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过程与国家-前国家社会的民族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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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族过程的启动

    (一)关于“民族”定义

    毫无疑问,民族过程的启动始自民族的起源。然而,谈民族起源首先解决的又是如何确定“民族”的定义问题。对“民族”的理解不同,它起源的条件、时间和标志等也自然不同。

    民族是一种既客观存在又界域模糊的社会现象。因其客观存在,自然引起人们的关注,对它的讨论也不厌其烦;因其界域模糊,又使人们对它的理解莫衷一是,以致有人戏称,“民族”概念难以捉摸,简直“象神话中不断改变自己容貌的怪物普洛透斯。”然而概念的扑朔迷离,往往反映的是对象指向的多维,“民族”的不易把握又常常在于它的一词多义。目前在民族研究中,汉语的“民族”一词因场合不同可以对应于外文的多种词汇,如常见的“people”(英)、ethnicity(英)、“HaPOU”(俄)、“volk”(德)、“peuple”(法)“nation”(英、德、法)、“нация”(俄)等。这些词或可指“人群”、“人民”,或可指“民族”,而这里的“民族”又可指文化集团,又可指种族集团、地域集团、国家等。它们与民族学研究对象有关系,甚至在一些场合也可以等同,但意义繁杂、相互渗透性也很大。这为我国学术界和有关部门的使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不少学者极力对之作出辨析,但总有捉襟见肘之感。1997年12月在中央民族大学举行的“21世纪和平发展与民族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其英文会标中的“民族”一词干脆用了汉语的音译“MINZU”。这种译法虽不失一种创造,但也着实反映出了我国学术界在“民族”一词使用上所受的困扰和无奈。

    由于“民族”一词本身包容的多义性,使对它作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各取所需”,动用的场合不同,取义范围也不同。前已提及,“民族过程”的俄文是:этнические”,其词根出自“этнос”,也即西文的“ethnos”。因此,“民族过程”原指广义“民族”意义上的“过程”,我们所谈民族起源中的“民族”定义,也只能指广义“民族”上的定义。“ethnos”这个词来自古希腊,当今已为西方文字所通用,并衍化出与“民族”有关的各种词汇,如英文的“ethnicity”、“ethnicgroup”等。由“ethnos”所包容的“民族”涵义甚广,可泛指历史上存在的各类族体:氏族、部落、部族、现代民族等。

    实际上,将民族起源中的“民族”归入广义的民族,不仅由民族过程原有的涵义所规定,也由于这个意义的民族正是民族学的研究对象,它的定义因此也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定义。将“ethnos”作为民族学研究对象的历史并不太长。最早将“ethnos”作为民族学研究对象的是俄国学者C·M·史禄国(又译作希罗科戈罗夫,1887—1939)。1921—1922年他曾试图确定этнос(即ethnos)的分类特征,并写了专门著作《民族、民族现象和民族学现象变化基本原则的研究》。这本书对этнос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作者把этнос当作一般的、普遍的民族概念理解,没有对它作任何时间和空间上限制;二是肯定этнос既包括语言和习俗等文化因素,又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因素。从本世纪30年代末开始,西方学者开始用“ethnos”来表示民族学研究对象,“ethnos”和由它派生的各种民族学术语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于他们的著作中。斯大林去世后,前苏联民族学界开始关注“этнос”这个术语,而且很快兴起了一个研究论证“этнос”的热潮,由此推动了前苏联六七十年代民族理论建设的长足发展。①我国学者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与国际民族学界的沟通,在研究对象上也很快达成了共识。杨垫先生和汤正方先生等多次呼吁我国的民族研究也应以“ethnos”为范围:并为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②一些学术机构和政府部门也开始把由“ethnos”作为词根的英文词汇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民族”术语加以使用。如1996年,我国全国性的民族理论研究团体“中国民族理论学会”确定其英文译名是“ChineseAssociationofEthnictheoryResearch”;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英文译名为“StateCommissionofEthnicAffairs”。当然对“ethnos”的理解尚有不同意见,如费孝通教授就认为,ethnos是一个形成民族的过程,把它直译民族似乎还有点问题。③然而这并不否认民族研究在ethnos范围内的进行。所以不论国际还是国内,将“ethnos”,即广义的“民族”作为民族学研究对象已无可争议。由此来看,广义的“民族”定义的确定不但为本文叙述所需要,也为民族学科基本建设所需要。

    出自古希腊文的“ethnos”原有涵义曾多达10个,包括“人群”、“外来部落”、“群”、“氏族”等。但通过词源分析可以看出,它指的主要是具有各种共同特征的人种群体。这也大概正是由“ethnos”作为词根的“ethnology”,除了“民族学”之义外还有“人种学”意思的原因。从公元前5—4世纪开始,“ethnos”的广义民族的涵义逐步突出,即它不但指人种共同体,更指各种具有各自特征的文化共同体。这也无疑是它最终被民族学界确定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对广义“民族”定义的解说,从西方学者的讨论来看,近年来没有多少进展,甚至还有倒退。六七十年代西方人类学界对于“民族”(ethnicgroup)的解释也可以概括为具有四个特征的人群。这四个特征是:1.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世代相袭;2.在基本的文化形式和价值观念上具有明显的同一性;3.构成一个具有社会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社会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为他人认可的、有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群体成员。弗来狄里克·巴斯(Fredrik·Barth)当时曾抱怨说这种定义还只是种族+文化+语言+区别于他群的社会集团公式的传统版式。然而到了八九十年代,西方学者对民族定义的解说似乎更加草率。如美国《哈佛美国民族百科全书》(TheHarvardEncyclopediaofAmericanEthnicGroups)把“民族”仅仅定义为任何一种共享同一文化属性的团体(collectivity)。史迪丰·科奈尔(StephenComell)批评说,这种定义太宽泛,若依此所言,类似宗教集团、语言集团、派别、职业集团、阶级、甚至大学教职工等都可以算作“民族”,这实际上剥夺了讨论民族定义的实际意义。但科奈尔对“民族”的解释也并没有更多的深刻之处。他的“民族”定义是:“民族是一种由自认为有共同的血统或类似的东西、声称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或现实文化的人构成的社会集团。”显然,他在这里仍然没有脱出血缘因素加文化因素的既有窠臼。而血统因素是不宜作为民族要素被提出的,这在我国学术界早已成为共识。西方学者在民族定义中对血统(或虚拟的血统)和对历史文化认同因素的强调多是基于西方国家,尤其是新大陆国家的特殊情况的。这种国家中的民族因素和民族问题多由土著民族和外来的移民集团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构成。在土著民族和外来移民之间,以及不同的移民集团之间的交往和冲突中,共同的利益和社会环境使得他们不断发生心理和群体结合上的凝聚,从而形成自认为,或被他人所认为的族群和民族(ethnicgroup)。而促使这些族体发生凝聚的最常见因素就是对各自历史文化和共同血统的认同。但实际上,这些文化同一性的相对程度往往是很大的,它们的界沟通常是原居的母国或语言体系;而共同的血统更多是“虚拟”的,共同的肤色和体征往往会成为同一血统认同的基础。就这种族体形成和存在的实际来看,西方学者的上述“民族”定义有相当的合理成分,但它更多地是符合次生民族,尤其是现代社会条件下民族形成和存在的状况。但走出这些移民国家的范围,放眼更大的地理空间和历史时代,这种定义的包容量显然过于狭小。又由于西方学者对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的移民集团、土著社会以及国外较落后的民族,因此他们的民族定义也更多地着眼于代表“主流文化”的族体之外的民族,这自觉或不自地使得他们笔下的民族或族群带有落后群体的意味。就此我国有学者著文开始对“ethnicgroup”一词的使用提出异议,这是值得注意的。不过就“ethnicgroup”和“ethnos”的原有涵义而言,本身并不含有歧视的内容。在此问题上,应注意把词语的本义和使用者的立场区分开来。

    相对西方学者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对“民族”定义的认识似乎更深入一些,其中又长期认可斯大林对民族定义的概括: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尽管斯大林明确说明这个定义是针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民族,但人们普遍认为它也符合其它时期民族的状况,从而使它具有了广泛的意义。然而自六七十年代以来,斯大林的这个定义受到了前苏联学术界的广泛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的确,现在看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有着明显的局限:其一,斯大林把他的定义中的四个特征看得过于绝对,认为四个特征只要缺少一个都不能成为民族。这样,不但因为没有“共同的地域”犹太人不被他承认为一个民族,而且现在世界上的大部分民族也因不能完全具备这四个特征而不能算作民族。这不但不符合实际,也难以为人们所接受。正如我国有人诘问的:“从‘共同语言’看,丧失了本民族固有语言的回族、满族、畲族、土家族等算不算单一民族?从‘共同地域’看,散居在不同地区的苗族、回族、满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等族能不能成为单一民族?从‘共同经济生活’看,我国各民族都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方式占绝对优势,经济联系非常薄弱,那我国还有没有民族?从‘共同心理素质’看,什么是‘共同心理素质’大家感到理解不深,难以把握。”其二,斯大林的这个定义比较适应于民族形成早期的情况,而不符合民族不断变动以后的情况。因为在民族生成的一定阶段,各个民族的确有着一致的语言、在一个地域中有着共同的经济生活,并有着相同的心理素质。但随着民族分化、迁移等情况的发生,那些作为特征的共同点将发生很大的变动。如同一民族的成员可能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而同一语言又可能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族所共同使用;同一地域可能为多个民族所共居,而一个民族又可能居住于不同的的地域,等等。此外,这四个特征的概括也不十分准确。如共同的地域和经济生活与其说是民族特征不如说是民族形成的条件。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人们共居一处,从事共同的生产活动,形成密不可分的经济联系的确是这种共同体产生不可或缺的前提。正是特定地域的特殊环境和经济活动造就了各个民族特定的语言、心理素质和传统文化,造就了民族稳定的特性。然而,民族形成以后,表现这个民族存在的是从它的成员身上表现出来的各种语言和文化现象,而不是造就了这些现象的地域环境和经济生活。再如,这四个特征没有明确列入传统文化和民族认同这两个因素,而事实说明这两个因素是不能忽略的。传统文化是民族共同体最为明确的外在特征,不论是早期民族还是发生变化以后的民族,其所具带的习俗等传统文化总是自身存在的最鲜明标志。民族认同不是早期民族必备的特征,但对于脱离了早期阶段的民族,尤其是近代以来的民族来说,这个特征则最为根本。一个民族可以因各种原因失去原有的语言和部分习俗,但仍可能在相当时期内因民族认同的存在而维系自己民族的存在。民族认同常被人们作为民族心理素质或作为它的一部分论及,但这两个概念却并不应该混同。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识和感情依附,它是任何民族都可能具有的共同的认知内容和社会感情;而民族心理素质则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性格”,它表现的是该民族成员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整体气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就此,民族心理素质又可理解为民族心理特点。所以,作为民族特征,民族心理素质和民族认同是应该并列提出的,二者不能相互包容。

