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四书-评论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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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恒产者有恒心

    —评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汪丁丁

    张维迎先生负笈英伦数载,成就专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并改写成中译本由上海三联书店与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95年联合出版。我喜欢这本书,因为:(1)它以作者长期参与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为背景,提出对主流经济学一个核心问题的解答;(2)它以一个特定的企业理论为题目,为中国年轻一代经济学者提供了一个方法论典范,即在系统把握了微观经济学以后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具体问题以及如何在特定问题背景下叙述理论。这本书在两个方面的贡献使它成为中国经济学家在融入经济科学主流的过程中重建自己的学术传统的重要努力之一。

    我的讨论将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我希望交代清楚经济学企业理论的核心问题和本书的理论背景。其次,在第二节里,我希望重新阐释张维迎在他这本书里表述的理论的要点。最后,我想讨论张维迎理论框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为学术商榷。由于角度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我的论述显然且应当与作者本人在书中的论述有所不同。

    一、企业理论的核心问题

    2015-6-11在科斯(Ronald Coase)提出并讨论“企业的实质”以前,企业理论在伦敦经济学院和其他主流经济学家那里是作为价格理论的一部分来讨论的,我们称为“厂商理论”。另一方面,老的制度经济学家(凡伯伦、康芒斯)从工业组织与技术进步不断发生冲突的角度讨论企业问题,他们并不关心他们的讨论是否能够形成“理论”。事实上老的制度经济学由于政策导向太强,从来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在科斯的文章发表以后,企业理论在三个相关的方面得到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的推动。这三个方面是:

    (1)主要由芝加哥学派和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主流经济学家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不确定性经济学。包括斯蒂格勒(GeorgeStigler)和阿尔钦(ArmenAlchian)关于信息经济学的论文,托宾(JamesTobin)和赫施莱佛(JackHer shleifer)关于风险投资决策的研究(又称投资理论)。这一派经济学终于形成了目前在所有管理学院里讲授的资产组合理论和风险投资理论的核心—分离定理。也是在阿尔钦与赫施莱佛的影响下,早期的张五常提出了他自己的“佃农理论”。

    (2)主要由卡内基—梅隆学院的管理学家如西蒙(Herbert Simon)领导的行为学和组织理论的研究。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的工作,照他自己的回忆,是深受他早年所在的卡内基—梅隆学院和西蒙教授的影响。管理学院的这种“案例研究”学术传统后来由威廉姆森带给了耶鲁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影响了现在以博弈论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家们。

    (3)由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德姆塞茨(HeraldDemsetz)、科斯和当时在芝加哥大学教书的张五常(StevenCheung),以及张五常后来任教授的华盛顿州大学的巴塞尔(YoramBarzel)等人发展起来的交易的产权和契约理论。这一派理论,由于承接了西方道德哲学传统中社会契约和产权的思想,在经济学主流的各学派中显得格外深刻和扎实。影响所及,也包括了诺斯领导的“新历史学派”(见诺斯在其1990年那本书的一个脚注中对他所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念的说明)。

    通常我们把上述三个方面的经济学家总合起来叫做“新制度学派”。他们的学术传统各有利弊。不确定性经济学的传统直承新古典的经济学,有严谨的分析工具,它现在已经与案例分析的博弈论方法融合为一个更强有力的研究方向。威廉姆森的传统虽然缺乏理论体系,但基于大量案例,有血有肉,政策内涵丰富。产权和契约的研究传统深究人类社会根底,是政治、经济、宗教等制度研究的正宗。但是这个学派缺少有力的、严谨的分析工具,它正在融入以博弈方法为基本分析工具的制度研究。所有这些学派的努力事实上都是企图解释现实经济中出现的千差万别的协调社会生产的形式,例如“企业”,例如“家庭”,例如“政府”,例如“市场”。如此大量的研究工作似乎难以以一篇引论的方式总结清楚。我下面的讨论主要目的是引出张维迎这本专著的主题(读者还可以参考我在《经济研究》1992年5月和1994年7月的综述文章)。

    凡是以“效率”为核心问题,并以行为者的主观选择为基本视角的研究都可以归入经济学主流学派。相反地,以“功能”为核心问题,并以行为群体的约束为基本视角的研究则属于社会学派(至少在“现象学的社会学”兴起之前)。

    立足于主流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注意到新古典理论的基本假设(例如完备信息的市场)不适于回答诸如“什么是市场的广度”、“什么是市场与企业的边界”、“为什么同一种产品同时以不同的组织形式被这个社会生产出来”这类问题,他们在放宽“信息完备”这一基本假设的同时,不打算放弃“个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主观选择理论。由此导出的基本观点就是: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如果理性的人们选择了不同的交换方式来实现劳动分工的好处,如果这些不同的交换方式在不同的(关于资源有效配置的)信息条件下有着不同的交换效率,那么经济学家的任务就只能是:

    (1)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现那些不同的信息条件;

    (2)说明为什么不同的交换方式所提供给个人选择的不同的激励机制可以在这些信息条件下表现出不同的效率;

    (3)并且以不同的信息条件来解释那些同样有效率的(从而同时存在着的)不同交换方式。

    “企业”,尽管没有准确的经济学的(可操作的)定义,被人们理解为一种交换方式,被强调“理性选择”(从而强调个体的选择自由)的上述三派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理解为是一种或一组“契约关系”,并经常被拿来与“市场”这种契约关系做比较研究。他们都推崇科斯定理的地位,后者认为当信息完备从而交易费用为零时所有的契约形式都是等价的(即同样有效率的)。于是制度研究的前提应当是“信息不完备”,从而不同契约下的激励机制对效率而言是不等价的。在假设了信息不完备以后,企业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每一种契约关系决定的激励机制是否与所考察的交换环境中的信息结构相配从而使生产有效率。以这样的方式表述的这个核心问题也许过于抽象,让我从上述三个学派70年代的研究中各取一个例子来说明。

    由于已经广为人知,首先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年提出的“团队”企业理论为例。这里基本的信息不完备假设表现为分工合作中测量(metering)每一个人对总产出的“边际贡献”是有成本的。于是任何测量都不可能无限准确(否则测量成本会无限高),于是产生了“偷懒(shirking)和监督(monitoring)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人们仍然通过“市场”契约关系来进行交换,就会发生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所谓的,对制度研究至关重要的“thelemon’sprinciple”(在“二手车”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原理)。大体上说就是由于边际贡献测不准,人们只能以“平均贡献”来确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在“平均原则”下,质量高的商品与劳务(在特定技术条件下)最终被质量低的同类竞争驱逐,甚至导致“市场崩溃”(marketcol lapse)。如果人们不通过市场进行交换,那么“企业”就是主要的交换方式之一了。企业的团队理论的核心是每一个“团队”(取代“市场”)有专人分工,负责测量和监督队员们的“边际贡献”。测量的准确性取决于监督人员努力和监督技术的规模经济,从而取决于团队内部的激励机制。一个常见的契约方式是,在可观测的“平均贡献”(从而平均工资)基础上,由分工监督的人员对每个人的边际贡献实行“甄别”,并据以实行奖惩。最后产出减去总成本(包括工资)所得的纯利润由分工监督的人分享。这是新奥地利学派企业家和利润理论的翻版。我们可以容易地看这个理论里企业与市场的区分:在后者,测不准的风险是由所有参与交换的人共同承担的;在前者,这个风险是由专人分工承担的。所以企业的“团队”解释实际上有赖于承担风险的规模经济效益。换句话说,如果在某个环境下,风险分摊的效益大于风险集中管理的效益,我们就会观察到“市场”而不是“企业”了。我的这个解释可以说是对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理论的推广,而且在当代发达市场经济中可以观察到这种风险分摊型的企业和古典的风险集中型的企业并存。

    其次是威廉姆森的研究,其著名的观点是把企业和市场看成不同程度的“科层组织”(hierarchy)。在现实中我们很难界定企业和市场,正如张五常在批评和澄清科斯的理论时所据香港企业的例子显示,许多服装制造商以“计件”的方式从家庭服装生产者那里收购产品。这时候每个家庭都是自身的管理者,整个生产过程的“科层”基本上是水平的。研究者常常很难判断这种契约关系到底是“计件工资”(在企业内部)制,还是“分包合同”(在企业之间即市场内部)制。威廉姆森的办法是把所有契约方式按照科层级数的多少连续排列,于是典型的、只在我们概念中存在的“企业”就排在层级最多的一端,而我们概念中的“市场”就在另一个极端。为了解释这些不同的科层组织的同时存在(也即同样有效率),我们假设在上级和下级之间以及在同一层级的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换是有成本的,但是同级之间的信息交流次数在给定个体数目下远远大于一个上级管理多个下级时所需信息交流次数。于是信息交换的成本随科层级数的增加而下降。另一方面,我们假设使资源达到有效率配置的关于需求方面的信息是从下层收集上来的,而配置资源的决策是从上层作出的。于是当信息在上级和下级之间传达时就发生扭曲。这种信息扭曲造成的损失随科层级数的增加而上升。威廉姆森在1975年的著作中证明了最有效率的科层组织应当在这两种信息费用之间达到边际均衡。他的工作最近又由钱颖一在《经济理论》杂志1994年的论文推广到连续科层函数的情况。

    最后是张五常这一派的制度经济学研究,以张五常1970年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发表的《契约结构与可耗尽资源经济学》一文为例。张五常把常见的交换方式按照契约结构列出若干类别,从日常生活中踩到别人脚需要说“对不起”这类社会契约关系,一直到缔约成本高昂的投资合作。他批评了德姆塞茨所谓的“外部效应”理论,认为那是一种空想的观念(misconception)。因为只要资源稀缺就必定有竞争,有歧视,有产权以及相应的“外部效应”(这是阿尔钦在60年代中期的思想)。私有产权并不像德姆塞茨想象的,是为了“内化”所谓的“外部效应”而建立的社会契约的关系。正相反,一切私有产权都不是完全和绝对有效的,从而都在产权的“边界”处变成了“公共财”,也就总是带有某种(正的或负的)“外部效应”。换句话说,德姆塞茨所说的那种外部效应只是交易费用的一种,另一种形式的交易费用是界定私有产权的费用,有时候会比外部效应引起的费用更为高昂(例如吸烟的外部效应与界定新鲜空气的私有产权的费用相比微不足道)。因此社会采用私有产权还是接受公共财(例如德姆塞茨研究的公社林地),或其他方式的契约关系,这要取决于执行契约的各项费用的比较。后者取决于信息在缔约各方的分布情况。例如一个“在外地主”(absentee landlord)由于信息成本而采用固定地租的契约,一个本地地主若非常熟悉农活则会采用固定工资的契约,而在特定气候水土环境之下,佃农与地主都不愿意独自承担过高的农业风险时,他们会采用“分成制契约”(share tenancy)。

    以上各例旨在说明我在上面提出的,经济学主流学派所关心的企业理论的核心问题。下面我要转述张维迎专著里所论述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的要点。张维迎论证的是在一个纳什均衡讨价还价博弈的企业模型里,具有企业家能力的管理者如何能够占有全部剩余价值,也即成为企业所有者(古典意义上的“资本雇佣劳动”)。而在市场社会里,财富往往成为人们判断一个企业家能力的“信号”,于是在“效率”意义上,资本应当雇佣劳动。张维迎得到的这个结论,虽然有些极端,在他的模型里却是有根有据的。从他的模型也可以导出劳动雇佣资本和劳动与资本分享利润的结果。只不过在他看来这后两个情况(至少对中国而言)不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企业家能力”的信息成本

    张维迎此书主体部分共分作五章。其中第一章是导论,第五章是结语,所以主干是第二、三、四章。其中第二章是理论的微观基础,主线是基于纳什(JohnNash)非合作博弈和讨价还价理论。第三章是全书理论的着力点,试图用关于企业家能力的信息成本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现象。第四章意在把局部均衡分析的结果拓展到一般的均衡,但是如我在下一节要讨论的,这一章的目的远远没有达到。所以这一节我重点转述张维迎在第二、第三章中的观点。

    第二章的分析方法是标准新古典经济学的,从一组参数化的假设出发,推导出在个体理性选择下的均衡条件。然后对所有的参数做“比较静态分析”得到一组可检验的命题。作者使用了相当多的数学表述,有些我认为是不必要的。事实上,我下面的转述是采用了一个简单得多的二人博弈来推导出张维迎书中第二章的主要结论。

    我先把他的基本假设总括在这里:

    (1)分工生产的规模经济是“单干户”结成“团队”的理由。这在书中以生产函数的交叉二阶导数来描述,它的大小被张维迎称为“协作程度”。

    (2)在分工生产中只有两类人,其一是管理者,其二是生产者。即便在相同的劳动投入下,这两类人对总产出所做的边际贡献也可以是不同的。这在书中以生产函数的要素边际产出弹性来描述。

    (3)这两类工作受到有效监督的程度可以有差异,从而对这两类工作的监督成本不同。这在书中以要素的有效投入量作为监督量的正比函数来描述。

    (4)团队的总产出超过“单干”总产出的部分,即合作的净值,也叫“利润”,按照不同的协作程度参数、监督技术参数、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参数和人们的风险回避参数,在参与分工的人们中间分配。

    在这些假设下,张维迎得到的主要结论是:

    (1)当对生产行为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完全无效率时,任何一方(生产者或管理者)独占利润都不会是最优的。但是利润分享的方式非线性地依赖于协作程度(即要素在多大程度上相互依赖)与要素相对重要性(即要素对总产出的边际贡献)的比较。这两者都是由生产技术确定的。例如,直观说来,当管理能力和产出弹性上升时,管理者应当分享更大的利润。但是这个利润份额增加的幅度又依赖于各要素在其创造边际贡献的过程中多大程度地依赖于其他要素的合作。这些就是定理一和它的两个引理的丰富内容的主要部分。

