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计划和安排,以实现税负最低的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税务筹划应当发生在实际纳税之前,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可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决不是相同的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许多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企业采用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节税的实例不胜枚举,比如对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减少自身税收负担的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组织形式,而这种选择与立法精神不矛盾时,就是节税行为;再比如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利用自有资本还是借入资本,这两种方式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这也需要进行税务策划;又如对税收倾斜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3%,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为24%,设在经济特区的则更低为15%。外商如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则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意图,国家对这种行为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加以鼓励。这样,企业可以在一系列经营活动中寻找选择与立法意图不相悖、同时又对自己有利的税务筹划事项。又比如,1994年颁布的新税法中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年经营额较小、财会制度不够健全时,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当某企业由于享受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同时没有增值税发票又不太影响企业业务时,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一种节税行为,并且完全与立法意图吻合。总之,企业税务筹划不同于逃税(采用非法手段),也不同于避税(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这一点是你首先应当弄清楚的。
企业税务筹划有什么意义
企业税务筹划会产生多重效应,对企业而言,主要是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和准确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和竞争力。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对于企业而言,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每个企业从事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等量的营运资本,营业成本越高,营业利润就越低。
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税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的税收环境中,流转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成本的高低;所得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
就单个的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企业运用税务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丁企业的净收益,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经济意义。
总体而言,企业税务筹划一般会使企业达到节约税款支出的目的。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待分配的国民收入为一既定量的前提下,税务筹划的结果使纳税人所分得的国民收入的份额相应增加,而政府所分得的份额相应减少。至于这种分配结构的改变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则应联系一定时期国家的宏观财政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察。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从某一角度看,也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节税行为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税收对企业具有激励功能,才使得税收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准则。企业通过精打细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降低自身的税收费用,从而增大自身的经营净收利益和经济实力。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国家才可能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实现税收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可见,在多数情况下,节税与税收的杠杆作用往往是共存的现象。鉴于此,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对节税都表现出赞许或是鼓励的态度。在国外,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都承接客户委托,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家不会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加以反对,因为这将会抑制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家已经参照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成立税务代理机构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服务,以利于国家经济政策通过税收杠杆,更快更好地贯彻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去,所以税法筹划的前景还是非常看好的。
纳税人应具备哪些税务筹划意识
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他所具备的意识是税务筹划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纳税人为减轻自身税负,获取经济利益,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应用税收筹划。对于刚刚起步的企业领导人来说,要率先树立起税务筹划意识。主要包括:
1.价格筹划意识
所谓价格筹划意识,就是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运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转让定价是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微小价格的变动,都会引起企业利润很大的变动。转让定价虽然被列为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对象,但由于转让定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特别是在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筹划意识之一。
2.优惠筹划意识
所谓优惠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与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积极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
对象,又符合国家意图,还可以减轻自身税负,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呢?
