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四书-企业、企业家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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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企业

    讨论企业问题,首先要明确企业到底是什么,否则我们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经济学对企业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大致说来,对企业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可以由生产技术来刻画,它只是生产函数的实现者和载体。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从企业的主要生产功能出发来刻画企业,它关心的是多少投入能带来多大产出,能带来最大利润的产出水平究竟是多少,等等。这种观点曾经在经济学界一度占据统治地位,被称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它把人当作生产要素,告诉我们企业如果要组织生产,应该生产多少才最有利可图。但是它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要采用企业这样的组织形式来生产,以及企业生产究竟是如何实现的问题。比如,为什么采用同样的技术,有些企业的产量却总是比另一些企业要高呢?因此,虽然这种观点简单明了,也非常有用,但是它能带给我们的洞察力是有限的,它很难解释清楚大量的现实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是契约关系的联结点(nexus of contacts),它代表的是一系列成文与不成文的合同。这种观点无疑比前一种观点更加符合现实,而且它使我们的目光得以转向企业的内部,更加具体和深入地分析企业中人的积极性问题,所以更具有解释力。它第一次清楚地告诉我们企业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生产功能究竟是如何实现的。如果我们跳出企业的范畴,就可以发现事实上市场也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因此,这种观点还要求我们从企业与市场的比较出发来看问题(这实际上涉及企业的出现问题)。企业和市场无疑都是配置资源的方式,但是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简单地说,市场是通过看不见的手—供求规律来调节资源的走向,而企业则是通过看得见的手—各种行政命令来实现资源的组合;市场上各个参与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企业中则存在着下级对上级权威的服从;市场中存在着大量而松散的买者和卖者,企业中则存在着森严的科层组织。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观点逐一介绍。

    一、作为生产函数的企业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就是代表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所采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技术关系。比如,钢铁冶炼企业就是把一定数量的铁矿石,结合一定量的其他各种投入品,经过一系列加工,变成符合各种要求的钢材;轮胎生产企业就是投入橡胶以及其他原料,经过各种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制成各式各样的轮胎。我们使用的纸张也是造纸厂使用原木加工而成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企业确实反映了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变化关系。投入一定量的原料就带来一定量的产出,投入得越多,一般来说产出也就越多。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利润,企业就应该努力寻找能带来更大产出的技术。因此,这种观点强调生产的效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生产的效率呢?为了得到生产上的效率,必须要实现技术上的效率和制度上的效率。技术上的效率就是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尽量地减少生产成本。制度上的效率则是要采用先进的管理形式,实现高效的管理。

    无论是技术上的效率还是制度上的效率,它们都是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服务的。一种技术和制度,无论它是多么的先进,如果与其他可行的技术和制度相比它不能带来最大的利润,企业就不应该采用。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从实现形式上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成本最小化,也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产量,企业究竟如何生产能使自己的成本最小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企业在实现了最优的投入组合之后,应该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图形更形象地说明这种观点。曲线代表的是企业的生产函数。生产函数的曲线是向上倾斜的,它表明产出和投入是同方向变化的,投入得越多,产出也就越多。但是,产出增加的速度与投入增长的速度是不一样的:随着投入规模的增大,产出增长的幅度越来越小,这在图形上表现为曲线上每一点切线的斜率越来越小。企业的生产可行性边界,曲线上的每一点都代表着企业所能生产的最大可能的产品组合。在此,我们以生产两种产品的企业实例作说明。在生产可能曲线以外的产品组合是现存的技术无法达到的;在生产可能曲线上进行生产是现存技术所能达到的最大可能产出,因而是有效率的;在生产可能曲线内侧进行的生产是低效率的,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经营者面临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努力发现更有效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形式,使企业的生产函数曲线向上移动,或者说生产可行性曲线向外移动。这两条曲线向上或向外移动,意味着在投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产出却得到了增加,因此,企业的利润也就得到了增加。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企业的经营者首先就要解决企业投入要素的配置问题。比如,对一个饭馆的经营者来说,为了解决洗碗的问题,是雇用更多的洗碗工呢?还是添置洗碗机?决定采用哪种投入要素和投入组合,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生产技术;二是市场价格。一般而言,企业使用的生产要素有很多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企业决定使用哪种生产要素,每种要素使用多少,要结合这两者考虑。再继续讨论洗碗的实例。如果这个饭馆是在很偏僻的山村,根本没有电力供应,洗碗机再便宜甚至是白送的也没有用,因为它根本进入不了饭馆的生产技术中。如果两个洗碗的方式都是可行的,那么饭馆的老板就要考虑洗碗工和洗碗机的洗碗能力和使用这两种方法时各自的成本。最后的结果也许是采用其中的一种,也许是两者的结合,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经营者为了达到有效率的生产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员工的激励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员工有积极性干活。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的生产率的竞争。企业的各种生产活动都是由人完成的,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也都是由人执行的,如何使员工能够很好地进行生产,这是每个企业经营者都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还将在其他章节详细地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技术革新问题,这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最直接的做法。根据我们前面的讲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进行R&;D 投资,归根结底是为了改变企业的生产函数,使企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外移。

    若从生产角度分析企业,还存在一个产品的销售问题,也就是说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还必须要能够在市场上销售出去,否则利润最大化就是纸上谈兵。因此,企业还面临着在市场中如何作为的问题。为了解决市场销售问题,企业建立的最初阶段就要明确自己应该进入的行业,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对市场的需求进行调查和预测,尽量选择最有利可图的行业,生产最能带来利润的产品。另外,企业还可以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改变和创造市场的需求。企业市场营销的目的就在于此。中央电视台的《对话》节目曾经邀请营销大师进行对话,主持人对其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把冰卖给爱斯基摩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制造市场需求的问题。中国的企业现在很重视广告,广告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各种真实与想象中的差异化,以改变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需求曲线。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是通过竞争从其他企业那里获得的。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感受最深的往往是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因为对大部分的消费者而言,给定产品质量,价格是决定他们购买与否的首要因素,所以企业在价格上的竞争也格外的激烈。同时,企业还在其他方面展开竞争,比如产量、广告、投资及技术等方面,只不过这些方面不如价格竞争更吸引消费者眼球罢了。

    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固定不变的还是可以改变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企业所在的行业状况。如果企业所在的行业是近似于完全竞争的,也就是说企业的竞争对手很多,而且各个企业的产品是近乎同质的话,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就可以看作是一条水平线,企业是没有办法让它发生改变的。因为在完全竞争下,单个企业对市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另外,企业无法通过改变价格来影响需求。因为完全竞争下的价格等于企业的边际成本,而价格具有无穷的弹性,因而定高价和定低价都是不可行的,唯一可行的价格就是市场价格。另一种极端的情况与完全竞争的需求曲线相反,它是一条垂直于横坐标的直线。这条曲线的含义是,企业面临的是固定不变的需求,可以随意定价。我们所说的两种情况在理论是可能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相应的例证。现实中企业面临的往往是不完全竞争,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往往介于水平和垂直之间,是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的倾斜程度反映了需求量对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需求曲线越平坦,价格变化对需求的影响越大;需求曲线越陡,价格变化对销售量的影响越小。企业经营者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让需求曲线尽可能地向外移动,在倾斜度上尽可能地变陡。需求曲线向外移动是力图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扩大产品的需求量;需求曲线变陡是使厂家更有能力定高价而不至于吓跑消费者。这两种方法都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这与真实的或消费者想象的产品差异性有关。企业可以通过诸如改进产品质量、生产不同的产品、创建品牌,或者广告宣传等手段增加产品的差异,从而改变其需求曲线。

    二、企业的契约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把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Coase,1937;Alchian and Demsetz,1972;Jensen and Meckling,1976)。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视为生产函数的载体,那么就不能深入地考察企业内部,只是把企业看作是一个“黑箱”。而如果我们把企业看作是契约的联结点,事实上就是试图打开这个“黑箱”,把注意力从企业与外部市场的关系转向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在市场基础上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能是正式的,比如上市公司经理的薪酬合同;也可能是非正式的,比如经理与他的下属工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这些相互联系着的契约订立之后,企业就出现了。从理论上讲,这些契约应该都是自愿达成的,但订立契约之后双方的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比如,经理有权指挥员工。

    契约观点意味着在订立契约时参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企业应该是自愿形成的。当市场上存在机会以致成立企业是有利可图时,当事人才会相互签约;当遵守契约对各方当事人都有害时,契约就会被废除,企业就会被解散。这样,在市场上才会有企业不断地进入与退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订立契约而成立企业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失去了一定的自由,因此企业必须要保证参与者能够享受一定的权利,取得一定的利益补偿;否则就没有人愿意签约加入企业,而且即使签订了合同(比如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也不会有人认真遵守和履行。所以,企业必须满足所有参与者的参与约束,也就是说,不论是企业家、投资者还是雇员,如果要使他们愿意加入企业,必须保证他们从企业中得到的要比自我雇用时得到的要多,加入企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当然,得到的收益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可以是工资、股息等货币形态的收入,也可以是心理满足、社会声望等非货币形态的,它们的总和一定要超过单干时的数量。从效率的观点看,各方加入企业的必要条件就是这个行为必须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意义,否则就是不合理的,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为了使各方面都能得到更多的收益,企业就必须创造出额外的“租金”(组织租金)。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是能使1+1>2这个表达式成立的组织。使1+1=2成立的企业都没有成立的必要,因为加入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需要成本的,还不如自己单干。

    我们已经阐明了,企业是许多当事人通过订立一系列的契约而形成的,是各个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结果。每个参与者都为了达到一定的个人目标而加入企业,如果企业不能实现这些目标,那么这个企业就是失败的。但是,企业的目标绝对不是个人目标的简单加总,而且这些个人目标本来就不能简单地加总。比如,企业的股东希望企业能多发股息;企业的经理则往往喜欢把企业的规模做大,因此不愿意派发太多的股息;企业的职工则希望能发更多的工资,给更多的福利。这些目标往往是有冲突的,而且有些目标不易量化(比如经理对职业的满足感),也无法加总。如何把这些不同的目标变成一个可以操作的决策目标,是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治理结构不同,企业追求的目标就不同。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在满足所有参与人参与约束的条件下使得企业的总价值最大。

    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

    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必须要强调的,那就是企业的参与者必须对自己的付出拥有产权,这是契约观点的重要含义之一。以物质资本投资,就要拥有物质资本的所有权;以专利技术投资,就必须是专利的持有人;以人力资本投入,就必须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没有产权,就没有办法签订合约,或者签订了也实行不了。我国目前的状况是,谁都可以拿说不清楚的产权去投资,收益是自己的,出了问题便推给别人。

    讲到产权,我们不要把它与企业的所有权混淆了(张维迎,1996)。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既可以说财产所有权,也可以说企业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两者的区别很大。财产的所有权,又可以称为产权,是指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企业的所有权实际上指的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我们已讨论过,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或者说是一个组织,如何被“所有”呢?企业所有权实际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提法,但大家已经习惯了,所以也就延续了下来。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决定了在每种可能的情况下,究竟由谁说了算,获得的利润究竟如何分配,因此也就决定了企业中各方之间交易的条件。当然,企业所有权本身也是各个参与者之间博弈的结果。由于企业所有权决定了各方之间如何交易以及利益如何分配,因此它对各个参与人的努力程度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企业的效率。企业之间的竞争就迫使企业必须寻求最有效率的所有权安排,这也就是企业所有权研究方兴未艾的根本原因。

    市场与企业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待企业,就要认清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发现,市场也是由许许多多的契约关系组成的,每一次市场交易都可以看成是买卖契约的一次订立与履行。那么企业和市场的区别究竟在什么地方呢?张五常(Cheung,1983)认为,企业是用要素市场来代替产品市场,因为要素市场比产品市场有效率。另外,虽然企业和市场都是合同组成的,但是这两种契约在三个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