    (2)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时,利润的分享方式不仅取决于技术参数,还要取决于监督成本。直观来说,那些要素产出弹性高的人,如果其工作非常难以受到有效监督,他们就应当分享大部分利润。那些能够以较低成本监督他人的人,尽管其要素相对并不重要,还是可能成为利润的分享者。对称地,那些要素相对重要但监督他人成本极高的人也可能分享利润。这是定理二及其三个引理和若干推论的主要内容。

    (3)当人们不是风险中性时,那些更愿意承担风险的人,如果同时也是要素相对重要的和对他人监督成本较低的人,就会分享大部分利润。但张维迎的看法是,风险态度在决定谁分享大部分利润的博弈中并不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面。我以为这个看法的正确性在于,就方法论而言,经济学的实证性使其必须回避对心理因素的研究。

    下面我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导出上面那些结论的要点。让我们从典型的囚犯悖论开始,即下图中所有参数为零的情况。其中M代表团队生产中管理者的角色,P代表生产者的角色,T表示加入团队的选择,H表示选择“单干户”。

    这时(我们仅仅考虑一次性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就是(H,H)。张维迎的模型基于纳什均衡讨价还价博弈理论,这在我们的简单博弈中就是引进与张的模型性质相同的参数并考查在什么情况下(T,T)也可以成为纳什均衡,从而人们选择团队的生产组织方式。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对企业的所有权就是对企业经营的“剩余”或利润的独占权利。因此谁拥有企业的问题在我们(以及张维迎的模型中)就是利润如何在生产者和管理者之间分享的问题。这里团队生产的利润就是其总产出减去一个固定的监督费用后的值超过单干总产出(1+1=2)的量,假设为Q。在考虑到要素相对重要性时,可以假设Q=Q(M,P),此处参数M表示管理者的技术重要性,P表示生产者的技术重要性。注意张维迎模型中的“协作程度”在这里已经假设为一个正的利润Q。这个利润被委托权参数b决定其在两个参与者之间的分享(b在0与1之间,M的份额是b,因此他的总收入是1+bQ;P的份额是(1–b)Q,因此他的总收入是1+(1–b)Q)。张维迎模型里的监督技术参数在这里用固定不变的监督费用或介于0与1之间的参数r1和r2来表示。当管理者监督生产者时,他付出效用–r1,而生产者偷懒的效用中则要减去r1(假设这是在反监督中的损耗)。当生产者监督管理者时,他付出效用r1,而管理者营私舞弊的效用中则要减去r2(逃避监督的损耗)。当生产者偷懒而管理者诚实工作时,我们假设生产者的偷懒可以使他既占有单干时的效用(因为他可以把偷懒的时间用于单干)又占有全部的剩余(因为他仍有团队成员的讨价还价权利,在极端情况下他独占剩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效用是1+(1–b)Q。总结一下这种情况,当管理者对生产者的监督有效时,生产者在博弈格局(T,H)下得到的收益是1+(1–b)Q–r1。而管理者得到负的效用0–r1(因为全部剩余被生产者偷走,而管理者付出了监督成本r1)。相应的讨论适用于管理者营私舞弊而生产者诚实工作的情况,即博弈格局(H,T)。这时管理者得到效用1+bQ–r2而生产者得到0–r2。

    先排除所有的技术因素,假设Q=1,是常数。这时博弈格局(T,T)成为纳什均衡的条件是1–r2<;b<;r1。

    显然,如果生产者对管理者的监督完全无效率并且管理者对生产者的监督完全有效率,即r2=0,r1=1,那么使团队成为双方理性选择的均衡状态的唯一的利润分享方式是b=1,也即由管理者独占“剩余”,成为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反之,如果管理者对生产者的监督完全无效,而生产者对管理者的监督完全有效,维持团队生产的利润分享方式就是b=0,即生产者独占“剩余”成为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的监督都有一定效率,所以参数b可以在大于0和小于1之间取值。这就是“分成制”的契约。这些结果可以认为是在极简单的模型中对应于张维迎书第二章的主要结论。我也推导出了在生产函数Q=Q(m,p)中引进要素相对重要性和技术协调参数所得的主要结论,可以与张维迎的结论一一对应。在风险态度非中性的情况下,我必须在上面简单的博弈模型中就某些参数值讨论夏仙义(John Harsanyi)和西尔顿(R.Selten)在80年代引进的概念—风险优势均衡,并仍得到张维迎的相应结论。

    所有这些结论都不是新的,例如读者可以参看阿尔钦和伍德沃德1988年在《经济文献》杂志发表的对企业理论的综述性文章。张维迎的贡献是在第二章严格的微观分析基础上,引入关于企业家能力的信息成本,从而导致出资本与劳动的各种雇佣关系和被雇佣关系。这就是他的第三章的内容。

    张维迎书的第三章虽然没有很长的篇幅,却足以成为整个论文的要害部分。理论的基点是企业家能力在人群中的不均匀分布和难以观测。这对应于上一节说过的“lemon’sprinciple”,在某种“平均原则”下,那些劣质的管理者会逐渐把那些优质的管理者逐出市场。因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必须实行某种“歧视政策”。这个歧视政策就是把一个人的企业家能力与他和个人财富挂钩。所以当市场观测到一个人的财富量时,它就根据企业家能力在拥有不同财富量的人群中的概率分布来决定这个人的企业家能力,并且据此制定他作为企业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价格。这样在竞争性的管理者和生产者市场上,在那些管理工作很难受到监督的部门,财富多的人比较容易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甚至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为什么市场必须把企业家才能同个人财富挂钩呢?张维迎给出了一个基于“风险不对称原理”的解释,如果我们接受信息经济学传统,用一个随机量的方差度量它所包含的风险,那么当一个人做投资或经营决策时,他所操纵的全部资本的值K所包含的风险就是Var(K)。在竞争性资本市场上,由千百万人的投机行为生成的资产定价倾向于使每一项投资或企业的回报率与它所含的风险成线性的正比关系。所谓“风险不对称”就是说回报率与风险的关系偏离了线性正比关系。例如一个穷人,借了一笔资产K用于风险经营,如果他赚了钱(假设他成功的概率是P),他可以偿还利息并将“剩余”R独占。但是如果他亏损了,在废除“债务奴隶制”的社会里,他无法偿还这笔借款及其利息(假设他亏损概率是1–P)。那么从这个人的立场来计算,他的期望收益将是PR+(1–P)0=PR。现在假设一个富人用自己的资产K做相同的风险经营,则他的期望收益将是PR+(1–P)L,此处L是亏损值,如上述,这个期望收益在竞争性资本市场里线性正比于Var(K)。假定这个富人的期望收益是RP+(1–P)L=f[Var(K)]。由于这个穷人做的是同样的风险的经营,市场回报给他的收益也应当是f[Var(K)]。显然,这个回报大于他期望的收益PR。于是,在张维迎看来,穷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积极性用别人的钱做风险经营。于是一个有效的市场必定歧视穷人,必须在贷款给穷人时依照“坏账风险”的程度收取更高的利息或一定比例的财富抵押。

    张维迎把这一结论与他在第二章的分析结合起来,给出了一个社会分工的图景。那些没有财产也没有企业家能力的人在有效市场中选择了生产者的角色;那些有财产也有企业家能力的人选择了管理者和企业所有者的角色;那些没有财产但有企业家能力的人选择了管理者但不是企业所有者的角色;最后,那些有财产但没有企业家能力的人选择了企业所有者但不是管理者的角色。在他的模型中,人们的这些选择取决于生产技术和监督技术参数,取决于企业家能力的分布特征。这个结论的严格论证需要一般均衡模型。然而下面将会看到,把这类局部均衡结果推广到一般均衡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而且往往结论是不成立的。

    三、结论与问题

    张维迎的企业理论从假设到结论,都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这正是他的理论的生命力所在。一个理论家的思想总是连贯的,有自身传统的。张维迎也不例外,他的企业理论正和他早年提出的“为钱正名”的思想一脉相承。在高度评价了他的这本著作之后,我想在这个结语中着重提出几点批评。

    首先,张维迎企业理论建立在纳什非合作均衡和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Nash bargaining equilibrium)的基础上,这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在博弈理论家中,密歇根大学的宾默尔(KenBinmore)长期致力于拓广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试图以此解释社会道德的形成。但是他在1994年的两卷本著作《社会契约与博弈论》里终于承认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不足以解释社会契约。哈佛大学的密尔森(Roger Myerson)在其1991年的深入研究性著作《博弈论—冲突的分析》中指出,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之局限性在于许多情况下合作博弈可以使人们分享比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大得多的剩余。换句话说,在纳什均衡非合作博弈下效用的可能性边界可以被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扩展到更大的范围;而后者的效用可能性边界又往往可以由合作博弈进一步得到扩展。这种现象尤其出现在超过四个人的博弈的场合。因为我们知道所有二人博弈要么是非本质性的,要么策略等价于“每个单干收益为0,两个人合作时总收益为1”的博弈。而此时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下的分配与各种主要合作均衡概念下的分配往往是重合的。所有三人博弈要么是非本质性的,要么是本质性的常和博弈(即总收益为常数,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任何策略),策略等价于“每个人单干时的收益是0,任意两个人合作的总收益是1,三个合作的总收益是1”,要么是本质性非常和博弈,策略等价于“每个单干时收益是0,两两合作的总收益分别为a,b,c,在0与1之间的实数,三个人合作的总收益是1”。[1]只是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常常出现超过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的总收益。

    事实上为了解释每一个社会中具体存在着的各种交换方式,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合作博弈的假设。例如社会道德约束在某些方面足够强大从而人们不必每天讨价还价,人们可以放心地依赖他人的习惯和传统。乡镇企业的“社会性”约束足够强大,从而本地就业必须得到优先考虑,尽管这样牺牲了企业效率。但也许确实扩展了整个合作的效用可能性边界。在父子、夫妻、兄弟、姐妹、朋友之间,很多时候一方作出违反纳什讨价还价博弈的牺牲(即接受低于威胁点的效用值)是合作博弈的需要,而且确实扩展了所有人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正看到博弈论的有意思的进展:如果把“威胁点”视为某种讨价还价的“参考点”,那么我们可以引进其他类型的参考点。这些参考点的用途在于讨价还价的双方根据每个参考点进行的讨价还价可以达到某个均衡。而所有参与博弈的人应当选择那些能够把讨价还价引导到使他自己利益最大的均衡所对应的参考点。[2]在这样的看法里,参考点的设定实际上依赖于所考察的特定社会和文化历史背景。在这方面我相信张维迎有更深刻的体会。

    其次,张维迎的理论基于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分析。然而他的一般均衡分析则离开了博弈论的微观基础,有些类似新古典主义的对竞争性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务市场的集结,由此集结得到的生产函数,与企业家能力的初始分布、财富的初始分布和劳动供给分布一起决定了一般均衡工资率、利息率和某种个人预算的财富约束参数,以及与这些参数相对应的个人选择的劳动力、财富和企业家能力在劳动、资本和管理三个方面的配置。在第四章最后部分,张维迎对一般均衡做了比较静态分析。当我试图把张维迎的博弈论分析从局部均衡推广到一般均衡时,我遇到第一个困难是:我们不清楚与企业家能力有关的生产函数的等产出曲线族是否满足凸性条件。大量关于收益递增的经济研究很可能证明企业家能力是与非凸性联系着的。一旦失去了凸性假设,不动点定理的应用就成了问题。所以沿着博弈论的方向推出一般均衡定理将会非常困难。在张维迎的假设体系中,生产函数为什么既依赖于企业家能力又服从对资本和劳力投入的收益递减率,这一点没有得到说明。在这种新古典假设下,为什么会产生利润和张维迎所谓“企业家效用租金”?我相信在假设了规模收益递减之后,我们没有办法再引进企业家能力的贡献而不发生矛盾。回避这种矛盾的办法是引进新的价格变量,这就是张维迎一般均衡模型中的“财富约束参数”。有了这个约束,相当于非均衡分析里的短边均衡,就产生了可以长期存在的“租金”。然后再调整财富约束参数使长期的企业家能力租金等于零。因此在我看来张维迎的一般均衡模型误置了问题的焦点。在第二章里至关重要的企业家能力在这里完全失去了经济学意义,被当成一种普通的生产要素了。对作者为了数学上的方便,如此明显地背离新奥地利学派和老芝加哥学派的企业家理论,我表示由衷的遗憾。

    这本书当然还有一些细节上的技术性问题,我已经在另外的地方向作者指出了。这里的评论基本上是正面的、肯定的。因为作者确实写了这样一本好书,做出了这样出色的、在中国尚属先驱的规范的理论研究,为中国经济学提供了这样一个系统的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回到实践检验的研究模式。我为作者的成就骄傲,为他的理论在可见的将来可以预见的发展潜力感到兴奋。我希望能够加入到重建中国经济学研究传统的这个潮流中来,希望与作者一道探讨和作出贡献。

    (本文发表于《中国书评》1996年5月总第10期,经作者本人同意,收集于本书)[1]参阅PetetMorris:Introduction to Game Theory,Springer-Verlag,1994,第六章。

    [2]参阅JamesFriedman,Game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 to Economics,2nde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1。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企业家问题

    —兼评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张春霖

    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以下简称《理论》)出版后,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拟对《理论》的研究成果作一些评论。不过,我们不打算对该书作全面的评论。具体来说,我们将不涉及《理论》在现代微观经济分析方面所作出的理论贡献,而是把重点放在另一方面,即《理论》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将运用《理论》的概念框架、主要结论和分析方法,探讨一个在笔者看来属于《理论》与实际之“结合部”的问题,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企业家问题。采取这样的方法应当说是很自然的,因为理论的意义就在于提供研究现实问题的工具,而工具的性能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显示出来。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二、三节运用《理论》的概念框架、主要结论和分析方法,分别讨论国有企业中“企业家缺位”问题的表现、根源及解决的基本途径;第四节由此引申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含义;第五节是一个总结性的评论。