    尽管斯大林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人们也可以提出各种不同的修改意见乃至新的民族定义,但是至今尚没有一种意见能够为学术界所普遍接受。这里的关键在于民族是一种变动的共同体,它在不同时期所具有的特征并不相同,尤其在民族形成早期和经分化以后的阶段更具有明显的差异。这样,企图以不变的概念去概括变化着的事物就难免顾此失彼。

    对“共同心理素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按斯大林本人的解说,它是“结合成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精神形态上的特点。”或说是一种“民族性格”,它会“在民族面貌上打上自己的烙印。”参见《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载《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94页。

    因此,我们对民族定义的理解只能是相对的,就是说,在明确民族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后,我们只能作出一个相对的定义,对于这个定义需要根据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状态作出不同的理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实践的优良传统。众所周知,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开展和完成就是把民族定义相对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能够比较准确反映民族特征的要素应该是:语言、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素质、民族认同、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于是,民族的相对定义就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传统文化、共同心理素质和民族认同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实际上,对这个定义作相对理解,主要应区别民族存在和发展的两种状态:民族形成的早期状态和经分化以后的状态。所谓民族形成的早期状态即指民族尚未发生族体分化,未走出造就这个族体的地域环境的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民族可以是原始民族,也可以是国家社会的民族。而经分化以后的状态则指民族走出自己原有的环境,族体分蘖、独立发展,或与其他民族发生部分同化和融合以后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民族可以是原始民族,但更多是近代以来的现代民族。两种状态的民族特征最大的差别在于共同语言和民族认同两个方面。共同的语言,已如前述,在发生分化以后的民族中可能已构不成自己的特征;而在早期民族那里既是民族形成的标志,又是族体存在的必然保证。民族认同是只有经过民族交往方可产生的一种社会认知和感情,这在早期状态的族体中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此将在后面第五章作深入讨论),而在脱离了早期状态的民族中则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族体维系力量。相对共同的语言和民族认同,传统文化、心理素质和稳定的共同体是两种状态的民族都须具有的特征,但有鲜明程度分化以后的民族无疑又要逊色于早期民族。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之间的共性总会越来越多,而差异即特征则会越来越少的。总之,处于不同状态和阶段的民族,尤其早期民族和经分化以后的民族在特征上是不同的,我们在确立上述基本民族定义的同时,在理解上应该时刻注意它们的区别。

    (二)民族起源的要素

    确定了民族的定义和它的特征,民族起源的讨论便自然转入这样两个问题:什么因素促成了人类民族特征的形成和这些特征是何时形成的?这也即是民族起源的要素和时间问题。

    除了人们都已了解的物质生产力条件之外,民族起源的要素大凡有四个:

    1.生理因素。也即民族特征得以产生的生理条件。这个条件只能是人类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人类体质的演化经历了早期人类、直立人、早期智人和智人(也称晚期智人)等阶段。从身体结构、大脑发育的状况来看,人类只是在距今4万年前后的智人阶段才完成了向现代人类的转化。民族要素中语言和具有稳定性状的传统习俗等特征的形成都要以人类相应的身体构造(如语言发音器官的完备,脑部构造对学习、模仿能力的适应等)为基础的,而这个基础则是通过逐步演化形成的。

    2.环境因素。民族的差别归根到底是文化的差别,而培植这种差别的土壤正是不同的生存环境。关于环境对人类的影响,从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修昔底德到近代以来的孟德斯鸠、拉采尔和亨廷顿等都作过足够的论述。他们都认为环境决定一切,都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情况,对形成人们的外貌和生产方式起着决定作用,一切与此不适应的东西都会被淘汰。这种过于绝对的观点早已为人们所扬弃,但其中合理的成分仍是显而易见的。大量的民族学资料证明:“任何一种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总要迫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接受一种物质生活方式。澳洲中部的土著居民,不论气候如何变化,总是能不穿半点衣服,不需要坚固的住宅;但这种缺乏水源、土地荒瘠和动植物很少的环境迫使他们流浪无定,靠狩猎和劫掠为生。爱斯基摩人一定要穿衣服、住房屋,以抵御风雪严寒,在这种严酷的环境中他们也无法从事农业”。人类的文化是作用于自然,又获自于自然的,因而它不能不带有自然的烙印。自然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人类文化的千差万别,这正是人类民族差别存在的决定因素之一。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自然环境确切是指人居于其中的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通衢大道只能造就共性文化,而只有隔绝的空间才能培植群体特色。民族是封闭环境造就的结果,许多原生的民族总是把自己的族称与“人”联系起来,甚至直接称“人”。如日本的阿伊努人、北极圈附近的爱斯基摩人以及当代的罗姆人(吉卜赛人)等,其族称之义均为“人”。它反映了这些民族在原生状态时因封闭对族外人类社会的盲知。民族文化的发生需要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当然,这里的封闭并不一定为山川大漠所隔,远不可及的距离和足不出户的生产生活都能使人群之间相互隔绝。

    3.选择因素。自然环境对民族形成起着重要作用,但却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人在文化创造中具有的主动性以及由此表现出的多样选择性。人们大概都不会对这样的事实陌生:处于相同社会发展水平和同一区域环境中的不同人群,可以从事不同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传统习俗。雷蒙德·弗思举例说:“以畜牧为生的希马人和以农业为生的伊鲁人就同住在安科莱;在亚利桑那,以前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现在主要以畜牧为生的纳瓦霍人,和靠河水泛滥经营农业的霍皮人的住地接界;澳洲东南沿海地带以前住着以渔猎和劫掠粮食为生的土著居民,现在却住着从事农业、畜牧业及工业的欧洲人。”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人有创造性,有在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的选择能力。露丝·本尼迪克特深刻地表述了这一点。她认为,人类的行为方式有多种多样的可能,这种可能是无穷的。但一个民族在这样无穷的可能性当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些作为自己的文化模式。选择的内容可以包括对待生、死、青春期及婚姻的方式,也可以包括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交往各个领域的规矩和习俗。人的习俗和其它传统文化正是通过这种选择并固化以后才成为自己的民族特征的。在民族形成因素中,选择作用被普遍忽视,而忽视了这一点,实际又是对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这一本质属性的漠视。

    4.维系稳定因素。民族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群体,维系这种稳定的最根本因素是人的群居性,即人从产生之日起便是社会动物,过着群体生活,具有固定于某一群体的天性。但人的这一天性不排除他可以离开一个群体而加入另一个群体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在缺乏人为约束机制的社会是随时存在着的。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维系稳定因素除了人所具有的天然群聚性之外,还需包括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方可出现的群体约束机制,包括价值观念、习惯法和其它社会规范。在这种机制下成长起来的人只能附着于某一特定群体,而无法脱离这个群体,即便脱离了也难以为其它群体所接受。所谓氏族社会的个人无法脱离自己的氏族,就是这种情形。人们通常认为血缘关系是原始民族主要的联系纽带,其实血缘关系只有借助于上述约束机制才可起到联系作用。确切说,维系原始民族稳定的不是血缘关系本身,而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道德、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等社会约束机制。

    (三)关于民族起源的时间

    在民族形成时间的讨论中,除了持狭义“民族”定义的学者把时间认定为国家形成前后,或与国家形成同时外,持广义定义的学者多认为在人类演化的智人时期,也即不超过距今4万年左右的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观点可能在考古材料上找到足够的证据,但把眼光前移,我们似乎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就能找到民族产生的痕迹。

    旧石器时代中期的考古文化以尼安德特文化最具代表性。这一时期的人类或称“早期智人”,或称“古人”,或径称“尼安德特人”,时段距今10万年(或说20万年)——3·5万年之间。尼安德特文化以最早发现于1853年德国杜塞尔多夫附近的尼安德特山谷而得名。除德国外,在欧洲的其他地方,以及中东、中国、印尼和非洲等地也都有同类文化发现。与尼人文化同期的中国考古文化有许家窑人、丁村人、大荔人、马坝人和长阳人等。

    尼安德特人的脑量已达到现代人的范围(东非早期猿人的脑量为650—775毫升,其后直立人约为775—1225毫升,而现代人类,即智人的脑量则为1400毫升左右),其体质结构除头骨稍显原始外已与现代人类相差无几。正因为此,尼安德特人最早发现时还被认为或是一个多病而变形的当代人。有人说:“假使有个典型的尼安德特人理刮一新,穿上现代衣服,坐在公共汽车上,也不会显得与其他乘客有多少不同,并且也不会引起人们多少注意。

    早期智人所制作的石器有了很大改进。贾兰坡先生在谈到我国的许家窑人时说,“他们的手很灵巧,制作出的石器多种多样,有的连我们也仿制不出来。”许家窑人和丁村人等已经能够制作出飞石索之类的复合工具。他们用这些石器可以猎取巨大的野兽,用兽皮制作衣服,也已经从使用天然火发展到了人工取火。而欧洲的考古材料还反映出,早期智人已经会用兽骨和兽皮以及其它材料建造面积达数十平方米的住所,并设有炉灶。这些情况表明早期智人在物质生产能力方面已经具有了创造民族要素的条件。

    语言无疑已被用于社会交往,至少每个群体都已有了成熟的群体语言了。因为考古材料早已证明,早在早期智人之前的直立人时代,从生理结构上看,人类已有了掌握语言的充分条件。