3.漏洞筹划意识
所谓漏洞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找出税收中漏洞并利用之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一个国家的税制,不管其如何先进、如何完善,总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税收立法上的漏洞、税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由于找出税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较强的专业能力,所以在进行漏洞合理避税筹划时,应该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其一是成本一收益分析;其二是风险一收益分析。
4.空白筹划意识
所谓空白筹划意思,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中时,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税法空白是指依据税法总纲应该有而实际上没有的税法内容,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者技术研究水平不够。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兴起,而有关这方面的税收法律却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制定。因此,很多纳税人就利用国家税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一样,在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筹划时,也要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
5.弹性筹划意识
所谓弹性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弹性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弹性筹划是指利用税法构成要索中如税率、税额、优惠和惩罚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进行的合理避税筹划。例如,营业税中娱乐业的税率为5%-20%,纳税人便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税率纳税。当然,其前提是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弹性筹划是坚持一个总原则和三项分原则:一个总原则是增加利润,降低损失;三项分原则是税率、税额最小,优惠最大,惩罚最小。同时,弹性筹划要注意搞好和税务机关的关系。
6.规避筹划意识
所谓规避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例如,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照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将增值额控制在19%左右,从而规避应纳税额。当然,在进行规避筹划时,纳税人一定要注意收益一成本比较。如果仅为了规避一点税款,而把自己限制在很小的规模,那就得不偿失了。
企业税务筹划有哪些方法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取最大经营净收益。换言之,就是最大限度地挖掘节税潜力、获取节税利益。为此,我们来分析一下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纳税人的节税利益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滞延纳税期这两条途径获取的。具体而言,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避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这里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
1.税收负担的规避
这是指纳税人把资本投向不负担税收或只负担轻税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这样,纳税人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税收上的优势,以增强竞争实力和获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要做到规避税收负担,就要求投资者熟知接受投资国家的税制中关于各项减免税优惠的具体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周密安排。
2.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
这是指就同一经营行为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就低避高,选择低税负纳税方案,以获取节税利益。例如,在所得额的大小,即计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这样,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和平衡各纳税期的计税所得。调整计税所得的渠道很多,具体包括:有关收入、费用项目的确认期的选择,资本和金融资产持有期的选择,投资方式的选择等。
3.纳税期的滞延
这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将有关应税项目的纳税期向后递延。一是递延纳税人在滞延期内取得一笔同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有利于纳税人资金周转,节约了纳税人的利息支出;二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不降,从而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
一些国家的税法特别作出了可以延期纳税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纳税人在不同纳税期的税收负担。比如,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所得过高,有可能被允许将它平均分散到以后若干期之内去计税和纳税,或者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的税款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另一方面,递延纳税的规定也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纳税人经济行为的一种手段。比如,政府为了促进投资,允许纳税人对其营业财产采用初期折旧或者自由折旧方法,这样就可以减少高折旧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延期纳税。
另外,在税法未制定专门的支付条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可利用税法本身未规定有关条款而实行延期纳税。假定有一跨国公司,母公司设在高税国,其子公司设在低税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不是汇回母公司而是长期滞留下来。这样,母公司由于未取得股息收入,其税款也就相应地被滞延下来了。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有什么不同
关于什么是偷税,人们的看法基本一致。偷税一般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款。偷税可能采用匿报计税收入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许多国家对偷税也有与我国大体相同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把纳税人因疏忽而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在偷税的概念之中。疏忽的行为与有意识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在大多数税收管辖区并不特别重要,而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处理,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同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明显的: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然而,避税与节税则不能以是否合法或违法加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钻税法的空子,通过其经济行为的巧妙安排,来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节税则是依照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前者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或政府税收政策意图;后者从形式到内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意图,是税收政策所引导和鼓励的。
从行为过程的内容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通过违法手段将应税行为转变为非纳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避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即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节税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替代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从行为后果同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关系上看,偷税、避税、节税的区别在于:偷税和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税收入的减少,而且无助于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国家当然不愿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节税一般不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而且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长期、稳定的增长。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从理论上来区分还不算太难。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三者的界定则不是很明确。比如,跨国公司凭借商法所规定的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自主作价,以“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将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向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总体税负。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偷税、避税还是节税?说是偷税,其理由是作价不当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何况许多国家的税法已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应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否则,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说是避税,其理由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关于企业有定价自主权这一条款钻空子。因为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正常价格”难以准确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样,转让定价只能看做是避税。另外,如果相应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则税务机关对被转移的利润无权进行纳税调整,相对于低税国或“避税地”而言,这一行为可能又是节税。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减、免税
1.延期缴纳税款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债或债务链等原因造成的资金上的周转困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影响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请延期缴款。
这是国家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项权利,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2.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免征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肯定就会轻一些,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批准的减、免税,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过去,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较多,减、免税的随意性较大,减、免税款比较分散,纳税人较易获得减、免税照顾。现在,虽然依法享受减、免税仍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国务院),临时、困难性减、免也取消了,因而享受减、免税的机会也就少了。