    一、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企业家缺位”的表现

    (一)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的一部分。计划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是按照“社会大工厂”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吴敬琏,1994)。计划经济中的“企业”其实只是这种“社会大工厂”的“车间”、“班组”。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把这些“车间”、“班组”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为达到这一目的,这些车间、班组式的企业中必须有人独立地行使经营决策权,计划经济中决策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必须改变。但是,哪些人可以在企业中行使经营决策权呢?计划经济所留下来的只有两种人:或者是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在行使经营决策权时经常得到工人的合作),即经济学家所称的内部人(insider)(青木昌彦,1995);或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在提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目标之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决策权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分配和再分配。国有企业中控制权分配的现存格局就是这样形成的,这种分配格局可以称之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它是国有企业现存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张春霖,1995a)。[1]

    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是“企业家缺位”,就是说,在这种治理结构中,还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家。这是因为,无论内部人,还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都既不是资本所有者,也不是资本所有者选定的利益代表。因此,一方面,他们的经营能力不曾经过资本所有者的筛选;另一方面,他们实际上不能为自己经营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他们是《理论》所说的那种不名分文的意愿企业家(《理论》第135页,以下所注页码除注明者外均指此书)。

    (二)“企业家缺位”与“劳动雇佣资本”

    “企业家缺位”问题是以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基本特征的治理结构的产物,而这种治理结构与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模型有相通之处。暂时撇开行政干预,我们可以发现,在现实中,内部人所“雇佣”的资本有两大类。首先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是一种被免费“雇佣”的资本,也可以说,使用国有资本的名义利率为零。在现存的体制下,“企业”对国家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义务都不与所使用的国有资本的数额成比例,国有资本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资本。内部人所“雇佣”的另一类资本是通过银行而获得的民有资本,即居民所有的资本。使用民有资本的名义利率是大于零的。

    注意到了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与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模型之间的关联之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部”就比较清楚了。《理论》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解释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第14页)。关于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理论》有两个重要的观点。

    其一,作为完美资本市场之特征的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加上自由择业的假定,等价于一个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第137页)。换句话说,如果择业是自由的,那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当企业家,开办企业;如果存在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那就意味着,任何想开办企业的人都可以按某一统一的利率借到他所需要的任何数额的资本。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的体制将会是劳动雇佣资本。

    其二,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不可能是一种均衡状态,能力高、财富少的意愿企业家和潜在放款人或资本所有者[2]自然会引入财富依存的利率和信贷分配的机制,从而使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转化为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第153—155页)。直观地看,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由于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不相同,不能偿债的概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放款人来说,把资本借给不同的借款人意味着不同的期望收益。既然如此,在统一利率的条件下,放款人当然只愿意把资本借给能带来最高期望收益的借款人。如果把资本借给某一借款人意味着较低的期望收益,那么,只有该借款人以较高的利率加以补偿,放款人才愿意借款给他。由于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放款只能通过借款人的财富来推断其经营能力及相应的期望收益。这样,利率就成为“财富依存”的利率。对那些能力高、财富少的意愿企业家来说,付较高的利率去做企业家而不是做工人,是值得的。因此,他们会愿意付较高的利率,从而导致统一利率为财富依存的利率所取代。由于借款人承诺支付的利率越高,不能偿债而破产的概率也越高,而破产对放款人来说又意味着新的成本,即证实成本,所以,在一定条件下,放款人期望收益的降低可能无法由利率的提高得到补偿,因而会拒绝向某些借款人放款,导致信贷分配。这样,劳动就不能按统一利率自由“雇佣”资本了。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的一点是,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之所以不是一个均衡状态,其关键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能够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决定是否以及按什么条件把资本交给别人使用。换句话说,资本所有者是资本流动的交易中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这是《理论》所说的使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得以产生的“市场力量”(第137页)的源泉。

    运用《理论》提供的上述概念和观点来研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我们首先可以发现,以行政干预限制内部人控制,其意义类似于以信贷分配取代自由信贷。行政干预过程决定谁可以按统一的名义零利率使用国有资本,谁可以按某一统一的名义正利率使用民有资本。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愿意支付利息的人都可以获得使用资本的权利。因此,以行政干预来限制内部人控制,相当于对一种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决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内部人按通行的利率“雇佣”多少资本。显然,我们这里讨论的已经是《理论》作者一再强调的“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如果我们问一下,为什么资本所有者会允许行政机关分配归他们所有的资本?我们便可以发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种治理结构中,找不到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是资本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还是资本所有者的可选行为空间受到了限制?看来,这是一个值得详细讨论的问题。

    二、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企业家缺位”问题产生的根源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在现行的体制中,资本是怎样从其所有者手中流入到使用者手中的,或者说,现行的资本流动的体制是怎样运作的,我们就能发现,实际情况的要点[3]可以用五项交易来表示,每一项交易都是资本的一次流动。首先,我们不妨设想,所有的资本本来都是归居民所有的。因为,国家终究不过是一个组织,国家的一切财产归根结底是人民的财产。进一步设想,居民把自己所有的资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交给了国家(交易①),形成了国有资本。国家以一部分国有资本投资于国有银行(交易②),另一部分投资于国有工商企业(交易③),这样,全部国有资本就表现为国家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居民把他们所有的另一部分资本作为存款交给了国有银行(交易④),这部分资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有资本,它表现为国有银行对居民的负债。民有资本通过国有银行作为贷款流入国有企业(交易⑤),进而表现为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负债。从活动领域来看,居民作为资本的终极所有者,其活动领域仅限于交易①和交易④。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其活动领域是交易②和交易③,交易⑤是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国有银行活动的领域。现在我们来进一步考察这五项资本流动交易的特征。

    1.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的关系和交易④中居民与国有银行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与银行的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契约关系,银行吸收居民存款,对居民负有还本付息责任。国家作为银行的唯一所有者,对银行欠居民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着无限责任。但是,在交易①中,居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的是另一种关系(参见张春霖,1995d)。[4]

    首先,这种关系与其说是居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如说是居民作为一个整体与国家的关系。每个居民都知道,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居民,但没有一个个人能清楚地定义出自己的份额。

    其次,全体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与国家(或其他主体)谈判、订立契约、履约契约的行为能力。因此,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的关系不是一种契约关系。假如作为一个整体的居民有如此的行为能力,把他们的资本托付给国家来全权处置,接受国家所给予的任何回报,承担国家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那么,所形成的体制也会和现行体制相同。因此,为了理解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之间的非契约关系,我们可以假定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托付行为,把所形成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已将其所有权让渡给了国家,这也是现实中“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两个术语可以通用的原因。

    第三,居民所有的全部资本中,有多大部分交给国家,变成国有资本,主要不是由居民自己决定,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国家通过控制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影响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从而实际上控制一年新形成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的比例。改革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国家允许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不断升高,企业和政府的比例相应降低,从而导致了新形成的资本中民有资本的比例不断升高,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应降低。由于国家可以对这一分配比例施加决定性的影响,尽管国家作为国有银行的唯一所有者对居民承担着偿债责任,但这种责任对国家的借贷和投资行为不会有硬约束。

    2.在交易④中,国有银行对居民处于垄断地位。当然,近几年来,直接融资渠道已开始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国有银行已开始出现,但是,国有银行仍然垄断着民有资本流动的渠道。在此之前,国有银行更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国有银行对融资渠道的垄断所产生的后果是,居民作为民有资本的所有者,除了决定把自己收入的多大比例存入国有银行多长时间外,几乎再无可选择、无所作为。居民把钱存入银行,与其说是一种投资,不如说是请求银行代管。[5]

    从上述两项特征可以看到,如果不考虑近几年开始出现的直接融资渠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国有银行,现存的资本流动的体制几乎没有给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居民留下什么可行使其权利的余地。那么,国家和国有银行的情况又如何呢?

    3.由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没有分离,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只能由同时兼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来行使。这些行政机关有多元的行为目标,又不具备做出有效率的投资决策所必需的组织结构、核算制度和管理知识,因此,行政机关在交易②、交易③中的行为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追求资本增值最大化时所应有的行为相去甚远。这也就是说,在交易②和交易③中,行政机关所分配的资本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无主资本:我们看不到其所有者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行使其所有权。这也就是已引起广泛关注的“所有者缺位”或产权责任不清、政企不分的问题。显然,在交易②和交易③中完全取消行政机关的干预,固然可以实现“政企分开”,但同时也会使国有资本变成完全由内部人控制的无主资本,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4.在交易⑤中,行政机关的干预使国有银行的行为不能成为商业银行的行为,民有资本不能按照效率原则配置。同时,国有银行本身也缺乏按照效率原则配置民有资本的足够动力。这样,在交易⑤中,民有资本也变成了行政机关调动的一种无主资本:我们既看不到其所有者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也看不到受到民有资本所有者利益有效约束的金融中介机构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

    综合以上四方面的特征,可以发现,当资本通过上述五项交易最终到达内部人手中时,资本所有者利益的约束已经消失,唯一限制内部人控制权的只剩下行政机关的干预。因此,我们可以说,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及其引起的企业家缺位问题,根源于资本流动体制中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其含义是:居民作为资本所有者,其可选行为空间受到了限制,除决定向国有银行提供的存款的数量和期限外,没有做出其他实现其所有者权利所必需的重要决策的余地: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没有做出实现其所有者权利所必需的重要决策的能力。

    显然,造成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的基本条件是现存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而这两种体制的问题其实都是计划经济的遗产。行政机关取代资本所有者决定资本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是计划经济的题中之意。事实上,在计划经济中,国家所有制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决策权的制度保证。由于民有资本的地位微不足道,国有银行也不过是执行行政机关决策的“出纳员”。因此,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其实只是计划经济留下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一种表现。

    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是现实与《理论》的模型之间一个最重要的区别,正是由于这一区别,现实中经过修改的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内部不存在向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转化的趋势。要解决前者所造成的企业家缺位问题,需要通过改革的外力推动,改革相关的制度条件,使资本所有者能够充分保证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经营能力与资本所有权的结合:企业家产生的途径

    如果改革已经成功地改变了相关的制度条件,使资本所有者摆脱了行为障碍的问题,有能力也有条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我们面临的环境就会比较接近于《理论》的模型。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家缺位的问题怎样解决?或者说,企业家将如何产生?《理论》的主要结论对回答这样的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的主要结论

    在《理论》的模型中,个人在三方面有差异(第15页)。其一是经营能力或企业家能力,这种能力被定义为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能力或发现相关价格的能力(第64页);其二是个人财富;其三是对风险的态度。模型假定,个人的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个人财富则是公共信息(第16页)。对我们来说,模型中采用的一个经济学的标准假定也是值得一提的,这就是,个人的行为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在模型中,个人的效用取决于收入和努力两个因素,前者可以来自工资,也可以来自资本的增值和利息。因此,这一假定的一个含义是,个人作为资本所有者,有能力也有条件做出相关的决策,行使其所有权,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理论》的分析得到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在均衡状态下,个人将被划分为四种职业。经营能力高、个人财富多的人成为企业家;经营能力低、个人财富多的人成为纯粹资本所有者;经营能力高、个人财富少的人成为管理者;经营能力低、个人财富少的人成为工人。用《理论》的符号(第21页),这四类人可以分别用E、C、M和Z表示。在这四类人中,C和M联合起来,形成另一类企业家—“联体企业家”(joint entrepreneur,第161、206、221页),就是说,二者联合之后执行与E类企业家相同的职能。对联体企业家的分析,使《理论》的正式模型不仅适用于解释古典资本主义的业主制企业,而且可以进一步解释股份公司的出现。从这样的角度研究股份公司,《理论》还得出了一个含义深刻的结论,即,股份公司的特征不在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在于企业家身份的分解(第19页)。

    从《理论》的模型和结论中,我们首先可以引申出的一点启示是,企业家的产生是经营能力和资本所有权结合的结果。现在,我们先沿着这一线索,运用《理论》提供的概念框架,考察一下在现实中,民有资本所有权如何能与经营能力结合,产生出企业家,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发挥什么作用,然后再将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相比较,指出国有资本面临的特殊问题。

    (二)民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能力结合的基本途径民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能力结合的可能途径至少有以下几种:

    1.那些既拥有足够数额的资本又具备足够水平的经营能力的民有资本所有者,通过直接拥有并经营企业,成为E类企业家。为了进一步的分析,我们把E类企业家再分为两种(参见第151页):E1,他们自己所有的资本足够满足其企业的资金需要;E2,他们自有的资本本身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但能满足企业外部融资的需要。

    2.经营能力较低的资本所有者中的一些人(称之为C1),或者由于他们具有识别他人经营能力的能力,或者由于某种(偶然的或花费成本的)原因,掌握了M类人中某些人(M1)的经营能力的私人信息,他们能足够准确地认定M1的实际经营能力。这样,C1就可以雇佣M1[6],二者合作开办企业,成为联体企业家(不妨称之为C1M1)。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所有的C1M1都和E2一样,有外部融资的需要。

    《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个人财富是公共信息,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在多数场合,《理论》假定,资本所有者了解他人的经营能力的唯一途径是观察其个人财富。但在分析联体企业家的产生时,《理论》采用了一个更为现实的假定,即,某些人可能比另一些人对某个人的经营能力有较多的知识,同时,通过某些花费成本的交流活动也可以获得关于某个人经营能力的某些不完全的知识(第204页)。这样,就使C类资本所有者有可能在M类人中发现自己可能的合作伙伴。