    属于民族心理素质方面内容的原始宗教观念已在尼安德特人中出现,表现宗教礼仪和思想的文化痕迹在尼人遗址中多有发现。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哈维兰教授在他的《人类学》一书中引用了这方面的材料:“在莫斯特遗址中最普遍的是动物崇拜迹象,特别是对洞熊的崇拜。例如,在奥地利东部的一个洞穴中,发现在一个土坑中有七个熊颅骨排成一列。在法国南部,发现有大约21只洞熊遗骸为一块沉重的石板所覆盖。在乌兹别克斯坦东部,发现有个儿童埋葬处用一圈山羊颅骨围着。”这种动物崇拜现象使人想起了氏族社会的图腾。如果说图腾是氏族或者部落的象征,那么这里的景象是否说明氏族或者部落的存在呢?至少,作为民族心理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民族文化的原始宗教已经萌芽了。这一点学者们的看法是一致的。如切博克萨罗夫说:“宗教萌发于穆斯特时期的古人——尼安德特人阶段。当时人类已有了抽象思维的能力。抽象思维孕育着脱离实际,进而转向非理性的反映客观现实,随之出现了对超自然事物的迷信,亦即宗教。”我国学者周一良、吴于廑主编的《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也讲:古人时代,“人们对于死去的同伴有了怀念,出现了最初的墓葬。埋葬死者时,尸体似乎有一定的放法。有些地方还发现了殉葬品,可能已有宗教观念的萌芽。”原始宗教是原始人类最有效的社会凝聚因素和最鲜明的传统文化内容。它的萌芽和出现无疑也是民族心理素质形成的突出表现。

    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和传统习惯是维系群体稳定必不可少的制约机制。这些机制的出现自然反映着民族稳定性的存在。这一点在尼安德特文化中也有着清楚的说明。哈维兰在其书中引用的材料说:“在伊拉克的山尼达洞穴发现一个墓葬伴有丧葬仪式的迹象。在该洞穴的后部有个老人埋在一个坑中。对他骨骼周围土壤进行的花粉分析说明,在他身体底下有鲜花,在他的头部周围有个花圈。许多人类学家把这种墓葬风俗理解为来世迷信的迹象。”实际上,这种情况不只是反映了一种迷信迹象,而且也反映了一种道德规范和传统习俗的存在。因为更多的考古材料说明,尼安德特社会的群体成员之间有着相互关照的义务。残疾的人往往得到同伴们的照顾,“发现于山尼达的一个被截断四肢的人的遗骸和出土于拉切比勒的一个患关节炎的人之遗骸,证明了这一事实。这意味着:当时的文化不仅仅足以保障生存,而且还超过了这个水平。”显然,这是尼安德特人社会道德普遍存在的反映。

    此外,反映很高想象力和艺术表现力的手工制品也在尼安德特文化中得到发现。这一点最有说服力的是拉斯娄·弗特斯在1964年匈牙利的一座莫斯特文化遗址中发现的一段猛犸象牙。它是经精心雕刻而成的一件艺术品。弗斯特认为:“这件制品与通常木制的、在澳大利亚仪式上使用的那种‘丘加灵’一样,并且也可以与发现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用骨头和象牙制成的一种非功利用的象征性饰板相比。从一方面看,在该饰板使用时——或许不止一次——被涂上红色。在澳大利亚的丘加灵和旧石器时代晚期也有这种饰板。”象征性制品的出现既是当时人类智力水平的显现,又是当时传统文化已经形成或即将形成的一种切实反映。

    至于民族形成的环境因素,只要看一下当时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就可了然了。据美国学者L·S斯塔夫里阿诺斯估计:旧石器时代初期的世界人口数量约为125,000人,而到了距今10,000年的旧石器时代末期,人类的总量约为532万人。尼安德特文化时期的人口未计在内,可与旧石器时代末期的532万人相比只能少,不会多。而这一时期的人口已分布到了亚、非、欧三洲各地。有代表性的尼安德特文化除了上述以外,还有非洲的沙尔坦喀人,法乌斯密司文化,亚洲的安栋人、台希克一台希人及其文化、卡麦尔人及其文化等。这些文化散布广泛、相距遥远,反映着当时人类的散居状态。这种状况足以使当时的各个人类群体有着充分的创造各自独特文化的地域条件。但实际上,即使在相距不太远的远古人类群体之间,因彼此的互相隔绝,其相互之间的自然形貌差异和文化差异有时也是很大的。如我国同属早期智人时代的丁村人和许家窑人都发现于今山西省,前者在襄汾县,后者在阳高县,相距并不十分遥远。其中丁村100地点发现的人类化石为三颗人类牙齿和一块幼儿顶骨,用铀子系测定的年代距今为21—16万年;许家窑人发现的人类化石为十余个个体的人骨,用铀子系测定为距今12·5—10万年。虽然前者离现今要远远早于后者,按理其进化程度应明显低于后者,但事实上后者,即许家窑人的牙齿却要比丁村人的牙齿原始得多,而丁村100地点的人的牙齿则已和现代人很接近,几乎没有大的差异。这种情况使得古人类学家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在我国的土地上也和欧洲一样,同时生存着两种尼安德特人类型,即‘普通’类型和‘标准’类型或‘粗壮’类型?”此外,我国发现的大荔人和金牛山人也有类似的问题。这些情况充分说明着早期智人时期的人类相互之间的隔绝是多么严重。人类的进步是共同的,但由于隔绝,相互之间的体质和文化差异却是很大的。这正是这一时期的人类能够形成民族这种共同体形式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上述叙述说明,产生民族的诸项条件在尼安德特文化时期已经具备,萁中一些材料反映民族特征存在的迹象已很鲜明。固然,文字资料的无法见到和考古材料的局限,使我们无法窥见当时民族存在的具体情景,但已有的资料使我们至少可以相信,具有民族特征的人类群体在尼安德特人时期已经出现。民族起源于尼安德特文化时期,这一点尚未有人正面提出,但已有不少学者从侧面提到这个问题。如蔡俊生指出:人类学上的古人阶段,“又是这种社会结构最终完成的一个最重要的阶段,即氏族和两合氏族联姻联盟终于形成的时期。”余继林也明确提出:“早期智人阶段则是氏族公社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更有学者认为,氏族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的看法是被“比较普遍接受的看法。”这里氏族的形成也即民族的形成,因为人们公认,氏族是属于广义民族的一个种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尼安德特文化时期出现了民族,但这些民族与以后的民族有无相承关系,似乎也是一个需要加以认真研究的问题。因为尼人和晚期智人(即现代人)的关系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人认为尼人只是人类进化系统中的一个旁支,在三万年前就绝灭了;有人则认为尼人与早期欧洲人共存了几万年之久,最终混杂而成了现代人。这两种意见实际是古人类学界关于现代人“单一地区起源说”和“多地区起源说”的延展。“单一地区起源说”认为,世界各地的现代人类起源于一个地区(最可能是非洲),其后向世界各地扩散,并逐步取代了当地的直立人和早期智人而演化成了现代人类。根据这种学说,现代世界上的所有人类都来源于一个起源地(非洲),他们和当地的直立人和早期智人没有演化上的联系。“多地区起源说”则认为,现代人类不是由一个起源地扩散而来,而是由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直立人和早期智人连续进化的结果。现代人和各地的直立人和早期智人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两种观点各有所据,且深入到了分子生物学、语言学、最新的年代测定技术等学科层次。所以现代人由早期智人演化而来只是一个不成定论的意见。本来,民族的起源和其后的发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上述不同意见的分歧不影响尼人时期出现民族这一事实,然而,笔者还想说明,尼人时期出现的民族是和晚期智人(即现代人)时期的民族一脉相承的。因为我们很难想象,有着数万年历史、且分布广泛的早期智人会被一支来自一个地区的人类祖先所完全取代。且不说这支人类取代各地早期智人的可能性多么令人怀疑,单就这支人类当时可能具有的人口数量和他们可能散布的范围就足以说明它的不可信了。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早期智人是当地的直立人经过原地区进化并吸收了外来基因的产物。”大量证据证明,“从直立人经早期智人到晚期智人,中国的古人类是连续进化的。”此外,从“单一地区起源说”和“多地区起源说”所各持的证据而言,后者无疑更有说服力。我国学者在论证蒙古人种及现代中国人的起源问题时曾指出,蒙古人种是生存在这一地区的远古人类经过数十万年的长期连续进化及与外界的基因交流的结果,因为从北京猿人直至现代华北人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相似的形态特征,这表明他们之间具有遗传上的密切联系。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了更为翔实的证明蒙古人种连续进化的颅骨和牙齿特征的资料。如刘武先生就提出“铲形门齿、双铲形门齿、上颌门齿中断沟、下颌臼齿转向皱纹、五尖型下颌第二臼齿、三根型下颌第一臼齿及上颌第三臼齿先天缺失这七个特征均在中国直立人时代就已经出现并一直延续到此后人类发展的各阶段。”蒙古人种和现代中国人起源的连续性是世界现代人类多地区起源的一个局部,而仅就这一事实来看也足以说明了“单一地区起源说”的不可靠。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早期智人(即尼人)与晚期智人是有直接继承关系的,因此出现于早期智人时期的民族也是和现代人类的民族一脉相承的。

    二、前国家社会的民族分化

    民族起源的发生标示着民族过程的启动;而民族产生之后,人类社会成员便逐步纳入民族范畴,人类社会的发展也便与民族过程并合了。

    前国家社会民族过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民族分化占主导地位。这一点在前苏联学者的理论中有明确论述。他们也曾正确地指出:民族分化过程,“即原来是一个统一民族的人们逐渐分化为几个单独的民族;或者由某个民族分化出几个部分,各自成为独立的民族”的过程。但在他们的论述中也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即把前国家社会的民族分化过程等同于全部的人类分化过程了。他们认为,“正是民族分化过程,使人们从一个原始的人类发源地(或数个发源地)分布到了世界各地。”实际上,前国家社会的非民族分化的人类分化远比民族分化久远,它起自人类产生的400万年之前,迄至民族出现的早期智人时期,时跨人类出现的绝大部分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人类从非洲或亚洲的最初发祥地缓慢,但却是持续地向外扩展,直至早期智人时期在欧亚非大陆的不同地域创造出具有民族特征的文化,启动了民族过程的车轮。显然,没有这种人类社会的最初分化,便不可能有民族的产生和民族的分化。前国家社会的民族分化是人类最初分化的继续。相对于后者,它是一个时间短促的人类分化过程,但它却以极大的能量加快了历史步伐,大大扩展了人类社会的生活空间和内容。

