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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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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