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度创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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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是制度建设的基础。廉政文化影响和制约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创新监督制度必须以廉政文化建设为先导。

    (第一节廉政文化建设是监督制度创新的重要基础)

    一、文化与制度

    “文化”这一概念,由于其语意的丰富性,多年来一直是文化学者、人类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考古学家反复说明的一个问题。美国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在<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判回顾》中所列,仅欧美对文化的定义就有160多种。通过对各种文化概念的分析,学者们大致归纳出内涵不同的三种文化概念,即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的文化包括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即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狭义的文化也称为观念文化,指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文化。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在于人心中的文化心态、文化心理、文化观念、文化思想、文化信念等。二是已经理论化对象化的思想理论体系,即客观化了的思想。

    “制度”是人们为反映和确定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对这些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的一整套规范体系。

    我们这里所谈的文化,是指狭义的文化。因此,我们所谈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是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理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与制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文化与制度具有同质性:一般来讲,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生产方式决定着其文化与制度的性质、作用、功能和表现形态等,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条件、生活方式,便有什么样的文化与制度。

    同时,作为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文化与制度又具有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可以巩固文化发展的成果,推动文化的进步。同时,文化又是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文化观念的革新是制度建设与变革的先导。例如,鸦片战争以后,晚清政府最终决定“改弦更张”,“预备立宪”;沈家本等人十年修律,最终建立“六法体系”;在《行政纲目》中宣布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清政府所进行的“立宪”和“修律”等法律制度建设,绝不是空穴来风,任意而为,而是自林则徐、魏源以来几代人、几十年输入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的结果,没有当时被新的法制观念所武装的“先知先觉”者的推动,就不可能制定出这套仿效西式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正因为清末的变法修律是在内忧外患的强大外力作用下进行的制度建设,而不是基于观念更新和文化变革的结果,从而出现了观念与制度的脱节,以至形成有宪法而无宪政,有行政法律而无行政法治的尴尬局面。“洋务运动”学习西方的技术,没能救中国;“戊戌变法”学习西方的制度,也没能救中国。直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先进的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强大思想武器,才真正搞清楚了贫穷落后的根源是封建专制制度与封建专制文化。正是认识到文化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才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最终推翻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封建统治,解放了生产力,并建立了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民族复兴的道路。可见,观念对制度的影响是极为重要的。

    二、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

    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廉政文化,主要是从精神文化层面来讲的,即廉政文化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人们关于廉政与监督制度的思想观念、认识理念、政治伦理的道德操守等等。如果把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放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这一宏观的分析领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中,中国的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正沿着否定之否定的运动轨迹缓慢演进。西周、春秋时代以“礼治”否定了殷商时代的“神治”;战国、秦朝的“法治”否定了春秋时代的“礼治”;西汉至清朝的“礼法合治”或称“德法合治”又是对秦朝“法治”的否定。这其中有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有华夏民族文化与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鸦片战争以后,开始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和西方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封建帝国的“礼法合治”又被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否定了;今天,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大力提倡“以德治国”,这种现代意义的“德法兼治”又是对单纯“法治”的否定。在这一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矛盾双方,对立与统一并存,冲突与互动同在,其合力勾勒出中国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走向。

    (一)廉政文化对监督制度的影响

    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它们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每一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的价值本原,这规定了它的思维方式、生活的价值取向等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的基本特点,从而也造成不同特色的廉政文化。廉政文化的不同,会导致监督制度的殊异。

    1.西方廉政文化对西方监督制度的影响。

    西方人的文化传统表现为一种“二元互补”的方式。所谓“二元互补”,意思是说,一方面,它的价值根据、它的超越性的根据是宗教;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里,它又强调一种功利主义的精神。西方文化的源头主要有两个,以城市来说,一个是雅典,一个是耶路撒冷,以人来说,有两个人处在开端,一个是苏格拉底,一个是耶稣。也就是说,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文化和基督教的启示文化,这两者的合流构成了现代西方文化的主要源流。犹太文化提供的是对上帝的敬畏,希腊文化提供的是理性的思考,二者合在一块,就变成基督教文明。这是今天西方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的渊源,也是其廉政文化和监督制度的渊源。西方的政治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政治法律的影响至今还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在其《法律篇》中反复提到“法律维护者”。他在谈到理想的社会和国家以及最好的法典时强调:“你们必须指派一个官员,他要有极锐利的目光去监督规则的遵守情况,这样,各种各样的犯法行为都会引起他的注意,而犯法者受到法律及神的惩罚。”古罗马的著名法学家西塞罗认为,希腊人在保存法律文本方面较为用心,他们选举法律保管员,“这些法律保管员不仅保管法律文本,而且甚至监督人们的行为,引导他们遵从法律。这件事可委托给监察官去完成,因为我们希望他们在我们的国家永远存在”。西塞罗在他宣布的法律中指出:“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

