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苟且II-“革命公房”如何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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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三畏

    房子和土地的问题,是革命时代的重要问题。但要告别革命时代,进入法治社会,就成了必须面对的“遗留问题”。这不,我们面前摆着“洪晃家的房子”!

    “洪晃家的房子”,是当年毛泽东“送给”她外公的。革命胜利之初,最高革命领袖给谁送一套房子,是很简单的事情,甚至是一桩美谈。应该说,那时各级官员都“有权”把某一处房子和某一处土地送给任何人。

    但是,伟大领袖慷慨之时,没有给“产权证”。或许是因为在公有制的热潮中,伟大领袖根本没有想过这一点;或许,在革命政权特别是毛泽东本人看来,洪晃的外公章士钊先生只是革命的“同情者”,只是曾经慷慨地资助过他的革命行动,而并非革命家,论功行赏之时,并没有分得一套房子的资格,也难说。

    总之,对于当时的革命政权来说,要给刚刚“接收”过来的房屋颁发区区一个“产权证”,颁发到谁头上,都只是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在法律上不是问题。直到今天,全国各地还有一些“产权不明晰”的公房,也反证了当时这个问题确实不重要。

    洪晃的外公过世后,妈妈住着这栋房子。妈妈过世后,外交部来接收房子。这就是新时代的故事了。为什么是外交部?最容易理解的情况是,妈妈和妈妈的后夫是外交部的人,在毛泽东和外公这一代老人都去世以后,政府把这个房子记到了外交部头上——仍然是公有财产。据说这事上过法庭,如果相关法律文书披露出来,一定是现代史的有趣注脚。

    现在,洪晃已经把这栋传奇的房子交给了外交部。交了就交了吧,但洪晃女士丢下了一句话,这句话应该像共产党宣言里的头一句话一样,在中国所有的目前还住着老革命家庭的第二代、第三代或第四代的“公房”里回荡。她说:“我不迷恋特权。”

    只要是特权,就不应该迷恋,就应该在法治面前消释。那么,洪晃这个头带得好。或者说外交部催洪晃交房的通知发得好。这不是发给洪晃的通知,这是发给所有“革命公房”的通知。这不是叫洪晃交房,这是叫所有革命后代交房。

    毛泽东说过,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根据这个道理,历史也可以解释为房屋和土地的转移史。胜利者把失败者的房屋焚烧了或者没收了,胜利者把失败者从他的土地上杀害了或赶走了,土地的主人就变更了。

    以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的土地上看不到历史久远的私宅。一些并不久远的主人的名字还在人们的记忆里的房屋,要么住着另外的人,要么是革命纪念馆,或者是各级文物单位。

    据传,“洪晃家的房子”在毛泽东送给她外公之前,住过中华民国内务总长朱启钤先生。而它的存在,可能先于民国政权。因此,它也不应该是民国的公产,也可能不是朱启钤的财产。这房子最初的产权是谁的?笔者不知道。但笔者知道的是,无论是谁,无论是谁盖的,无论是用合法钱财盖的,或是贪污受贿、杀人越货的钱财盖的,它真正的主人在盖这栋四合院之初,一定怀着美好的愿望。我们可以假设他一边盖,一边想象着子孙们将在这里一代代地生息繁衍的幸福情景。

    中国人的狠,和中国人的忍,像一张打肿了的脸上的两个鼻孔,狠狠喷出去的总会乖乖吸回来。

    ——张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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