    首先合同的时限是不一样的。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是短期合同,现货市场上的买卖是最简单和最常见的短期合同,它们发生的时间极短。而企业中存在的则是长期合约。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长期与短期并不是按照时间持续的长短来划分的,而是根据权利与义务之间分隔时间的长短来定的: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在时间上是很短的,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份合同就是短期的;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在时间上是间隔很长的,那么这就应该属于长期合同。当然,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笔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会真正同时实现,我们通常习惯于按照日历上的时间概念来划分契约的长短,如一年以下的交易称为短期契约,超过一年的交易称为长期契约。

    企业和市场的第二个不同表现是在合同的完备程度上。由于市场上许多交易仅仅是“一锤子买卖”,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之后就很少往来,因此每一方都很担心对方会违约,双方都有激励使合同书写得更加完备。另外,由于市场上多数是短期合同,签订较完备的合同也是可能的。但是企业则不一样。由于企业中的合同多数是长期合同,在签订时很难对未来的状况做出充分的预测,所以很难订立完备的合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中就产生了剩余控制权,或者说权威,它规定当出现了合同上没有注明的情况时,究竟谁有权做出企业的决策。同时,企业内部还存在着上级对下级的权威(authority),下级要服从上级的指挥,这比在组织内通过无休止地讨价还价来解决矛盾要节约得多(参见Coase,1937;Williamson,1971)。这样的权威在市场上是不存在的。这是企业与市场的第三个重要区别。这意味着市场合同和企业合同在执行机制上也是不同的,我们稍后再详细讨论相关问题。

    作为总结,我们把已讲的企业和市场的合同的第一、第二个不同。

    一、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

    区别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对于认识企业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有必要多花一点时间讨论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我们已经说过,长期和短期并不是根据时间的长短划分的,而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间隔来区分的。我们所说的短期合同,是指权利和义务几乎同时兑现的合同。比如,在超市买1瓶矿泉水,从售货架上挑选1瓶,然后在收银台付款,这个交易就完成了。我与超市之间这个不成文的合同也就履行了。在这个合同中,我有挑选矿泉水的权利,同时也有付款的义务,一旦付款,我就可以喝矿泉水了。而超市也有卖水收钱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向我保证它所提供的矿泉水是符合卫生标准的。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得到了履行,因为我的购买行为本质上就是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即使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存在时间差,这种时间间隔也是相当短的,常常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长期合同却不同。在长期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存在着不可忽略的时间差。比如一份借贷合同,债务人首先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从债权人那里借到了资金,并使用它,但他只是在还款的时候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个间隔可能相当长。债权人则相反,他首先兑现了自己贷款的义务,只是在收回贷款时才实现了自己的权利。

    由于长期合同这种权利和义务分离的特性,就使得信用问题变得特别重要。如同我们所说的借贷合同,债务人必须要有良好的信用,否则债权人如何相信他不会借到钱就携款潜逃呢?当然,信用也只是对以往历史的评价,它并不能保证未来的情况,所以,机会主义行为总是可能存在的。因此,长期的合同必须要有可信的约束力,即要有可信的违约惩罚。没有可信的违约惩罚,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就没有差别了。

    为了使违约的惩罚可信,通常有三种方法可做选择:一种是先享受权利的一方向先承担义务的另一方提供抵押品。如果前者在享受了权利后不履行义务,那么抵押品就归后者所有。抵押品的选择也是很有技巧的,最好是对前者价值很大,而对后者来说价值很小:对先享受权利的一方价值大,这样就能保证不会出现违约;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价值很小,这样就能保证以后会归还。第二种方法本质上与第一种差不多,但是这次的抵押品是人,即采用人质的办法。我们已讲过,抵押方法都是交易各方自己就可以解决的,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当这两种方法都不可行时,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了。这就是要引入司法程序,用法律来保证合同的执行。一个简单的实例是婚姻中为了保证双方的忠实,就可以通过履行法定的手续—领结婚证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同样地,合同也可以通过司法公证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完备合同与不完备合同

    合同的完备与否是区别市场和企业的标准之一。那么,什么样的合同可称做完备合同,什么样的叫不完备合同呢?简单地说,如果合约能够详细说明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状态(contingencies)、每种状态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的执行机制,那么,这样的合同就是完备的合约,否则就是不完备的。可见,完备性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比如,一份完备的买卖合同就要说明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供货的时间和地点、价格、价格的调整方式、支付手段、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等各种各样的情况。因此,即使是在市场中,合同也常常不是完备的。但是市场中的合同与企业中的合同相比又要完备得多了。比如,同样是雇佣合同,在劳动市场上雇用一个钟点工,双方一般都要商定好做什么事,做完事就可以付钱走人,但是在企业的劳动合同中是不可能事先按小时规定工人应该做什么的。

    需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现实中的合同(包括企业里和市场里的合同)至少看起来是相当不完备的(Tiro1e,1999)。各种各样的困难造成了合约难以是完备的。首先,未来是不确定的,很多状况在签约时是难以预料的(有谁能够预料到“9·11”事件的发生呢)。时间越长,未来越难预测。而且即使对未来的各种可能性都预料到了,但是要把这些可能性全部描述出来也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是事前的描述很完备,但是事后的解释也可能产生分歧。其次,即使这些困难都没有出现,各方最后签订了一份完备的合同,但是执行这份合同的法律成本可能也会相当的高。比如,事后举证的困难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约,因为即使他违约了,由于缺乏可证实的证据,对方也告不了他。综合以上种种因素,当事人有可能宁愿在合同中留下“漏洞”,走一步看一步,等事件发生后再填补窟窿,不断地完备先前的合同,也不愿意在事前浪费太多的时间—因为签订一份完备合同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因此,到底签订一份完备程度多高的合同,是综合考虑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所决定的。一般来说,完备合同能够降低事后讨价还价的可能性,从而使交易成本得到节约,但是它也使得事前的交易成本上升(因为签订完备合同的交易成本很高)。不完备的合同可能在签订的时候交易成本比较低,但是大量漏洞的存在可能使事后的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综合两方面的考虑,合同的完备程度和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可能类似于曲线所反映的关系:

    百事可乐与四川百事

    1993年,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的四川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与美国百事可乐国际集团(百事可乐)合作,组建成立了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四川百事)。1994年1月,四川百事正式成立。从1994年至今,四川百事每年的销售额以平均110%的速度在增长。四川百事成为百事可乐在亚太地区最大的罐装厂,并且是百事可乐在中国的14家罐装厂中效益最好的几家企业之一。但是,从1996年开始,百事可乐就与四川百事摩擦不断。首先是双方对浓缩液的价格看法不一,接着是在中方要求开发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系列饮料问题上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激化,最后不得不求助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

    纠纷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是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因为百事可乐与四川百事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完备的。首先,浓缩液的价格变化并没有在合同中反映出来;其次,合同中虽然规定中方可以开发地方牌号饮料,但是四川百事提出的“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国产品牌系列饮料”到底是不是属于地方牌号饮料呢?在合同中有关事宜也没有规定。双方在这方面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四川百事的中方投资中途发生了重大的所有权变更(2001年8月,四川广电与四川省广电局脱钩,并更名为四川省韵律实业开发公司),这些重大的有关公司利益的变化在原合同中都没有写明,因为谁都没有预料到。按照百事中国总经理李春佳的说法,“中间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实际是中方控制权的变化,我们几乎不晓得真正在和谁合作。”所有的这些问题在合同中所留下的漏洞都会给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因为它给各方都留下了任意解释的空间,因此,最后的结果是合作无法进行下去。幸运的是,成立四川百事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将接受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接受百事公司和百事中国的仲裁申请,因为中国是《参加和执行外国仲裁的纽约公约》的参加国,仲裁具有不可上诉的终决性。这样双方的纠纷终于能够讨个说法了。

    资料来源:李蛮、熊九蒙,“争夺四川百事”,载于《经济观察报》2002年8月14日;庞瑞锋,“百事‘四大诸侯’抗命利益之争导致僵局升级”,载于《南方周末》2002年8月29日。

    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来的多变和不可预见性,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总是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合同双方就会对合同做出不同的解释,事后的执行就变得非常的困难,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根本无法执行。既然现实中合同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模糊的,合同的条款究竟由谁来解释才是合理的呢?这个任务就落到了法院的肩上。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释合同,这样合同的解释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合同的信誉才能得到保障。所以可以这样认为,法院的合理解释是合同得到切实有效履行的重要保证,如果法院不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社会的合同体系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出现崩溃。

    诚信责任的由来

    由于签订完备契约的成本太大,现实中的契约往往都是不完备的,因此,事后的补救是必须的,这样就出现了诚信责任(fiduciary duties )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在特定的状态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那么当事人就要承担责任。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契约是完备的,每一种可能的违约及惩罚都罗列清楚,就不会再需要社会公认的准则来约束当事人了,因为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每种状态下都写明时,是不需要第三方干预的。因此,完备契约是不需要诚信责任约束的,所以说市场中的合同一般是不要求承担诚信责任的。

    企业与家庭的相似性

    企业在很多方面是和家庭相类似的,或者我们可以说家庭在很多方面很像企业,它也是由不完备的长期契约所联结而成的。家庭对夫妻双方来讲(当然不局限于夫妻之间)就是一个长期的契约,它的长度可能会持续几十年,而且它的期限事先是没有规定的,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尽管单方的违约和退出是可能的,但必须付出代价,比如财产的损失、彩礼的损失,以及社会声誉的下降,等等。由于这个契约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这期间所能发生的事情是千变万化,事先根本不可能完全预料到,也根本不可能讲清楚和记录下来,所以这个契约只能是不完备的。中国有句成语叫做“清官难断家务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家庭中的契约实在是太不完备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讲不清楚的,也就是说仲裁人根本没办法分清究竟是谁的过错。所以说,夫妻之间就需要诚信义务来维持双方的关系,外界是无法对他们的关系做太多评价的。

    市场与企业的相对性

    我们应该看到,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比如从契约的完备性上说,市场中的契约要相对完备些,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备合约在市场中也是不存在的。比如在饭店吃饭,每个饭店都有自己的菜单,每种菜都标明价格以便用餐的人做出选择。这种明码标价好像能够保证吃饭这一市场中的契约是完备的,但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菜单上并没有写明菜碟的尺寸,甚至就是写明了菜碟的尺寸,也并不代表菜的分量。这个契约实际上也是一份不完备的契约,我们对价格的评价也是需要社会的公认标准的,诚信的义务往往也是需要的。比如,东北菜馆的菜量是相当大的,而广东菜馆的菜量是相当小的。如果我们进入了一家标明是专营东北菜的饭店,但发现盛菜的菜碟像广东菜馆的那么小,即使菜的价格不高,我们仍然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就是因为我们在购买用餐服务的时候(签订契约的时候),并不知道饭店实际上使用菜碟的大小,而是根据社会公认的标准做出判断。当这个饭店没有达到我们所期待的标准时,当然就会有受骗的感觉。另一方面,从时间上讲,市场中的契约也有长期的,企业中的契约也有短期的,比如,企业中也有短期雇员。所以,我们要看到企业和市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它们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晰。

    三、合同的执行机制

    既然市场和企业都是合约构成的,是什么机制保证了合约的实施?对市场来说,价格、法律和信誉是保证合约实施的主要机制;对于企业来说,则是权威、法律和信誉。我们知道,在市场上,价格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决定了资源的配置方式;但在企业中不是价格系统,而是由权威统一调配资源的使用。企业中之所以需要权威,还是因为企业中的契约很不完备。为了填补契约的空白,权威就变得很重要了。如果契约是完备的,每个人的行为都由契约规定得很具体,权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具体地看,权威包括指挥权和监督权。指挥权指引资源的使用,监督权保证了这种指引得以实现。我们以往只强调企业家权威中的指挥权而忽视了监督权,比如只给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经营权,却不给他以人事任命权。事实上,这种经营权是得不到保证的。因为没有监督权的指挥权完全形同虚设,每个人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没有人愿意听从别人的指挥。我们用已描述的合约执行机制与合约形式的关系。