    3.经营能力较低的资本所有者中的另一些人(称之为C2)选择与E2或C1M1合作,开办股份公司。C1同意由E2或C1M1负责经营公司,自己则享有普遍股东的权益。

    应当说明的是,《理论》的结论表述之后,C类资本所有者与E类企业家之间可能的合作关系就不容易看出来了。实际上,在第三章中,这种合作关系是一个相当关键的内容(详见第3.4、3.5节,第146—158页)当然,在第三章中,《理论》所明确考虑的只是一种可能的借贷关系,而我的看法是,C类资本所有者与E类及C1M1类企业家之间也可以形成一种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关系。不过,小股东选择大股东的机制,与《理论》第三章中放款人选择借款人的机制实质上是相同的。

    4.经营能力较低的资本所有者中的第三种人(称之为C3)选择与(E2+C2)或(C1M1+C2)合作,但不是与之合股,而是借款给他们,成为他们的公司的债权人。

    这样,就所涉及的资本所有者而言,我们有三种可能的企业形式:E1,(E2+C2)+C3,(C1M1+C2)+C3。所形成的企业家也有三种:E1,(E2+C2),(C1M1+C2)。

    (三)金融中介机构的意义

    企业家产生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能力的结合,而结合的方式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和经营能力这两种资源在人口中的分布格局,这是从《理论》第4.7节的例子(第209–210页)中可以得到的一点启示。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这两种资源的分布格局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不过,粗略地看,至少有两个特点是比较显著的。其一,财富的分布比较平均,而且,与做E类或C1M1类企业家的要求相比,大多数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资本数额是微不足道的。其二,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法律上的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拥有较多资本但却缺乏经营能力的个人更容易出现。利用法律和制度的缺陷获取财富的能力与真正的经营能力或企业家能力不完全是一回事情。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考虑,假如改革者能改变财富的分布格局,企业家的形成会更容易一些。但在实践中,人为地改变财富分配格局,其成本之高经常使这种改变对社会来说变得不值得。事实上,在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中,贫富差距一直是一个制约条件。如何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以较小的贫富差距拉大换取较大的效率提高,一直是决定改革和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研究企业家产生的途径,应当将财富的分布格局视为在短期内是给定的。

    两种资源分布格局的这些特点一方面决定了联体企业家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决定了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地位。对E1类企业家的形成,金融中介机构无用武之地。但在另外两类企业家的形成过程中,金融机构却可以充当C1、C2、C3的角色。当然,一个金融机构不是作为一个而是作为一批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充当这三种角色。因此,财富分配较为平均和个人拥有的资本额较小等特点,意味着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可以较大幅度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专业人才和知识的利用效率,获取来自分工的利益。如果我们把充当这三种角色的金融机构分别称为I1、I2、I3,我们就可以有另外四种派生形式的企业家:(E2+I2),(I1M1+C2),(I1M1+I2),(C1M1+I2)。大致来说,I3是商业银行通常扮演的角色,I1和I2则更多地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角色。其中I1和I2的区别类似于现实中的战略性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的区别。

    那么,金融机构从何而来?和普通工商企业一样,金融机构也既可以由国有资本开办,也可以由民有资本开办。民有资本开办的金融机构可以由上述第(2)、(3)、(4)三种途径产生。暂时撇开国有资本的特殊问题不说,即使民有资本开办的金融机构,其行为能否符合效率原则?显然,这是四种派生形式的企业家能否形成的关键。金融机构的行为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重要的一个是它自身和C类资本所有者的关系,即它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C类资本所有者利益的约束。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由上述第(2)、(3)、(4)三种途径所形成的企业本身就可以是金融机构。因此,C类资本所有者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可以是C1,但主要是C2和C3两种。例如,存款人在银行中的地位是C3,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中的地位接近于C2。对于企业家的形成而言,金融监管的意义之一就在于充分保护C2、C3在金融机构中的利益,使之成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有效约束,以保证其行为尽可能符合效率原则。在转轨时期,金融机构在专业知识和信息上对C2、C3的优势尤为显著,强化C2、C3的利益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也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国有资本目前仍在金融业中处于垄断地位。因此,金融机构要在企业家的形成中发挥作用,还有待于国有资本所有者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四)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特殊问题

    国有资本所有权如何与经营能力结合而产生出企业家,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如果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能接近民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则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就可以接近民有资本配置的效率,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路就可以走通。因此,核心问题在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如果国有资本所有者能像民有资本所有者一样行事,则前面所述的民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能力相结合的途径对国有资本所有权也同样是敞开的。

    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问题与民有资本所有者的问题有不同之处。民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是由于其可选行为的空间受到了人为的限制,只要取消这些限制,民有资本所有者自己就会寻找与经营能力结合的途径。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不是由于其可选行为的空间受到了人为的限制,而是由于,以现有的组织结构,它本身就没有作为资本所有者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能力。这不仅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能力作为行为规范的资本所有者参与市场交易,追求资本增值的最大化,[7]而且,我们也找不到哪个行政机关能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全部权利,承担国有资本所有者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现实的情况是,从中央到地方,众多的政府部门都在行使属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但没有一个部门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第二节结束时提出的问题:如何改变相关的制度条件,消除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两项应作为企业改革重点的“配套改革”

    按照一种通行的说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属于与“企业改革”相区别的“配套改革”。但是,前面我们的分析所表明的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应成为企业改革的重点内容。因为,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其实只是计划经济所留下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一种表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关系到交易①、②、③发生的制度条件,金融体制改革则关系到交易④、⑤发生的制度条件,只有通过改革改变这两种制度条件,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问题才能解决,企业家才能通过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能力的结合而产生。由于国有资本在金融中的地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又直接制约着金融体制改革。如果这两项改革不能取得应有的进展,企业家缺位的问题就不能解决。没有企业家,也就不会有真正的“企业”,企业改革要做的一切事情就都只能由两种人来做:或者是政府行政机关,或者是内部人。

    由此看来,“企业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区分的确有误导的作用。实际上,企业改革要达到它的目标,其内容就应当是以公司化改制为中心而组合起来的若干项“配套改革”。除了“配套改革”,“企业改革”就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名词。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解决前面所述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能力问题。为完成这一任务,改革需要在机构和规则两个方面展开。

    在机构方面,改革的任务是明确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由于国有制本身的性质,这一主体必然是一种“联合所有者”,即由一个行政机关和至少一家企业组成。前者是“国家”的具体代表,后者是作为资本所有者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两者缺一不可。按照一种被广泛同意的设计,前者称为国资委,后者称为国资公司。

    在规则方面,改革的任务是为国资委和国资公司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使这个“联体所有者”的行为尽可能接近于民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例如:

    1.硬化国有资本所有者的预算约束,强化居民对它们的监督。为此,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要分离,二者间的拨款要受到代表居民或纳税人利益的机构的严格监督。国有资本所有者不能不受监督地借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从居民手中征集资金,弥补由于自己因经营亏损等原因形成的资金缺口。

    2.限制国资委及其成员的职能,使之摆脱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专心于做“运动员”,而不兼做“裁判员”。

    3.限制国资公司的资产组合,包括其资产中股权与债权的比重,股权在企业间、行业间的分散程度,防止这些公司的控制者为追逐权力而牺牲所有者的利益。

    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是改变交易④、⑤发生的制度环境,使上一节所述的民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能力的结合能顺利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也包含机构和规则两方面的内容。

    在机构方面,改革要有利于创造出竞争性的金融市场,改革几家国有银行垄断融资渠道的局面。只有这样,民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在企业家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为此,一方面需要在国有银行之外发展非国有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需要加快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进程。后者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解决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参见张春霖,1996b)。

    在规则方面,需要通过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明确界定并有效地保护民有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使之尽可能接近效率原则的要求。

    不难看出,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就是培育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

    综上所述,我们用《理论》的概念框架、主要结论和分析方法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企业家问题,所得到的基本政策含义是,企业改革应当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在机构和规则两方面展开,促进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的发育,解决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的问题。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理论》的理论基础,就可以发现,得到这样的政策含义是很自然的。如《理论》所指出的,企业的契约理论的共旨就在于,企业乃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第24页)。换句话说,企业是各类要素所有者在市场上发生的契约关系的产物。这正是企业的契约理论研究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对契约理论而言,企业的问题归根到底必然会成为市场的问题,尤其是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问题。《理论》虽称为“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但其基本分析框架显然是契约理论的。所以,我们运用它提供的工具研究企业改革问题,进而发现了资本市场发育与企业家形成之间的联系,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实际上,如果我们运用契约理论及《理论》本身提供的相关理论工具研究劳动者与企业的契约关系,我们还会发现劳动力市场与企业改革的联系,以及另一项“配套改革”—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在企业改革中的重要地位。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制度改革成为一系列“配套改革”的联结是很自然的。

    五、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成功之所在

    多年来,无论经济学理论的“制造商”还是“用户”,都一直不遗余力地追求“理论联系实际”这一目标。但在现实中,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和结合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究其原因,既有“用户”方面的,也有“制造商”方面的。在“用户”方面,要对经济学理论有相当的鉴赏能力和运用能力,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经济学理论的简化是有成本的,在很多场合,简化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尤其是,要使某些“用户”能用其头脑中既有的概念和方法理解经济学理论的成果,往往不得不把真理扭曲成谬误。但是,“制造商”方面的原因更值得重视。在我看来,一种经济学理论要能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至少有三个条件:其一,理论研究的问题是在对实际现象的敏锐观察的基础上精心提炼出来的。这就可以保证理论被制造出来后有广泛、持久的应用前景。其二,理论的制造者站在现代经济学的前沿,掌握前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能娴熟地加以运用,通过概念和方法上的创新构筑新的理论。这是使所制造出来的理论具有高质量的保证。其三,所制造出来的理论应当进一步转化为一些“用户友好”(user-friendly)的应用性理论,尽可能减少用户的学习成本。这既是高质量的理论的“营销战略”,也是一种重要的信号(signal),通过这种信号,高质量的理论可以在“用户”面前把自己与低质量的理论分离开来。因为低质量的理论一旦转化为“用户”可以理解的应用性理论,其不足之处经常就会显露出来。我认为,以上三方面的能力,应当是下个世纪中国经济学家的“临界经营能力”(第143页)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这样的观点来看,《理论》首先在前两个方面已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功。正如作者在前言中的介绍所表明的,《理论》所研究的问题来自于对实际的大量观察和深入思考。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理论》广泛吸收了已有的研究成果,这在第一章也已反映出来。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理论》的概念框架、主要结论及分析方法可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中得到有效的运用,显示出洞察力和效率。在上述第三方面,《理论》作者也已经作了大量富有成果的工作。不过,在我看来,与《理论》所开辟的可能空间相比,这方面仍有很大的余地。当然,这已不单是《理论》作者的任务。本文的初衷之一就是在这方面作一些努力。

    (本文发表于《中国书评》1996年5月总第10期,经作者本人同意,收集于本书)[1]张春霖,1995a,《从融资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改革》1995年第3期。

    [2]我将用“资本所有者”一词指《理论》中文版所说的“资本家”,以避免可能的含混不清。“资本家”一词在中文中已被赋予了相当固定的含义,这些含义与英文中“capitalist”一词,采用的是其基本含义,即资本所有者。例如,《理论》所谓“资本家—工人”(第139页)指的是兼有资本所有者身份的工人。若按“资本家”一词在中文中通常被赋予的含义,“资本家—工人”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

    [3]没有考虑外国资本以及国家财政、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储蓄,没有显示国民收入分配的实际过程,也没有列出民有资本流动的其他渠道。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张春霖(1996)中的示意图。

    [4]张春霖,1995d,《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及其应用中的问题》,《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

    [5]有的研究指出,在1985年到1994年的10年中,一年期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值的时间长达6年(宋清华,1995)。

    [6]M类人中的其他人受雇于E类或C1M1类企业家,成为职业管理人员。

    [7]在公益性和福利性行业中的国有资本,当然不能以资本增值最大化为目标。不过,与西方国家的国有经济不同的是,中国的国有资本在大多数竞争性行业中也占据着支配地位。

    企业理论创新及分析方法改造

    —兼评张维迎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张曙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出版的众多的经济理论著作中,张维迎博士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以下简称《企业》)确系上乘之作。其成功之处在于,作者熟练地运用了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以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为主体,综合了企业的契约理论,发展了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推进了企业理论的研究,是一本既能够融入当代经济科学主流,又能够推进中国经济科学研究传统重建的著作。《企业》的出版标志着我国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

    一、企业理论的新发展

    自从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受到批评以来,企业理论的发展似乎出现了三个分支,即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实际上是沿着两个方向发展(后面将作出分析)。这些理论都试图回答什么是企业?它是怎么产生的?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如何?企业是如何运作的?由于其分析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作出的解释也不一样。这一节的评论打算对《企业》的分析作出进一步的概括,以便勾勒出张维迎的贡献。

    企业的契约理论由科斯首创(1937),是企业理论中发展最快、创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支,因而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主要包括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代理理论。其共同的基础和主旨是,都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都使用契约主义的方法考察有关企业的问题,揭示企业的秘密,其成功和局限皆源于此。