    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家们在考虑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时,认为法律与正义应当成为城邦政治的基本准则。柏拉图在经过一生的思索与比较,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都服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当然,柏拉图的法律概念在其理念论背景之下具有一些伦理色彩,但是在政治正义性问题的解答上却具有了初步的宪政色彩。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学家第一次提出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自然法思想的引入,使得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成为可能,它为国家实体法的建设提供了一个价值参照。从而使宪政理念和西方监督制度的建立有了得以衍生的基本雏形。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基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无疑是最为深刻、最为全面地提出了现代政治理论。许多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公平正义等形而上的价值观,提出了许多国家政治制度的美好设计。这种政治理论与政治设计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宪政作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无论在思想体系的建立还是在制度体系的构架上日益成熟,成为了现代国家基本的政治运作基础。

    西方文化具有与中国文化不同的特点:中国文化认同“性善论”,这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德治、人治的理论基础。而西方文化则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生来就是利己的、排他的,制度比人更可靠,因而需要加强法治;中国文化注重整体,强调义务与责任,轻视个体的权利,而西方文化则重个体,将个体作为社会的逻辑元点和价值元点,这种权利本位产生出了西方的人权观念、民主观念,西方的法律由此发展起来。总之,以民主、人权、自由、平等、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制约权力和以法治保护权利为特征的廉政文化使得分权制衡、多党制、代议制等等,都成为西方监督制度的重要特征。

    2.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对中国监督制度的影响。

    中国文化的价值本原,则是一种以儒学为主流的哲理系统。这种价值本原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不同的渠道,把它的价值理念下行和落实于民众生活;另一面则是对民众生活起到一种阐释、提升的作用,在这个过程里体现出文化的超越自身的活的生命力。

    中国廉政文化的发展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在人类文明史上无疑占有重要地位。

    这些文明成果作为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至今看来,仍饱含着许多积极和进步的因素。例如,尚公抑私,追求立国为公、立法为公的精神。“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礼记·礼运篇》),这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一以贯之的理想,也是中国廉政文化的优秀成果。人们相信,推行治国大道,必须坚持立国为公、立法为公、立业为公。法家认为,法之所以公正,就是因为它“去私”。如慎子所言:“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南宋陈亮也提出“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在这里,法作为“公天下持平之器”,其目标追求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理念是一致的。在中国历史上,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一向是最大的“公”,维护这最大公益的行为便是最大的“义”。

    同时,“立法为公”,还有要求法律公平、公正之意。即“法不阿贵”、“一断于法”。

    只有公正立法,公平执法,才能取信于民,取得社会的长期稳定。中国古代先贤早就认识到:“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邓析子·转辞》)因此,“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便是历代统治者对法律的要求。尽管实际上难以做到,但这种思想的提出与贯彻,仍是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亮点之一。

    中国古人向来注重从整体性、系统性的角度对治国之道进行宏观的思考。他们认为,要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单靠法律是不够的。正如《淮南子·泰族训》所言:“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刑盗窃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孔子弟子七十,养徒三千人,皆人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教之所成也。”“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弗能正也。”“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因此,中国早在周朝就已提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理念与学说,它影响了中国数千年,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指导思想。

    “明主治吏不治民。”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向来注重对官吏的管理,而且是依法治吏与以德治吏相结合。中国古代的职官管理法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详密,制度完备,其法典化的程度,为世界所少有。在对官员的廉政教育中,“官箴”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官箴,是中国古代引导官吏居官治事的宣教读物,它既是为官行事的大全,又是职业道德的戒条,更是封建法律的操作指南。在大量的官箴中,有的是皇帝亲撰,有的是大臣幕吏编撰,篇目众多,内容丰富。如《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武则天御撰的《臣轨》、清代田文镜奉旨亲撰的《钦颁州县事宜》等。其内容均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劝戒官吏努力达到忠君爱民、勤政廉洁、慎法公正、自律正心等道德要求。由于历代科举取士的重要内容是儒家经典,因此儒家的道德政治观已经演化为各级官僚的行为规范,支配着其言行视听。“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不仅如此,儒家的纲常理论还渗透到选拔和考课官吏的过程中,对不能严格遵行伦理道德的,不仅永远断绝其仕途,有的还要治罪。