    企业中的合约由于受到法律、权威和信誉的保护而得以实现,在这三种机制之间存在着替代与互补的关系。首先,我们讨论法律与权威之间的关系。合约需要法律的支持,包括诚信责任实际上也是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威也需要法律的支持。比如对偷懒员工的解雇也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否则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诉讼。但法律对契约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它对不完备合约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回想一下我们对家庭的叙述),很多企业内部的纠纷由于缺乏可以证实的材料和缺乏评判的标准而无法解决。这些都应该是权威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果企业内没有权威或权威不能实施,从而企业内的纠纷总是得不到解决,企业的参与者总是陷入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中(Williamson,1971),那么企业不可能从事创造价值的活动,“窝里斗”就会耗尽企业的资源。

    其次,法律和信誉也存在互补关系。法律需要信誉基础,信誉也需要法律基础(张维迎,2001)。有了信誉机制的约束,可以节约合约的成本,也可以使当事人更加信守合约—很多可能导致信誉受损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会出现。如果当事人不讲信誉,法律的作用也很有限。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合同对违约行为规定很多的惩罚,但是还是一种“君子协定”,维护它需要合同当事人对各自信誉的重视。另一方面,信誉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很难想象被法律所不容的信誉可以长久地存在下去。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个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不太注意信誉的重要原因。

    再次,权威和信誉也是互为补充的关系。权威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其范围是难以用合同界定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对权威的监督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合同的一方愿意接受另一方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后者的信任(Tyler and Degoey,1996)。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个人越值得信任,我们就越愿意接受他(她)的领导。信誉是建立对权威的信任和约束权威被滥用的重要手段。如果拥有权威的人不讲信誉的话,权威就会被滥用,人们就不情愿接受这样的权威,合同的实施成本也将很高。比如,内部提升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但如果企业上级不能公正地对待下级,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内部提拔就不可能起到激励的作用。如果权威被滥用就会损害它的合法性,人们就在事实上抵制它,企业也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最后,我们用来总结法律、权威和信誉三者之间的关系。

    为什么存在企业

    我们讨论了什么是企业,现在再讨论为什么存在企业。我们主要解释交易成本理论和企业家理论。

    一、交易成本理论

    企业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上溯到1937年科斯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他认为,企业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后来张五常、威廉姆森等人发展了这种观点。交易成本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它包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寻找交易伙伴、谈判交易条件的成本,还包括签订合同及执行合同的成本,以及违约后进行处罚的成本。企业与市场的不同在于它可以用权威代替价格进行资源配置,从而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这主要表现在:(1)合同数量的减少;(2)长期合同替代短期合同;(3)定价次数的减少;(4)应付不确定事件能力的上升。(3)和(4)这两个原因是比较好理解的,在此我们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前两个方面(1)和(2)。

    合同数量的减少

    在不存在企业的个体经济中,为了达到生产的目的,个体之间必须双双签约,这就使得合同的数量非常庞大。用公式计算的话,对于一个涉及N 人的生产活动来说,可能要签订的合同有N(N–1)/2份,如当N=10时,合同的总量为45份;当N=100时;合同的总量就变成了4950份。对于现代工业生产来说,一个产品的制造过程牵涉非常多的工序和非常多的人,如果一一签约的话,成本将非常大,飞机、汽车这种需要成千上万道工序的产品或许永远都制造不出来。当企业存在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企业可以作为生产和契约的核心发挥作用,这样许许多多的人只要和“企业”签约就行了,剩下的事情交由企业内部处理,这样一来就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的数量。如前面的实例,当N=10时,如果有一个核心的签约人(企业家)的话,那么合同的数量将变为10–1=9(份),当N=100时,合同数量为100–1=99(份)。对比45份和4950份合同,数量的差异是惊人的。就是当企业发挥核心签约人的作用时所带来合同数量的减少。

    长期合同替代短期合同

    产生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偷懒的威胁,长期合同的存在可能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工人和企业签订的工资合同,以及同时期工人的生产率变化的情况。假定工人在20岁时参加工作,60岁时退休,共为企业工作40年。我们知道,在企业中工资水平一般是随工龄而变化的,工龄越长,工资也就越高,通常我们把它叫做年功序列。因此,工资曲线是一条向上倾斜的曲线,到工人退休时,可以拿到最高的工资。但是,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变化却不是这样,比较有代表性的劳动生产率曲线是初始随着工人参加工作时间的增加而上升,但到了一定阶段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工人刚参加工作时,他的劳动生产率是高于工资水平的,但随着工资的稳步上升和他的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在某个时点上,情况发生了逆转,工资水平超过了他的劳动生产率,并且差距不断拉大。因此,在A 区域中,工人创造的这部分价值被企业先行拿走,以后再返还给工人相当于B 区域的收入。显然,考虑到对未来收入的贴现,这两个区域的面积应该是大致相等的。为什么企业要预先拿走一部分工人创造的价值呢?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防止工人的偷懒行为。在这样的工资制度下,偷懒的成本是很大的。在工作的早期阶段,工资低于劳动生产率类似让工人缴纳一种保证金,这样,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如果工人偷懒的话,那么他就会被解雇,保证金就拿不到了。工人也是很聪明的,他想到这一点,为了以后能拿更多的工资也就愿意老老实实地干活了(Lazear,1979)。当然,企业也不能一直雇佣工人,因为当工人的工资越来越高,劳动能力却越来越低,企业对工人的补偿超过它原已拿走的部分,企业就会越来越亏。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企业就用强制退休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个退休时间的选择要兼顾企业和工人的利益,以维护公平。

    长期合同与专用性投资

    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相比还可以促进投资。威廉姆森(1975,1979,1980)认为,投资中相当大的部分都是关系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即都是为某种特定的交易对象进行的投资,一旦脱离了这个对象,那么投资的价值将大幅度下降,甚至荡然无存。在还没有进行投资时,市场上存在着许多潜在的交易者,他们之间互相竞争,但是一旦投资,双方就被锁定,就变成了垄断者(monopolist)。这就类似,一对男女朋友在恋爱之前都有很多选择机会,但是一旦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进行了情感投资之后,就都变成了垄断者。如果他们中的一方还想再投资别人的话,成本将比较大。所以,对于夫妇双方来说,相互之间的专用性投资是很大的。专用性投资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对方的敲竹杠行为(hold-up problems)。

    一个企业的投资

    专门为A 生产车身的生产线(因此被称为关系专用性投资),生产的成本降到3,车身的价值增加到8。因为投资的成本为3,投资带来的总价值是5,因此,投资是帕累托有效的。

    但B 是否应该投资呢?假定如果不投资,需求方面的竞争使得车身的市场价格是6,B 的利润是1。如果B 投资了,那么B 就只能为A 生产,谈判就变成一对一的谈判。假定双方的谈判力量相等,谈判的结果将是,双方同等的分配剩余,价格是5.5。B 的生产利润是2.5(5.5-3=2.5),比不投资增加1.5。但是投资的成本是3,增加的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成本,所以B 的最优选择是不投资。因此,帕累托效率不会实现。

    那么如何才能使帕累托效率得以实现呢?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个是签订长期合同。如果双方事先签订一份长期合同,规定如果B投资3,那么车身的价格就将是7,否则,A 就不购买。因为B 的投资将得到补偿,所以他就会投资,帕累托效率就能实现。但是,这个办法也有缺陷,很多情况下较完备的长期合同是无法签订的,比如在这个实例中,如果对车身的技术指标事先不能确定,那么长期合同就不可行。这时就要采用第二个办法来解决:垂直一体化,A兼并B。

    前面我们所讲的都是专用性的物质资产投资,有时也存在特质性的人力资本投资,比如,学习和发明公司专用的技术。与物质资本投资一样,如果合同是短期的,员工就不会有积极性投资于对公司有价值的人力资本,企业也不会有积极性出资培养员工。因为企业担心对工人的培训会增加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工人担心他掌握的都是只对本企业才有价值的知识从而导致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企业的支配,双方都担心投资得不到补偿。但是,如果员工预测到自己可以长期在企业里工作,他就有积极性投资,企业也就会有积极性培养员工,因为长期合同能够弱化这一问题。这也就是许多公司在出钱培养自己的员工时,为什么要事先签订一份长期合同的缘故。

    企业的边界

    既然企业与市场相比有这么多的优势,为什么企业并没有无限地膨胀并把整个市场吞没?这个问题提醒我们,企业是有其发展边界的。那么,企业的发展边界究竟在哪儿?或者说,一种投入品,究竟是应该在市场上购买,还是应该在内部生产?这就是著名的make-it-or-buy-it (制造还是购买?)问题。犹如我们前面的举例,究竟汽车制造商是应该从市场上购买车身呢,还是应该自己建个车间生产车身?从市场上购买存在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越大,就越应该在内部生产,多元化的优势也越大。但是,企业的内部也不是无摩擦的,它存在着代理成本,上级很难知道下级是否会按它的指示努力工作。给定其他条件,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越大,内部的代理成本也越大。企业必须在市场交易成本与内部代理成本之间权衡。当市场交易成本大于内部代理成本时,就应该由内部生产;反之,应该在市场上购买。

    市场还是企业

    make-or-buy 的问题其实我们每天都会遇到。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在很多人都有每天至少喝一杯牛奶的习惯,那么作为消费者来说,是应该自己养头奶牛还是应该到市场上去购买牛奶呢?交易成本理论告诉我们,如果市场交易成本很大,自己养奶牛就比较划算。比如,如果市场上充斥着变质的牛奶,消费者要找到质量好的牛奶非常困难,这时市场交易成本就非常大了。如果条件允许,消费者就不如自己养头奶牛,自给自足。推而广之,如果市场都被假冒伪劣产品所统治的话,交易就会减少,市场就会萎缩(Akedof,1970),回到自给自足的时代,每个人都是一个多元化的生产者。当然,自己雇人养奶牛也是有成本的,这就是监督养牛工人的成本。

    有些学者批评中国的国有企业大而全,其实有时大而全也是有其道理的。在市场不健全时,很多商品在市场上买不到,或假冒伪劣商品较多,或者是企业之间货款拖欠较多,这样就造成市场的交易成本太大,还不如企业内部解决为好,有什么需求就设立一个部门来解决。当然,企业的大而全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比如对企业领导人报酬设计得不合理,使得企业领导人追求在位的消费,有什么需要就建什么部门,喜欢看电影就建个电影院,喜欢跳舞就建个舞厅,等等。

    为了充分利用市场和企业的优势,减少两者的成本,人们设计出混合型组织,在企业之间建立起关系型的合约,比如半一体化组织、企业集团、企业之间的联盟,等等。这些形式是市场交易和内部生产的折中,既有利于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也有利于解决内部激励问题。但是,这种组织形式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可能既没有一体化的优势,又丧失了市场的激励。因此,采用这种形式,必须谨慎。