    交易费用经济学主要包括间接定价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交易费用为核心概念和分析工具,着眼于企业和市场关系的研究,认为企业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或契约安排。其区别在于,间接定价论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由于这种方式或安排能够节约市场直接定价的成本;而资产专用性理论则认为,当合约不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减少以至消除资产专用性产生的机会主义所造成的损失(威廉姆森,1975)。企业的内部结构也由此决定,在间接定价论者看来,企业所有权的内部结构与定价成本有关,管理者之所以取得剩余索取权,是由于管理劳动或管理服务难以由市场直接定价,或者说由市场直接定价成本太高,由其获得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定价(杨小凯和黄有光,1995)。在资产专用性论者看来,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与机会主义行为有关,当所有关于财产的特殊权利都在合约中列示出来费用很高时,由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主体购买全部控制权,能够改变机会主义者的动机和行为(格罗斯曼和哈特,1968;哈特和莫尔,1990);当成员间“非流动性”的分布不对称时,权力将集中于非流动性的成员手中,这可以减少偷懒和增强监督(费茨罗和穆勒,1984)。

    代理理论主要包括团队生产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如果说交易费用经济学着重考察的是企业的外部关系,从交易费用的比较中说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和选择,那么,代理理论则着眼于企业的内部结构,集中分析企业内部不同成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团队生产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由于团队成员的贡献无法精确地分解和度量,就产生了监督和监督的激励问题。为了使监督有效率,监督者不仅要占有剩余权益,而且要有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力(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当监督者占有团队的固定投入时,就是古典企业;当管理者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时,就产生了代理成本,均衡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取决于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委托—代理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由于利己的动机和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企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委托人设计一套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控制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从而增大代理效果和减少代理费用(詹森和麦克林,1976)。

    契约理论的成功和进步在于,它抛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指出企业是一组合约的联结,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来解释企业的问题,因而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企业的性质,揭示了企业关系的秘密。但是,由于契约主义方法所固有的平等性质,因而,其由以出发的基础是,企业的所有成员都是同质的,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不是由于其成员经营能力的差异内生地决定的,而是由其他因素外在地决定的。例如,间接定价论是在专业化经济的基础上根据定价的难易从外部考察的,资产专用性理论则把“非流动性”作为决定的因素,团队生产理论也是用度量成员贡献的难易程度来解释的,而委托—代理理论则以委托权的分配为既定前提。因此,契约理论无法解释企业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无法解释为什么资本家是委托人,而工人是代理人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契约理论的发展中,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有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某些思路和素材。例如,阿根亚和博尔腾(1992)在交易费用和合约不完全性基础上发展出一种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当初始合约不能使企业家和投资者的目标达到一致时,控制权的分配至关重要,只要履行了偿债义务,企业家就拥有控制权,而在企业家拖欠债务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获得控制权;道(1994)提出了一个资本为何雇佣劳动的讨价还价模型,认为当专用性投资不能完全合约化时,企业内的权威就能影响沉淀资产的准租金的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组织的生存能力,在一个资本比劳动更专门化的产业里,资本—管理型企业将是均衡的组织形式;埃斯瓦瑞和克特威(1989)建立了一个有关激励的模型,认为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和债务人的道德危害,会使资本所有者对自己的资本的使用进行直接监督,从而解释了传统资本主义企业里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不过,这些解释的局限性较大,阿根亚和博尔腾只解释了举债筹资情况下的控制权分配,道又过分依赖于资本的物质形态,埃斯瓦瑞—克特威也不能解释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可见,这一问题的正确提出和真正解决,需要改变契约理论的前提假定,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探讨企业问题。

    与企业的契约理论把企业看作是一组合约的联结不同,企业的企业家理论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则把企业看作是一种人格化的装置,其关键特征在于权力的分配。后二者区别在于,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主张企业家主导企业,着重于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职能的分解,而企业的管理者理论则坚持管理者主导企业,强调的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企业的企业家理论虽然始于奈特(1921)根据不确定性和企业家精神对企业的存在所作的讨论,后来也有一些前进,主要是在企业家的特质和功能方面,但是,由于奈特的混乱没有廓清,其思想的闪光未得到发挥,因而企业的企业家理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显得比较单薄。至于企业的管理者理论,由于持此论的学者主要从管理者目标及股东约束的不同上来讨论问题,因而局限性较大,如果假定“所有者—企业家”不以单纯的金钱收入为目标,同样也追求权力、地位、声望等非金钱目标,企业的管理者理论也就失去了其独立的价值。更何况其对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起源并未作出解释。

    说明了企业理论的发展以及各派理论的前进和不足,张维迎对企业理论的贡献就易于把握了。这种贡献主要集中在,推进了尚未得到应有发展的企业的企业家理论,也弥补了企业的契约理论的某些不足。

    首先,《企业》放弃了契约理论关于经济个体或企业成员同质性的前提,坚持了经济个体或企业成员异质性的假定,转变了观察问题的角度,提出和回答了契约理论没有明确提出和完全回答的问题。正如作者所说,一个完整的企业理论至少必须回答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1)企业为什么会出现?(2)委托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如何在企业成员间进行分配的?(3)委托人用以控制代理人的最佳合约是什么?(第59、217页)契约理论从同质性的前提出发,提出和回答了(1)和(3)两个问题,而《企业》由于把经济个体或企业成员具有不同的经营能力作为立论的基础和分析的前提,对第(2)个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和解释。这里的差别是明显的。如果说,契约理论主要着重于企业和市场的关系,仅仅从外部的角度,即从市场交易的效率和非流动性的分布来考察企业的内部结构,那么,《企业》则是从企业内部的角度,即从企业中不同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明企业权力的分配问题;如果说在契约理论看来,由谁充当管理者或监督者没有差别,而且可以随意挑选,重要的是必须赋予监督者以剩余索取权,把资本监督劳动归结为监督成本问题,那么,《企业》则认为,由谁充当管理者或监督者不仅差别很大,而且不能随意选择,正是经营能力的差异决定了监督者的选择;如果说契约理论解决了企业治理结构中的激励问题,那么,《企业》则提出和解决了企业内部结构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对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作出了理论的解释。

    其次,《企业》坚持了企业家理论的主体主义方法或“企业家”方法,继承了契约理论的契约主义方法,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运用,不仅吸收了契约理论的精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契约理论。在所有权均衡结构问题上,间接定价理论只讨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讨论了管理服务的估价问题,而《企业》却讨论了问题的两个方面,即讨论了个人在生产和监督效果中的相对重要性;在讨论企业中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以等级结构为基础的权威关系方面,资产专用性理论把重点放在企业的纵向等级组织方面,说明了不同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而《企业》则着重分析了二者之间关系的横向不对称,说明了企业内不同成员间的横向关系;在代理问题上,契约理论说明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而《企业》则分析了与企业有关的更一般的代理问题,说明了委托权是如何分配的,从而使得委托—代理理论有了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和更完整的体系。

    再次,由于《企业》有着自己的分析角度,同时运用了契约主义和主体主义的分析方法,因而形成了自己的分析框架,并作出了自己的理解解释。全书共有五章,除了第一章导论和第五章结语外,其理论体系的构造集中体现在第二、三、四章中。

    第二章是其理论的微观基础。作者以经济个体在经营能力、个人资产和风险态度三个方面存在的差异为基础,提出了决定企业委托权安排的诸种因素,并将其参数化为协作程度、企业成员的相对重要性和监督技术以及风险态度,然后通过严格的数学推导,证明了委托权安排给经营成员是最优的。其原因在于:(1)经营决策活动主导着企业收益的不确定性;(2)经营成员的行为较难监督。因而,相对重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识别是决定委托权安排的两个关键因素,而风险态度只能对委托权的最优安排产生某些边际上的影响。

    第三章是其理论的核心部分,也是集中体现作者的贡献所在和前进的地方。在前一章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引入了识别企业家能力的信息成本问题,认为经营能力是一种私人信息,个人财产是一种公共信息,观察一个人的经营能力比观察他的个人财富要困难得多,其成本也高得多,因而,富人做企业家的信息量大于穷人,使得在自由进入的企业家市场上,资本家拥有做企业家的优先权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威;再加上有限责任和非负的消费约束,决定了富人做一个企业家的机会成本比穷人高,富有的意愿企业家的选择和决策更实际、更可信,因而能够被市场选中。从而,为资本雇佣劳动以及“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命题作出了新的理论解释。

    第四章把前两章的分析结合起来,作者引入资本约束,建立了一个企业的企业家一般均衡模型,以经营能力、个人财富和风险态度作为决定职业选择的三个变量,用三个变量的联合分布函数,说明了职业选择均衡状态下,企业家、工人、管理者和资本家的特征,描述了一个社会分工的生动图景:高能力、私产多而且低风险规避态度的人成为企业家;低能力、私产少而且高风险规避态度的人成为工人;高能力但少财产的人成为被资本家雇佣的管理者;低能力但多私产的人成为雇佣管理者的“纯粹”资本家。进而将自己的模型与前人的模型加以比较,凸显了其在理论上的前进和贡献。鉴于问题的复杂性,虽然从局部均衡到一般均衡的拓展还存在某些缺陷(汪丁丁,1996),作者的分析模型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本章的分析却是一个完整的企业理论所不可缺少的。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上一节概括评述了张维迎在企业理论发展中的前进和贡献,这些评论集中于理论本身的发展方面,现在我们想结合中国的改革实践,就企业理论及其应用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些进一步的讨论。

    1.关于产权和交易的关系问题

    1995年6月6日,林毅夫教授和张维迎教授曾就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进行过一次公开的讨论。林毅夫认为,中国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障碍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宏观环境,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充要条件和促进中国经济腾飞的首要因素(1994);张维迎认为,产权是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从静态来看)和充分条件(从动态来看),因此,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不仅要使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拥有剩余索取权,从而解决激励问题,而且要解决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使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来选择经营者(1995)。这一争论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林毅夫的观点,笔者在这一讨论前就曾进行过评论,明确指出,定价制度的改变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改革不足以解释中国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奇迹和出现的问题,也不能保证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权制度的演变和基础法律制度的变革应当成为中国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张曙光,1995)。张维迎的观点笔者基本赞同,但是,在盛洪提出“交易高于产权”的观点以后(1995),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产权是通过对财产的控制和支配而反映出来的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因而,与一切权利一样,它是以对方的认可和允诺为前提的,而且是通过相互之间的让渡和交易来实施的,不能交易和实施的产权不是权利,而是一种桎梏,因而,交易是产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过来,交易又是建立在产权确立的基础之上的,当人们交换商品和劳务时,无论是市场交易还是非市场交易,他们实际上是在交换所有权,要求拥有对财产利益的一种合法权利,因而,没有所有权的交换也不称其为交易。不仅如此,只要有交易发生,就会有产权的变更;只要产权变化,交易也在其中。因此,产权和交易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二者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互相联系的。从这里是难以看出孰高孰低、谁先谁后的。这就是为什么科斯等人的理论既可以称作交易费用经济学,又可以称作产权经济学的根本原因。就以放权让利的改革为例,这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非市场化的交易,表面来看,交易的结果似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没有改变,其实不然。改革前的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合一的,都由中央政府掌握,因而,全部剩余权益也归中央所有。放权让利的结果,中央、地方和企业都有了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因而也都有了一部分产权,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一分为三,形成了一种分权化体制。也正因为地方,特别是企业有了一部分产权,才增强了企业内部成员的生产激励,造成了中国今日的局面。这里既有经营机制的变化,又有产权安排的变迁。需知,市场制度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自由契约和平等交易制度,其基础结构是产权制度,是产权决定了交易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是相反,因而,产权制度的变迁,应当成为考察中国改革的一条主线。这就是笔者赞同张维迎的原因。然而,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当其能够实际实施和操作时,才是真实的和有用的,才能发挥作用和发生变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可以说是交易高于产权。就像民主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不解决其具体的运作方式问题,没有一套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运作程序,民主就会成为独裁统治的保护伞和代名词。张维迎把自己的理论叫做“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包含着这样的思想,但由于考察角度的关系,主要着眼于考察产权关系的变革,没有同时注意从契约关系的调整加以分析,然而,正是这种调整促成了产权安排的变革。因此,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我们应当着眼于产权关系和基本制度结构的变革,而着力于契约关系的调整。

    正因为产权和交易是这样一种关系,因此,从任何一个角度入手,只要理论基础扎实,探索方向正确,分析方法得当,都可以形成自己的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都可以对现实发生的变革过程提出自己的解释。因此,批评并不意味着你是他非,分歧也不意味着根本对立,也许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互补的性质和螺旋式发展的进程。笔者提出和讨论这一问题的另一个目的在于,主张和鼓励从不同角度进行的不同探索。

    2.关于企业制度发展的三种形式和三个阶段

    企业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形成了三种形式:(1)古典式企业和企业制度。在这种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高度统一的,资本家也是管理者,这里的雇佣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简单的、清楚的,资本家是委托人,工人是代理人,资本家取得全部剩余,工人只拿固定收入。严格说来,这里是不存在委托权的分配问题的。(2)现代企业和股份公司制度。在这种企业和企业制度中,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是分离的,作为财产所有者,资本家扮演着股东和投资人的角色,他是委托人,把决策权委托给管理者,即代理人;代理人取得了企业所有权,转而雇佣工人,指挥和监督其进行生产经营。这里就发生了委托权的分配和剩余权的分割问题。为了激励管理者,必须使其分享部分剩余;为了约束管理者,委托人在把决策权委托给管理者的同时,必须保留对资本使用的部分发言权,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及股票市场就是为约束代理人,解决代理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3)后现代式企业和企业制度。这个概念是笔者“杜撰”的。其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表面来看,这与资本家出任管理者的情况没有什么差别,实际上,这里存在着一个反向的过程。不是委托人选择代理人,而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不是委托权的初次分配,而是委托权的重新分配;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本。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企业,其创业所依靠的主要不是资本,而是创业者个人的才能和知识,资本的获得和财富的积累都是由知识劳动推动的。例如美国的微软公司,其创办人比尔·盖茨(1995)1979年创业时只有1000美元,1995年已经是拥有139亿美元财富、持有1.41亿股票的世界首富了,在这里,更是劳动雇佣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1]张维迎的理论虽然解释了前面两种企业制度,但对这种情况尚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解释。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知识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东西。企业理论应当对此作出解释。《企业》的结论有些极端和绝对化,其问题就在这里。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上述三种企业形式和企业制度是并存发展的,可见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适用的条件。由于《企业》在很多地方集中分析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其模型和结论也能够解释现代公司制度),在讨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时,对国家持股的股份制提出质疑,并对内部持股持批评态度,因而给一些人留下了作者主张在中国发展古典式企业制度的印象,尽管这里可能存在着某种误解;但笔者以为,在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中,多种企业形式和企业制度都有其发展的余地,关键是其是否适应它的生存条件。这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过程。硬性规定只能如此,别无他途,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