    在中华民族独特的廉政文化氛围中蕴育而生的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以其特有的制度建构模式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政治运行等方面独特的智慧。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与专制、集权是紧密联系的,缺乏与民主理念上的关联;但中国传统政治运行的结果证明,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在防止暴戾政治的出现、整肃官僚队伍、维护封建政治的稳定等方面起着十分显著而重要的作用。这些智慧成果虽然与法治、宪政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实质性联系,但它在规范行政权力、建构统一的行政体制、监管行政人员等方面所显现的技术性价值仍然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总结和吸收的。在中国古代,监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谏正君失、封驳诏书、建议政事、纠弹官吏、监督司法、巡查政务、审计财务、考核人事等多方面的权力,抑制了最高统治者及各级官吏的恣意、暴政,预防和惩治了权贵扰乱政务的逆行,牵制和削弱了地方势力坐大以至分裂的行径,为保障和促进中华法制文明的延续、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政治法律,追求明君、贤相、忠臣成为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鲜明特色。这不仅使传统中国监督制度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传统的监察官被看作是天子的“耳目之司”,监察制度则始终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它无法达到古希腊民主制度下那样对于国家最高权力进行约束的目的。因此,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不可能促进如西方政治传统中出现的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形成,也无法培育如西方社会的那种用法律约束权力的法治观念。由于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在政治上,个人则永远处于“臣民”和“子民”的地位,除了服从,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更没有所谓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渠道。有人称中国古代的统治是“开明专制”,但是“开明专制”还是专制。无论多么开明,无论有多少明君、良吏、善法,其政治和法律基础依然是专制;无论是“任人”还是“任法”,其归宿都是“人治”。而思想和文化的专制,后果则更为严重。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至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残酷的思想和文化专制扼杀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创造精神,更别说对统治者进行监督了。这种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古代难以生长出真正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民主、分权思想,也使中国古代廉政文化和监督法律制度在辉煌之后终于走向没落消沉。“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在鸦片战争的炮声响过一个半世纪以后,反观中国近现代历史,我们由衷地感叹一代又一代仁人志士为中国的变法图强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西风东渐,发达国家的典章制度纷至沓来,法律移植工作可谓阔步前行,更便于我们今天初步构造起了一个接近“西化”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然而,我们又遗憾地看到,包括廉政文化在内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融合却步履维艰,以至于我们辛辛苦苦移植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停留在纸上,而不能根植于百姓的心中。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对中国人来说,接受西方的法律学说,制定西方式的法典,根本上是一种文化选择。中国传统文化,在许多方面都与西方有着深刻差异,这些差异又都充分体现于它们各自的法律当中,法律的冲突便不能不同时又是文化的冲突,法律的变革也不能不依赖于文化的变革。所以,在中国建立现代化的监督制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铲除封建思想的残余影响,建立以“思想言论之自由,个性之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廉政文化观,才能切实促进现代监督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在数千年的文化中择其精华,作为开创现代监督制度的养料,以固本浚源。

    (二)监督制度对廉政文化的反作用

    制度是文化的反映,是文化成果的固化。同时,观念更新也是以制度模式效能为依托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封建传统比较浓厚、人们普遍缺乏民主思想和法治意识的国家,观念的改变还需要制度创新作为支撑和转变的中介。

    例如《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使中国百姓第一次产生了“民告官”和监督政府的勇气,《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使中国百姓认识到个人还有向国家机关要求赔偿的权利;再如,在古代的政治制度中,国家机关的管理权和统治权因为是通过强力征服而获得,所以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虽然也要考虑人民的利益,但这不是他的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上的恩赐。国家机关的权力至高无上而草民则毫无权利可言。在这种情况下,皇帝或官府如果“许可”老百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理所当然被认为是一种“恩赐”,如“赐姓”、“赐婚”、甚至“赐死”。这种观念一直到今天还有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审批,这究竟是行政机关对公民“赋予权利”的行为还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许多老百姓甚至学者也认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赋予。但是,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轰轰烈烈地拉开帷幕。人们对实践中“行政审批”成为“有偿赋权”,“审批”成为“恩惠”,腐败官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获得许可(证)疲于奔命,钱权交易大肆泛滥的现象激烈抨击,就是与这种观念的决裂或交锋。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改变传统的行政许可即“有偿赋权”的观念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规定使人们认识到: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公民的让与,公民通过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转让给了政府,政府行使权力或者说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职责)。从权力来源而言,是公民通过让与“赋予”了国家机关某些权力,而国家机关却不可能“赋予”公民什么权利。从权力的性质而言,在现代法治理念指导下的行政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突出行政权力的义务性。其义务性表现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帮助公民有效地实现或更好地实施其权利。“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对公民原本没有的权力进行“赋予”或“设定”,而是对公民已有的权利进行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条件的审核或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申请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并进而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因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提供的一种“服务”,是一种义务和职责,而不是“赋权”,更不是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的一种施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项特定活动,是自己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来说不是一种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其法定职责。这种责任表现在为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或者保障。这些有利于我们的公务员转变传统的行政许可就是“有偿赋权”的错误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上述这些立法,对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行政机关对自己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认识起到了极好的推动作用,这种建立在行政系统之外的法律监督制度和国家责任制度,是中国走向法治进程,建设责任政府的重大突破。今天随着监督法律制度的深入实践和不断完善以及整个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和廉政观念已有了很大改变;随着现代法治理念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我们的制度建设也日益接近现代法治的真谛。总之,自然形成的文化观念和法律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