    二、企业家能力与企业的存在

    企业的存在也与人口中企业家能力的分布有关(张维迎,1995)。人类的经济活动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类是经营活动,也就是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干;另一类是生产活动,即执行决策,并将投入变为产出。这两种活动缺一不可。实际上,即使对一个生产活动看似简单的农民来说,他的活动也包括两项决策:种什么?如何种?还要具体完成种植和收获的体力活。决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决策首先是预测未来。对经营企业的企业家来说,他的作用就是对不确定的未来进行预测,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避开可能的风险。未来越是不确定,就越需要企业家。如果一切都是确定的,那就根本不需要企业家,只需要计算机来安排生产,大家努力工作就行了。在市场经济中,决策变得更为关键,企业家的一个决定可能会让企业走出困境也可能会使企业走向破产。决策质量的高低反映出企业家能力的强弱。如果我们再深入一步,可以看出决策能力的强弱实际上反映的是企业家对未来的把握程度。因此,之所以需要企业家,根本的原因就是未来是不确定的(Knight,K.1921)。企业家的职能就是预测未来,他必须要对未来有一个基本的看法(vision );他要识别机会,发现经济中的不均衡,找到可以赢利的机会,制定战略;他要发现价格,调动资源达到优化配置(Shackle,1979;Casson,1982)。

    尽管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家素质,但是企业家素质的分布在个人之间是有显著差异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社会当中,有一部分人,而且可能只是小部分的人,比另一部分人更具有企业家素质,他对未来更有把握,他比别人更高瞻远瞩,他更能发现有利可图的机会,他更能抓住这个机会,也更愿意冒险去投资。因此,把企业家的职位留给这些人来承担,其他这方面能力弱的人从事另外的工作,实现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可以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就是这样一个组合:企业是一个分工,在这个分工中,能力强的人、善于决策的人—企业家负责做出决策,做什么,如何做;而相对不具有这种素质的人,去执行这个决策。但是,问题是这个合作不能指望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市场交易是靠价格来完成的,然而在这里存在定价的难题:如何给企业家所拥有的知识和技能定价?我们可以设想,假如一个人很有企业家能力,但他自己不经营企业,只是出卖自己的企业家能力。如果他想出了一个企业经营的决策,那么这个决策能找到买主吗?不一定。因为他的决策即使是很有价值,但是他不一定能说服企业的所有者;即使说服了别人,找到了买主,又如何评估和确定价格呢?如果要给这个决策定价的话,就必须让企业所有者知道这个决策究竟是什么,否则别人怎么知道能给他带来多少利润?但是,一旦这个决策被购买者知道了,他也就不会付钱了:我什么都知道了,干吗还要付钱?所以想通过市场交易给企业家能力直接定价几乎是不可能的(Yang and Ng,1994)。我们需要企业这种组织完成具有不同企业家能力的人之间的合作。能力强的人制定决策,成为经营人员;经营能力弱的人执行决策,成为企业的生产人员。

    企业家与所有者

    一、企业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

    企业家能力不同的人之间通过企业进行分工和专业化,无疑是一个潜在的帕累托改进。但是,这个潜在的帕累托改进能否实现,还依赖于两个基本问题的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经营者选择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保证真正有企业家才能的人管理企业的问题。企业存在的理由是它可以使得最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专业化于决策,但是企业家的能力是难以观察的。我们已经讨论,就是因为企业家能力难以观察,所以市场上不可能出现两类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这时就需要企业。但这个问题在企业中也不是可以自动解决的。企业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做出合理的决策,这需要想象力、判断力和果断力;许多能力有先天的因素,很难通过后天的学习培养出来。我们可以发现著名的企业家(特别是企业的创业者)没有几个上过商学院,而很多商学院的学生出来所做的也只是日常的管理人员。这说明企业家能力确实很难通过后天的学习而得到大幅的提高。需要指出的是,职业经理和企业家是不同的。职业经理大部分工作不是风险决策,而只是日常的例行公事,也不需要更多的判断力和想象力。对他们来说,专业的知识、处理公文的能力等是最重要的,这些都可以通过后天习得。因此,与企业家不同,在职业经理人的知识要求中,后天获得的知识才是第一位的,先天的能力是第二位的。因此,我们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保证企业家能力最强的人经营企业,否则,企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企业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激励问题,也就是如何使企业成员(特别是企业家)有积极性努力工作的问题。企业是一个合作的组织,具有团队生产的形式,如何使每个成员有积极性工作(Alchian and Demsetz,1972)?对于团队生产来说,一个根本的特点是每个人的贡献都依赖于其他人的努力。比如两个人划船,每个人起的作用与另一个人用的力气有关。合作伙伴越用力,划船也就越轻松。合作伙伴越不用力,划船就越费劲。当合作伙伴根本就不划的时候,你使再大的力气也只能使船在原地打转而已。同样地,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也与所有人的努力有关。比如,汽车制造厂大规模的生产就需要每个工艺流程的工人的努力。即使只有一个车间的人(也许只是车间的某个人)偷懒,也会造成企业产量的下降和利润的损失。因此,我们需要对企业成员的努力程度做评价,很努力的就应该奖励,不努力的或偷懒的就应该受到惩罚。但是,如何测量每个人的努力程度以及他对产出所做的贡献?比如,四个搬运工抬一个箱子到汽车上,你怎么判断谁出力最多,谁出力最少?我们只知道箱子搬到车上了,这个观察的结果不能让我们判断出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更严重的情况是,甚至观察行为本身都难以进行下去,因为观察的成本太大。比如,利用公司的电话办私事,这如何观察?难道要设专人看管电话的使用?对很多公司来说,这样做得不偿失,所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企业中存在偷懒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企业中的偷懒问题可以是多方面的,有时企业为了防止员工的偷懒会雇用一些人进行监督。比如每天早上监督员工准时上班,但是这个监督者也可能和员工勾结,一起偷懒并欺骗雇主。这就出现了多方的道德风险问题。企业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否则就无法生存。

    二、企业所有权

    那么,如何解决企业的两个基本问题—经营者选择和激励呢?最基本的办法是通过合适的所有权安排。我们已经指出,企业的所有权是人们习惯的表述,实际上指的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 rights )和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 )两个维度。所谓剩余控制权,是指合约中无法事前规定的、对企业资产和经济活动的指挥权。比如我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租用一辆汽车,合约中可以写明汽车行驶的总里程不得超过的限额,但是到底每天行驶多少公里,合同上是无法规定的,这些就是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的产生是因为有些权利难以用合同的形式注明。如果合同是完备的,那么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权利和义务都会被规定得清清楚楚,也就不存在什么剩余控制权了。然而在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无法完备,所以一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即企业总收益中扣除了税收和各种应缴费用以及合同上注明的利息、工资等应付的费用之外,剩下的那部分收益的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的产生实质上也是来源于未来的不确定和无法完全预测。对待未来的不确定,有些人是比较担心的,他们宁愿收入少一些,也要有保障。这些成员通常包括工人和银行,等等,这些人的收入往往在合同中就注明了,这些合同上注明的支付,都属于合同收入,只要公司不破产基本上是旱涝保收的。有些人则不那么害怕,认为不确定的机会往往也是赚钱的机会。这些人在企业中往往是企业的股东,他们宁愿拿不那么保险但有可能是相当高的收入,也就是企业收入中扣除合同收入的那一部分—这就是剩余收入。显然,剩余收入是有风险的。但是,风险并不一定都是坏事,风险也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赢利机会。因此,风险收入也可以提供一种激励,它促使获取剩余收入的人关心企业的风险,努力提高企业的业绩。这样,扣除了固定的合同收入之后,他的收入也就水涨船高了。

    那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是什么关系呢?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这两者应该是对应的关系: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也应该有剩余控制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也应该获得剩余索取权(Milgrom and Roberts,1994;张维迎,1999)。这种对应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可以说它是理解所有公司制度的关键。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应实际上就是第1章所讲的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剩余所有者所能得到的剩余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剩余控制权的行使,为了保证控制权的恰当行使,剩余所有者就必须有剩余控制权;否则,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拥有控制权的人的侵害。最简单地,有剩余控制权的人使劲地花钱,让这些剩余拥有者一分钱也拿不到;反之,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也应该有剩余所有权,因为如果他的收入是固定的,他就没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企业亏损了也没关系,反正他的收入照拿不误,吃亏的是拿剩余收入的人。所以,为了激励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努力工作,做出帕累托最优的决策,就必须让他拥有剩余索取权。当然,控制权表现在很多方面,有些方面是可以被代理的。比如,可以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让咨询公司进行管理调查和提供可行方案,但是最终的控制权即选择企业代理人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必须由最终承担风险的人,也即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掌握。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企业所有权,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区别企业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因为这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财产的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它包括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基本的权利。法律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产权规则;另一种方式是责任规则(Calabresi and Melamed,1972)。产权规则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产权规则,如果一件物品判决是某人所有的,没有得到他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拿走,如果强行使用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责任规则与产权规则不一样,对物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过所有者的同意,但事后要给予补偿。现实生活对许多物品实行的是产权规则的保护,但也有一些实行的是责任规则的保护。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政府征用。比如,政府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需经过一户人家的住宅,要把房子拆掉。虽然住户很不情愿,但土地还是要被征用。从政府这方面说,虽然它没有征得居民同意就拆了房屋,但它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所以说,即使是在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也不是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可以强行征用私人财产的,而是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必须给予财产所有者以公平的补偿。为什么这两个规则存在这么大的差异呢?其实也是与交易成本有关的,这一点我们在第1章已经提到。我们知道,一般的市场交易,如果不是自愿发生的,往往就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比如一瓶矿泉水对第一个人的价值是1元,对第二个人的价值是0.5元,那么这瓶水应该给谁?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当然是给第一个人,因为这瓶水对他的价值更大。但如果第二个人可以不通过第一个人的同意就把水拿走,那么社会福利就会遭受损失了,所以只有在自愿交易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经济资源从用途小的地方转向用途大的地方,因此我们需要产权规则。然而,有些交易的讨价还价成本太高,自愿的交易往往是不可行的。比如修建高速公路,要穿过一户居民的住宅。这块地修建高速公路的社会价值是500万元,居民住房的价值是100万元,从社会角度来看是应该修建高速公路的。但是居民知道这个高速公路的价值很高,所以他就会要价很高。如果坚持自愿达成协议的原则,政府就要花很多的时间成本来和居民谈判,甚至可能花了很长时间最后还是没有达成协议。为了避免这种社会浪费,政府就可以采用强制拆迁的办法,但是必须给居民补偿—比如说给予100万元。当然,在计算补偿时可能存在着任意性。市场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有可能被评估为200万元,也可能被评估为50万元,这样就可能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我们需要在两种结果之间进行权衡,一种是强制性征用可能带来效率损失;另一种是不能强制征用所带来的损失。如果后一种损失更大,我们就会接受责任规则:政府强行征用,事后给予补偿。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这类问题。比如,施工噪音对周围居民的骚扰。对于企业来讲,到底晚间能不能施工?这个问题的解答实际上可以根据上述两种规则进行。如果居民去法院状告企业晚间施工扰民,法院可以做出两种判决:一种判决是命令企业晚间停止施工。这一判决实质上就是依据产权规则做出的,就是说非经居民同意(居民有享受安静休息的权利),企业不能施工。还有一种判决是企业可以继续施工,但是必须给周围居民补偿,比如说每月500元,这就是责任规则。以上所讲的是法律对财产的保护。一般我们所讲的财产所有权,在企业中就化解为—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不同,而是一种合同安排,包括了委托–代理权。比如,同样是投资者,用债权投资的人获得合同收入,一般情况下不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权;而以股权投资的人,不能获得合同收入,而只能享有剩余收入,同时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要真正理解企业所有权,必须理解最优的契约安排。

    三、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

    简言之,激励机制就是如何让人不偷懒的机制。经济学认为,人总是理性的,只要有机会,他就会消极怠工。我们知道,当一个人为自己干活的时候是不会偷懒的,也不需要设计激励机制。但是企业不是单个人的组织,而是许多人的集合,它进行的是团队工作,不可能使每个成员都像个体户那样努力工作,因此激励的损失就不可避免了。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总是愿意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损失,于是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就变成了如何使激励损失最小的问题。解决激励不足问题的措施有很多,但是产权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终极的激励措施。就企业而言,所有权安排对于解决激励问题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种所有权安排

