它们能够体现一种普遍公平性。具体地说,只有那些合乎分配正义要求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才能充分反映受其支配的所有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的普遍期待和需要,并保证他们能够平等地分享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是分配正义得到张扬的两个必要条件。拥有分配正义德性的个人对分配正义的特殊要求不会(或至少不容易)与社会制度对分配正义的普遍性要求相冲突,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社会(制度)也不会(或至少不容易)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特殊性要求相冲突。分配正义是个人和社会(制度)共享的一种德性。推动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并驾齐驱是人类分配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根本伦理途径。
第三节 分配正义原则对人类分配理想的伦理引导作用
人类分配矛盾的出现主要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以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有关,因此,笔者主张把化解人类分配矛盾的希望寄托在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并驾齐驱的伦理路径上。也就是说,如果“分配正义”这一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够同时内化为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人类分配矛盾的化解就展现了可能的伦理空间。问题是,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并不会自发地“并驾齐驱”。原因很简单。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不仅是两种不同的德性,而且都可能是不完善的德性;如果没有一种强大的力量来引导和整合它们,它们的张扬并不一定会沿着并行不悖的轨道展开。人类社会之所以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分配矛盾,其根源就在于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通常难以同时得到很好地张扬。
那么,何种力量能够有效引导和整合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呢?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力量不可能单独由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或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来充当——因为它们都不能对对方发挥绝对有效的支配作用,但它不仅必须依靠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来形成——因为它必须兼有它们的内涵和特征,而且必须能够凌驾于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之上,即它必须能够“居高临下”的同时支配它们。哲学家一般认为,这种力量只能是能够同时被个人和社会采纳的分配正义原则。当代美国哲学家大卫·米勒就曾经指出:“一种成功的正义理论应该说服人们用正义原则来规范他们对正义所形成的直觉,并促进这一希望的实现。”[59]另一位当代美国哲学家杰弗利·雷曼甚至干脆把分配正义归结为一系列分配正义原则:“正义是一套原则,它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合理行为规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使他们免受相互奴役的威胁。”[60]
能够引导和整合个人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分配正义德性的分配正义原则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规范性,即它必须是能够同时引导个人和社会追求分配正义的普遍法则。只有在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下,个人才可能具有真正的分配正义德性,也才可能在提出其特殊性分配正义诉求时兼顾社会对分配正义的普遍性诉求。也只有在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下,社会才可能具有真正的分配正义德性,也才可能在提出其普遍性分配正义诉求时尊重个人对分配正义的特殊性诉求。分配正义原则的价值主要在于它的普遍适用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规范性。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参与人类分配活动的时候可以信赖和依靠的共同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它是一把分配正义的尺子,用统一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规范着所有社会成员的分配行为。
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可以把“分配正义”作为人类分配活动的具体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确定下来,它是将人类分配理想目标化和标准化的必要步骤。如果我们仅仅把“分配正义”确定为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而不进一步用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来标识它,我们仍然不能将它变成人类普遍追求的分配理想。只有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才能在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的支配和引导下得到最好的张扬。普遍分配正义原则一旦被确立,它既可以通过个人道德修养的途径转化为个人的分配正义价值观念和分配正义感,并最终变成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也可以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转化为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具有分配正义德性的个人和社会能够在普遍分配正义原则的引导下尊重和兼顾彼此的分配正义诉求。当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达到吻合和协调的程度,人类追求的分配正义就容易变成一种现实性,一个分配正义社会也会在这种现实土壤里生长出来。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得到张扬和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得到张扬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更是推动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与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同时得到张扬以及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同时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