如何根据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因为国家税法的本身规定的因素,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时往往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不同的回报。所以,要创立一个新企业,要根据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1.选择企业经营方式
现代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依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依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依经营过程的供销关系,可分为内向经营与外向经营;依经营业务的种类多寡,可分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依经营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经营与长期经营。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经营产品的品种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应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比如,在投资已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都存在较大的活动余地。
无论是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都需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志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当购买者为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由于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得不到相应的抵扣,故增值税税负较前者为重。
再如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流转税负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产制、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全部退给出口商。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某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也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各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款在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对经营者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另外,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企业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新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2.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或内部划拨定价。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从项目来看,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般可为以下几类:
(1)货物的转让定价
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除了货物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劳务。同货物的转让定价相似,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资金的转让定价
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率。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银行发生借贷行为,这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母公司或总公司可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子(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税率较低的子(分)
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税负。
(4)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5)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商誉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价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6)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总体税负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
如何进行资金筹集中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风险最小。
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
从税务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股票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构成的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人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和收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盈余(税后)方面。
怎样对企业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节税策略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规划的重点所在。
按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依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以本季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之后的纯收益为所得额。以买卖为例:
销货总额一销货总额成本=销货毛利
销货毛利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净利
营业净利+非营业收益一非营业损失=纯益额
由上述公式可以得知,影响所得(也即纯益额)的大小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本文拟选“收入”加以探讨。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及非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入,现分别说明如下:
1.营业收入
营业投入的节税规划有:一是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是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一般销售收入,涉及收入认列时点(即收入实现点)的问题。分期付款销货及长期工程合约,则涉及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不论销货时点的决定,或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均影响所得税负的高低。
2.销货收入
节税策略的重点在于销货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为识别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销货点的认列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年度收入,或将上述的销货点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
此外,还应注意:
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查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
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取得凭证以免虚增收入;
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货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凡此均应加以注意。
3.分期付款销货
分期付款销货损益的计算,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及普通销货法四种。上述计算方法所计算的当期毛利各有不同。例如:某公司以销售电器制品为业,1999年分期付款销货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毛利率为25%,当年度共收分期价款1600万元。另外以现销价格计算为3600万元。采用全部毛利法,毛利为1000万元(4000-3000=1000万);采用毛利百分比法,毛利为400万元(1600x25%=400万);采用差价摊计法,毛利为760万元[(3600-3000)+1600x(4000-3600)÷4000=760万];采用普通销货法,毛利为600万加上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另计当年度实现的利息收入)。
上述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为最佳策略,因为此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分摊于各收款年度,从而部分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延期缴纳;采用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售货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价格超过现金销货价格部分分摊于以后年度,也可以享受赋税延期利益,故属次之;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全数列入当年所得课税,不能享受赋税期利益,故最为不利。
4.长期工程收益
长期工程收益的计算方式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可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节税观点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
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始须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故可获得缓缴税之利益,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
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逐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因而大幅度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
营利事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全部完工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营利事业若已有前五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
5.营业外收入
节税策略着重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也即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
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可采用下列措施:
剩余资金,不要存人银行,宜购买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因为依公债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免交所得税;
若购置不动手,应考虑购置土地而不购买房屋,因为财产交易所得中属土地交易所得免税;
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运用资金购买股票,其交易所得也属免税。
在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资金无息贷给股东,或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要当期间纳税,均应按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课税,凡此,应随时加以注意。
投资时如何节税
1.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本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例如,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其他地区则为33%,差幅高达50%,绝对差为18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二者相差较国内更为悬殊。由此可见,投资地点的不同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对跨国投资者来说,还必须考虑有关国家因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收抵免的具体规定。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不容忽视。例如,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3年减半征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重点有所差别。这一点,经理人在选择投资行业时一定要加以考虑。