    (一)民族分化的生物学因素和文化因素

    人口增长和周围资源的枯竭,必然导致民族群体的裂解和迁徙,这是民族分化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民族分化何以能实现人类的大规模扩展,使人类最终成为全球分布最广泛的生物种类之一,的确也是令人感兴趣的问题。因为众所周知,最初的人类仅局限在亚洲或非洲的热带地区,最初的民族也仅分布在欧亚大陆和非洲的局部地区。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属性的问题。

    人类分化,包括民族分化得以完成的物质保证是人类极强的适应能力。文化生态学认为,人作为生物圈的成员,不能超脱生态关系的制约。生态关系不但涉及生物群落,也当然地涉及人类。生态学的主要意义就是“适应环境”,按照韦伯斯特的说法,就是“有机体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因此,人类分化和民族分化的过程也即是人类与环境不断建立相互依存关系的过程,而首先又是对环境适应的过程。

    适应环境首先在于生物进化的自然选择。人体在自然选择规律作用下不断产生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机能,并通过遗传机制巩固下来、传袭下去。这种适应过程是长期的、痛苦的。我们从人类的种族形成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因为种族正是人类对其所居地域环境适应而产生的不同地域群体。切博克萨罗夫夫妇在其所著《民族·种族·文化》一书中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人类种族特征的形成。他们举例说:“可以推测,古代尼格罗种群和澳大利亚种群的种族特征是在非洲和南亚炎热和潮湿气候以及烈日照射下形成的。赤道人种的许多特征具有适应这种条件的作用。皮肤迅速变黑并带有大量黑色素,能很好防止阳光,特别是紫外线的强烈照射。黑头发和棕色眼睛在遗传学和生物学上与黑色皮肤相联系,可能也具有类似的适应作用。某些人类学家认为,特别卷曲的头发,象是头上带一顶不易被晒透的帽子,可能有防止日光照射的作用。”根据同样的道理,欧罗巴人种因形成于斯堪的纳维亚、东欧和西亚的温带地区,蒙古人种因形成于中亚西亚的半沙漠和草原地区而具有了各自相应的种族特征。

    然而,人类对环境适应的突出特点并不表现在人所具有的生物学上的自然选择,而在于人所特有的文化。文化的本质在于创造,在于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于环境的改造。人可以通过劳动去获取生活资料,如食品、衣物和住宅,可以通过创造性的保护手段免受敌对种群的威胁,如武器、工事和防护伪装等。人的文化属性是对自己生物局限性的极大补充,人类的适应能力也正是在这一点上突现出来的。

    相对来说,人的生物学适应极限是恒定的,而文化的创造能力则是无限的。因此,在人对环境的适应过程中,生物学因素所起作用的b匕例呈递减趋势,而文化因素则是一种递增的趋势。于是,在人类进化的一定阶段,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不再全是人以自己的遗传因素去适应环境,而是人类通过改变环境以适应自己的遗传因素。这一点也可以在种族特征上表现出来。前已述及,种族是人类对外部环境适应的结果,它的产生在于人的遗传因子的变异。但种族形成的数万年间,原来的人类种群相当部分已脱离了原居地(如黑人和印第安人离开非洲和亚洲到美洲的定居),然而直到目前,除了混血之外,他们仍顽强地保持着自己的种族特征。这其中的原因正在于文化因素在人与环境关系中的决定作用。因为这时的人类文化已提供了足够的物质手段,相当程度上阻隔了环境因素对他们外貌特征的改变,这一时期的人类已进入了改变环境以适应自己遗传因子的进化阶段。当然,这并不是说自然选择的作用已完全消失,因为种族特征的变化仍在发生,只是因环境因素而致的这种变化已缓慢得多、细微得多罢了。

    由此可见,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取决于人的生物学属性,也取决于人的文化属性,而后者越来越多地控制着人类进化进程,也为前国家社会的民族分化提供了保证。

    人的文化属性主要在于对自然改造中的能动的创造性,它可以直接表现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筑而成的生产方式。但由于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选择不同,人类从事的生产方式也不同。不同的生产方式对人类最初的分化和民族分化产生着不同的影响。人类学家M·D·萨林斯和E·R·塞维斯曾提出一条文化支配定律:“能较有效地开发一定环境中的能源的文化体制,常常会牺牲开发效率较低的体制,以求得自己在该环境中的扩大。……高级体制的特点就在于能比低级体制更有效地开发各种不同的资源,因而在大多数环境中,它们比后者更有效、其活动范围也更广阔。”这里的“文化体制”的主要内容无疑也即是生产方式。根据这条定律,先进的文化体制必然会取代落后的文化体制,而掌握了先进文化体制的群体或民族更有可能把自己的足迹踏进广阔的地域,完成人类的最初分化和民族分化。事实正是如此,只有简陋卵石工具的早期人类是无法踏出热带森林和草原的,而只有掌握了较高生产技术,并能支配一定能源的直立人和智人才能把自己的活动范围扩展到温带、寒带,以致世界各个角落。

    事实证明,生产方式是人类文化因素的主要成分,它的进步发展决定着人类的总体进化,也决定着人类最初分化和民族分化的进度和范围。

    (二)民族分化与人类分布格局的形成

    由于民族起源发生于早期智人时期,那么一般地讲,其后前国家社会的人类分化便都属于民族分化。民族分化的发生通常以民族迁徙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正是这一时期的民族迁徙基本奠定了当今人类的分布格局。

    应该说,前国家社会的民族分化以人类从欧亚大陆向美洲大陆和大洋洲的迁移意义最为重大。

    美洲不是人类的发祥地,于是美洲的“土著”居民来自何方,自16世纪起就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对此大致有六种说法:一、来自《圣经》中所说的伽南人、伽太基人、希伯来人;二、来自地中海沿岸的希腊人、埃及人和西班牙人;三、来自亚洲,其中又有南亚说、西亚说、美索不达米亚说、鞑靼说和中国说等;四、来自非洲;五、来自大洋洲;六、美洲本土说。但目前已有的考古资料证明,美洲的最早居民是从亚洲东北部和南太平洋两条路线迁移而来的。这种迁移的最早时间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的4万年前,但有可能会更早。其人种来源一为蒙古人种,二为尼格罗一澳大利亚人种,但以前者为主。这说明美洲居民主要来自亚洲东北部。这一点也得到了其它科学部门的证实。如地质学家考察了太平洋水面冻结和涨落的变化,断定楚克奇和北美阿拉斯加有过多次连结;动物学家发现了欧亚大陆和北美动物界门类的十分相似;而体质人类学家则几乎无异议地把美洲印第安人列入与亚洲东部居民同一种族的蒙古人种,同时也证实了与大洋洲居民有相近血统的南美居民中的尼格罗一澳大利亚人种成分。

    人类向美洲迁移是一个历经了2—3万年的长期过程,有学者对这一过程作了具体划分。他们认为第一批是长颅人,来自亚洲北部的西伯利亚和阿拉斯加。他们有着一种类似桑迪亚人的文化。当威斯康星冰川前移后,两个大陆被中断,美洲被孤立。第二批移民是由中石器时代西伯利亚驾驶木舟的人所组成,他们属于初级阶段的长颅人。他们是从海上来到美洲的。第四批移民也是沿海上路线从波利尼西亚进入美洲的。他们于“发现美洲”之前两千多年来到这里,他们的到来推动了美洲阿兹特克、玛雅、丘克亚文化的繁荣。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大洋洲从地理发现的时间看,也属新大陆。这里的民族来源也早已为科学界所关注,但直到本世纪六七十年代,经科学的考古发掘和语言分析,这个问题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明。根据研究,澳大利亚的第一批居民来自东南亚,时间也是旧石器时代晚期的4万年前,其后又有多批移民迁入。来到新几内亚的第一批居民也是来自东南亚,但时间较晚,约在3万年前,其后又有陆续迁入的。来到澳大利亚的新几内亚的居民同属澳大利亚人种。大洋洲其它岛屿的居民大约是5000年前先后从东南亚迁入的。但他们可能属南方蒙古人种,这隐示着这时东南亚地区因民族迁徙而发生的人种变化。

    美洲和大洋洲居民的迁入彻底改变了人类数百万年来定居旧大陆的历史,在总体空间上空前地扩展了人类的活动范围;其后,他们各自孤悬一隅地发展,创造了和旧大陆迥然有异的文化和文明,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历史内容。

    如果说人类向美洲和大洋洲的迁徙从宏观上奠定了人类世界分布格局的话,那么,欧亚非旧大陆各民族的分化和迁徙则从微观上对人类的分布格局作了充分的填充。对此,作出详尽的说明是困难的,但由世界各主要语系的形成所揭示的民族迁徙还是很有说服力的。

    语系是由一些小型语言群体集合而成的大型语言群。据前苏联语言学家C·JI·托尔斯托夫的理论,洪荒之初的人类语言是杂乱的。这也即是语系形成之前的各个人类群体的语言。它们为什么能形成语系,大致有两种意见:一、语系通常是在一种语言基础上通过语言载体的迁徙,进而独立分化而成;二、通过基础语言与其它语言的互相同化影响,导致在基础语言内形成各地方言,再由方言进而演变为独立语言,从而形成语系。前一种意见反映了民族分化的背景,后一种则反映了民族融合的背景。但实际上这两种情况是可以同时发生的。因为民族分化常常会伴随着民族融合:一个民族发生分化后,它的支系到了新的迁居地也会或多或少地和当地民族交融。所以语系的形成主要反映的是一种民族分化过程,但同时也有民族融合在其中。