    合伙制合伙制是指一种所有参与人共享权利和剩余的一种所有权安排。在合伙制企业,每个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为他人的行为承担剩余责任。在一些小型的高技术企业以及人力资本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合伙制是比较流行的组织形式。比如说,很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都是合伙制。

    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是这样一种企业,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的经营者,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合二为一的,这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与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区别,因为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决策者要承担其决策所带来的所有风险;而现代公司的决策者往往承担的只是其决策风险中很小的一部分,公司的所有者,也就是不进行直接决策的股东才承担大部分的决策风险。

    工人所有的企业这种形式在原南斯拉夫曾经一度流行。工人对企业的经理有任免权,工厂的剩余归工人所有。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很多问题,而且随着南斯拉夫的解体,这种组织形式也不存在了,所以我们就不多介绍了。

    经营者成为所有者

    许多经济学家对于如何解决企业激励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解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思路。他们认为,既然团队工作中可能出现有些人坐享其成,那么我们就从团队中挑出一个人来做“监督者”(monitor),专门行使监督其他劳动者劳动的职能,由他对勤劳者给予奖励,给懒惰者以惩罚。但是,谁能保证监督者本人不会偷懒呢?也就是说,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再引入一个监督者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总有一个最后的监督者存在,对于这个最后的监督者来说,仍然没有人来监督他。阿尔钦–德姆塞茨的办法就是给监督者以剩余索取权,让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净剩余,监督者显然不会偷懒,因为偷懒带来的损失将是自己的。也就是说,剩余索取权把监督者的行为内部化了,他会自动地努力干活,因为除了应付的固定费用之外,所有的结余都是他自己的。

    现在我们可以再回到有关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讨论。对于拿合同规定收入的企业成员来说,他的责任类似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他没有什么过失,就应该得到合同所规定的收入,不管企业是盈还是亏。但是,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成员则不一样,他所担负的责任是严格责任也可以称为剩余责任,只要没发现别人的过错,所有的责任都是自己的。根据我们对企业所有权的定义,现在已经很清楚了:因为监督者拥有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此,他也就拥有了企业的所有权。

    如果我们再深入地思考企业所有权安排,不难发现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究竟让什么样的人来做监督者,进而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呢?这个所有者的挑选不是任意的,而是要有一定的选择标准。我们知道,监督是要成本的,否则就不会有人敢偷懒了。另外,监督也不可能是完全的,因为有些偷懒行为是很难观察的。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最优的所有权安排应该是使激励损失与监督成本之和达到最小。换句话说,也就是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从监督的角度来说,有两个因素对监督者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监督的难易程度,另一个是成员在团队中的重要性如何。从监督的难易程度来讲,最难被监督的成员应该成为监督者。我们可以举例说明。比如,设想两个工人组成一个企业进行生产,其中一个工人在月光下工作,另一个在树荫下工作。那么应该是月光下的工人来监督树荫下的工人呢,还是反之?从监督的成本角度看,显然应该是树荫下的工人监督月光下的工人,因为树荫下的工人只要花很少的精力就可以很好地监督月光下的工人,但月光下的工人花很大的力气也不一定能搞清楚树荫下的工人到底有没有偷懒。

    另一个基本因素是成员在团队中的相对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是指个人的行为能够严重地影响其他参与人的边际产出,也就是说,个人是否努力工作,对团队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团队最重要的人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如果这种重要成员在企业中有投资,显然所有权应该给予他,特别是当其投资具有专用性的时候。即使重要成员对企业没有投资,也应该给予他产权,哪怕是部分的产权。因为不给他一部分产权的话,团队工作效率就要低得多,不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比如,如果A 的生产率是B 的两倍,A 偷懒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就是B 偷懒的两倍。这与哈特和莫尔(Hart and Moore,1990)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因此,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我们的基本结论是:最难被监督的和最重要的成员应当成为企业所有者,这样的安排是社会最优的所有权安排(张维迎,1995;Li and Zhang,2000)。

    很显然,在企业的所有成员中,制定经营决策的企业家不仅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难被监督的。这是企业家必须享有企业所有权的基本原因。工人的偷懒与否可以通过考勤、产量等方法加以考察,但是,对企业家来说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企业家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从事的是脑力劳动,需要更多的自由空间,只要他想偷懒,总可以找到借口。所以,让企业家成为所有者是将其行为后果内部化进而激励其努力工作的最重要手段[2]。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企业家和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谈论的企业家常常不是同一个概念。平时人们所说的企业家往往是指“职业经理人”,他可能受过专门的经理人培训,做的只是日常性的程式化的工作,拿的是固定的工资,也不用承担多少风险。这种“企业家”就是高级的打工人员,与高级的技术工人没有多大的区别。但是,我们所讨论的企业家不一样,他的利益直接与企业相关,他要承担企业的风险,他的工作是没有程式可言的,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而且从很多方面看,企业家能力是先天的,很难通过学习来掌握。企业家最重要的职能是做出决策,并承担风险。当然,企业家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为具体的人。承担企业家职能的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团队。在早期的资本主义时期,往往是单个的人建立企业,承担企业家职能。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创办福特汽车公司的亨利·福特。一个口号曾经在我们国家比较流行,就是“工人当家做主”。事实上,我们很难发现工人真正当家做主的企业,很难发现真正所有者是工人的企业。工人能不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不是简单的口号所能解决的,从长期来看是由效率决定的。由工人承担决策的风险,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会带来严重的效率损失,因为最难监督的企业家肯定会偷懒:反正拿固定工资,干不干、干好干坏都一个样,为什么还要拼命工作呢?虽然工人拥有所有权会使工人参与劳动的积极性提高,但是这种提高是有限的。因为剩余索取权总量是一定的,分到每个工人的比例是相当小的。另外,高额的组织成本使工人之间的决策变得困难重重。再回到我们讨论过的月光—树荫下工人工作的问题。假如有一天,树荫下工作的工人跑到月光下工作的工人那儿说,企业交给你,我拿固定工资,剩下的都是你的,怎么样?月光下的工人会接受这个提议吗?显然他不会接受,因为他知道,一旦给树荫下的工人固定工资,他就不会好好干活了,我对他一点办法都没有(他在树荫下干活,偷懒很难被发现)。这与工人拥有所有权导致企业家偷懒的道理是一样的。所以,让工人拥有所有权并不能达到社会的最优。

    在企业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每个企业成员对企业的产出都有相当大的影响,每个人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企业的每个人也都是比较难以监督的。这在从业素质要求很高的会计业、律师业以及学术界是经常碰到的。这就像每个人都在树荫下工作,是难以监督的,那么这时企业最优的所有权安排可能就是每个人都拥有一部分的剩余索取权,每个人都成为所有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在这样的所有权安排中,所有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互为委托–代理关系。其实现代的家庭就很类似一个合伙制企业。我们知道,传统的家庭是有家长的,一般来说丈夫在家中最有权威,大事都由他说了算,也可以说家庭的“所有权”在他一个人手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安排呢?因为丈夫一天到晚在外工作,比待在家里的妻子难以监督得多。为了让丈夫有积极性努力为这个家庭多做贡献,因此就把家庭的所有权给予他。但是现代的家庭中,很多情况下妻子也在外工作,她并不比丈夫好监督,为了使夫妇双方都能为这个家庭做贡献,最好的办法是让双方都成为家庭的所有者,共同对家庭的决策承担责任。因此,现代家庭中,男女地位要平等得多。

    四、经营者(企业家)的选择机制

    企业的所有权应该交给有能力承担风险和有决策能力的企业家,自然,选择合格的企业家对企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作为所有者的“企业家”不具有企业家的素质,不能履行企业家的职能,那么企业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但是,如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成为企业家的潜质呢?换句话说,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选择机制帮助我们挑选企业家呢?一个困难就在于企业家能力是不可以直接观察的。设想一下,如果可以观察,那么我们通过考核的方式来考察每个人的企业家能力,向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颁发“资格证书”,便能轻松地解决企业家选择的问题。但是,由于私人信息(hidden information )的存在,外人很难了解一个人到底有没有能力成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谁可以成为企业家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企业家的资格是所有参与人参与博弈的结果。比如,在成为企业家的竞争中,如果A 击败了B,那么是因为选择A 帕累托优于选择B。就竞争中的个体而言,选择做企业家而不选择做工人也是经过了一番思考的,对其来说也要是最优的,必须为其带来最大的利益。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做工人或是做企业家。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选择做企业家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做企业家的预期收益大于做工人的预期收益时,一个人才会选择做企业家,否则就做工人。举例来说,任何一个人做工人可以拿到100元的固定工资,做企业家就没有固定收入。如果你的能力强,把企业经营得好,在支付了固定的支出后,也许可以拿到200元的净剩余。但是,如果你的能力很弱,也许1分钱也拿不到,甚至还可能亏本。显然,能力越强的人越能经营好企业,越有可能拿到较高的剩余;而能力弱的人则所获甚少,甚至可能亏本。因此,只有当自身的企业家能力大于某个临界值时,个人才会主动选择企业家的角色。有时我们会在生活中发现有些人的理想就是做高级白领,他们并不愿意做企业家。当然可能有很多外界的因素使他们做不成企业家,但是出于企业家自身能力缺乏的考虑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在现实中,有些人是自己不愿意做企业家,但更多的人是想做企业家但不能如愿以偿,因为只有被市场认可时,那些想做企业家的人才能成为现实的企业家,而大部分人得不到这种认可。那么,市场用什么样的办法来鉴别企业家的能力呢?一个基本的发现是,个人选择做企业家的临界能力是与个人财富联系在一起的(张维迎,1995;Li and Zhang,2000)。简单讲,个人选择做企业家的临界能力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而上升,也就是说,一个人财富越少,他想做企业家的积极性就越大,而财富较多的人往往做企业家的愿望并不强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其实很好理解,一个人的财富越多,他做企业家的机会成本就越大,行为的外部性就越小。因为企业家要把自己的资金投入企业,当经营企业不太成功时,会给他带来相当大的损失。他的投入占企业总投入的份额越大,行为的外部性越小,当整个企业都属于他一个人的时候,企业经营的风险完全由他一个人承担,赚了是自己的,但亏了也全是自己的,外部性几乎就没有了。可是财富少的人则不一样,他想成为企业家的积极性比较大,因为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是别人的,他做企业家的机会成本较小,行为的外部性较大。一无所有的人最有积极性做企业家,因为钱全是借来的,在存在有限责任保护的情况下,亏了是别人的,赚了却是自己的,为什么不冒险试试呢?因此,我们得到的一个总结论是:企业家的临界能力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而上升的。如果我们用横坐标代表个人的财富,纵坐标代表个人选择做企业家的临界能力,那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由曲线来表示。

    我们可以看出,当个人在决定是否做企业家时,他所拥有的财富是至关重要的变量。如果个人能力在临界线以上,他愿意做企业家;如果个人能力在临界线以下,他愿意做工人。个人的财富越少,他的企业家临界能力越低;个人财富越多,企业家临界能力的要求就越高。当个人财富为0时,只要他的实际能力不低于0.2时,他就愿意做企业家;但当他拥有的财富达到100时,只有在他的实际能力不低于0.8时,他才愿意做企业家。可见,给定个人的实际能力,越穷的人越愿意做企业家。当然只是表示个人愿意不愿意做企业家,并不代表市场对他的选择。企业家并不是想做就能做的,还存在一个如何说服别人的问题。