不过,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不可避免地会使分配正义具有形式特征。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能够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一种有效的伦理保证,但它并不是一种绝对有效的伦理保证,因为它毕竟只是分配正义得以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以此为切入点来理解分配正义,我们需要将分配正义区分为形式分配正义和实质分配正义。形式分配正义是指完全符合一定的普遍正义原则而体现出来的分配正义,它显示的是对分配正义进行形式主义原则建构的状况,其主要特征就在于它的原则性、形式性和理想性。形式分配正义即原则上的分配正义,它并不是普遍分配正义原则得到具体实现的状况,但它是实质分配正义得以产生的前提。实质分配正义即实际的或现实的分配正义,它是分配正义的实质表现或实际表现。形式分配正义通常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实质分配正义则是形式分配正义得到实际应用的具体表现或结果。由于分配正义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往往存在难以充分张扬的问题,形式分配正义和实质分配正义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分配正义是“海市蜃楼”,而是仅仅指:人类对分配正义的形式主义或理想主义追求往往难以完全变成现实;或者说,分配正义的实现情况总是与人类对分配正义的理想主义期待存在难以弥合的差距。
分配正义既有原则性、形式性和理想性的一面,也有实际性、实质性和现实性的一面。如何缩小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之间的差距是分配正义的题中之义,也是人类分配理想的核心内容。形式分配正义凸显分配正义的原则性、形式性和理想性,它说明人类具有对分配正义进行理想主义或形式主义设计和追求的普遍倾向;实质分配正义彰显分配正义的实际性、实质性和现实性,它说明人类也不得不直接面对分配正义被张扬的实际现实。在追求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人类总是处于原则性和实际性、形式性与实质性、理想性和现实性所构成的矛盾之中。人类追求分配正义理想的最终目的是要消除这种矛盾。具体地说,人类总是致力于缩小,甚至消除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之间的差距。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的问题,这要么说明该社会倡导的普遍分配正义原则有缺陷,要么说明该社会缺乏应用普遍分配正义原则的公民素质、社会制度等条件。一个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既应该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以将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整合成一种催生分配正义的合力,也应该不断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修养和不断优化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将普遍分配正义原则转化为现实。形式分配正义与实质分配正义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距,但人类总是希望实质分配正义最大限度地接近形式分配正义,直到它们达到完美的重合。这是人类分配理想的实质内容。
通过普遍分配正义原则表现出来的形式分配正义是人类分配理想的具体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它对人类的分配理想发挥着强有力的伦理引导作用。它不仅能够为人类分配活动提供具体的理想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而且能够引导人类用超越性的伦理眼光看待分配活动的现实尤其是分配活动中大量存在的非正义现象。毫无疑问,人类社会迄今为止还不是分配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理想社会,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人类一直在不懈地追求崇高的分配理想。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分配理想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实现,而是意味着人类的分配理想能够被具体化为个人和社会都能够接受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这种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是形式主义的,但它们与人类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作为“个人”和“社会”共享的伦理价值目标和伦理价值标准指引着人类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实践,使人类分配活动成为一种具有超越性伦理价值的活动。由于分配正义原则的在场和指引,人类既能够立足于分配活动的现实,又能够超越这种现实。他们处于分配正义的现实性和理想性之间。可以说,人类分配活动是人类向“分配正义”这一理想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不断攀越的活动。人类在这种攀越过程中展现着他们的伦理超越精神。
第四节 分配正义思想对自然资源分配的伦理协调作用
“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的东西,而且它也不可能只通过一个途径来建构。”[61]在西方哲学话语系统中,“分配正义”“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和“正义”这三个概念经常被当作可以相互替换的同义词来使用。特别是当人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分配正义”时,用“社会正义”或“正义”来指称“分配正义”的现象非常普遍。广义的分配正义要求一切社会资源的分配都是公正的,其外延和内涵涵盖了人类分配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自然资源的分配是不是也应该被纳入“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支配之下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能否对自然资源的分配进行伦理协调的问题。
自然资源的分配与众所周知的环境问题有关。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受到广泛关注的现实原因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日积月累的环境问题在20世纪中期终于演变成了一场威胁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环境危机。环境危机不是由自然原因导致的自然灾害,而是由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灾害或生态灾难。长久以来,人类一直倾向于将自然界视为一个免费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采取疯狂算计、盘剥和掠夺的态度和方式,其结果是导致了环境危机的爆发。环境危机是自然环境因为受到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而发生的灾难性恶变,它的爆发不仅仅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演变规律遭到根本性破坏,更重要的是它使人类本身最终成为自然生态系统发生灾难性变化的受害者。环境危机直接破坏的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内在平衡能力和规律,间接破坏的却是人类这一物种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环境危机是一种人为性危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在引起危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同等的,更不意味着所有人受到环境危机的危害是同等的。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发达国家的人较早选择“高消耗、高污染、高危害”的现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他们在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消耗的自然资源比发展中国家的人要多得多,因此,他们是导致环境危机的主要人群。环境危机给人类的警示是:大自然并不是一个免费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库,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问题从实质上来说是一个如何分配自然资源的问题;如果人类不能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对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一部分人对自然的疯狂算计、盘剥和掠夺会严重损害其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的环境利益;环境危机的爆发使人类在自然界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性遭到根本性破坏,更使“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向环境问题的延伸成为紧迫的时代需要。