    3.关于“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的分离,高层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因而,存在着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可能。当出资人不能有效地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最终控制时,后者就会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个人利益,进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发生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或者称为“内部人控制失控”。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是一个把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中央代理人逐步转移给企业经营者的过程,作为这种转移的实现方式,放权让利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谈判。因而,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形成了某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企业经理操纵账务,损害中央代理人以及所有者的利益。于是,一些学者据此对放权让利的改革提出批评,要求“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控制”(吴敬琏,1996)。在《企业》的附录2中,作者对此提出异议。[2]为此,作者构造了一个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中央代理人向企业内部成员转移的模型,并通过严密的数学分析,证明了国有企业某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能够产生直接的激励效果,硬化预算约束,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据此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作出了新的评价,并提出从解决外部人的问题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新的改革思路。笔者赞同张维迎对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看法。因为作者的观点不是从标准经济学理论中搬来的,也不是从某种价值判断出发而得出的,而是从中国改革实践中提出来的,并且经过了严格的逻辑实证,同时也符合人们的经验观察到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实际上就是代理问题。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理论发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股东会、董事会的安排和股票市场的发展就是为了控制内部人的行为,维护外部股东的利益。给高层经理一定的股权是从另一个角度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安排。《企业》提出的改革思路,即使国家不是变成企业的股东,而是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使经营者的选择权从政府官员手中转移到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手中,实际上也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企业理论和企业制度的发展也离不开这一问题。

    从现象来看,国有企业改革遇到了两大难题:一是债务负担问题,二是社会保障问题。其实,归根到底还是个产权问题。张维迎提出的另一种意义上的股转债是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把一部分国有资产作为养老保险机构和失业救济机构的基金来源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张曙光,1993)。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产权问题、债务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问题的几个不同的侧面,是可以一起解决的。不这样考虑,而是寻求解决问题的另外途径,只会把问题越搞越乱,越搞越复杂,到头来,还是不得不回到这条路上来。不过,早一点动手,代价会小点,收益会大点。

    三、分析方法的改造

    在前言中,作者曾经讲到写作和出版《企业》的两个目的:一是传播理论思想,二是介绍研究方法。通过前两节的评论,可以看出,第一个目的实现了。而前一个目的的实现,又同第二个目的的完成密切相关。正如张维迎的导师所说,这篇论文将成为未来研究生做理论性博士论文的范本。这一节我们想通过对这一范本所采用研究方法的分析和概括,同时融进笔者的一些思想,归纳出几点一般的原则、方法和途径,以便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科学学术传统的重建和研究方法的改造。

    1.搞好理论综述

    《企业》导言的第二节“企业理论的批评性回顾”,是一个写得比较好的理论综述,特别是其中关于企业的契约理论部分,条理清楚,论述充分,评说得当。其他两种企业理论的评述相对较弱,这固然与理论本身的发展不足有关,但也反映出作者的功夫下得不够。

    从“企业理论的批评性回顾”在《企业》的研究和写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选题方向确定以后,所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写好一篇本项课题所论问题的综述。这是在初步研究阶段结束以后需要从事的工作,它既是对前一段读书学习和研究思考的一个总结,也是进一步深入探索的基础,同时也是研究者学习和遵从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一次训练。综述写得好不好,不仅反映了研究者的分析提炼、归纳概括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研究者可能达到的水平,因而是研究者理论基础、专业训练和创新能力等的一个综合表现。

    综述的内容以及写好综述的目的和要求可以列出很多,从《企业》的综述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真正熟悉和完全掌握前人在这方面的前进和贡献,同时也要认真找出和弄清楚前人的错误和不足。不知道前人的前进和贡献,就找不到自己前进的出发点,不了解前人的错误和不足,也就找不到自己前进的方向。因为科学研究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拾别人的牙慧,跟在前人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是没有出息的。科学研究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去发现前人没有看到的东西,综述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爬到前人的肩膀上。要作出自己的创造,这一点是万万不可少的。

    二是要廓清本课题所论问题涉及的范围,提出本论题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特别要注意把握本论题的重点内容、关键环节和发展方向。评论前人的创造和失误只是综述的第一步,中心是要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没有这一点,综述就不是自己研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能是为综述而综述,虽然对不研究这一问题的人有些参考价值,其意义有限。如果连所论问题的范围都不清楚,如何提出问题;如果抓不住问题的重点和关键,作出的回答很可能是南辕北辙,牛头不对马嘴。

    三是要确定本人的切入角度、考察重点以及与前人的同异之处,这是综述的最终目的和要求。既然不能为综述而综述,而是要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那么,如何提出问题和如何回答问题,这是工作的关键。如果通过综述找不到自己独特的分析角度和考察重点,那就很难作出自己的创造,即使有所发现,也十分有限。如果真正找到了自己与前人的异同之处,也就开辟了创新之路。

    从以上的分析和《企业》的实践来看,要写好综述,一要认真读书,前人关于这一论题的著述都要读,其中重要的著作一定要读懂、读通。二要潜心思考,做一番认真的分析、提炼、加工和概括的工作。好的综述文章绝不是开中药铺,甲乙丙丁,观点罗列,而是要以我为主,以评带述,用观点统率材料,述则举证事实,评则分出优劣正误,指点创新的方向和途径。不作认真的分析研究、加工提炼,只能是低水平的复述,而不可能是高水平的评述。三是要反复修改,可以在认真读书和初步研究的基础之上先作一个前人研究的综述,等到自己的研究基本完成,有了创造性结论以后,再来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主要任务是指出自己与前人的不同和前进之处。

    2.提出理论假设

    《企业》提出和论证的基本理论假说是,资本作为一种表示个人经营能力的公共信息决定了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作者提出这一假说所依据的不仅有全部的经济理论特别是企业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国内外经济实践的基础。因为,资本雇佣劳动问题是一个古老而新鲜的命题,自从古典经济学产生以来,很多理论家都在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其中有些问题解决了,有些还没有解决,有些解答则似是而非。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实践和现代企业中发生的代理问题,又不断地把这一问题提了出来。《企业》从能力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的角度提出和回答这一问题,形成了自己的理论假说及其体系,说明了激励费用是委托权安排的关键因素,个人财产是观察和展示个人经营能力的重要信息,经营才能、个人财富和风险态度的联合分布影响人们的职业选择和职业均衡,从而说明了企业的内部结构以及不同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从上述理论假说的提出及其在《企业》分析中的地位和作用中,我们可以对提出理论假说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经济学是一门精密的经验科学,要对复杂经济过程的内在联系作出恰当而确切的解释和说明,虽然离不开对经验现实的归纳,但是,仅靠归纳很难得到科学的理论认识,必须主要依靠逻辑演绎和经验实证,正确地提出理论假说就成为逻辑推理和经验检验的基础和前提。因为,经济理论假说是对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内在联系或规律性的一种科学猜想或一种假定性的理论解释,它是用来回答现实经济生活中提出来的问题,并且必须和可以经由经济过程中的经验事实作进一步检验的(张曙光,1989)。因此,正确地提出理论假说,不仅能够具体界定自己的研究任务和考察对象,提出自己所要解答的问题,而且能够指示解答问题的途径。可见,提出正确的理论假说是理论研究中关键的一步。理论假说是否恰当,直接决定着继之而来的建立模型工作和论证过程,关系到研究工作的成败。

    经济理论假说并不是对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简单描述或事实陈述,而是对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一种理论解释。从这种解释中,人们不仅可以看到经济主体的活动及其行为方式,而且可以进一步发现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还可以借以预测经济生活变化的发展趋势。因而,在经济理论假说的内容和结构中,既包括有事实的陈述,也包括有理论的陈述;既有已经证明了的比较实在的内容,也有其真理性尚待判明的内容。因而,作为一种科学猜想或假定性解释,经济理论假说并不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胡思乱想,而是以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的相关事实作为支持的经验依据,以一定的经济学原理作为论证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说,必须以一定的经济理论为指导,从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大量观察中得到的事实材料和对经济现象的描述出发,通过比较、分析、概括、提炼而得,或者采取逆向思维,从经济现实和经济理论中的悖论出发,运用类比、想象、演绎推理而成。因此,研究者要正确地提出理论假说,不仅要精通经济学的理论,而且对现实经济运行和发展要有深切的实感。张维迎之所以能够在企业理论上作出自己的贡献,一方面与其在牛津的三年苦读有关,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他对中国现实经济生活的深入观察和透彻了解。

    3.建立分析模型

    经济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严密的逻辑演绎和使用严格的数学方法来证明或证伪一种理论假说。因此建立理论模型,进行模型分析,是现代经济分析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工具。

    所谓理论分析模型就是分析的理论框架,它是从单个现象中提炼出来的,其内容包括一系列有关的具体假定和必要的定义,一方面用以界定演绎分析的各种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根据人类行为的某些一般性原理(如最大化行为、边际效用递减等)和一般的技术函数关系,去推导经济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模型分析的作用不在于向人们提供到处适用的普遍真理,而在于能够明确地指出,在什么条件下,某些特定的经济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由于模型分析把理论研究的重点从强调理论的构造移至理论的实证检验,使之从推理的终极移至实践的始端,因而使得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更加严谨和更加科学,也更加实用化。

    建立模型的过程是,从提出的有关理论假说出发,理清问题的逻辑关系,找到说明问题的关键,提出正确和有用的假定,恰当地定义有关参数和方程,用适当的数学工具描述出经济现象和过程的内在联系。这是需要着力把握的事情。

    《企业》正确地运用了模型分析的手段,在构成其理论体系主体部分的三章中,作者都建立了相应的理论模型。仅以第三章建立的资本家职业选择模型为例,为了说明资本家究竟是选择做企业家或者积极的资本家还是做工人或消极的资本家,作者提出了三个假设:(1)自由择业;(2)完美的资本市场;(3)非负消费的无限责任假定。假设(1)暗含着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不能为外人直接所观察的假定;假设(2)是为了分析的方便,其含义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选择,按照市场利率借入或贷出资本;假设(3)是最重要的,企业家负有偿债责任,其强制履行的程度取决于个人财富的可观察性,其主要含义是,当企业破产时,企业家承诺的支付和实际履行的支付之间可能有差别,这一方面引起了企业家选择方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工人和消极资本家要承担企业家不能履约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作者定义了企业总期望收益Ey(是企业家经营能力的一个线性增函数)、企业家个人期望收益(依赖于他的个人财富W0)、一个拥有W0的个人选择做工人/消极资本家的期望收益以及贷出者承担借入者不能履约的风险程度,并据此建立了个人选择做企业家的模型。指出给定个人财富,一个人做企业家还是做工人的选择,既取决于他本人的经营能力,也取决于他对潜在借款人经营能力的期望。这就为进一步的理论实证奠定了基础,指出了进一步进行演绎推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4.进行逻辑推理和数学证明

    分析模型建立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进行理论实证,具体做法就是进行思想实验和数学证明,通过提出和证明一系列相关的定理和引理,推导出所要证明的结论。这样一来,就使得经济学的分析具有了数学的严密性和科学的真理性。

    在这个过程中,数学本身的推导并不困难,只要有了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和训练即可完成,困难在于如何保持抽象过程的有效性和推理逻辑的严密性。这里的关键有二:一是要明确分析过程的抽象层次,即确定先证明什么,后证明什么。一般的做法是,先舍象掉一些次要的因素,在最抽象的层次上进行考察?待基本关系证明以后,再将舍象掉的因素一一引入,一步步接近现实。例如,《企业》第三章的证明,先假定利率(和工资)固定在一个统一的水平上,抽象地考察个人的临界经营能力与个人财富的关系,待这一问题证明以后,再放松上述假定,把利率(和工资)的变化引入讨论,分析利率(和工资)的变化如何影响一个人当企业家的临界经营能力,特别是利率(和工资)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如何成为限制财富少的人选择企业家的机制。二是要注意证明的逻辑性,要根据给出的假定,考虑到各有关因素,一步步推导出有关定理和引理,综合有关定理的证明,给出所需要的结论。例如,在《企业》的第三章中,作者根据模型中提出的三个假定,不仅证明了个人临界经营能力和意愿企业家的期望经营能力与本人个人财富的关系,而且证明了其与潜在借款人个人财富的关系(因为,由意愿企业家变成实际企业家的充要条件是能否成功地筹集到所需要的资本),进而证明了在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和个人财富是公共信息的假设下,只有当一个意愿企业家的个人财富大于某一确定水平时,才能成为实际的企业家。在这里,三个证明之间的逻辑递进关系是非常清楚的。

    (本文发表于《中国书评》1996年5月总第10期,经作者本人同意,收集于本书)[1]比尔·盖茨(1995),《未来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附录”部分已删除,见“第二版序言”。——编者注