    三、发展先进廉政文化,创建有效监督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反腐败的形势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廉政文化建设滞后。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开放不断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但是文化建设,特别是廉政文化建设并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思想上的混乱与失落。少数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切向钱看”,因而在道德上失范、思想上混乱,对前途没有信心,对事业没有追求,最后转向用权力去交换金钱和个人享受。二是制度建设滞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监督制度未能适应转型的要求及时跟进,特别是,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没有形成,使某些政府官员有机可乘,腐败易发和多发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

    引发腐败的这两方面原因,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其中制度是外因,思想是内因。

    一个领导干部搞腐败,制度不健全是一种外因,他个人在思想意识上的问题则是更基本的原因。因此,文化是影响和制约人们行为的内在要素和深层结构。要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就必须发展先进廉政文化与创建有效监督制度双管齐下。

    江泽民明确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可见,中国先进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三个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健康向上的,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要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先进的廉政文化。今天,经济全球化进程使得国内的许多政治决策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特征。各个国家必须放眼世界,确定政府的战略、政策和行动。在这样的大变局下发展先进廉政文化也需要我们在经济全球化的框架下,在地方性、地区性和全球性结构的互动过程中做出思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借鉴西方先进的廉政思想,确立法律至上,民主至尊的理念;扬弃传统的“公”文化和“民本”文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公务员要树立公仆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民要树立主人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

    同样,需要借鉴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完善宪政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民主监督等制度,使中国向着现代法治的理想挺进。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制度,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现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社会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政府的腐败现象等,都与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由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监督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源头防腐的根本举措。只有制度才能保障和维护监督,只有制度才能保障和维护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过去是未来的钥匙”,传统的廉政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尽管有种种冲突,然而传统文化对于现代的法治建设来说,仍然是一种可资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源。

    其政治文化的睿智,伦理道德的凝重,法律思想的实践理性,对于丰富现代法治的内涵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建树,是需要认真总结的宝贵财富。孙中山先生对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古代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社会调整功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衡君权,所以被称为“政之理乱,实由此焉”。为了使监察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历代统治者都积极制定了大量的监察法律法规。如汉武帝亲自制定了《刺史六条》,严格规定了刺史监察的重点对象及监察地方的权限,明清时期监察立法趋于严密和规范,不仅有《宪纲总例》和《钦定台规》等监察法典,还制定了《出巡事宜》、《都察院则例》等具体的监察法规,形成了纲举目张的监察立法体系。这套严整的监察法制是中华法系中独特的非常有价值的内容。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反映了中国传统政治体制在权与法之间进行较量的独特景象,无论是监察法制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法制的实际运行机制,还是监察立法所确立起的监察体制、基本规范和制度,都有着举世瞩目的独特的建树。今天,抛去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为封建统治者服务的工具主义内容,研究其对于封建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控制作用,总结其历史经验与教训及其发展的规律性等等,对于当前监督制度的建设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

    如同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提升的过程一样,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今天,民主、宪政、权利、自由、监督、参与等现代理念已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建设的主旋律。如何“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打造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建设必须走全球性与本土性交融互动的道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开拓本土政治文明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又以开放、求实的态度吸纳全球政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从实际出发,把市场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建立起一个适应本国实际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新型监督制度。中国廉政文化与监督制度的创新必须不仅要有中国特色,更要具有时代特征,成为经济全球化时代民主政治的新模式。根据中国的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结构,建立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提高政治领导能力,体现中华民族的政治文明在人类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发展中的进步性与独特个性。

    (第二节坚持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核心理念)

    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很广,其核心是马克思主义的廉政观。廉政文化必须以此为统领。

    一、继承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哲学基础是唯物史观。唯物史观有两个最基本的观点,一是生产力观点,即马克思在1846年致安年柯夫的信中明确地指出的:生产力是人类“全部历史的基础”。后来他又进一步阐述了生产力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二是群众观点,即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这两个最基本的观点是内在统一的。在马克思时代,他强调人是生产力的主体,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的不懈追求,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当今时代,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讲的是人们发展科学技术、掌握运用科学技术的重要性,绝不是忽视人的生产力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历史的认识主体、实践主体,也是历史的价值主体。人类历史,就是人民群众实践活动的历史,也是体现历史发展规律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不断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历史。

    因此,在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被剥削和压迫的时代,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宗旨和首要目标是谋求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当然,在历史时代更替的大革命时期,如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的革命,资产阶级举起的也是全民的旗帜,在一定时期也确实代表全体人民,但资产阶级一旦获得了对封建统治阶级的胜利,很快就给人民群众带上资本统治的镣铐。而共产党人不同,他们并没有把所代表的阶级的解放作为终极目的,而是把人类的解放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理想和奋斗目标。