“分配正义”能否向环境问题延伸的关键在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自然资源的分配是否可以被当作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来看待?不可否认,空气、阳光等少数自然资源对全体人类来说是完全免费使用的,因此,它们不存在如何公正分配的问题。然而,绝大多数自然资源需要经过分配才能被人类使用,而它们一旦进入分配过程就不再是自然资源,而是变成了社会资源。被国家占有的矿产资源、被城市居民使用的淡水资源、被人工种植的粮食、被伐木工人加工的木材等都是名副其实的社会资源。人类能够通过分配途径获得的绝大部分物质生活资源来源于自然界,但这样的资源与空气、阳光等纯粹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有着根本区别。它们不仅在经过人类的劳动之手以后会具有人为的使用价值,而且会在变成商品之后具有复杂的交换价值。自然资源一旦变成社会资源,它们的分配就应该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伦理支配下来进行。
“分配正义”向环境问题的延伸是以“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这一概念为载体的。20世纪8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运动演变成此起彼伏的环境正义运动。一些少数族群反对美国地方政府把他们的居住地当成有毒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倾倒场所或核武器试验基地,他们为此举行了游行、抗议等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环境政策、环境规划、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状况。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国际影响。1991年10月24—27日,来自加拿大、中美洲、马绍尔群岛和美国本土的上千名环境保护主义者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了“首届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高峰会议”,通过了举世瞩目的17条“环境正义原则”,从而为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掀起了一个高潮,并扩大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影响。例如,由于受到环境正义运动的影响,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协会就在它的环境政策里专门引入了“环境正义”这一概念,并对其作出了这样的界定:“环境正义建立在所有人都有权免受环境污染的危害并在洁净健康的环境中享受生活幸福的原则基础之上。环境正义要求在提出、制定和实施环境法规和环境政策以及分配环境利益的时候平等地保护所有人,并给予所有人平等的参与权。”[62]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协会对环境正义的界定主要涉及三个内容:(1)环境正义概念的提出与众所周知的环境危机有关;(2)环境正义的精义在于保护人们的环境利益;(3)环境正义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从这些内容来看,“环境正义”主要涉及如何保证环境利益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公正分配的问题。
美国环境伦理学家欧文·温茨曾经明确指出:“环境正义主要涉及分配正义理论,即涉及利益和负担在利益稀缺(相对于人的要求和需要)而负担有余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分配的理论。”[63]温茨旗帜鲜明地将环境正义归结为一种分配正义,认为环境正义产生的条件与作为一种社会正义的分配正义产生的条件是相同的,即环境正义的产生也需要同时依靠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主要是环境道德责任感)[64]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必须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环境义务)。[65]另一位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克丽斯丁·莎雷妲-弗雷希特也明确说:分配正义对研究环境正义至关重要,因为它要求对人类社会的科技和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公平的或平等的分配。它意指财富、机会、教育、垃圾处理、肮脏空气等利益和负担都应该得到合乎道德要求的适当分配。因此,“要解决环境正义问题,有必要改善分配正义原则和实践——关于社会利益和负担平等分配的原则和实践”。[66]这两位美国学者都把“环境正义”与“分配正义”看成两个具有内在相关性和相通性的概念。
“环境正义”只不过是“分配正义”这一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向环境问题延伸的产物。在20世纪中期以前,人类社会只有一种道德观,即人际道德观。这种道德观仅仅关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问题,它所倡导的道德也仅仅是“人际道德”。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环境危机的爆发驱使当代人类重新认识和判断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重要成果之一是人类长期坚持的“人际道德”进一步延伸到了非自然的存在物,从而催生了“环境道德”或“生态道德”。“环境道德”并不是一种与“人际道德”截然不同的道德,它只不过是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际道德关怀和人际道德价值观念进一步延伸到了非人的自然存在物身上。“分配正义”与“环境正义”的关系可以在“人际道德”和“环境道德”的关系框架内得到理解,它们之间也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具体地说,“分配正义”曾经仅仅是一种人际道德价值观念,“环境正义”则是“分配正义”这一人际道德价值观念向环境问题拓展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来看,“环境正义”和“分配正义”在内涵上是高度一致的。
“环境正义”和“分配正义”在内涵上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分配正义”到“环境正义”的拓展没有意义。人类的道德关怀从人际关系进一步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不仅催生了“环境道德”这一概念,更重要的是它带来了人类道德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化。在人际道德一统天下的时代,人类仅仅致力于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稳固的道德关系,其直接后果是导致非人的自然存在物被排斥在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人类算计、盘剥和掠夺自然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大行其道,自然环境在人类的道德盲区内被破坏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环境危机则因此而成为当代人类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全球性难题。从“分配正义”到“环境正义”的延伸是“人际道德”向“环境道德”拓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这不仅说明当代人类已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人类道德理性的审查范围之内,而且说明当代人类已经将自然资源的分配置于分配正义的天平上来加以衡量。
