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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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三条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第四条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第五条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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