    语系的形成时间或说距今1·3—0·7万年之前,或说0·8—0·2万年前。应该说语系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个语系的形成时间也并非一致。语系的形成总由民族的迁徙扩散伴随其中。前苏联语言学家认为,在各语系正式形成之前,曾存在一些大的混合语言体系。其中最大的一个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形成于西南亚及其附近地区。这个大的混合语言体系之内包括着后来的印欧、闪含、乌拉尔、阿尔泰诸语系。而这些语系的最终形成在于中石器时代的民族迁徙。这些因晚期的冰河消退和气候变暖而迁出西南亚地区的部落散布到欧亚非大陆各地,在这些地区或排挤或同化了当地土著部落,在各自孤立的环境中形成了各自的语系。印欧语系是这一混合语系分裂出的最大语系。人们大多认为,印欧语系最终形成于B·C·4—3千年的俄罗斯南部到东欧一带,构成这一语系的民族约在B·C·3千年又开始分化、迁徙。这种分化迁徙对世界人类布局的影响从其包含的语族之多,使用这些语族的民族分布之广便可说明了。岸本通夫把印欧语系分为11个语族:“1.包括梵语、古波斯语等的印度伊朗语族;2.高加索山脉以南的亚美尼亚语族;3.希腊语族;4.阿尔巴尼亚语族;5.包括古奥斯克语、翁布里亚语、拉丁语等,以及近代意大利、西班牙语、法语等的罗马语族;6.威尔士语、布列塔尼语等凯尔特语族;7.包括英语、德语、瑞典语等的日尔曼语族;8.立陶宛语等波罗的海语族;9.包括俄语、捷克语、波兰语等的斯拉夫语族;10.上个世纪末由中国新疆的吐鲁番等地的遗址中发现的吐火罗语族;11.进入本世纪后发现的安纳托利亚语族。”看得出,随印欧语系形成和印欧语系民族迁徙而造成的人类分布已几乎遍及欧洲全境以及中亚和南亚的广大地区。

    此外,已有的研究告诉我们:汉藏语系起源于中国的中西部,其民族分布遍及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及印度支那部分地区。

    乌拉尔语系起源于西伯利亚西部,其民族分布于西伯利亚西部到北欧乃至斯堪的纳维亚和波罗的海地区。

    南亚语系起源于中国西南和印度支那北部,其民族分布遍及印度支那和印度东部。

    南岛语系起源于太平洋西南沿岸,其居民分布于台湾、菲律宾和整个印度尼西亚。

    其他几个语系,诸如闪含语系、高加索语系、刚果一科尔多凡语系,尼罗一撒哈拉语系等,其起源区域与民族分布区域也都存在着这种差异。显然,从语系的起源到后来的分布都有一个民族分化和迁徙的过程在其中,语系的形成和分化是民族分化和迁徙的结果,它已经成为印证这种过程的另一种“化石”。在这里,我们可以较具体地感触到前国家社会人类的分化过程,与对人类向新大陆推移的宏观考察一起,已能较粗略地把握民族分化是如何推动人类分布格局的形成了。

    (三)民族分化与前国家社会中国民族体系的初步建构

    我国是古人类文化遗存富集的地区,早至旧石器时代早期的元谋猿人、兰田猿人、北京猿人,晚至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等遍及全国各地。且从云南禄丰发现腊玛古猿(从猿到人过渡时期的人类直系祖先)的史实来看,中国还可能是人类起源的中心区域之一。然而,与世界人类分布扩散的规律相一致,我国现今的人口分布格局也是通过前国家社会的民族分化基本奠定的,且这种分布格局的奠定过程也即是我国的民族体系初步建构的过程。

    从民族起源于早期智人的观点来看,我国的民族分化当始于我国的早期智人代表许家窑人、丁村人、马坝人和长阳人等之后。最能展示这一时期民族分化的是我国石器时代的考古文化。因为其一,我国的石器文化遗存极其丰富,其二,任何一种考古文化系统的形成不外是通过承载某一文化特征的民族分化、迁徙扩散而形成。如同语系的形成一样,考古文化系统的形成也隐示着民族分化和迁徙的轨迹。

    从考古材料来看,我国处在旧石器时代的早期智人和晚期智人的文化遗存还处于点状分布。虽然这种分布呈逐渐扩展的趋势。但尚未形成体系。不过,在新石器时代文化最为发达的黄河中上游地区,由晚期智人创造的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已呈现较密集的分布状态,这为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系统的兴起创造了条件。黄河中游地区,尤其是陕、晋、豫邻接地区同时也是以丁村人为代表的早期智人文化遗址较多的地区。无疑,以丁村人为代表的当地民族在向晚期智人过渡中也不断发生着裂解。由这种裂解而发生的迁移是这一地区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存集中的直接原因。与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存点状分布状态相比,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骤然增多,且分布广泛,从而形成明显的带状分布。这些分布带主要缠绕在黄河、长江等大河流经的地区和北方草原地区。这是我国的考古文化在新石器时代已形成系统的直观显示。考古学家已对这些考古文化系统作了较多的研究。根据研究,我国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大约有以下分布区域:

    1.黄河中游文化区,包括陕、豫、晋、冀四省的部分区域。这里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最具代表的仰韶文化最集中的地区。它有一个发展序列,即磁山·裴衣岗文化——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一二里头文化。这个发展序列既是这一文化系统时间上和文化发展上的前后相继,也是它在地域上的扩展。

    2.黄河上游文化区。其文化系列是:马家窑文化、半山——马厂类型文化——齐家文化。这个系列是中原仰韶——龙山文化在西北地区的延伸,分布于甘、青、宁三省区。

    3.黄河下游文化区。其文化系列是: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山东龙山文化。这个系列主要分布于山东省及其相邻的安徽、江苏和河北等地。

    4.江汉流域文化区。其文化序列是: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湖北龙山文化。这个序列分布于四川巫山以东的长江沿岸、江汉地区及河南的西南和中部。这一区域的文化可能是楚文化的前身。

    5.长江上游川江文化区。它分布于自四川宜宾至湖北宜昌之间的川江。这个文化区往上可追溯至旧石器时代晚期的“资阳人”文化,下接大溪文化和其它新石器文化。巴蜀文化可能是这一文化序列发展的结果。

    6.长江下游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文化区。其文化序列是:河姆渡文化——马家滨文化(包括嵩泽类型)——良渚文化。它分布于太湖流域和杭州湾地区。这个文化序列可能是吴越文化的先导之一。

    7.珠江下游文化区。这一地区的新石器文化发现的已有三、四百处,包括早、中、晚三期,尽管受到长江乃至黄河流域文化的影响,但基本上是当地独自发展起来的一种原始文化。

    8.珠江上游文化区。这一文化序列主要在广西境内。它受到长江和黄河流域文化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色,属古代“百越”文化的先导。

    9.辽河流域文化区。可以红山文化——敖汉旗小河沿类型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为其序列。它主要分布于辽宁南部和西部,是近十多年来有重大突破,且证明与中原新石器文化并行的一个文化序列。

    10.北方草原文化区。这是唯一的一个不以大河流域为纽带的文化区域,包括后来长城以北、西北至西藏北部的广大游牧民族生息的地区。因其石器以细小的狩猎工具为主,故又称北方细石器文化系统。

    此外,因离上述文化系统中心地区较远而性质不太清晰的新石器文化还有一些,有待发掘的考古遗存肯定更多。这些已形成的新石器文化系统和其它新石器文化遗存遍及现今中国境内的大部分地区。因此我们可以说,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分布已基本构成了以后我国人口分布的大致格局。作为已出现民族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及其后的新石器时代来说,考古文化序列已是民族文化的反映,考古文化遗存的分布和扩散也已是民族分布、分化和迁移的反映。因此,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到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的骤然增多和广泛的分布反映了中国境内当时民族分化和民族迁徙大范围发生的史实。新石器时代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分工——农业和畜牧业——发生的时期,随着这种分工而发生的人口急剧膨胀是民族分化的直接动因。新石器时代中国境内的大规模民族分化是同世界历史上这一时期的民族分化合拍的。

    从上述新石器时代文化序列的发展我们还可以看出这样两种现象:一是这些文化序列往往在旧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存周围展开,二是这些文化序列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这说明我国的新石器时代文化承接于既有的旧石器时代文化,既有特色和层次上的多样性,又有更大范围的文化区域联结的趋势。

    新石器时代文化序列在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存的周围展开,除了前述黄河流域以外,在其它文化序列中也多是如此。如在江汉流域文化区的郧县和郧西就曾发现有年代相当于兰田猿人的牙齿化石;在大冶发现有一批远古人类的石器;在长阳县发现有属于早期智人阶段的长阳人化石;在长江上游川江文化区发现晚期智人“资阳人”遗址;珠江下游文化区是早期智人“马坝人”的故乡,而珠江上游文化区又最早发现有晚期智人“柳江人”的化石等等。新石器时代文化序列多在旧石器时代遗址周围展开,反映了前后两种文化的相互继承关系,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我国民族分化是在我国古人类分化的基础上产生、我国文化和民族自成一体的历史事实。夏鼐先生讲:“我们根据考古学上的证据,中国虽然并不是完全同外世隔离,但是,中国文明还是在中国土地上土生土长的。”这里,夏先生虽然讲的是“文明”,但在文明发生之前的中国的文化发展和民族发展也是如此。

    新石器文化系列是从原旧石器时代文化的点状分布经文化扩散——这当然是通过民族分化、迁徙的途径——而形成,但这种扩散并未囿于上述的文化系列而终止。事实上,在这些新石器文化序列之间原本就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这种联系的密切,使得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新石器的文化系统作出不同的划分。如除了上述文化序列的划分外,还有学者根据不同的文化特征将我国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划为八个“传袭文化区域”、“三大考古文化系统”或七个“文化系统中心”等。而且,这种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着更为紧密的接近趋势,从而在进入国家社会之前,在中国大地上已形成了中华民族各个分支系统的雏形。

    格勒博士认为:“至少从新石器时代起,中华大地上大体可以分辨出三大考古文化系统和三大民族系统。”这三大考古文化系统和民族系统实际就是新石器文化相互影响之后形成的中华文化体系和中华民族体系的先河。它们是:

