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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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第五十三条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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