    关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

    写作背景的说明及对三个书评的答复

    张维迎

    我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出版后,引起了经济学界同仁的兴趣,使我感到很欣慰。上海人民出版社在1995年12月专门就此书召开了为期两天的研讨会,出席研讨会的有30多位国内颇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大家除了对这本书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作了肯定之外,也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批评意见。这本书的市场销售情况也大大出乎我的预料之外。我原来以为,在中国目前的研究气氛下,这样一本非常理论性的著作能卖出去2000本已算不错了。上海人民出版社社长陈昕先生算是胆大,首批印数就达5000册。没有想到的是,到1996年3月,第一批印的5000册已满足不了市场需要,第二批5000册已开印。这样的销售状况使我感到一种希望,这就是,在经过几年浮躁之后,中国经济学界特别是年轻一代的经济学者对理论的兴趣正在复苏。

    在这篇短文里,我首先就《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的写作背景作点说明,我认为这对理解书中的理论是有帮助的。然后,我们对汪丁丁、张春霖和张曙光三位先生的书评作点答复。

    一、关于写作背景的说明

    《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是我在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的中文译本。这本书要探讨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市场经济中企业委托权(所有权)的安排: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为什么企业家监督工人而不是工人监督企业家?为什么资本所有者选择经营者而不是工人选择经营者?什么因素决定在均衡中什么人将成为企业家?这样一些问题可以说是非常理论性的,与中国经济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记得1993年夏天我在深圳访问时,我原来工作单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的一位同事问我在研究什么,我告诉他我在研究“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他认为这样的问题有点可笑,劝我多研究一些对中国经济改革有意义的东西。

    要让所有的人(哪怕是自认为对理论有兴趣的人)理解理论研究的价值是很困难的,我这里不想解释我的理论对中国改革有多大的重要性。我想指出的是,我并不是一个从概念到概念的经济学家。尽管这本书研究的问题是纯理论性的,但我选择这样的题目是有很强的现实背景的,这个背景恰恰是中国改革的现实。80年代中后期,我在国家体改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从事改革理论和改革政策的研究工作。当时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诸如企业行为短期化、工资膨胀等)使得企业家问题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门话题。经济学界几乎一致认为,改革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中国的企业缺乏企业家有关,造就企业家队伍对保证改革成功和新体制的有效运行具有关键的作用。但在有关如何造就企业家,特别是企业家的形成与所有制的关系上,经济学家之间很有分歧。当时的主流观点是,企业家是重要的,但所有制是不重要的;造就企业家队伍的关键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而不是所有制。有些学者甚至引证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事实”特别是日本的例子说明,正是由于所有者不起作用了,企业家才真正有了用武之地。有的学者提出用“国家股份制”解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以保证经营者的自主权;有些学者建议用“资产经营责任制”解决企业行为的短期化问题;还有些学者提出让职工变成真正的企业“主人”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所有这些建议都试图回避一个核心的问题,即所有制问题。我当时的观点与这些主流的观点相反,我认为,企业家是特定的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因此,造就企业家队伍的关键是所有制改革(见张维迎:《企业家与所有制》;张维迎:《造就真正的企业家》,载《人民日报》1986年9月19日)。但是,我当时还缺乏一种理论对那些在我看来是非常肤浅的观点予以有力反驳。我感到,要驳斥这些肤浅的观点,必须解释市场经济中“资本雇佣劳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这里的逻辑是,如果所有权是不重要的,为什么企业的所有权归资本所有者而不是工人?1987年10月,我到牛津大学进修,开始接触近二三十年发展起来的现代企业理论文献。然而,尽管我从这些文献中得到很大启发,但现存的文献并没有提供给我一个现成的武器。比如说,科斯等人研究了为什么存在企业,但没有回答企业中的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特别是,为什么是资本家而不是工人成为企业的老板;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团队生产要求有一个监督者(monitor),但没有真正解释谁应该是监督者;7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将股东作为委托人,经理作为代理人,或者,经理作为代理人,工人作为委托人,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激励机制诱使代理人努力工作。但是,在这一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本身是给定的。而在我看来,更为基本的问题是,究竟谁应该是委托人谁应该是代理人?为什么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委托人?特别是,既然企业的收益不直接依赖于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如理论假定的),为什么经理人员的积极性问题不能通过把他们直接变成“委托人”来解决?1990年9月我回到牛津大学,将博士论文选题定为“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从博士论文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甚至可以说是太大了,做起来自然有很大的风险。但长期的思考使我感到,冒这个险还是值得的。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解剖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经营者—企业家—资本家三位一体的现象:为什么从事经营决策的人索取剩余成为企业家?为什么资本家拥有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只有解释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得益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我的研究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到1991年底,论文的基本思想和模型化工作已经完成,论文的初稿作为硕士论文获得1992年牛津大学经济学研究生最佳论文奖(the George Webb Medley Prize fortheBestThesis)。

    我对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问题的基本答案是,在企业家能力不易观测的情况下,资本可以作为一种信号手段显示当事人的企业家才能;换句话说,只有那些愿意充当企业家而同时又拥有足够资本的人才能被信赖为合格的企业家。一个资本所有者,当他想成为一名企业家时,会更诚实、可信、尽职和勤奋。他没有积极性夸大(谎报)自己的经营才能,也没有兴趣从事过滥的投资活动。相反,一个一无所有的人却有积极性谎报自己的经营能力并从事过度投资。这里的原因是,在个人消费不可能为负的约束条件下,一个人当企业家的个人机会成本与其个人财产是正相关的。对一个一无所有、只能靠借入资本当企业家的人而言,成功的收益归己,而失败的损失却由他人承担,因而,即使经营能力很低时,他也有兴趣碰碰当企业家的运气。相反,对一个完全用自有资本当企业家的人而言,他必须为自己的经营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这样,除非他确实具有经营才能,否则他不会拿自己的财产去冒险。具有理性预期的外部人知道,平均而言,在所有想成为企业家的人中,有个人资产的人比没有个人资产的人具有更高的经营才能,且个人资产越多,(预期的)经营才能越高。简言之,我证明,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保证只有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的机制。这个理论的一个重要含义是,当一个经济中没有个人财产所有者时,就等于失去了判别有经营才能的人的一种机制,其结果必然是,大量一无所有的笨蛋和同样一无所有的聪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当“经理”,实际经理的平均经营能力大概不会比总人口的平均能力高多少。这大概就是中国的现实情况。过去的企业理论强调的是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而我强调的是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在我看来,由谁选择经营者和谁来当经营者比经营者是否有积极性工作更重要。中国的改革在解决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经营者的选择机制并没有多大改变。这是下一步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对三个书评的答复

    首先我要感谢汪丁丁博士、张春霖博士和张曙光教授为《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所写的书评。他们的书评无论对读者理解这本书本身还是对读者掌握这本书所涉及的更广阔的经济学内容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汪丁丁博士是一位博学的经济学家,我曾与他就企业理论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过多次讨论,受益匪浅。他的书评的第一部分从一个比较高的角度和更广阔的视野,向读者介绍了企业理论发展的主要线索,为读者理解我书中讨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背景。从他的评论中,读者可以看出,企业理论是由不同经济学支流发展形成的合流,这些支流包括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组织行为学等。当然,这些支流本身以及它们与企业理论是互为交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理论本身也是一个支流。博弈论是一种更一般化的研究方法。将不确定性和非对称信息引入主流经济学大大拓宽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视野。现代经济学的丰富性和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将我们所观测的各种制度安排纳入标准的分析框架。传统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只研究人们之间交易行为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即价格制度,现代经济学研究更一般的交易制度安排,不仅研究价格制度,也研究非价格制度。企业是非价格制度的一种典型形态。当然,就方法论而言,现代经济学仍然是非常新古典的,或者说,现代经济学是以新古典为基础的。

    什么是“主流经济学”?汪丁丁认为,凡是以“效率”为核心问题,并以行为者的主观选择为基本视角的研究都可以归结为经济学的主流学派,这个说法大体上是准确的。我这里想强调的是,一种研究方法或理论之所以能成为主流,主要是因为它具有最广泛的解释能力(与其他方法或理论比较);通俗地讲,主流之所以为主流,是因为它能“养活”更多的人。新古典经济学之所以成为主流,是因为它能“养活”的经济学家最多:不同的经济学家都可以使用新古典的分析方法对经济学作出贡献,而不是只重复已有的理论。相反,诸如加尔布雷斯的“新制度经济学”这样一些理论之所以不能成为主流,是因为原作者把能说的话都说完了,跟随者不可能说出更多的新东西。当然,这样的说法只是在学术市场是自由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比如说,在中国,政治经济学是主流,并不是因为它的解释能力最强,经济学家都可以应用它来对经济学作出贡献,而是因为特殊的制度约束使经济学家不可能选择其他理论。不过,在中国,政治经济学也确实是能“养活”最多经济学家的理论,也正是这一点使它成为主流。

    现代企业理论已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因为它已被纳入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但新古典经济学中本身没有企业理论。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厂商理论”(producer theory)只是与消费者理论(consumer theory)对应的供给理论,而不是企业理论。厂商理论把企业作为一个一元化的行为主体,研究这个主体如何根据价格决定供给,正如消费者如何根据价格决定需求一样。企业理论把企业作为由不同个体组成的组织形态,研究企业形成本身和企业内不同成员之间的关系。企业理论没有、也不可能代替厂商理论。新古典的厂商理论仍是研究市场行为的基本理论(当然,博弈论丰富了厂商理论)。

    汪丁丁博士书评的第二部分试图创造性地运用简单化的模型概括我的理论。不过,他对我的第二章内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他导出的结论是,如果生产成员对经营成员的监督是完全无效率的,而经营成员对生产成员的监督是完全有效率的,最优的契约是经营成员独占剩余;反之,最优的契约安排是生产成员独占剩余;如果双方监督都有一定效率,最优契约是剩余“分享制”。我的结论是,即使双方监督都是可能的,但如果经营成员监督生产成员比生产成员监督经营成员更有效,经营成员独占剩余是最优的;反之,生产成员独占剩余是最优的;只有当监督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或者,即使在技术上是可能的但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即独占剩余下的最大福利小于最优分享制下的最大福利),剩余分享制才是最优的;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监督上同等足够有效(且生产上同等重要),独占剩余是最优的,但谁独占本身并不重要。第一种情况对应的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第二种情况对应的是合伙制企业,第三种情况对应的是阿尔钦—德姆塞茨企业。另外,汪丁丁的有些表述没有交代清楚,使人读起来有些费解。我想其他读者也会有同样的感觉。

    汪丁丁书评的第三部分对我的论文提出两点批评。第一点是说我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非合作博弈均衡和纳什讨价还价博弈均衡的基础上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个批评一般地讲是成立的。但通过假定团队生产的总福利按纳什讨价还价解在不同成员之间分配,我排除了收入分配效应对最优委托权安排的影响(重要的是剩余索取权,而不是总产出的分配,因为任何的收入分配格局都可以通过调整固定所得达到)。就分析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来说,这个假定是恰当的。当然,如果我们想考虑某些特定的企业组织(如乡镇企业),其他的制度约束需要考虑。

    汪丁丁的第二点批评是非常击中要害的。坦率地讲,与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模型相比,第四章的模型是不很成熟的。要将企业家能力、风险态度和财富约束三个变量同时纳入一个一般均衡模型在技术上有很多困难,这可能是为什么现存的模型只考虑一个变量的原因。特别地,如汪丁丁所指出的,将企业家能力并入生产函数是否能保持凸性假设是一个问题。目前,我正在与他人合作改进这个模型,但我们的努力能否成功,仍是一个未知数。

    还应该指出的是,我的模型都是静态模型。如果考虑动态过程,就涉及人们如何从观测到信息(除财富外)修正对企业家能力的判断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张春霖博士从80年代后期就开始研究企业理论,他的博士论文《企业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在国内经济学界很有影响。1990—1994年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做访问学者,读了大量的文献,对现代企业理论比较熟悉。回国后他进入国家经贸委工作,从事企业改革政策研究,发表了几篇很有分量的文章。他的书评不只是一篇书评,可以说是对我的理论的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发展和应用。他将中国国有企业目前的治理结构特征概括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是很有创新意义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既不同于东欧和前苏联国家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以内部人控制为特征的治理结构,也不同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控制,可以说是过渡时期的特征。进一步,他将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概括为“企业家缺位”,即企业中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无论内部经理人员,还是行政官员,都既不是资本所有者,也不是资本所有者选定的利益代表,他们不可能为自己的决策后果承担责任。而“企业家缺位”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国有企业的资本一部分来自代表全体居民的国家,另一部分通过银行来自居民个人储蓄。但无论居民作为整体还是个体都不具有作为所有者的行为能力。居民作为整体,没有与国家谈判、签约和履行契约的能力,因此不可能影响经营者的选择和投资决策。作为个体,居民在与银行的交易中,国有银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居民除把资本存入银行外,几乎再无别的选择,银行的国有性质也使得居民没有必要考虑存款风险,因而也没有兴趣关心银行的资金如何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行政干预,我们得到的只能是“劳动雇佣资本”的制度。行政干预可以理解为对“劳动雇佣资本”的修正,类似于市场经济中以信贷分配取代自由信贷。这种修正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决定哪些内部人可以按通行的利率“雇佣”多少资本。但是,负责资金分配的行政官员并不是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他们不可能像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所有者那样把资本的分配过程当作选择最有经营才能的经营者的机制。这就造成了“企业家缺位”。

    张春霖文章的第三节在简要地概述我书中的主要结论之后,提出了使民有资本与经营能力结合的几种途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分析了中国目前资本分布格局的两个特点:一是财富的分配比较平均,大多数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本数额是微不足道的;二是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拥有较多资本但无经营能力的个人更容易出现(如他所说,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取得财富与真正的企业家能力不完全是一回事)。这两个特点一方面决定联体企业家的主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决定了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地位。他强调,金融机构的中介服务可以较大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专业人才和知识的利用率,获得来自分工的利器。