    既然个人财富与个人选择做企业家的临界能力高度相关,因此,当市场无法观察每个人的企业家能力时,就可以通过他的个人财富来推断他的企业家能力。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在所有想做企业家的个人中,一般而言财富最多的那些人,显然是最具企业家能力的,否则他的选择就是不理性的。所以,投资者和工人更愿意选择拥有较多财富的企业家竞争者,因为他们对他企业家能力的期望值评价较高。这样,竞争的结果就是,一个人要想成为企业家就必须拥有足够多的财富。从社会的角度看,这个结果显然是一个次优的结果,它不能保证具备企业家能力的每个人都得到相应的评价,并获得相应的角色。但这也是无奈的。个人的企业家能力无法直接观察,因而,市场只有通过这种观察个人财富的办法来间接推断了。如果不这样做,而是任由每个人来报告自己的企业家能力,不难想象,企业家的队伍中将充满了“南郭先生”。

    当市场自由选择时最后会出现的均衡结果。个人在做企业家与做工人之间自由选择,市场对个人的企业家能力通过他所拥有的私人财产进行推断。因此,如果一个人想让人们相信他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的话,他就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富。最后的结果是,在图右上区域的人才有可能成为企业家。这个区域的人大部分拥有足够多的财富,当然也有一些财富比较少的人成为企业家,但是这要求他们的企业家能力非常高才行。

    企业家、所有者和资本家的三位一体

    我们看到,在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企业家(经营者)、所有者和资本家是三位一体的。这种资本主义企业形态不是法律创造的,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法律规定所有者必须是资本家,所有这一切都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这种制度在西方流行了好几百年,这就证明它是有效率的,否则早就被其他制度取代了。这种制度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它同时解决了企业面临的激励问题和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企业经营者同时是企业所有者,这样就能保证经营者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所有决策带来的剩余都是自己的;企业家同时也是资本家,这样就可以通过他所拥有的财富令人信服他是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当然,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并不是只有这样一种制度,但它是一种典型的和具有主导意义的企业形态。这种理论还告诉我们,私有财产制度对于社会的效率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个社会消灭了私人财产制度,实际上就失去了选择企业家的最重要的信号(张维迎,1995)。在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用其他办法选择企业经营者。比如,通过个人的出身、与领导的关系等其他思路决定企业家的人选,这种做法显然是没有效率的。

    除了效率的考虑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考虑使得这种制度得以流行。首先,资本家和企业家的合二为一有助于强化企业家的激励问题。在向企业投资时,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所有者是个资本家,在经营企业时,他又成为一个企业家。所有的资金都是自己的,所有企业决策的风险也是自己的,所有的剩余也是自己的。因此,这种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激励问题—为自己工作是不需要激励的。其次,这种制度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物质资产。企业家对企业的资产有使用的权利,否则就无法正常生产。但是,物质资产和人力资本相比更容易被滥用(张维迎,1996;Shleifer and Vishny,1997)。因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总可以通过偷懒来防止滥用的发生,实在不行还可以辞职。但是,物质资本就没那么幸运了。如果这个资产的所有权是A 的,但是由B 来使用,显然在使用的过程中他不会像A 那样爱护它。在国有企业改革初期实行的承包制中,这个问题表现得特别明显。明明是可以使用15年的机器,2年就不行了,5年就报废了,就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获得短期利益,根本不考虑保养。反正机器又不是我出钱买的,承包期一过就走人了。如果这个机器是他自己花钱买的,还会这样滥用吗?显然不会。再次,这种制度有利于风险的分担。资本家拥有较多的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强。工人则财富较少,一次较大的风险就可能使他生存不下去。因此,让资本家成为企业家,来承担企业的风险,工人拿固定工资,成为合同制雇员,实际上对工人是有利的。最后,这种制度可以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 )提供担保。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所有人,比如顾客、工厂周围的居民,等等。由于资本家有较多资本,因此可以给利益相关者提供担保。举例来说,某个企业排放的污水会损害周围庄稼的成长,被农民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农民的损失由企业来赔偿,还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罚款。如果工人拥有企业,那么他可能付不起这笔钱,即使他愿意服从法庭的判决,蒙受经济损失的农民并不能得到补偿。但是,把企业的所有权交给资本家,让他来赔偿损失往往是可行的,这样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3]。

    现代公司的起源与公司治理的出现

    古典资本主义企业通过企业家、所有者和资本家的三位一体来解决企业家的选择和激励问题,企业家往往是富有的资本家。但是,企业家能力在人群中的分布和社会财产的分布往往并不一致。也就是说,有能力的人可能很穷,而没有能力的人可能很富。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遗产的继承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两种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是不可能做大的,而且那些有能力但没有财富的人也不可能获得经营企业的机会。这样,有些人的才能被白白浪费了,有些人的资本也得不到有效的利用。这样,这两类人之间就存在着合作的机会:有能力但无法用财富来显示其能力的人将试图说服那些有财富但无能力的资本所有者信任自己,后者也有积极性寻找前者。相互的寻找导致了合作的产生。这种合作产生的企业显然不是那种三位一体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

    另外一个使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渐渐不合时宜的因素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企业最优的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企业需求的资金往往超出了单个资本家所能承受的极限。举例来说,如果仅仅依靠单个资本家,美国的铁路建设可能100年也达不到今天的水平。为了获得充足的资金,向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就成为一种选择。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发展,许多小企业在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领导者的企业家能力也逐渐被社会所认知,这样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本。

    最后一个侵蚀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因素是对专业化管理人才需求的增加(不是对企业家需求的增加)。在公司规模变大以后,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大量的专业化人才,这些专业化管理所需要的往往不是企业家能力,而是后天可以习得的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可以通过专门的训练获得,容易用客观的标准衡量,比如MBA 的学历就是其中之一。

    上述所有因素都导致了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优越性的削弱,带来了另外一种企业形态:现代公司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直接管理企业的企业家往往只提供部分的投资,外部投资者则提供大量的资本。随着企业家出资比例不断下降,外部资本比例的不断上升,企业家最后演变为“职业经理人”,专门负责企业的决策和运营,而大量的投资者、股东则远离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就是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所提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我们的观点看,不如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企业家能力和财富的合作”。在这种制度下,有企业家能力但财富不足的人找到了资本;资本充足但能力不够的人找到了企业家,他们之间合作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财富与能力的合作以及现代公司制的起源。我们知道,在财富和能力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能力与财富的合作,那么只有右上方的人能成为企业家。左上方的人能力很高但是没钱;右下方的人有钱,但是没能力。如果他们合作起来,由右下方的人提供资金给左上方的人建立一个企业并由他管理,这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代公司就出现了。同时,这两种人的角色也发生了转变,右下方的人专门提供资金,成为外部投资者,左上方的人提供企业家服务,成为职业经理人。这两类人通过合作,使各自的境况都能得到改善,因而对社会来讲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现代公司中,大量的投资是由非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并不承担主要的投资风险,这就产生了大量的代理问题:既然经营者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那么如何使经营者能够像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企业家那样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在公司制度中,经营者决策的外部性并没有被很好地内部化,那么如何设计一套责任制度使经营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企业家并不是企业的唯一出资者,他并不能通过财富来体现自己的能力,那么如何保证经营者是真正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如果现任的经营者不能胜任,如何保证能够被及时更换呢?另外,公司制度中还有些问题是有关投资者本身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不是单个人或单个机构,而是相当数量的参与者,他们中间会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比如,一家公司有100个股东,每个人持有的股份都不是很多,谁都希望其他人花时间和精力监督经营者,自己坐享其成。结果很可能谁都不会去监督经营者,这个企业就会成为经营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工具,而不是价值最大化的组织。另一个极端是,如果股东过于用激励来监督经营者,导致经营者不能充分行使权力,企业的价值也会受到损害。最后,从信息的角度来说,股东所能得到的信息并不比实际从事经营的经理多,事实上要少很多,因此,股东有可能形成错误的判断。他的错误判断会严重影响经营者的行为,甚至可能导致经营者被错误地免职。那么我们如何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投资者对人的错误判断的损害?如何保证经营者有足够的权威行使经营权呢?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上述种种问题归结到一点,实际上就是如何设计一个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解决公司中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公司的合约安排,它必须满足两个约束:第一个是参与约束,又叫个人理性约束。这个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愿意投资,经营者愿意成为投资者的代理人。也就是说,投资者和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愿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企业。第二个是激励相容约束。在这个约束下,投资者有积极性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经营者有积极性为投资者创造价值。这个约束实际上是解决如何使经营者为投资者努力工作的问题。满足了这两个约束,这些合约才是合理的和可行的。在竞争的市场上,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定是一个多赢的制度安排,不可能通过对某一方的损害而给另一方牟利。因为这些合约本身就是自愿签订的,如果存在着对某一方的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总可以退出。为了使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得到有效的运行,一些制度设计是需要的。在这些制度中,首要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即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公司的股权结构等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第二是法律制度,主要是法律上的诚信责任;第三是市场竞争和信誉制度;第四是经理人的薪酬制度。通过设计不同的薪酬合同可以使代理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我们转向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之前,有必要对公司制度的两个基本法律特征做深入的探讨,有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的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正是来自对这两个特征的误解。

    公司制度的两个法律特征

    当企业的所有者由企业家变成“股东”时,企业随之变成与其所有者相分离的法律主体。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和古典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有两个最为主要的特征: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法人是什么呢?它是使一个组织像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一个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有限责任则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言。这两个特征都可以看作是公司作为合同(交易)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有着很大的差异,但相同之处远远多于差异性。

    一、公司的法人资格

    我们首先讨论公司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一般地说,法人和自然人是不等同的。公司是一个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像北京大学,都属于法人。有些人常常将自己称为某某企业的法人,这个“法人”实际上是法定代表人,它是法人的代表,而不是法人,这一点应该清楚。

    在古典法律理论中,法人可以分为两种,即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是社员的集合,社员的共同意志决定了社团的意志,当然,共同意志的形成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或者民主,或者独裁,或者是民主和独裁的折中。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公司是否要解散等等。而财团则是财产的集合,不是人的集合,财团的存续目的是不能轻易改变的,或者说负责管理财团的人并没有权力改变财团的存续目的。比如颁发诺贝尔奖的基金会,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评奖委员会不能改变诺贝尔在遗嘱中设立的目的。财团法人中最为典型的是寺院—庙宇是不能动的,和尚是流动的。但是寺院住持不能做出决定、或者全体和尚共同做出决定改成道观。而公司则是完全由社员决定的,烟草公司可以从事横向一体化或者纵向一体化的经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决定退市。从合同的角度讲,社团法人是社员之间的契约,当然,社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决定社团的存续与否、目的是否改变;而财团法人是财团设立者的契约延伸,这种契约不能被社员所改变。这种分类是大陆法的一种分类,在我国和英美法上并不存在。但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特征。

    法人资格,对公司而言,首先是使得公司获得了一个人格化的主体资格。公司和组成公司或者管理公司的社员不同,在于它可以独立地以法人的名义来签订契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独立性还表现在:公司不随所有者(社员)的死亡而消亡,社员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转让、继承和抵押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公司的所有成员(注意成员和社员是不同的,社员的概念小于成员)乘飞机失事死亡,那么公司也不必然死亡。对公司而言,其存续、意志等独立于公司的成员,这是法人制度的核心所在。

    公司作为法人是法律的产物,它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程序产生的,当然它也不能自然消亡,而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消亡。公司并不是任何一个人可以控制的,这是它作为法人的社团性特点所在。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单独地将公司消灭,即便是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也需要进入清产核资的法律程序,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消亡,而不是自然性的死亡。作为法人的公司应当被看成是人的创造,而不是人的复制。同理,尽管作为法人的公司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签约权,等等,但并不能享有政治权力、选举权、被选举权,等等。尽管国家机关也是法人,但它们只能被授权,而不是权利的自然拥有者。

    由于我国对公司的管理依赖于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而这种文件往往不被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承认,所以给我国公司到国外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国际惯例往往会由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行政长官来证明该公司的合法登记,但我们的营业执照并没有这种证明。比如,我国公司在香港特区上市,在办理手续时,香港公司注册署署长会要求提供“一份公司原所在地当局发出的公司成立证书认证副本”,但不承认你的“营业执照”。由于没有地方行政长官的签字和证明,所以国内公司往往需要繁复的手续,以证明自己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登记的公司。我国的营业执照、营业登记中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或者说,与大多数国家不相兼容的地方。

    因此,如何认识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人们不是因为确定了公司的法人资格性质之后才来规定法人资格的,而是有了法人制度才归纳法人资格的。

    法人财产权

    法人资格给了公司一个独立的地位,从而使得公司和其成员区分开来。但这种区分之后,产生了诸多法律上的难题。特别地,当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公司与股东分离开后,在股东的出资物上,就会出现股东对财产的权利和公司对财产的权利冲突。在这两者之间,哪一个是所有权,哪一个是他物权,存在着不同的争论。这些争论种类繁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第一种,两个所有权,即出资人和公司法人同时享有所有权;第二种,法人所有权(梁慧星,1981),即公司享有所有权;第三种,经营权,即股东的权利是根本性的,公司享有的是派生性的权利。这些法学界的争论,一方面涉及如何认识法人的本质,法人所有权必然和法人实在说联系在一起,相反,经营权观点则是和法人拟制说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涉及如何认识所有权的问题,所有权的核心究竟是收益权还是处分权?