人类社会不可能脱离自然界而“独善其身”,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只能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得到延续。笔者认为,弘扬环境正义;即用人类的分配正义价值观念协调自然资源的分配具有不容忽视的伦理意义:首先,它意味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都应该受到“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检验。人类之所以长久以来一直对大自然采取疯狂算计、盘剥和掠夺的态度,其根源在于他们并没有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规约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在“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不在场的情况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很容易演变为一场人与人之间相互侵害环境利益的闹剧。弘扬环境正义就是要将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全部置于分配正义的天平上来加以衡量,以保证它们不仅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而且有利于推动人类尊重和维护彼此的环境利益。其次,它意味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应该得到合理的分配。环境正义肯定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人类相应地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要求实现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公正分配是环境正义的题中之义。再次,它意味着人类应该在“环境正义”这一分配正义价值观念的引导下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当代人类普遍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观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环境正义观,也是一种分配正义观。它的核心内容是代内环境正义(同代人之间不应该以污染、破坏自然环境或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方式相互侵害环境利益)和代际环境正义(当代人不应该以污染、破坏自然环境或过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侵害后代人的环境利益)。最后,它意味着实现自然资源的公正分配需要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安排并驾齐驱的伦理途径。既然环境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分配正义,那么个人的环境正义诉求和社会的环境正义诉求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种张力,化解这种张力的根本伦理途径只能是同时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安排的路径,开辟这一路径的具体方法也只能是确立普遍有效的环境正义原则。总之,弘扬环境正义即在环境问题上弘扬分配正义,即在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上让“分配正义”这一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发挥必要的伦理协调作用。
第五节 小结
人类建构“分配正义”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给其自身的分配活动设置一个明确的价值边界;或者说,是为了使其自身的分配活动具有一种坚实的道德合理性基础。“分配正义”可以以分配正义价值观念、分配正义德性、分配正义原则、环境正义等具体形式在场,从而为人类分配活动提供一种道德合理性保证。人类分配活动是一种富有伦理意义的活动,但它的伦理意义主要是由“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赋予的。
探讨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就是分析“分配正义”作为一个伦理概念的存在价值。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表达了四个观点:(1)分配正义是支配和引导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它能够从根本上决定人类分配活动的伦理价值或道德合理性;(2)人类分配矛盾实质上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矛盾,化解人类分配矛盾的根本伦理途径只能是同时张扬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3)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不仅能够有效引导和整合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而且能够展现人类分配理想的实质和超越性伦理价值;(4)自然资源的分配也应该被纳入“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支配之下,因为被当代人类用于应对环境危机的“环境正义”概念只不过是“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对自然资源的分配进行伦理协调的产物。
研究分配正义的价值维度给我们的启示是:理解“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把握三种关系、两种建设和一种理想。
“三种关系”指分配正义与人类分配活动之间的关系、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关系。深入把握分配正义与人类分配活动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对人类分配活动的决定性伦理支配作用,而且能够使我们看到“分配正义”作为一种信念力量的强大。深入把握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我们看到人类分配矛盾的实质和根源,而且能够推动我们深入思考和寻求化解人类分配矛盾的伦理途径。深入把握个人的分配正义德性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使我们看到这两种分配正义德性之间的差异性和相通性,而且能够使我们认识到它们能否并举的事实对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有着决定性影响。
“两种建设”指个人道德建设和社会制度建设。既然人类分配矛盾的化解和分配正义的实现只能同时依靠个人和社会(制度)的分配正义德性,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实践中一只手抓个人道德建设,另一手抓社会制度建设。我们应该在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并驾齐驱的基础上追求和张扬分配正义。
“一种理想”指以普遍分配正义原则体现的人类分配理想。如果说“分配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崇高分配理想的话,那么这主要是指人类用确立普遍分配正义原则的方式为其自身的分配活动提供了具体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深入把握分配正义原则体现的人类分配理想,不仅仅能够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分配正义原则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让我们看到人类分配理想的实质和超越性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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