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所通过的法案都要由有关大臣签署,于是,批准法律的部分责任就由国王转到内阁大臣身上。安妮女王在位时,又形成这样的先例:内阁大臣所推荐的法案为议会两院通过后,女王必须批准,假若女王否决这项法案,内阁大臣就必须辞职,但女王仍只能从下院多数党中任命大臣。从1707年以后,英国国王已不再行使否决权,议会开始享有绝对的立法权。英王乔治一世在位时期(1714—1727),内阁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机构。乔治一世是德意志人,汉诺威公国选帝侯,他把全部政事委托给大臣们,他从1717年起就不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在内阁大臣中逐渐产生了主持内阁会议的首席大臣——首相。第一个首相便是罗伯特·渥尔波(1721年开始任首相)。于是在乔治一世时期又开创了英王不参加内阁会议以及首相领导内阁的先例。
内阁有了自己的首脑——首相,意味着内阁完全摆脱了国王的控制。渥尔波是第一个内阁首脑,又是下院多数党领袖双重职务的人。1742年,渥尔波的内阁失去了下院的信任,于是内阁辞职。这又形成了一个先例:每当内阁的政策失去下院的支持时,这个内阁就必须辞职。1783—1784年,当小威廉·庇特的组阁遭到下院多数党反对时,他解散了下院而进行新的选举,结果新选出的下院支持了庇特。这又创先例,内阁阁员由首相遴选,首相可以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这些惯例成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嬗变,到18世纪末,在英国终于确立了资产阶级内阁制度,亦即责任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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