    在许多国家,这些问题充其量也就是学术争议问题,但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众多,这一问题就突出出来。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破天荒地在世界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司财产权,该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这个法人财产权究竟是法人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法人资格”呢?这个立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进一步引发了大讨论(史际春,1997)。这种争论在经济学界也存在(崔之元,1996;张维迎,1996)。

    我国一些学者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时,大谈公司的法人所有权,却回避自然人财产所有权。在他们看来,有没有自然人所有者是不重要的,只要界定清楚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我们就有了现代企业制度。

    这是一种偷梁换柱的说法。离开自然人的所有权来谈论抽象的法人所有权,其结果恰恰是股东和公司关系的失衡。要么是作为国家的股东过分侵蚀公司的法人资格,过去的行政干预就是一个典型实例;要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侵蚀股东(国家)的财产。企业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离开了自然人的财产权来谈论组织的财产权,等于抛开了最为重要的激励机制。

    法人是一份合同

    其实,公司作为法人,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而已。对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虚拟的事例来说明。

    设想A、B 两人同意合资兴办一个奶牛场赚钱,但他们对市场并不了解,也没有时间从事具体的管理活动,故同意委托C 为他们的代理人(买牛并饲养)。为了防止任何一方的反悔,三人达成协议:A、B 出钱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但以谁的名义开账户呢?他们讨论了几种可能:

    (1)以A、B 的名义开设一个联合账户。这样做带来的麻烦是:每次取钱都要两人出面,而两人可能不方便总是在一起。对于这个方案,C 也有所担心:如果自己放弃了其他的工作,但A、B 中途把钱取走,自己没钱买牛了,怎么办?

    (2)以A 或者B 某一个人的名义开设一个账户。这样也会带来问题:如果账户名下的人私自把钱取走了,怎么办?

    (3)以C 的名义开设账户。这种方案的问题是,如果C 没有完成任务就去世了,那么钱可能就取不出来。或者,C 不想干了,他们就需要重新选择D,又要用D 的名义重新开设一个账户。A、B 还会担心,C(或D)可能会卷款而逃。

    ……

    在权衡所有可能的方案之后,他们最后终于达成这样一个协议:

    以“abc ”的名义开设一个账户。他们还与银行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人只要得到A 和B 的集体授权,就可以动用这个账户上的钱,但无论A 还是B,都不能单独动用这笔钱,他们也不能同时授权给两个人。这样,在任何时候,如果A 和B 认为C 不称职,或者C 自己不想再干,或者C 故世,A 和B 还可以委托D 或者E 继续工作。这个“abc ”就是“公司机关”,银行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法律机关,账户上的钱则可以看成是法人的财产(当然,考虑到除银行外,企业还要与其他人或组织做交易,最有效的办法是先通过一个法律机关注册一个“abc 公司”)。

    通过这个虚拟的事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的产权制度。法人资格最为重要的含义,就在于它使公司作为“合同”又获得了一个统一的名义来对外签约、参与诉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就是人的一个创造,我们用合同的方式创造出一个事物,这个事物本身又可以签订合同。

    但我们始终不要忘记的是,法人权利的行使方式是由自然人决定的,自然人股东的意志是根本的,而法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利是派生的。这就意味着,那些没有明确授权出去的权利,以及“合约”中最根本性的权利(如修订合约的权利),仍然是在股东手中。合同不可能是完备的,正如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项一样。无论公司这个合约里规定得多么具体,A 和B 这两个人都是可以改变的,比如说可以决定关闭这个账户。当然,A 和B 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也会约束自己随意干涉的行为,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法人资格导致了所有权分离,将所有权分化为两个层次:股东集体拥有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公司”对其名下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前者是原生性的,后者是派生性的,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或者说是一个合约安排的“面纱”。这类似于现在的衍生证券(derivative security)。股票就是原生证券,本身是有价值的;而另外一些证券,本身没有价值,其价值是在原生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比如投资基金,它本身的价值来自其他股票的价值,它的价值是派生的。因此,我们不能离开自然人所有权来谈法人所有权,离开自然人来谈法人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离开了所有权,来谈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安排,也是没有意义的。

    在公司中,股东是集体拥有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的,而不是独自拥有的。这就是公司的社团性。一个股东占有公司股份的10%,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像自己的财产一样来自由支配公司10%的财产。这就是我们所讲的,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但不是某具体财产的所有者。但是,股东可以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集体行使权利的规则也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如公司章程)规定的[4]。

    法人制度的优点

    至此,我们可以归纳一下法人资格的价值所在。

    首先,法人资格保证了经营者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地位,就像“面纱”一样隔离了股东,股东不能像支配自己的私人财产那样不受限制,而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或者投票(共益权),或者监督,或者抱怨(voice )的方式,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这种“准公共程序”就是法人资格和社团性之所在。在我们已提到的事例中,两个投资者是最简单的情况,如果有100个投资者、10000个投资者的话,创造出一个法人的意义就更为重要。在法人创造出之后,保证经营者在授权范围内的自主经营,就是经营者有权动用这个账户,有权用这个账户买牛,销售收入进入这个账户,这是他的经营自主权。一般股东就不能支取这个账户里的钱,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行;否则的话,任何一个股东都是企业的“婆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就没有办法进行。

    第二,不仅如此,法人资格也保证了股东的权利不会被个别股东的不当行为所损害。否则谁都可以像在自家一样,可以任意地处置企业的财产,任意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其他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比如,在前面的事例中,如果A 股东随时可以把奶牛卖掉,B 股东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

    第三,法人资格也保护了债权人。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一个组织,而这个组织又割断了其任意支配财产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因此,这使得股东的出资类似于博弈中的一个“可置信的承诺”,给债权人提供了稳定的预期。公司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消亡,同时债权人在资不抵债时具有优先清偿权,《公司法》的资本制度(资本法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也导致股东不能任意将盈余分配,也不能在债权人未得到清偿时“拿回”财产,这都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个人股东可以任意地处置公司的资产,大概不会有人愿意借给公司钱了。

    第四,法人资格最为重要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其节约了交易成本。在股东通过合同授权给公司机关经营权力之后,公司机关就变成了一个“中心签约人”。无论是任何交易主体,包括债权人、员工、上下游供货商、顾客,都不需要和所有的股东多边谈判,而只是和“公司”单独签约就可以了。对政府也是如此,政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只需要和公司打交道。在我们国家,公司作为中心签约人,甚至连员工的身份证明、户口、计划生育乃至卫生和治安都需要承担责任(方流芳,1999),政府由此将许多成本转嫁给了公司,节约了政府的统治成本。

    法人资格节约交易成本,还在于它是一个基于连带责任组成的团队,节约了信息获得的成本。政府向公司施加公共管理职责就是一种获得信息的方式。现代企业可以理解为个人之间通过合约形成连带责任的中介—因为契约的不完备性,公司的所有者必须对企业雇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员工仅对契约中的承诺承担有限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所有者才获得了监督员工的动力,从而通过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将责任落实于个人。公司的连带责任大大节约了交易的信息成本,使得个体行为得到更有效的社会监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没有现代的连带责任,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

    法人资格也提高了信誉能力,降低了机会主义行为。如果麦当劳的一个员工损害了顾客的利益,消费者不需要找到这个员工本人,因为麦当劳会对外整体负责。公司的规模越大,越有激励加强内部管理,这就是信誉机制在起作用。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公司”是当事人为了合作而通过合同创造的一个“虚拟存在”,一幅“面纱”。

    二、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在法律上的第二个特征,是有限责任(1imited liability)。法人资格只是保证了公司的独立性,将股东和公司的意志分离开。在责任的分配上,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性原则”(Easterbrook and Fischel,1985)。法人资格保证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的方便和效率,而有限责任则使得各方对公司的责任能力有了明确的预期,从而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更容易实现。法人资格起源于中世纪的教会和庄园制度,有限责任的出现则是15世纪以来的海上冒险活动的产物。但两者最为重要的发展,是在19世纪后半期,这是和资本市场的扩展紧密相关的(Chandler,1977)。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法上的定义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此,可以作出两层意义的理解:

    第一,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其责任限定在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无论公司实际经营如何,负债多少,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换言之,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被债权人请求破产清算,那么依据法定程序将公司的资产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如果在债权人均获得清偿之后,仍然有剩余的,那么由股东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公司的组成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东承担的是“受到限制的责任”。

    不仅如此,股东和股东之间,在有限责任下,并不产生相互之间基于公司债务产生的连带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是一种个人责任。由于这个原因,股东也获得了可以较为自由地转让股份的权利。

    第二,公司不存在“有限责任”,它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这种责任一直到破产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和自然人对债务一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

    理解有限责任,需要理解什么是无限责任。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存在数额限度。当然,这个“无限”并不是没有自然界限的,一个人的财产限制决定了他实际上只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导致企业家市场上逆向选择的主要原因(张维迎,1995),也是导致许多其他形式的激励问题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个人对其他人承担无限责任,在法律上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债权人不能执行个人生活必需品,也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我国一般情况下是2年,国际上基于合同的一般是4年,其他情况下最长的不超过20年)。如果合伙企业经营失败,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股东个人(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会超过5年。

    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

    股东的有限责任,按照什么标准来承担责任,各国是不同的。股东是按照“承诺的”出资额,还是按照“实际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也是公司的资本制度的不同种类,分别称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传统大陆法国家都采用法定资本制,股东必须一次性地出资到位,我国就是这种做法。比如,公司法规定生产性企业出资额应当不低于50万元,所有股东必须缴足出资,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表明注册资金到位。

    授权资本制主要是在英美国家,股东不需要一次性将承诺购买的资本缴足,也就是说,股东认购的不是股份,而是责任。比如公司成立时,可能并不需要全部认购出资,但公司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股东增加实际出资额。股东认购了100万元的股权,但可能实际交给公司的只有10万元,那么剩下的90万元,董事会有权在公司需要时,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一旦公司破产,那么股东就必须对此承担所承诺的100万元的责任,而不是实际的出资额。在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实际上也有限度地采用了这一方式,法律允许采用分期交付的做法,但第一次出资必须达到15%[5]。

    从表面上看,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不过是一个是否一次性出资的问题,但对整个公司资本制度影响都很大。前者把对股东的出资请求权交给了董事会;而后者则是一种国家审查的方式。这种差异会导致公司融资方式、融资能力、公司成立门槛、资本分配方式、出资方式等有相当大的不同。

