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生活禁忌百问-禁止杀害虐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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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昧时期的阿拉伯人,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如怕贫穷)、出于社会方面的考虑(如怕别人嘲笑)、出于生存方面的考虑(如担心将来难以存活)等等,经常将初生的女婴溺杀或活埋,并形成了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传统。伊斯兰教认为,这是一种残忍的野蛮行为,应严加禁止。真主晓谕:“你们不要因为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17:31)

    真主告诫先知:“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她们不以任何物配真主,不偷盗,不通奸,不杀自己的儿女,不以别人的儿子冒充丈夫的儿子,不违背你的合理的命令,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60:12)。

    据《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先知穆罕默德认为父亲杀害自己的女儿是重于偶像崇拜的大罪,他说:“因为害怕女儿与你在一起生活,而把她们杀掉,比给真主立了对偶罪过还大。”

    伊斯兰教要求父亲要善待自己的子女,要求在关怀照顾、教育培养、生活费用等方面不能有任何疏忽或失职。《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先知穆罕默德说:“你们中每个人都如同是牧羊人,每个牧羊人都要负责他所放牧的羊群。”《艾布·达乌德圣训集》记载,先知说:“忽视家属的赡养,而造成生活的不足,对于一个家长来说,是很够受的一种罪恶。”

    在日常生活中,伊斯兰教要求父母要对儿女公平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先知穆罕默德对此高度重视。先知说:“公平地对待你们的儿女!公平地对待你们的儿女!公平地对待你们的儿女!”《艾布·达乌德圣训集》也记载,先知穆罕默德说:“你的孩子们,你应当公平地对待他们,这是他们应享的权利,正如你应享的权利,就是他们应该孝敬你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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