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国内听人们谈论新加坡的时候就得到了上述印象,同时我也知道新加坡的法律约束非常严厉,甚至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新加坡华丽的外表是对人们行为的严厉约束为代价的。在我的想象中,为了保持这种“华丽”,同时也为了保持法律的尊严,新加坡的执法队伍一定很庞大,警察充斥大街小巷,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逃不过一双警惕的眼睛。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到了新加坡以后,才知道我的想法脱离了实际,只是凭空的想象。十天的学习考察,所到之处,我没有看见一个警察,没有发现如国内戴着红袖标执法的老头子和老太太,也没有见到一个违法违规、违反公共秩序的人。如此看来,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已经融入到了新加坡人的骨子里。
新加坡以严厉的法律约束闻名于世。在国内看来司空见惯的一些小的“违规”,在新加坡也算是违法,而且处罚相当严厉。来到新加坡之前,我就看到了新加坡的一些处罚规定,比如:行人如在人行横道两侧50米以内穿越马路,处以50新元的罚款(1新元相当于5元以上的人民币);使用洗手间后不冲水,初犯者处以150新元的罚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初犯者处以1000新元的罚款;乱扔垃圾,初犯者处以1000新元的罚款。如此高额的处罚,对一些不拘小节而公德意识差的人来说,“震撼力”是相当大的,谁敢“以身试法”,就得盘算一下自己口袋里有多少银子。
除此以外,鞭刑对人们的“震撼力”更大,威慑力也更强。新加坡是当今世界上仍然保留鞭刑的少数国家之一,据说在新加坡,每年有上千人被判鞭刑。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犯有强奸、严重伤人、破坏公物等对社会危害较大罪行的犯人,处以鞭刑。据说执行鞭刑的鞭手都是经过专门挑选和训练的,他们体格强壮,每一鞭子的力度高度一致。行刑时,鞭手站在离犯人一米多远的地方,用全身的力量进行抽打,往往一鞭子抽下去,就会让犯人皮开肉绽,鞭刑后留下的伤痕长久都难以消除,伤痛的感觉终生难忘。新加坡的鞭刑实际上表达了一种司法理念,就是“惩戒是必须有效的”,只有实行有效的惩戒,才能达到“惩小恶、戒大恶”的目的。
新加坡崇尚精英治国的理念,内阁资政李光耀早年留学英国,当过律师,精通法律,又较长时间出任政府总理,依法治国就成为新加坡的不二选择。新加坡人对法律的理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1994年,18岁的美国青年迈克尔·费伊因为损坏公物,被新加坡法院判处鞭打6下以及4个月的监禁。后来,在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的呼吁下,李光耀给了克林顿一点面子,但费伊仍然被执行鞭刑4下。
新加坡是以华族为主的国家,早年来到新加坡的华人基本上是为了生存而闯荡海外的贫民,大多数人是文盲或半文盲,个人素质较低。新加坡实行严厉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既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又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提高了国民素质。过去的新加坡人也有国内一些人存在的种种不良习惯,如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讲脏话、小偷小摸等,如今的新加坡,这种坏习惯的人已经很少见了。
严厉的法律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更重要的是人们心中有“法”,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严厉的法律下,新加坡人虽然失去了部分自由,但国家却可以因此得大利。国家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随之“水涨船高”;公民的道德水准提高了,社会秩序井然了,整个社会也就和谐了,受益的还是普通的老百姓。
二〇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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