    法定资本制反映了“法律帝国主义”的倾向,一切事务交给国家来核准。在法律思想上,采用法定资本制,在处理模式上使股东的出资行为接近于物权模式,公示、登记、核准方式是使出资有效的必然要件,而授权资本制则是将出资行为视为合同行为,更注重股东、公司和潜在投资者的自由选择。

    一些大陆法学者认为,采用法定资本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国家通过审查,已经确认了股东的出资,因此不会出现对债权人的责任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信任问题,在国家能够对个人加以追究的情况下,一个承诺的责任同样可以执行。但在我国原有体制下,国家并不信任个人具备这一能力,或者说国家缺乏控制个人的能力,因此,往往依赖于连带性的责任或者是社团性责任(张维迎、邓峰,2002)。通过让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把财产投出,认为这样更能承担责任,不过是一种“刻舟求剑”的做法(邓峰,2002)。中国公司中大量存在的“虚假出资”问题,说明法定资本制并不是解决投资者责任的一种有效办法。而如果投资人的出资确实到位,又必然会带来资本使用上的浪费(企业将不得不保持大于实际需要的闲置资本)。进一步地,由于可投入资本的限制,法定资本制可能削弱而不是提高对债权人的保护。比如,股东本来愿意承诺1000万元的责任,但由于缺乏现金,不得不把注册资金降低到100万元,这样,当公司破产时,债权人能得到的只是企业中现存的资产,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债权人还可以追索另外的900万元。由于这些原因,法定资本制已经逐步被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抛弃。

    有限责任的优点

    当许多技术论者强调瓦特的蒸汽机是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动力时,法学家们则认为是有限责任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有限责任这一制度性的变革,使大规模的生产组织成为可能。我们知道,在有限责任出现之前,企业无非是独资的或者合伙的。对独资而言,依赖于一个人的资本总是有限的;而对合伙企业而言,合伙是一种人的组合,就是说,是建立在高度信任的团队之上的,许多家族企业就采用这种模式,家族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内部信任的团队。在合伙制中,不信任也是不行的,因为合伙的资本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界限。一方面,股东个人的财产和合伙的财产难以区分;另一方面,此合伙人和彼合伙人之间的责任界限也是模糊的。

    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无限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必须对所有的经营风险和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一个理性的合伙企业的股东毫无疑问应当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去。对其他股东的不合理行为,他也会加以监督、干预;否则,一旦其他合伙股东的不当行为产生债务,这种债务可能随着其他股东缺乏承担责任的能力而全部转嫁到自身。

    尽管依据合伙法,合伙身份可以转让、继承,但毫无疑问,合伙人身份的价格是难以确定的。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不容易明确,同样,债务则依赖于实际的经营行为。在合伙身份转让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包括有关其他合伙人特征、财富的信息不对称),即便是合伙内部协议允许内部人将信息透露给外部人,这种信息的可信度也是非常低的。

    由于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了外部投资者无法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加以衡量和判断,更准确地说,外部投资者不能形成准确的“责任限额”的预期。因此,在无限责任下,不可能出现统一的、大规模的资本市场。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不同,还在于股东和股东之间的诚信责任上。在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股东有最大的激励去关心、监督和管理公司。如果一个股东投资10元,但可能会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当、过失侵权(这些是难以完全避免的),由此将股东的全部家产都抵押进去,显然,股东会有强烈的激励和责任心参与公司的管理,防止风险与债务的产生和承担。这是好的方面。不好的方面是,股东之间也会有强烈的激励互相干预对方的行为,甚至私生活,因为其他合伙人越穷,自己的责任越大。

    最严重的问题是,如果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就不会愿意投资。因此,有限责任是为了满足股东参与的约束条件。这好比交通事故,如果一个司机开车撞了人,承担的是法院判决的一次性责任,会有一个上限。如果法院不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被撞的人一辈子会纠缠不放,那么就不会有人敢开车,汽车工业也就不可能发展起来。类似地,如果没有有限责任这一制度,那么资本市场就不会存在,进一步地,股票制度会因为难以定价而局限于非常小的范围或者团体(community )之中,债券市场、衍生证券都会是空谈。

    与有限责任相对应的,就是有限权利。股东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和责任一样,也不是无限的。在有限责任下,股东的权利尽管派生出了公司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行使方式、程序和公司管理人员的意志的限制的。更为重要的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干预的权利也失去了依据,其他股东如何处置其财产(股份或者股票),仅仅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因为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公司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股东的责任是无限的话,公司不可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股东可以直接干预企业,他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承担责任有限,权利无限是不合适的。当然,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对此将在后文中加以阐释。

    有限责任制度的效率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

    第一,有限责任减少了监督代理人的必要。

    有限责任使得公司的责任能力有了明确的上限,股东通过出资认购行为将自己的责任上限确定下来,不仅降低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必要性,更降低了监督代理人的必要性。如果我们将公司理解为一份合同更容易明白这一点,公司的代理人显然需要股东对其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创造价值,而代理人显然具备更多的信息和处理能力来经营公司,在公司的形成中,这是一个自愿选择和分工的过程。因此,过多的监督、干预和指手画脚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率的选择。有限责任保证了股东只能通过适当的程序(集体行动),在适当的时机(比如股东会开会),以适当的方式(决议)完成监督和干预,从而保证了有效率的公司经营。

    如果一个人的损失已经是明确的,可以预期的,他就会用一个标尺来衡量其是否参与公司监督管理。如果他的投资很多,比如占有的股份很多,就会更有积极性来维护作为股东的权益,这就会出现智猪博弈,即小股东搭大股东的“便车”,这对社会来讲是有效率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讲,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是面值比较小,一方面是吸引更多的融资,另一方面也是分散股东的风险和干预的积极性。

    第二,有限责任使公司股票能够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和相关信息。

    为什么一种股票有统一的市场价格?这与有限责任紧密相关。首先有限责任使企业的价值不再与股东的主观评价、个人财富相关,企业的价值是反映所有企业未来收入的贴现流,它与每一个股东的家庭资产多少没关系。相反,如果是无限责任,股东对投资的价值就不依赖于出资而是依赖于其初始财富存量,同一股票对富人和穷人的价值是不一样的,所以股票价值不可能是客观的。有限责任让股票价值变得客观,从而可以衡量。

    第三,有限责任降低了成立企业的社会信任成本和人身依赖性,从而使得资本社会化成为可能。如果是无限责任,那么股东之间必然会出现严重的信任问题,其结果必然是只有相互信任,甚至是长期信任的人才会共同出资。而有限责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股东之间不需要很强的信任关系,降低了合约形成的交易成本,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四,有限责任可以使投资者实行投资多元化,以实现最优的风险决策。道理很简单,在无限责任下,股东投资的多元化只能带来更多的风险,因为任何一个企业破产都可能导致股东的财产血本无归,这种情况可以被称之为“投资反噬”。但在有限责任下,股东在每一个公司的最大风险是确定的,从而将资金投入多个不同的企业反而会降低投资的总风险。

    第五,有限责任可以允许企业更加有效地做出投资决策。因为每个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话,股东就不太害怕风险,企业的投资就可以按照价值最大标准进行,不需要考虑股东的风险态度。比如,投资项目A,如果成功,赢利200万元;失败,则亏损100万元,概率各50%,那么其预期价值是200×50%+(–100)×50%=50(万元)。投资项目B,则是100%的赢利40万元。就社会而言,显然投资项目A 更有效率。一个风险中性的人,应当选择项目A 而不是B。但不同的责任制度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在无限责任下,股东对待风险的态度需要加总,不同的风险态度的股东比例会影响到这一决策。但在有限责任下,公司就不需要面临股东的风险加总问题,可以独立做出决策。

    第六,有限责任也可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首先,公司可以把股份划分得很小,从而更容易融资。如果很少的投资也会带来“投资反噬”,那么小的股份和大的股份就不会有差别;其次,节约了融资中的交易成本,如果1元的股份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那么,购买股票的人就要收集所有可能购买股票和已经购买股票的人的信息,才敢于决定是否购买股份,这显然是昂贵甚至是不可能的。现实中的合伙企业资本往往很小,股东集中,就是一个实例。

    有限责任是一个合同

    有限责任是随着社会发展产生的,它并不是法律的产物,而是在商业交往中产生的。它起源于中世纪以来的“海上冒险”(marine venture )活动。自11世纪西欧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和城市手工业的兴起,在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布鲁日等依赖海上贸易的工商业城市中,出现了“商人法”(1aw merchant),有限责任这种方式开始出现(史际春,1997)。最早出现的有限责任,就是基于融资需要产生的合同。海上贸易需要大量的资金,风险巨大而获利颇丰,产生了融资的需要,鼓励投资人的重要措施就是让其承担有限责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的有限责任表现为法律的规定。但犹如法人制度一样,有限责任实际上也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已。这一点可以从我们已讲的事例中引申出来。

    在决定投资之前,A、B 两个投资者都可能担心:如果奶牛患了传染病,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从而受到法律指控怎么办?如果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话,这个风险就太大了。或者由于任何人的单方面干涉,比如A 或者B 乱指挥C,造成企业巨额亏损怎么办?假如日后急用现金,想退出来的话,又怎么办?或者说在是否继续用经理人C 的问题上与其他的股东A(或B)发生分歧,怎么办?考虑到这些以及其他的种种问题,如果每个人对在“abc ”名义下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资本也不能转让,那肯定没有人愿意投资了,或者说至少他们必须随时监督对方的财产,因为A 越富有,B 承担的责任越小;A 越穷,B 承担的责任越大。这样,监督成本会非常高。最后有可能大家达到共识:出资人每人承担的责任只限于最初阶段承诺的投资,并且之后的阶段投资可以转让。作为交换,任何人不能单方面干预企业经营,也不能干预他人私生活。

    但是有限责任意味着债权人的风险增加了。那么为什么债权人愿意接受这个条款?因为债权人如果不同意的话,这个债权人的钱可能贷不出去。比如,债权人对A、B 说:“你要贷款,必须承担无限责任。”那么A、B 可能说:“对不起,我们不贷你的就是了。”权衡利弊,债权人最终同意接受有限责任,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预期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回报。当然,有限责任意味着违约的概率更大,债权人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来补偿承担的风险。

    所以,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也会创造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一种合同,不是由于有了法律的规定才确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因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

    [1]有关长期雇佣合同优越性的更详细讨论,见第8章“内部劳动力市场与人力资源管理”。

    [2]周其仁(1996,2001)认为,企业家应该拥有企业,因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把他所讲的不可分离性解释为作者这里讲的监督的困难,他的观点与作者的观点并不矛盾。但不可分离性只是提出了激励的重要性,而不能解释为什么必须用所有权来激励。毕竟,不可分离性不仅存在于企业家,也存在于普通劳动者。可能是作者的“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给人印象太深,有些学者误认为作者不重视企业家的重要性(参阅杨瑞龙、周业安,1997)。其实,作者的企业理论正是从企业家的重要性出发的。正是从企业家的重要性(和其能力的不易观察性),才推出了“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

    [3]第3章将对利益相关者作更多的讨论。

    [4]股东行使权利受到《公司法》的限制,但如我们在第5章将看到的,《公司法》本身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份合同。

    [5]我国的这种出资制度,并不说明我国接受了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理论基础是“长期契约”或者说是“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不能简单地把公司看成是股东手臂的延伸。但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分期出资,那么每期的出资比例和日期都要事先确定,如果任何一方在出资义务到期后3个月内没有履行义务,另外一方就有权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或者解除合同。这显然是基于公司是股东手臂的延伸的理论,公司缺乏独立的地位。这与外资公司大部分是有限公司、股权集中、股东很少有关系。但内资公司则常常是另一个极端。

    [6]参阅Easterbrook and Fischel,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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