    在马克思时代,资产阶级学者宣称资本主义是人类最理想的社会形态,遭到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实践的否定。20世纪,许多西方思想家如弗郎西斯·福山又一再谈到,西方国家实行的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的一种统治形式。不知道某些学者是对曾被评为千年思想家的马克思的理论缺乏研究,还是因持有偏见而对马克思的理论视而不见?他们讲的“自由”远未达到马克思阐述的“自由”的层次和高度。弗郎西斯·福山所讲的自由,只是指人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马克思论述的自由,不仅包括人的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更包含哲学层次上的“自由”。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政治自由也就不可能实现。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人类的自由当然也不能实现。而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指人类摆脱了劳动的异化、人的异化和片面畸形的发展状态,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而自由健康地发展,从而回归人的本质。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的高度,谈人的复归,如果辩证法能够接受“终极”这一概念的话,这倒是对人的一种终极的关怀。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与主体利益的有机统一,即科学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毛泽东主席在20世纪40年代为纪念以身殉职的张思德同志提出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继承,随着时间的推移,早已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座右铭,成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核心理念。根据这一理念,中国共产党人把解放生产力即人民的解放作为奋斗的纲领,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思想和行为准则,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地位,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路线,当然反对压迫群众,侵害群众利益的一切腐败行为。腐败现象说到底是剥削制度的产物。是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对立的,与唯物史观相对立的,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相对立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观,是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石和灵魂。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如果说为人民服务这一理念诞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时期,那么随着党取得执政地位和长期执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能体现执政党政治伦理的本质。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党的执政理念作了最新的更加完整准确的概括: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深刻体现了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精髓。科学执政即体现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包括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规律。民主执政主要指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即坚持唯物史观。依法执政即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建设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必然要求。遵循历史发展规律,坚持人民群众的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地位,建设法治国家,把人民的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者是统一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观念在三个方面的体现。这与西方一些思想家的观点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与西方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精英主义不同。精英主义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处于少数的统治阶级垄断政治权力,大多数人构成的被统治阶级则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主权在民”的理念只不过是虚妄的幻影。“寡头统治铁律”是历史的必然。在政治精英主义者看来,所谓民主、自由、平等,不过是少数政治精英通过竞选取得国家权力的制度,精英们通过所谓民主程序掌权后,就会成为人民命运的主宰。政治精英主义是我们不能认同的,寡头统治铁律只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不合理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永恒。但是精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道出了某些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的实质。迄今为止,西方国家的民主、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完全的、缺乏真实性的。

    一与西方最重要的思潮之一新自由主义不同。自由主义特别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它认为,保证个人的自由选择权的实现,即个人所能充分自由地实现其自身价值,那么群体和社会就必然能够实现其公共利益。显然,新自由主义推崇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认为经济自由才能高效配置资源,而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包括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但是,私有制能保证所有人的自由吗?而且,新自由主义主张国家中立,即国家不能对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加以评判和干涉,不能强制公民从事国家认为正义的事务,否则就是侵犯个人权利。因此,它要求弱化国家职能。然而,无为而治,从古到今都只是一种梦幻。它只能加剧社会矛盾,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从而影响个人的自由,使民主国家在霸权主义猖獗的当今时代被欺凌宰割。新自由主义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销蚀剂,对发达国家也是不切实际的,显然,奉行这一主张,美国就不能走出1929~1933年大危机的噩梦,今日的国际反恐行动也背离了新自由主义反对侵犯个人权利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中国的重要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执政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这一宗旨的思想根源即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摒弃了对马克思主义教条主义、本本主义的错误态度,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强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表述。就像毛泽东当年赋予“实事求是”以全新的涵义使之成为党的思想路线一样,我们党借用“以人为本”这一古语,赋予它全新的内涵,既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又具有中国的特色,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胡锦涛对怎样理解以人为本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他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段重要论述包括理想目标和现实任务两个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目标;通过发展保障人民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现实的根本任务。

    为了加深对以人为本这一理念的理解,有必要廓清它与中国历史上“以人为本”思想的区别。人本理念源于民本思想。有关民本的论述,始见于《尚书·五子之歌》,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春秋时期,管仲在《管子·霸言》篇中指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孟子讲,民贵君轻。李世民认为,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种封建时代的民本思想,把百姓作为国家的基础看待,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当然也是驭民用民之道。这种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任务为目标不可同日而语。

    还要廓清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的区别。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旗帜高扬,冲破黑暗的中世纪神学的束缚,促进了人的解放。这一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宣扬的是一种脱离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的抽象的人性论。到19世纪中期以后,特别是20世纪以来,现代人本主义超越了近代对人的认识的抽象水平,对人的行为动力、认知结构、价值选择、交往理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强调个体人的独特生存状态和意义,对人的精神活动予以更多的关注,创造了精神分析学、发生学、现象学、解释学等一系列新的人文科学研究方法,以大量的实证分析作为理论的根据。但仍然不能真正摆脱传统人本主义思想脱离人的社会性来谈人性的束缚,不能把握人类的发展规律,不可能达到马克思主义历史感的真理境界。