    北方细石器文化系统,也即前述北方草原文化序列。这一文化系统以畜牧业文化为主,在此文化系统上产生了后来称之为“胡”的民族系统。包括匈奴、东胡(鲜卑、乌桓)、柔然、山胡、契丹、林胡、稽胡、卢水胡、小月氏及后来的满族、朝鲜族、赫哲族、锡伯、蒙古、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达斡尔等北方民族。

    仰韶文化系统:包括上述黄河流域的仰韶一龙山文化序列及其分支,以及受此文化影响而具有同样文化特征的东北、江汉和西南部分地区。这一文化系统以种植粟类作物的农业为主。在此文化系统上产生了后来的“氐羌民族系统”,包括不同历史时期的华夏一汉、羌、氐、蜀、昆明、叟、滇、吐番一藏、白蛮、乌蛮、党项、彝、纳西、哈尼、景颇、拉祜、白、基诺、阿昌等。

    青莲岗文化系统:这个文化系统的分布范围大致即前述的长江和珠江流域文化域。这一文化系统以种植水稻的农业文化为主,在此文化系统上产生了后来的“濮越民族系统”,包括古代的百越和百濮的各族及现代的壮、布依、傣、侗、水、毛南、仫佬、黎、高山、布朗、佤族等。

    这三大文化系统和民族系统的划分也与语系的分布相对应,即北方细石器文化系统的胡民族均属阿尔泰语系,仰韶文化系统的氐羌民族均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而青莲岗文化系统的濮越民族则多属壮侗语族和南亚语族。

    无疑,从前述的文化序列划分到这里的三大文化系统和民族系统,不只是一个划分视角不同而结论不同的简单问题,而是因历史时期不同民族分化程度不一而呈现的文化面貌和民族构成不同的自然结论。从前者到后者必然有一个民族分化继续发生的过程。但这种分化已开始有了更多的融合因素。即随着民族分化范围的扩大,民族之间交往、接触的机会多了,程度加深了,因而文化内容开始混合了,民族界限也在发生变动了。

    这种因民族分化的深入而导致民族接近、融合的趋势在人种构成上也可以反映出来。我国新石器时代的人骨形态有着两个不同阶段的表现: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3000年为第_阶段,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2000年为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各个地区之间的差异是很明显的。黄河流域显示出与东亚蒙古人种和南亚蒙古人种比较接近,长江中下游的居民却表现出蒙古人种和尼格罗一澳大利亚人种混合的某些特征,而北方人可能接近东北亚蒙古人种。几大文化系列的居民之间都各有不同的差异。而在第二阶段,黄河流域和华南地区的居民人体特征已同现在的当地居民接近了。体质人类学家总结出的“北方人体高头长”,“南方人体矮头圆”这时已很鲜明。生理科学表明,人体的血清血型中的Gm血型带有明显的种族差异。1982年,上海的一些科研人员在分析国内28个地区32万多人的血型资料时,首次发现我国人群的血型有南北差异。1984年,他们先用白细胞血型计算血缘关系,初步发现了南北人群的不同。随后,通过检测有代表性的40多个群体近6000人的Gm血清血型,更明确地显示出了中华民族南北群体的血缘差异。Gm血型是一种具有世代相袭且亘久不变特点的血清血型。由于公元前5000—3000年阶段我国的人种差异主要反映在各个文化区域之间,所以,我们推断南北两大群体的血缘差异只能在公元前3000—2000年阶段的新石器时代形成。这与这一时期的民族分化有着直接关系。因为,正是民族分化及其随之发生的区域性的民族融合才可导致区域性的南北群体的形成。

    需要强调的是,所谓考古文化和民族的三大系统以及种族血缘上两大群体的划分都是相对的,我国当今仍有着多重的民族结构自不必说,在种族血缘上也是如此。上述上海科研人员的研究还发现:在已检测的我国各族人群的Gm血型中,除了都有黄种人特有的st因子外,还有5种因子为各民族所共有,但这5种因子的频率特定值各民族又是各不相同的。这是各民族差异性在血缘性上的表现。

    然而,三大考古文化系统和民族系统以及两大血缘群体的存在毕竟也是事实。这个事实证实了我国前国家社会的民族从多元向其后的中华民族熔铸的过渡。中华民族是多元的,又是不断走向一体的;而这种多元一体的孕育形成过程自石器时代起就已经开始了。

    三、前国家社会的民族政治过程

    民族政治过程是民族过程的当然构成,它具体表现在各个历史阶段民族政治形态的嬗变演进过程之中。政治系统是社会用以协调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制度。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用以维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协调和管理也便相随始终。因此,对于任何社会来说,政治系统只有简单和复杂、粗疏和完备的问题,而不存在有和没有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族理论研究中,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向来被纳入社会组织的演进过程予以叙述,虽不够准确,但由于前国家社会政治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同一,也算是合理的。

    在对于前国家社会民族政治系统的研究中,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表述公式:

    1.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摩尔根讲:“美洲土著的政治方式,一开始是氏族,到最后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是他们的政治制度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现将其组织体系表述如下:第一,氏族,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系团体;第二,胞族,是有亲属关系的几个氏族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团;第三,部落,是若干氏族结成的集团,通常分组为一些胞族,全体部落成员说同一种方言;第四,部落联盟,联盟的成员各自说同一语种的不同方言。这种组织体系形成了一种氏族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或国家有所区别。”这里摩尔根虽然讲的是美洲土著人的“政治方式”,但他又是把它作为原始社会的典型情况予以叙述的。这个公式由于得到了恩格斯的肯定而得到后世学者们的普遍沿用。

    2.队群一部落一酋邦。这是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人类学界沿用较多的公式。其中的“队群”来自英文“band”。这个词还有多种汉译,如“群队”、“原始群”、“集群”、“地方集团”、“地域集团”等。但译为“原始群”显然不妥。因为在我国的民族学研究中,“原始群”译自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中论及,也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提到的“horde”,这和“band”所表示的群体是大相径庭的。“酋邦”译自英文“chiefdora”,这个词又译作“酋长领地”、“酋长社会”和“酋领制社会”等。第二代新进化主义学派E·R·塞维斯和S·萨林斯对这个公式的阐述是有代表性的。他们认为,集群社会是由若干核心家庭构成的30—100人的集团,狩猎、采集经济和互惠制是其特征;部族社会以血缘或结社为媒介构成了超越集群社会的社会组织,这是与新石器革命后开始的动物饲养、植物栽培经济相对应的。酋领制社会与定居农耕相对应,出现了共同体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公共事业、仪节礼式等相关联的再分配经济,再分配的权威人物——首领、圣职者开始世袭,发生族内婚。

    3.现在来看,这两种演进公式的概括都不能说是全面的。因为前者得自19世纪的人类学研究成果,时代局限是很明显的;后者虽然主要取自当代人类学的研究,但却没有充分吸收前者的科学成分,也没有充分顾及到各国历史,概括仍是不全面的。然而,二者毕竟都有正确的成分,又有共通之处,若将二者作一综合,相互补充,似乎更能反映客观规律。据此可以划出这样一个演进系列:

    队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酋邦

    (一)队群和氏族

    队群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种政治系统,它的源出母体是原始群。关于原始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过论述。马克思说:“最古是:过着群团(horde)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没有任何家族。”他们“无婚姻之可言;比现在居住在地球上最落后的野蛮人的水平还低得多;这便是原始的蒙昧人。”恩格斯也讲道:“一种没有武器的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horde)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这是一个“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原始群是一个无法再现的历史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没能摆脱推断,但这种推断是合乎逻辑的。因此,多数学者也认为,原始群是一种从猿到人过渡阶段的人类群体。由于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只有随着人类的形成才可形成,所以,处于正在形成中的或过渡中的人的原始群,也只能拥有一种正在形成中的或过渡中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

    原始群不是正式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系统,但却和第一种这样的组织和系统——队群紧密相接。从群体的规模和经济活动方式上看,原始群和队群没有大的区别。所不同者只是构成群体的人的进化程度不一样,群体的稳定程度和维系机制不一样。正因为此,也就难怪一些学者容易将二者混淆了。

    队群是一种适应采集和狩猎经济的社会政治系统。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早至远古,晚至近现代都可找到这种群体的事例。K·L·波尔森谈到北美印第安人的队群时时说:队群可能是印第安人从亚洲迁来美洲以后才发展起来的。这种组织直到欧洲人到来以后很久还存在。每个组织的人数大约30—100人不等。队群的成员是平等的,唯一的差别是性和年龄差别,但这不影响他们的社会地位。男人狩猎,妇女采集和做饭。在队群中没有财产观念,他们认为大地平等地属于全人类。许多队群有头领,但这种头领的作用仅是管理打猎和传递消息,他的权威是很小的。在队群中通常只有一种人被认为有特权,即巫师。他有治病权力和预言权,还有解释事件意义的权力。而这种人地位的获得完全靠自己的能力。但除此之外,他也没有其它任何权力。队群的决定一经大家作出,成员便必须遵行,如果有人违抗,便会被警告或受到惩罚。队群是一个由多个家庭组合而成的社会组织,尽管松散和无权威人物,但它的成员仍具有自己的团体意识。队群实行外婚制,通常是女子外嫁。波尔森的记述在其它有关材料中也可以得到证实。

    马舍尔(Marshall,L)曾记述了非洲昆·布须曼人(KungBushnan)队群的情况:

