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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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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