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苟且II-论吴英死罪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饕餮

    暴龙当值尚有数日,先显形于方寸,后操权于岁尾——浙东吴英之死罪决焉。死讯出,江湖动,网络民调皆曰:罪不当诛。

    吴英之罪,其不容于当局者,非以诡诈谋人财也,乃在于银钱之制,草民不可染指者也。官家控其流,银行制其规,则收放贷息等项,坐以待毙者难得其援,有利可图者锦上添花。其间之权钱黑幕,罄竹难书也。

    又或者吴英亦有诡诈之罪,然则较之贪腐巨蠹,其残害国民之烈,大蠹为甚乎?吴英为甚乎?而大蠹死里逃生,小民引颈就戮。此类所在多有,何须枚举?江湖之不平者,此也,岂有他哉?

    暴龙来也,吴英首祭,惕惕乎辰龙之岁!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