    昆·布须曼人是散布在非洲南部卡拉哈里沙漠(Kalaharidesert)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的民族。贫瘠的生存环境使得他们只能以小而分散的队群构筑社会组织。布须曼的队群人数在20至60人之间,散布在大约10,000平方英里的土地上,总人口仅有约1000人。每个队群都有一块领地,在领地内,采集野生蔬菜(维持生存的主要食品)的权利限制在本队群的成员。水是另一种稀有资源,每个队群都有对自己所赖以为生的水眼的主要使用权——虽然外人经过允许也可以使用。在追逐大的猎物时狩猎者可以相当自由地进入其他队群的领地。如果一个队群的水眼干枯了,它的成员可以暂时移居到与之有亲戚关系的其他队群。每个队群都由一个家庭簇(aclusterOffamilies)构成,其中一些是靠血亲纽带联结的核心家庭(nuclearfamilies),而另一些则是因已婚子女和其家庭的出现而扩大成了“扩展家庭”(extendedfamilies)。有些家庭是一夫多妻的形式。队群不是靠规则来实行族外婚的,但在核心家庭内部、一家的亲属关系范围内和一个男人与一个与自己母亲的名字相同的姑娘之间(他们有一套随家庭序列变动的名字体系,名字的使用显示着亲属关系的距离)是禁止通婚的。某些婚姻也的确发生在队群内部。当一个男人娶了第一个妻子之后,他要到他的新娘的父亲处生活,直到有两三个孩子之后。在那里,他要用狩猎来为岳父和其队群服务。由于婚姻经常发生在女孩青春期之前的八到十岁之间,在这段时间内,丈夫是不在自己队群里的,而在其后,丈夫可以带着孩子和妻子回到自己的队群中,也可以继续留在妻子的队群里。每一个队群都有一个头人,他有处理队群的资源和移动的正式权威,但他的政治权力事实上是相当有限的。队群的行动通常都要根据队群成员的一致意见。在某些方面,头人的管家地位只是象征性的,他的事实上的权力依靠他在领导、组织、计划和维持内部团结方面的个人能力。头人地位通过家庭系列传递,头人的接替人是他的长子。内部冲突的解决,或者是冲突的一方成员移动到另一个与之有亲戚关系的队群中,或者是冲突一方的集团分裂出去,形成一个新的队群。因婚姻关系构成的亲戚可以加入另一个队群,并可以同出生在这个队群中的成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但如果他们离开这个队群,这种权利也便消失。而出生在本队群的成员在领地内的居住权和享用资源的权利即使在他们离开本队群之后也仍然存在,他们有随时返回自己队群的选择权。

    至于大洋洲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土著人的队群,也常被人们作为原始社会的典型材料论及。如切博克萨罗夫谈到,在欧洲殖民者来到之前,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的基本社会组织是所谓的“地域群体”。“这种群体在塔斯马尼亚通常有30—40人,而在澳大利亚则稍多些,有50—60人。”阮西湖先生根据考察得来的材料说:“在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当中,在氏族组织以外,还有一种“由3—6户组成的村落社。这种村落社是超越氏族组织的。村落社的涵义是由若干户组成的政治单位,有头人,他们在一定地域内游动,进行狩猎和采集。”

    队群被视为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政治组织,取决于它所仰赖的人类最早从事的采集和狩猎经济。人们已普遍发现,这种经济需要广阔的地域,但却不允许有庞大的群体。单位地域内因资源的有限只能使这种群体的规模限制在数十人到百人的范围之内。采集和狩猎是一种简单经济,它有一定的社会事务需要协调处理,但却没有发展出复杂政治系统的必然要求。因而,它可以有头人,但却没有过高的权威,有议事和执行的行政规范,但却不需要正规机构。阮西湖先生对加拿大印第安人村落社特征的概括很能说明这些问题:

    1.村落社是游动的印第安人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村落社随季节狩猎,在确定的地域里游动。

    2.村落社的大小不是固定的,大的村落社由几个村落组成,小的村落社由几户组成。

    3.村落社设有非正式议事会,管理村落社事务,并由一位议事会成员担任首领。

    4.村落社有权对危及社会治安的行为判罪,如违反禁忌,叛逆通敌等。

    5.召集村落社会议,责令偷窃犯赔偿被偷者的损失。

    6.村落社没有成文法,也没有立法机构,处理事情仅依靠公民舆论和从远古传下来的传统习惯。

    应该说,这些特征是很具典型意义的。

    队群一般都是外婚集团,这取决于群体规模的狭小使族内婚无法通行。因为人口统计学家一般认为,一个群体必须要有至少400人以上的人口来繁衍下一代,才有可能维持住群体的规模。而几十人到一百来人的群体是无法承担这种繁衍任务的。人类繁衍的生物学规律使得队群的婚姻只能是外向的。此外,外婚也是队群建立社会联系的需要。人类学家普遍认为,队群仅在自己的领地内生产、交往和繁衍建立必要的社会联系是不可能的,而在较宽的范围内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独立和文化必须建立队群之间的婚姻。列维·斯特劳斯(Levi—Strauss)甚至认为,队群外婚制的建立是早期人类的中心发明。

    队群的外婚机制使得相互通婚的队群必然形成一种超越这种群体的社会联系,由这种联系建立的群体从泛义上讲可以称之为“部落”,但从政治系统上看称“部落”并不确切。因为一般来说,它们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不具备政治系统的内容和形式。以往人们讲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中曾有过500个部落,一个部落又包括着不同数量的队群,而现在来看,这种说法需要得到纠正。因为大澳大利亚土著居民中并不存在真正的部落组织。队群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使得它与“部落”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从而把它与“部落”区别开来。

    需要说明,上述材料只是近现代队群的一般情况,但无疑也是早期人类社会组织的一般状况。近现代,乃至当代的队群只是早期人类社会组织的遗存,说明它正如摩尔根和恩格斯论证早期氏族制度只能从近现代北美印第安人的氏族去加以说明一样。然而,正因为这些材料是近现代、乃至当代的材料,所以我们又不能把这些材料反映的情况看作与早期队群的情况完全一样,至少象现代队群中的核心家庭和有严格规范的婚姻就肯定是与早期社会的队群有所差别。因为毕竟近现代的队群多少还是和周围文明社会有所接触、受其影响的。

    关于氏族,人们已不陌生。恩格斯讲,氏族“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据此,学者们向来把氏族作为前国家社会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然而,关于氏族的定义和特点等还是以摩尔根的论述最具权威。他说:“氏族就是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名称作为互相区别的标志,这个标志即是以一种动植物或其他自然物作为崇拜对象的图腾。同一氏族的成员有互相援助和保护的义务,氏族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节日和仪式,也有一套以氏族议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政治制度。氏族议事会是一种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民主集会,通过它来选举、撤换氏族酋长、军事首领和宗教的主持人,讨论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产品分配,以及作出尤如血族复仇等重大决定。氏族首长负责处理氏族的公共事务。根据这些论述,人们一般认为氏族是前国家社会基本的、也是最早的社会组织。但这种看法是在没有注意到队群组织的情况下提出的,而当我们提出队群问题后又该如何理解队群和氏族的关系呢?以下论述将说明,队群和氏族是两种既不同又互相联系的社会政治系统。

    二者的不同主要从两方面反映出来。首先是对应的经济形式不同。前已说到,队群对应的是采集和狩猎经济,正是这种经济决定了队群的规模和政治体制。而氏族对应的则是原始农业和畜牧经济,以及夹杂有各种成分的混合经济(有些著作将从事采集狩猎经济的一些族体称作氏族,但严格说来是队群,而不是氏族)。这也决定了氏族的形态和规模是多样的。其次是政治系统的性质不同。从前述可知,队群的政治系统的特点是松散的和非正式的,而氏族的政治系统则基本是严格有序的,尽管它们都有着原始社会特有的民主风气。

    队群和氏族的不同是明显的,但二者又是有联系的。采集狩猎是人类最早的经济形式,而不同类型的农业和畜牧业又是在采集和狩猎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也昭示着对应于不同经济形式的队群和氏族的前后相继;政治系统的松散、非正式与严格有序之间存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差距,这又实际昭示了队群和氏族之间存在着一个由前向后的发展关系。所以,如果承认采集狩猎经济与农业和畜牧业是前后相继的,承认政治系统是由粗疏简陋走向严格正规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队群和氏族是前后相继的了。

    其实,队群和氏族的相承关系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杨堃先生在谈到澳大利亚土著人的社会组织情况时说,澳大利亚的氏族制度“似乎正在形成的阶段中”,除了一些“真正的氏族”外,“其他比较原始的部落,还是一个部落分成为若干小的地方集团,而不是分为氏族。”“这些小的地方集团是以‘营幕’(camp)为单位,一个部落,约包括二十至二十五个‘地方集团’,在每一地方集团之内,约有三十人左右的人数。而集团的领域及其一切出产如动植矿物等,则为集团人员所共有。”显然这里的“地方集团”就是队群,而所谓的“部落”还只是泛义的,没有正式形式的。用杨先生的话说:“还是停留在初期的状态中,它还很少作为一个社会单位而出现。”杨先生尖锐地指出:“但这样的地方集团,是否就是氏族呢?它和氏族的关系是什么呢?是先有地方集团,然后才有氏族?抑是先有氏族,而地方集团则是它的残余形态呢?”经过分析,杨先生的结论是,这是一种“原始的氏族”,“尚未成为正式氏族的地方集团。”原始的氏族,也即早期的不具典型状态的氏族,但它的发展趋向则是成熟的氏族。杨先生在这里把队群和氏族的前后相承关系点明了。

    (二)部落

    作为一种政治系统,部落在前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是没有争议的,但如何理解“部落”则意见不同。摩尔根称部落是人类野蛮阶段的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不同于摩尔根观点的可以霍尼格曼为代表。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出版的《社会科学词典》中认为,部落“具有共同的领土,共同世袭的传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以及共同的族称,所有这一切就构成了连接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袭等较小集团的基础。”根据这个定义,霍尼格曼把部落分为三类:非分割型无首领部落(non—segmentaryacephaloustribes),分支型无首领部落(segmentaryaeephaloustribes)和集中型部落(centralizedtribes)。

    霍尼格曼与摩尔根的“部落”概念主要有三点不同:1.舍弃了社会发展阶段的内容。摩尔根指的“部落”是一种原始社会组织,而霍尼格曼则把各种历史阶段,包括非原始的这类群体都包括在内了。在他的“部落”概念中,既包含着爱斯基摩人(因纽特人)的渔猎群,非洲伊博人的农耕群,苏丹努埃尔人的畜牧群,又包括着夏威夷、汤加的酋长和蒙古可汗的部众。2.模糊了部落的政治系统涵义。在霍尼格曼的解说中,部落更多的是一个或散在或集中的社会群体和符合“民族”特征的族群,而不是一个政治单位。而摩尔根则主要把部落看作是一种“政治方式”。3.将构成部落基本单元的血亲氏族扩展为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袭等各种不同成分的集团。