    中国共产党人以人为本思想的确立和发展,也有一个历史过程。党自诞生之日起,就确立了最高纲领: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首先要推翻压在中国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头上的三座大山。值得注意的是,在阶级大搏斗的历史年代,毛泽东就高瞻远瞩,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倡导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具有其深刻的战略眼光的,这一思想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总结“文革”惨痛的历史教训,把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一个重要标准,强调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世纪之交,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凸显人道主义精神,并包含统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大意义。应该指出,真正的以人为本从来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和马克思主义者脚踏实地奋斗的现实目标。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直到现在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以人(全体社会成员)为本,奉行的仍然是“以资为本”。当然,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对人权的保护与尊重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一般的社会准则。但是,远未达到尊重所有人的人权的程度。仔细审视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古希腊的民主与今日西方民主有某种相似之处: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但是它不是全体人民的大会,只是市民以上阶层的民主会议,而对广大奴隶来说,遭受的只有非人的待遇和血腥的压迫;今天,世界正走向“地球村”时代,在政治文明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没有哪个国家不主张实行民主、自由、人权,而靠巧取豪夺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发展中国家财富崛起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上实行的是双重标准,特别是奉行单边主义的超级大国,对本国的公民施行一定程度的民主自由,对其他国家则推行其霸权主义。伊拉克平民中牺牲于美军狂轰滥炸下的冤魂,向谁去讨还生存权、民主权和自由权呢?

    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刻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各国的执政党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能否代表人民利益,抵制和克服腐败现象,是能否巩固执政地位的关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廉洁政治的根本。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核心。

    什么是权力?“权”,在中国古代本义是秤锤。“锤谓之权”,“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衡量人与事,决定取舍,是一种重大的权力,权力的概念由此引申而出。我国古代著名改革家商鞅认为:“权者,君子所独制也。”在西方,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行为人能不顾阻力实现其意志的可能性”。波朗查斯认为:“权力标志着一个阶级实现其特殊的客观利益的能力。”我们认为,权力是特定的社会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支配力量和制约能力。权力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本书所研究的主要是公权力。公权力具有两重性。既可以用来治国安邦,造福人民;也可以祸国殃民。即使是共产党执政,一些党员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权力,也可能被权力腐蚀,把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蜕变为腐败分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证公权力不被异化,第一位的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一是正确的权力的来源和主体观念。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公共权力是通过委托产生的。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社会,不可能由每个社会成员都行使管理权,只能采取选举的办法委托少数人行使公共权力。这也就是多数人授权,把人民的权力授予管理者,即权力取之于民。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外,没有特殊的利益,共产党执政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党执政的权力来自人民,只能用来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公务官员作为党和国家的执政骨干,手中的权力是代表人民的组织赋予的,因而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授予的。要进一步破除官本位的观念,树立人民主权本位观念。由于封建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有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的腐蚀,滋生了当官做老爷、以社会主人自居的观念和作风,滥用权力;有人颠倒了权力授受关系,把自己当成权力的主体,把民主当成为民做主,把人民群众当成个人取得政绩的工具;还有的人把当官作为人生追求的根本目标,不择手段向上爬,把人民利益抛到九霄云外。这样,就必然导致权力腐败,给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腐败者也会受到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制裁。历史教训必须牢记,一定要确立永做人民公仆的观念,执掌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是正确的权力的目的和价值观念。任何执政党都是为其代表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执掌权力的。如美国,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代表一定的利益集团。在我国,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要用来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了少数人服务。对于中国的执政党而言,权力就是责任,就是服务。各级领导干部作为人民公仆,没有向人民索取的资格,只有为人民奉献的义务。几十年来,有许多共产党人为人民的解放洒尽了满腔热血,如方志敏、毛泽民、关向应;有许多共产党人为人民的幸福奉献了宝贵生命,如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有许多共产党人为人民的事业倾尽才智,如钱学森、周光召、王永志。一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都必须向这些烈士、英模学习,向他们看齐,绝对不能把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视为个人的资源,用来牟取私利。要进一步破除权力商品化的观念。把权力当成商品,是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形成腐败团伙,都是权力经营的必然后果。必须正确对待权力,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决定个人的权力取舍,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准则。要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

    三是正确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观念。权力取之于民,就要受制于民。被授权的权力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民主监督最有力的方式是收回和取消授权。公民和社团通过对自身权利的合法保护控制公共权力。另一重要方式是以权力监控权力,如西方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约。一个社会要维持秩序,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理性的社会管理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但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十分复杂的,考虑到效率因素,必须赋予管理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然而,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和扩张性,因此必须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控,使管理和监控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既防止权力滥用,也要保证公共权力的有效行使。在中国,执政党及其成员要真心诚意地接受人民对权力的监督。

