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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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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