    不能说霍尼格曼的观点没有道理,因为它符合一般人对“部落”的理解习惯,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赞同。如澳大利亚学者基辛(Roger·M·Keesine)就说:“部落”是有点含糊的人类学术语。在有关政治组织的专业文献中,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是食物生产者,占据一块领地,分享共同的语言和文化,但还没有设立起超越地方亲属集团的政治组织,这样的一个社会便是部落。“我使用这个术语更加普遍地指小规模的、由食物生产提供生存条件的无国家社会。”由于这种概念覆盖宽泛,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泛义或广义的部落。

    然而严格意义上的部落,或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不应该是广义的。这种部落原指国家产生以前印欧系民族的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它的拉丁语是“tribus”,安布利亚语为“trifu”,希腊语则为“phule”,当今的法语和英语分别为“tribu”和“tribe”。构成这种部落的是相互带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和胞族。氏族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被分别写作“genos”H“gens”,而胞族则分别为“phratm”和“curia”。氏族与胞族和部落之间的关系既是亲属关系又是政治关系。摩尔根作了详细论述的就是这种部落。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恩格斯对美洲印第安部落的特征作了详细概括。其中有关政治体制方面的是:

    部落有宣布氏族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也有撤换他们的权力。

    部落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他们代表各个氏族。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部落议事会有调整与其他部落关系的权力,接受和派遣使者、宣布战争和媾和。战争的进行和领土的保卫多半由志愿兵担任。

    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首领,但他的权力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

    显然,这是较之氏族更为规范和完备的政治体制。它是氏族的联合,又是对氏族的超越。这种体制普遍存在于前国家社会当中,它是适应人口的增多和氏族的分化,亲属氏族之间的联系已不可分割,从而必须结成一个完备的政治实体的历史需要而出现的。由于它是在氏族政治系统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的体制基本上是氏族体系的放大,这从前述氏族和部落政治特点的对比中即可看出。

    虽然作为一种政治系统我们应主要关注这种典型部落,但对非典型的、泛义的部落的历史作用也不可忽视。实际上,上述泛义的部落除了包括典型的部落之外,还包括了处于典型部落生成之前的散在状态的联合体,以及超越部落的部落联盟、酋邦甚至血缘色彩较浓的国家和地区。而从历史来看,处于散在状态的典型部落生成之前的联合体正是典型部落的前身,有着规范政治体制的部落正是散在的不规范的部落发展的结果。

    散在状态的部落随着队群和氏族的出现便存在了,因为实行外婚的队群和氏族已自然地使通婚的亲属队群和氏族形成一个联合体,所谓“二合组织”正是缘起于此。这个联合体没有形成正式的政治体制之前,即是散在的部落,而当政治体制建立之后,便成为典型的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了。从散在状态到政治系统的正式建立,期间是经历了相当历史时期的。因为氏族的层层分化,亲属氏族之间联系的紧密,共同利害关系事务的增多都是一个逐渐增长的长期过程,而部落政治系统的建立正是需要这个过程长期酿就的。

    散在状态的部落和作为政治组织的部落是分处于不同阶段的两种部落,而代表前者政治制度的却是氏族和队群。从这一点来说,杨堃先生把氏族和部落列为两个不同的社会阶段是有必要的,这也是本文把氏族和部落分别列为两种政治系统的原因。当然,氏族政治系统在进入部落时期后便纳入部落体系之中,氏族体系和部落体系在此重合了。

    在部落政治系统中,位于氏族部落之间有时还有“胞族”作为中间环节。胞族是由一个母体氏族分化出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姊妹氏族构成。虽然摩尔根把它也列为前国家社会的“政治方式”,但他又说:“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胞族却不具备这种功能。”实际又把它从政治系统中剔除了。此外,这个中间环节的存在也不十分普遍。所以在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系统中,一般也不宜把它列入正式的演进系列。

    (三)部落联盟和酋邦

    在摩尔根的前国家社会政治系统中,部落联盟是最高组织。他认为,凡属于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很自然地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这种组织起初只是一种同盟,当经过实际经验认识到联合的优越性以后,他们就会逐渐结合成一个整体,这就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应付战争,既便于防卫,也便于进攻。因此,这种组织的出现是在前国家社会的后期。这时,随着人口的增多,私有制的出现和战争的空前频繁使得建立部落联盟成为必要。

    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叙述,以易洛魁联盟为例对部落联盟的特征作了十点概括,其主要内容是:

    部落联盟由有血缘亲属关系的若干部落组成。血缘亲属关系和各部落在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独立是联盟的真实基础。

    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地位和权限平等的若干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有最高决定权。

    联盟的这些酋长们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公职。同时在他们各自的部落这也是酋长。

    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表决按部落进行。

    参加联盟的部落议事会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部落成员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权的最高军事首长,但没有一长制首长。

    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这种联盟仍然是以氏族组织为基础的,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

    摩尔根笔下的部落联盟是有一定普遍意义的,除了易洛魁人之外,北美的克里克印第安人,达科他印第安人,以及其他大陆上的斯拉夫人、波罗的海人、日尔曼人、克尔特人、印度人等在前国家社会都有这种联盟组织。

    除了易洛魁联盟这类血缘性的部落联盟之外,历史上还有地缘性部落联盟。一般认为这种联盟在血缘性联盟之后。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穿越血缘纽带实现地缘性的联合需要克服更大的文化、语言和利益上的障碍,需要更进步的政治形式。这在平等原则上是一种十分困难的政治组合。

    恩格斯讲:“易洛魁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然而“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征服的背后是部落内部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分化和加剧。于是因战争和其它公共事务的增多而需要更加进步的政治体制时,部落联盟便不得不让位了。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观点,取代部落联盟的是国家,部落联盟是走向国家的“门槛”。但当今的研究表明,部落联盟或许可以成为这样的“门槛”,或许还需经过另一种政治系统的过渡,这种政治系统就是酋邦。

    美国学者C·恩伯和M·恩伯对酋邦的解说是有代表性的。他们认为酋邦是一个多社区政治单位整合在一起的正式机构。“这种正式机构是由具有或不具有酋长的议会组成,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总有一个人——酋长。他同其他人比起来,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酋长领地与部落组织的区别在于,酋长领地是把多社区政治单位整合在一起的正式权威机构。同部落社会相比较,酋长领地的人口密度一般较高,社区较为固定,酋长的地位有时可以继承,一般都是永久性的。酋长具有很高的地位。大多数酋长领地社会都实行社会分层。”

    在许多西方学者的政治系列中是没有部落联盟的,酋邦只由部落发展而来。这无疑是对一种客观存在的否认。但他们笔下的酋邦的确与部落联盟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两点:

    1.部落联盟是建立在原始民主和平等基础之上的政治系统,这种平等不但体现在参与联盟的各个部落之间,也体现在联盟内的任何氏族成员之间;而酋邦则是一个等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固定地位而不得僭越,即使一个阶级内部也有严格的划分。如夏威夷土著社会中的贵族阶级,他们在职业方面有严格的专门化划分,地位级别十分明显,且世代传袭,“以致于甚至是同父同母的儿女都根据他们出生的先后分成等级。地位接近于最高等级的贵族异常重要而且强有力,以致于普通人不管什么时候碰见他们都要把脸贴在地上。”

    2.部落“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管执行权的首脑。”而酋邦则通常有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酋长。酋长是酋邦社会政治权力的核心,他有权管理生产活动,有权分配产品,可以积累私有财产传给后人。他的地位是永久性的,可以世袭,通常又被赋予一层神灵的光彩。贵族官僚成为他的统治机器的构成。”

    从这两个主要区别来看,酋邦更接近于国家。因为只有出现社会分层(包括阶级)才可为国家的出现提供社会基础,只有出现具有绝对权威的酋长才可为国家出现王权提供人选上的保证。所以,作为向国家的过渡,许多学者认为酋邦比部落联盟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实际上,一些部落联盟与酋邦之间似乎也存在一个过渡问题。酋邦不是联盟,但却是由族体构成的不同社区或部落联合而成。如何联合的?只有征服和自愿结盟两条途径,而后者则成为部落联盟了。酋邦除了征服可以直接形成外,部落联盟经演化,成为一个较凝固的政治实体,民主制度消褪以后也可以形成。所以,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部落联盟和酋邦可以是并列关系,又可以是继承关系。

    酋邦模式的提出是必要的,因为前国家社会的大量政治组织既超越了部落联盟,又未及国家水平,而仅仅符合酋邦的特征。如我国汉魏时期北方的檀石槐鲜卑集团,长期被人们称之为“部落联盟”、“军事联盟”或“早期国家”。但现在来看,它只是一个典型的游牧民族的“酋邦”。因为檀石槐世袭的首领地位已使他不再是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酋长;他所在的东部鲜卑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已使这个集团不再是各个部落的平等联合;然而檀石槐其下正式官僚体制的缺乏又使他的集团不能称之为“国家”。再如我国前国家社会末期的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因其出土文物反映的社会分化已十分明显,社会单位已超越了一般部落的规模,已有建立在等级制之上的高层权力人物的存在,同时又达不到“国家”的标准,一些学者已正式将它们称作“酋邦”或类似于此的“古国”。所以,酋邦是一个确实存在又正在被人们所认可的一种政治组织,它比部落联盟更接近于国家。

    队群——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酋邦

    是前国家社会政治系统演进的一般系列,它不排除不符合这个序列的个别事例。这个序列表明着一种从简单到复杂,从小规模的自治到大规模的群体联合的历史趋势,表明着人类的政治序列从临时、非正式到永久、专业化的演进趋势。国家的出现正是这种趋势的继续和发展。

    前已述及,民族过程是一个包括民族经济过程、民族政治过程和族体形态过程在内的综合历史过程。因此,本章不是前国家社会民族过程的全部内容。它只是说明,民族过程始于民族的起源,启动于人类发展的早期智人阶段;人类借助于民族分化完成了向世界各地的散布和定居,构筑了早期社会政治系统的演进序列。而正是这些,构成了民族过程和国家的渊源,成为我们讨论二者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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