    人民的监督权派生于赋予权。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源于公仆意识。为人民掌权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权力的健康运行。实践证明,公务员个人的道德品质对于防止权力腐败是重要的,但是仅仅靠自律是不行的。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也是监督体系的一环,但仅靠内部监督也是不够的。为什么先后走上同一岗位的几任领导“前腐后继”?外部监督制约,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才是监督制约权力的关键。权力要受到权力监督体系各个规制环节的全面制约,尤其是授权主体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提高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自觉性,作到不越权、擅权。要进一步破除权力私有化的观念。把权力当成个人的资源,为所欲为,暗箱操作,瞒上欺下,为自己和家人亲友谋取利益,终究要被人民淘汰。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束权力的行使。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自觉性和核心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党性锻炼,继承注重道德修养的优良传统,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同时,对领导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稳固的基础。

    (第三节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途径)

    一、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骨干,他们是否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廉政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做人民公仆,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和廉洁政府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使领导干部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一是加强以马克思主义廉政观为核心的廉政道德教育,使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教育、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为基础,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理论素质,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始终不渝地为人民谋利益。二是加强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纪教育,使领导干部常思贪欲之害。切实增强法纪观念,将一害国家、二害人民、三害亲友、四害自己的腐败堕落的反面典型引为借鉴。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三是加强以行政伦理为基础的廉洁自律教育,使领导干部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高风亮节。

    要丰富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洋为中用。要借鉴当代西方廉政文化中有益的东西,吸取人类精神文明的精华。如对北欧一些国家的民主、法治和平等观念,美国“强制政府控制自己”、“政府内部监督制衡”的理念等等,结合中国的实际加以利用吸纳,为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养料。二是古为今用。我国古代有比较完备的反贪法律,法制史自成体系、源远流长。从秦朝开始,二千多年绵延不断,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并独具特色,中国的监察系统、御史制度、弹劾制度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认真加以总结,取其精华,为完善今天的权力监督体系提供借鉴。

    三是抓住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研究,这是廉政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其基础工程。如腐败的领导干部的双重人格问题,这种人台上、人前信誓旦旦,讲起党风廉政滔滔不绝,而背后则是贪污受贿的“巨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如何从廉政文化建设的角度铲除其土壤,需要我们努力探索和实践。

    第二,领导干部还要切实承担起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责任。不但自己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而且要充分认识到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败大局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功能,努力推进这项建设,逐级抓落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要加深对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

    一种文化建设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廉政文化是一种软环境,其建设与经济建设相比,更要假以时日。这种软环境的构建是全社会每个公民乃至每个成员的廉洁观念积聚凝成的,这样伟大的工程当然不是短时间可以完成的。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廉政观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的核心内容,要始终不渝地追求。周恩来“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经典名言,现在不但没有过时,而且具有更为紧迫的意义。实践证明,权力本身具有腐蚀性。作为执政党的骨干,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永远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做到生命不息,学习不止,奋斗不止。我们党为了更好地担负起“三个代表”的重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出要建立学习型的政党,学习任务的一个重点是继承与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理论,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

    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搞多久,反腐败就要搞多久。反腐倡廉思想理论建设将随着这方面实践的发展不断创新,不断解决新问题,取得新成效,这一过程,至少要贯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

    廉政文化建设任务艰巨。这与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渐进式改革造成两种体制长时间并存给腐败意识和行为提供了机会有关,特别是与民主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发展不平衡、相对滞后有关。“官本位”的封建观念对一些领导干部和全社会的深刻影响,至今仍顽固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如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严重的家长制作风,典型的表现是把一个地方或部门的成绩看成“我”的政绩,把地方或部门的资源当成“我”的资源,把一些下属和群众当成“我”的人。

    在“我”的“领地”“我”说了算,是“我”的人一律提拔重用,凡“我”的客人不管何许人一律公款招待。这样的领导往往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在资本主义强国的经济和科技处于优势地位的历史条件下,在信息网络发展一日千里的情况下,外来文化冲击世界每个角落,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道德观念中负面的东西必然涌人国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拜金主义和追求物质享受,以金钱和利益为处理人际关系准则,凡事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等等,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具有市场。而且这种负面影响将是长期的,是敌对势力妄图搞垮我们的重要的思想文化侵蚀手段。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一些宗旨意识淡漠的领导干部也容易被权力所腐蚀,滋生官僚主义,脱离人民群众。廉政文化建设要在解决这些重大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推进,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历史条件的限制,需要下大力逐步加以解决。

