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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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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