3.投资方式的选择
从投资对象的不同和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实际参与控制与管理的不同,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是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者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这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在于投资收益的大小和投资风险的高低,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被十分关注。
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要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业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到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息等。
法人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前还面临着收购现在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其中也存在一个税务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法人与被收购企业可以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综合决策。
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它们所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取的股息收入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股息收入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怎样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节税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33%。
根据《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x33%或: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1/12(或1/4)x33%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33%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一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若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的、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x33%
2.企业节税基本步骤
①策划确定收入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收入排除在外。
②策划确定成本、费用、损失额,并尽可能将某些项目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在内。
③正确计算并确定企业利润总额,并尽可能缩小化。
④计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只要不超过5年,弥补额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对节税越有利。
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⑥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额,并尽可能多地抵免,抵免越多,应缴税额越少。
⑦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尽可能挂靠低档优惠税率,在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条件下,税率越低,对节税越有利。
上述各步骤,一般结合企业的账簿进行,根据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处理方法,调整那些和税收规定相持的地方。即在企业账面利润的基础上调整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这样,企业所得额的计算转化为账面利润的调整问题。
应说明的是,调整账面利润,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账面必须进行调整。可以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账面利润加上(减去)差额即可。
如何利用企业经营形态节税
创业起步阶段,在考虑以何种组织形态来组建企业时,需要考虑税收的因素。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优缺点,所以在设立企业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态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税收方面的筹划。
1.人手少,以独资、合资为宜
独资及合资大抵均属使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营业额每月在20万以下者),依照有关规定,可仅设置简易日记簿或进货簿,其对外发生营业行为时,未给予或取得凭证,可免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5%罚款,营业税按查定方式课征,由于查定课征方式有偏低现象,从而营利事业所得税亦随之偏低,故在设账取证方面,独资及合资均比公司简便;但另一方面,依现行税制,独资及合资税后的余额,应直接归户作为独资或合资个人所得,予以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负较公司为重,足独资或合资的缺点,这也是有人倡议两税合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规模小、人手少的,以独资或合资组织为宜。
2.公司组织享有多项优惠
至于公司组织,就缺点而言,由于政府对公司组织管理较严,不论规模大小均须设置账簿,使用统一发票,其账务处理成本较高,但公司组织除了依公司法规定责任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几项优惠:
(1)盈亏互抵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依《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前5年亏损,得准自本年纯益额扣除,再予课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此优惠。
(2)利息的支付
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独资及合资所借的款项,则不列支利息。
(3)转投资收益免税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投资收益10%免课所得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法享受这项优惠。
(4)保留盈余
在不超过已收资本的1/2限度内,保留盈余不予分配,而独资及合资的盈余则不能保留,须归户作独资或合资人的个人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就对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组织仍较独资、合资为佳。所以,稍具规模的企业,以公司组织形态经营为上策。
3.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税负
公司组织究竟以有限公司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宜,就税收负担而言,应该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
奖励投资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此组织形态经营,自可享受优惠待遇。
就股东而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经营,因税负较其他种类为轻,故股东也能因而获得较多投资利益。如果未分配盈余增资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者,股东所获配股票可享受税收上的好处。
下面举几个实例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加以说明。
案例1: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0万元,开一百货商店,预计每年盈利10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计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则该投资年后净收益为70万元(100-100x30%)。
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其盈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0万元(100-100x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0x30%),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纳税支出14万元。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
从税法的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正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惠。
案例2: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x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则: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x33%=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x33%=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交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363万元(330+33),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万元49.5(363-313.5)。
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案例3: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珠海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和珠海都为15%。某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深圳和珠海两子公司各实觋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x33%=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x15%=15(万元)
珠海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x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2x(100-15)x50%=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85x(33%-15%)=15.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375.3(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
公司整体税负=(1000+100+100)x33%=396(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20.7万元,如果子公司税后利润全部汇总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看出,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低孰高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是经理人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怎样通过筹资方式的选择节税
创业者要成立企业,首先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①自我积累资金,即自己积累下来的资金或向亲人、父母借来的资金;
②向金融机构货款;
③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
④向社会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
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范围内的税收后果。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这样,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在国家税法没有对利息扣除标准进行限定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提高利息支付可以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轻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必须注意,税法对企业利息支出的计税扣除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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