    廉政文化建设具有复杂性。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文化需要我们去创造。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准则与市场经济道德法则的关系,需要我们深入地进行探索。领导干部一方面是党的执政骨干,一方面也是社会的自然人。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要体现新的时代特点,既要体现永做人民公仆的精神,也要体现现代法治的理念;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准则,也要考虑现代社会的通例。例如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分配差距加大的现实条件下,在树立领导干部正确的利益观方面,如何处理好公平与平等的关系?领导干部的付出很多,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多得,这是公平的,也是对领导干部贡献的肯定,又是一种激励;但是,目前普通劳动者的待遇还比较低,社会上还有不少贫困人口,提高领导干部的待遇与防止社会分配差距加大又是矛盾的,必须考虑社会平等问题。这种情况涉及领导干部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关系。在干部群体内部也存在问题,不同地区、行业、岗位的领导干部,工资待遇差距悬殊,有的年收人为几万元,有的则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待遇不同不是因为能力和水平不同,而是由所处的位置决定的。这是一些领导干部心理失衡导致利益观发生问题的原因之一。

    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思考、探索和妥善处理。

    二、切实加强全社会的廉洁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的基础在于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为了区别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廉政文化建设,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反腐倡廉文化建设可以称之为“廉洁文化”建设。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人民群众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和反腐败的主力军。通过廉洁道德、廉洁理念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对权力执行者的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包括机关、企业、农村、学校和社区形成广泛的监督网络,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尚,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和社会氛围。

    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在社会的细胞——每个家庭形成了廉政的强势氛围,就会有力地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抑制腐败现象的蔓延。要摒弃几种不正确的观念:一是“腐败泛化”的观念。这一观念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比较大。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时期,腐败或不廉洁行为在一些领域多发,使一些群众失望并进而感到麻木。甚至认同“投桃报李”、等价交换等潜规则。要结合反腐败斗争,通过多方面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防治腐败取得的成效,看到反腐败的光明前景,转变“反腐败越反越严重”的认识,增强反腐败的信心。二是“与己无关”的认识。一些群众认为,只要腐败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利益就无关紧要,缺乏抵制社会上腐败现象的自觉性,对腐败行为往往听之任之,或仅仅发发牢骚而已,没有发挥人民作为权力所有者的监督作用。这与近些年来一些重要社会群体有被边缘化的苗头有关,要与处理好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群众基础等重大措施结合起来,强化基本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并使人民群众深切理解腐败对执政党、对国家、对全社会和全民的危害,使每个公民都起来抵制这种行为,就会大大减少腐败行为泛滥的几率。三是害怕腐败分子报复的心理。一些群众慑于极少数腐败的当权者的淫威,不敢揭发腐败行为,不敢同腐败分子作斗争。这种情况事出有因。但腐败是见不得阳光的,恐惧者应当是腐败分子而不是检举者。有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有公众的支持,腐败分子的报复即使得逞于一时,终究邪不压正,报复者必自食其果。执政党和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的制度和法律,解除检举人的后顾之忧。

    廉洁文化建设要开发和整合资源,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开展红色旅游,宣传老一辈革命家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事迹。宣传现任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务实清廉,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事迹。充分依托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开展廉洁文化宣传教育。推出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影视、戏剧、文学、书画作品。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群众反腐倡廉法规的宣传学习活动,举办群众廉洁之声、廉洁家风论坛等等,把廉洁文化建设与机关作风、企业形象、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公民道德和社会风气结合起来,形成浓厚的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

    三、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律保证

    抓紧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是较为普遍的,主要包括:行政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如美国1978年制定的政府道德法和1992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英国地方政府雇员行为准则,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律法规,如美国1975年制定禁止海外行贿法,南非共和国反贿赂法、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等等;制定公务员监督机构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监察长法等。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和道德行为标准,提出正确处理公职人员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对公职人员进行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的行为的处罚尺度和程序,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公务员行政道德法、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法,以适应廉政建设的要求,填补这方面法律建设的空白。

    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相关制度。一是廉洁观念养成教育。中华民族养成教育源远流长,影响巨大,可资借鉴的经验十分丰富。新加坡从20世纪60年代立国以来形成了廉政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经验,与儒家思想的影响有关,中华廉政文化在新加坡开花结果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要发扬历史上的好传统,认真研究制定青少年学生廉洁意识教育制度。在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大纲中明确规定廉洁品行教育的内容,使每个社会成员从小树立艰苦朴素、正直廉洁、诚实守信,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二是建立廉政理念培训制度。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意识岗前培训,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道德任前培训,特别是对高中级公务员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廉政观和廉政建设责任方面的培训。三是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有关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四是完善述廉制度。领导干部要定期向本单位群众报告遵守从政道德法律法规的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机制。一是群众评议机制。廉政文化建设搞得好不好,领导干部是否牢固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做到了清正廉明,不能由领导干部自己评定,而是要以人民群众的评价为准则。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坚持了这一条,廉政文化建设就有了不竭的动力。二是紧密结合实际,建立与时俱进、常抓常新的机制。根据各自行业(地区、单位)的特点,领导干部切实抓廉政文化建设,就能抓住关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假大空那一套。实际情况总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出调整,不断解决新问题。三是寓教于乐,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才能保持廉政文化建设的生命力,使之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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