    张春霖文章的第四节分析了如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解决国有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问题。在有些方面,我与他的主张是一致的或相近的。不过,我对国有制比他更没有信心。当然,我们之间在这一点上的差别可能主要不是来自认识上的,而是来自各自工作性质的差别。他在政府部门工作,考虑建设性的意见多一些。我在学校工作,扮演一个批评者的角色或许更为恰当。

    张春霖文章的最后一节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经济学理论的“制造商”与“用户”的关系问题。他认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不好的原因既有“制造商”方面的,也有“客户”方面的。我同意这一点。不过,我想强调的是,我们过去批评“理论脱离实际”多,而对决策者应用理论的能力强调不够。经济学家有权利发展各种理论,至于如何用理论指导实际,主要是决策者的事情。身处高位的决策者应该多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识别不同理论的应用价值的能力,而不应该动辄批评经济学家“胡说八道”。理论就像一张交通地图,拿着地图走错路大概是你自己的问题。另外,理论有它自身的逻辑,经济学家要追求理论的完美性和彻底性,过分强调理论服务于现实必然损害理论的发展。当然,经济学家也要对现实经济问题有一个好的直感。

    张曙光教授是国内知名的、非常受年轻经济学者尊敬的老一代经济学家。我们这一代经济学者在成长过程中从他的著作中受益匪浅。他能为我的书写书评,我感到非常荣幸。他的书评的第一节在概述企业理论发展史的基础上评述了我的理论;第二节讨论了与我书中的观点有关的几个理论问题;第三节讨论了经济学研究的规范化问题。这里,我仅就他在第二节提出的几个理论问题作点评论。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产权与交易的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我想强调以下几点:首先,如张曙光教授在书评中所指出的,产权和交易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交易是产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产权本身就包含了交易权,没有交易权不能称为真正的产权,至多只能是不完全的产权。另一方面,只要有产权存在,交易就会出现,交易只能是产权的交易,离开产权谈交易是没有意义的。其次,书评中提到盛洪博士多次转述的科斯“交易高于产权”的论点,我想,如果科斯真是这样讲的,我们也只能联系上下文理解,大概只能是“在这个意义上,交易高于产权”,否则,一般地说,“交易高于产权”是没有意义的。“这个意义”是什么?大概是“如果允许交易,产权就会出现,并且,交易是实现产权最优分配的一种手段;如果不允许交易,产权是没有意义的”。但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交易高于产权”,与我们在第一点中说的“交易和产权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什么区别。如果允许交易,就等于承认产权。当然,这里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实际上的产权与名义上的产权的区别。在如中国目前这样的变革过程中,有权交易的人在名义上可能并没有产权,但这里的问题只是实际上的产权没有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或交易者只是所有者的代理人),而不能说不存在产权。进一步,从不允许交易到允许交易可以理解为产权本身的变革,否则,如何理解交易权被一些人拥有而不被另一些人拥有?概括起来说,“交易高于交权”这样的话只能在讨论问题时在某种意义上讲,把它抽象为一个命题在理论上是误导的,不论这样的命题是由科斯提出,还是盛洪自己提出的。

    进一步,在涉及企业制度的问题上,有必要把财产所有权(property rights)与企业所有权(ownershipof the firm)加以区别,这就是我想强调的第三点。当我们把企业理解为“契约”时,我们实际上是把企业看作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也是人们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财产所有权是指对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包括交易权)和收益权;企业所有权一般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当人们通过企业这种方式交易产权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财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结果。进一步,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简化的说法,事实上,企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存在的只是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将资本所有者定义为企业所有者本身是不正确的,正如马克思批评的将金银定义为货币是不正确的一样。如果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那只是因为资本所有者更适合做企业所有者,因而是交易的结果,而不是因为资本所有者天生就是企业所有者。这一点正是我的论文想要证明的。说股东是企业所有者,债权人不是企业所有者,也是一种简化的说法,严格地讲是不准确的。较为准确的说法是,在企业处于正常运行时,股东是所有者,而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是所有者。即使这个说法也不完全准确,因为它没有考虑工人和经理以及客户和供应商。经济学家发现难以界定企业边界的原因就在这里。再进一步,因为企业成员之间的交易是一个过程,而不是像市场上买东西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准确地界定什么情况下谁是企业所有者也是很困难的。比如说,理论上讲,正常情况下股东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如何运转是股东的事情,与债权人无关。但正常情况下企业如何运转影响非正常情况(破产)出现的概率,比如说,破产往往是由不恰当的投资造成的,因此,债权人不可能不关心企业如何运转。债务合同中通常附加有关企业投资方向的限制条款以及债权人对重大资产变动有发言权的条款的原因就在这里。法律一般规定股息支出不能超过利润结余的道理也在这里。这也是为什么给定其他情况相同,负债越高的企业受债权人干预越强的原因所在(日本企业中债权人的权力大于美国企业中债权人的权力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日本企业的负债率远高于美国企业)。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企业所有权的边界是模糊的。但是,企业所有权边界是模糊的并不等于导致企业出现的财产所有权边界也是模糊的。林毅夫教授说产权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硬预算约束。如果他说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那么,他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事实。如果他说的产权是指企业所有权,那么,他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硬预算约束是什么意思?如果是指对企业的盈亏承担责任,那么,对所有者来说,预算约束从来都是硬的(当然“硬”是一个相对概念)。中国国有企业的亏损只能由中国自己承担,美国不可能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亏损负责;意大利国有企业的亏损只能由意大利自己承担,中国不可能对意大利国有企业的亏损负责。如果林毅夫说的“硬预算约束”是指让企业内部成员(工人和经理)对企业的亏损负责,那么,他事实上已经把企业所有权由国家转给工人和经理了,国家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债权人。如果所有权不重要,为什么要把所有权转给工人和经理呢?如果工人和经理索取剩余,而国家承担资产风险,我们就走到了地地道道的“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

    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监督看,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所有权的改革。这个观点贯穿在我书中的四个附录中。[1]张曙光教授说我“主要着眼于考察产权关系的变革,没有同时注意从契约关系的调整加以分析”,这是一个误解。

    张曙光教授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企业制度发展的三种形式和三个阶段。他将古典资本主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后现代式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和三种形式。如他所说的,“后现代式企业制度”是他自己定义的,目的在于说明“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从而管理者“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种现象。他认为,表面上看,这与资本家出任管理者没有什么区别,但事实上,“这里存在着一个反向的过程”,“不是委托人选择代理人,而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不是委托权的初次分配,而是委托权的重新分配;不是资本雇佣劳动,而是劳动雇佣资本。”他认为,我的理论可以解释前两种企业制度,但无法解释第三种企业制度。现在我们来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是股份制企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点我在书中的第四章中已经强调过,也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结构,这里不再多说。我理解,张曙光教授心目中的“后现代式企业”主要指苹果电脑(Apple)、康柏(Compaq)、数字设备公司(DEC)这样一些高科技企业。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些高科技企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谈到高科技企业,不能不提到风险资本(venturecapital),风险资本就是为那些有想法但缺乏资本的人准备的,可以看作是“新的、年轻的企业家寻求快速增长的早期融资工具”(early-stage financin go wand young companiesseeking to grow rapidly)。风险资本可能来自古老的富有的家族、个人,也可能来自私人合伙公司或大的机构投资者。设想你心中有一个想法(如新产品),你预期这是一个很有前途的想法,如果进入市场,有大利可图,但你没有足够的资本开始你的事业。如果你去银行借钱,即使说得头头是道,你大概也只能失望而归。你要走的第一步是倾自己全部私人储蓄并将自己的房产全部抵押给银行得到一点抵押贷款,然后带着你的想法和计划去找风险资本企业。风险资本企业会有专职人员仔细听取你的想法,审查你的计划书,并确信你确实是罄尽家产于你的想法,因为这是你对你的事业的信心的表现。平均来说,你大概有2%的可能性说服风险资本企业向你提供资金。假定你成功了,风险资本企业同意向你的企业注入资金。作为回报,你必须把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交给风险资本家,必须接受风险资本企业的代表进入董事会。风险资本企业当然不一定要求在董事会中占绝对多数,但这依赖于他们注入的资金的多少和企业成熟到什么程度。但无论是否占绝对多数,风险资本企业不会是哑巴董事。你变成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当然也是内部股东和董事)。因为企业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你的努力,为了使你努力工作,风险资本企业不大会同意支付你多高的工资,你的收入主要依赖于企业成功后股票的升值。如果企业失败了,你什么也得不到,因为风险资本企业购买的实际上是有投票权的优先股,在企业失败的情况下剩余资产全归风险资本企业所有,如果企业成功地活到公开上市,这些优先股自动转换为普通股。即使这样,风险资本企业也很少会一次性地提供给你企业所需的全部资本。在每一阶段,他们只提供给你足够走到下一阶段的资本,然后再考虑是否注入你所需的新资金。如果企业在第一阶段成功了,制造出了样品,为了进行试生产和市场销售,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如果风险资本企业认为是值得的,再注入新的资金,风险资本企业在总股本中的比例上升,在董事会中的位置增加。如果第一阶段没有成功,风险资本企业可能拒绝注入新的资金,关闭企业,或者以更苛刻的条件提供少量的新资金。董事会也可能把你解雇,聘用其他人当经理管理企业(但你仍然是股东)。如果第二阶段也是成功的,企业开始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新的资金就容易得到,直到企业第一次公开上市,直接从市场上筹集资本。此后,企业就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原来的风险资本成为普通股股东。

    以上描述的实际上是高科技企业获得资本的典型融资过程。这样的融资过程恰恰是我在书中讲的能力和资本的结合过程。从我们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这里并不存在对资本雇佣劳动的否定,更不是“劳动雇佣资本”。第一,如果创业者没有一定的个人积累(储蓄和抵押物),他是不可能从风险资本企业得到资本从而开始创业的,尽管他最初的个人资本与企业成功后他的股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这只是个人财富随企业的发展而积累的过程而已。最新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创业者实际使用的资本平均不超过自有资本的1.5倍。第二,风险资本企业每注入一次资金,企业的委托权就由创业者向风险资本家转移一部分,而不是如张曙光教授所说的是“代理人变成委托人”。第三,风险资本家之所以愿意冒险投入资金,是因为他们预期,如果企业成功的话,他们可以从股本的升值中获得丰厚利润。平均而言,每10项第一阶段的风险资本投资,只有2—3项能成功。如果风险资本家不能预期到成功后的高额利润,他们是不会冒险投资的。风险资本家在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总是密切注视着企业的营运情况,一旦发现问题,他们就会用新的经理替代原来的经理,或者停止注入资金,关闭企业。风险资本家对经理的监督远远严于一般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对经理的监督。

    现实中有没有“代理人变成委托人”?有!一种情况是代理人从收入中逐步积累财富成为股东,或者股东为了激励代理人向代理人让渡股票。用股票奖励经理是股份公司的典型做法。严格地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委托权分享制。当经济学家说股东是委托人、经理是代理人时,他们只是想把股份企业与完全由经理所有的企业区别开来,强调股份企业中非经理股东与经理股东的利益冲突,而不是说经理一定不是股东。比如说,在詹森和麦卡林(1976)的经典文章中,代理成本存在于经理持有的股份小于100%的所有企业,而不是只存在于经理持有的股份为0的企业。事实上,要找到一个不持有股票的经理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难的。代理人变成委托人的另一种典型的形式是经理班子从投资银行借钱把企业从股东手里买下来,即所谓的“management buy out”。这些经理都是在市场上被显示出经营才能的经理,否则,他们不可能从银行借到买企业的资金。

    这里,还有必要说一下所谓“白手起家”的成功企业家。从历史上看,许多成功的企业家都是白手起家的。这些人靠自己的经营才能逐步积累资本,企业由小到大,自己由几乎一无所有变成腰缠万贯。但白手起家与资本雇佣劳动并不矛盾,倒不如说,正是资本雇佣劳动的表现,因为否则的话,我们会看到的是更多的白手起家的失败者,而不是白手起家的成功者。

    张曙光教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内部人控制”问题。我想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内部人控制”意味着外部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我理解,这大概是这个概念的发明者的意思),那么,如果企业是由拥有明确产权的人们自由组成的,在均衡情况下,不存在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经理拥有的控制权可以看作是能力与财富交易的均衡“价格”的一部分,不能说这种控制权一定损害股东的利益。现实中,经理的实际控制权可能超出均衡水平,从而损害到股东的利益,此时,可以说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自由选择会使这种偏离向均衡复归,内部人控制不可能是一个均衡,否则的话,既不会有外部股东,也不会有职业经理。资本所有者为什么要选择让其他人损害自己的利益呢?将内部人控制等同于代理问题是不恰当的,正如把无效率等同于交易成本是不恰当的一样。第二,如果出现内部人控制,一定是因为作为所有者的外部人方面存在行为障碍(张春霖语)。只有当外部人没有积极性和(或)没有信息监督内部人时,才可能有内部人控制问题。这就是中国目前的情况。那么,显然,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路在于解决外部人的行为障碍。一种办法是将企业所有权转移给内部人,使内部人和外部人合二为一,此时,不仅没有代理问题,更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因为经理如何控制企业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没有外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在不可能使内部人和外部人合一的情况下,将外部人转换为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此时,存在代理问题,但可以消除内部人控制问题(至少均衡情况下是如此)。这里的道理很类似自由价格制度与计划价格制度的区别。在计划价格制度下,“短期”是一种均衡现象。自由价格制度并不能保证价格在每时每刻都是均衡价格,但“短期”不会是一种均衡现象。第三,我书中的第二个附录并不是说内部人控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好的,我只是说,如果我们不愿意从根本上解决所有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是一种次优选择(second-bestsolution)。第四,我也没有一般地批评股份制,我批评的是国家作为股东的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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