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总则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