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本出资人主体不明确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后,一般是按照两种方式治理:一种是行政干预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企业结构是由政府委任董事长、总经理直接经营,法人的治理结构处于“政府控制”的治理方式;另一种是国家在实际上并没有对企业行使股东的权利,即使是政府作为主要股东,也未能到位行使股东的权利,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是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企业处于“无所有者控制”的治理方式。由于国有资本的所有者难以到位,造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权限和利益不明确,结果作为出资人代表的政府与企业的委托人,实际上都是代人做事,又无责任约。政府仍要代表国家,以“唯一股”、“优势股”从根本上甚至是表现形式上干预控制企业,导致了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上不能放开手脚,同时也影响了政府管理国家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致使企业产权主体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悖。其结果是使产权主体多元化变成一句空话。
(二)现代企业的选拔、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完善
由于企业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索取权,而经理人员作为受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员追求的却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如何使经理人员的行为能够按照所有者的目标完成,很重要的一环在于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现代企业的选拔、激励和约束机制具体包括:第一,报酬激励机制。一般而言,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由固定工资、奖金、股票和股票期权构成。第二,控制权激励机制。与企业所有者具有剩余索取权相对应,经理人员具有经营控制权。而经营控制权不仅给经理人员带来地位方面的心理满足,而且使得经理人具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给经理人员带来正规报酬激励以外的物质利益满足。第三,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不仅有物质利益方面的需要,还有精神方面的需要。第四,企业组织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现代公司制企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用人制度都是“上级委任”制,经理层人员的选拔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都存在空缺。由少数几个人选拔、录用“具有”应聘资格的多数候选人,这很难保证用人上的公平、公正性,也很难用现代企业家的标准去选拔合适的干部。这样选拔出来的干部不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性产物,也就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作为对经理人的激励,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的前提下,很难让经营者去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单一,经营效益不高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基础,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有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国有股处于控股地位,国有股与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我国上市国有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过高且流动性较差等。虽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范围还不够广泛,很多企业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流于形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规范的治理结构。尤其是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产权改造的力度还不够大。中央企业股权结构单一问题十分突出。在股权比重方面,国有经济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中比重过大,即通常所说的“国有股一股独大”。这十分不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也不利于很好地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存在问题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关闭破产等多种形式,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成效已经显现。但是,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基本任务并没有实现,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除必须由国有控股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国有经济还广泛分布在其他行业和领域,行业分布面过宽,缺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从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看,国有企业主业趋同,业务交叉重叠;企业层级多,管理链条长;部分企业涉足领域过多,业务范围过宽,主业不突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影响到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二、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趋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14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指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更多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
产权多元化是指某一法定主体的产权部分或者全部被越来越多的法定主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的趋势和过程。企业产权多元化意味着企业财产不再由单一出资者投资而成,而是由众多出资者投资的组合。企业产权多元化是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1]它包括:产权权能分裂化、产权主体分散化、产权交易商品化和产权收益社会化四个方面。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引入金融资本作为国家重大项目的战略投资者,是未来国企改制,实现国企产权多元化的重要方式。国有企业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产权结构调整是其最重要的一环。股权多元化的背后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股权结构单一的条件下,董事会很难发挥作用。股权多元化的主要形式包括:吸引非国有经济主体参股;吸引外资外商;引进包括社保基金、险资、公积金、企业年金在内的金融资本参股国家重大项目;鼓励和发展生产要素(包括专利、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的作价入股;允许职工的个人投资入股;允许经营管理者持股,包括期权激励甚至MBO;发展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计划;鼓励公有产权之间互相交叉持股,包括国家和地方、金融企业和实业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加快集团整体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促使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国有企业应依托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采取集团整体上市的方式,为实现股权多元化创造条件,从而从本质上解决董事会治理的基础问题。
(二)打破公益性国企行政垄断
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国有资本向特定领域集中,而公益性行业便是其中之一,甚至是主要领域。公益性国企的垄断有其合理性,因为垄断是正常的市场现象,但是由于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垄断则是我们必须反对的。我国国企垄断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通过行政手段获得或者是维持垄断地位,这也是国企改革最难处理的问题。目前,行政性的垄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条文”干预市场经济,如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一些企业的保护。更为普遍的一种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的相结合的形式。如国家电网等带有公益性质的国企,最初是通过行政手段取得自然垄断的地位,但是现在仍然用自然垄断来掩盖其背后的行政垄断,维持合理的垄断地位。国企—自然垄断—行政垄断的组合模式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下一步必须要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去行政垄断是必然趋势,否则国企难以定位,民企发展受限,特殊利益群体地位不断加固,改革阻力越来越大。就政府本身而言,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坚决将自然垄断中的行政垄断因素排除,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的诸多特权,让国有企业用一个开放的心态,积极参与竞争,获得市场的认可。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宏观改革,涉及政府作为所有者与公权履行者两种不同性质职能的分解,但它却与微观改革即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相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与国企改革的进程始终相伴随,前者为后者创造宏观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着眼于产权化改革。产权化改革不是私有化,而是所有权与市场融合的桥梁与纽带,也是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唯一路径。国家所有权要依赖于所有权权能的分解,即把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处分权等权能通过市场规则让渡给不同市场主体来行使,并使市场主体都能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的市场配置。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按优先顺序,可以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3~2015年)有两个改革重点:一是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有条件的可直接上市,为下一步国有资产资本化创造条件;二是明确不同行业国有资产的职能分类,在职能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和治理方式改革方案。第二阶段(2015~2017年)的改革重点:一是实施新的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和治理结构;二是编制各级政府资产负债表,将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合并,研究两者间的转化关系。第三阶段(2018~2020年)的改革重点:形成在职能重新界定基础上的国有资产运营模式和治理结构,实现提升国家能力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四)合理定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国资委自成立以来,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也饱受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其角色定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法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但是实践中,国资委更多的是履行监管者的角色。大多数时候充当着监管者和出资人的双重角色。也就是说,国资委既是市场的主体又是市场的裁判,角色严重冲突。当这种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随之发生改变,两者的利益将逐渐统一,部委的经济实体化将不可避免,而国企也就拥有了过大权力,必然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我们认为必须要使国资委的监管职能定位成监管者,另外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因为国资委毕竟是一个行政性的部门,从习惯、风格等方面更有能力来进行监管。定位明确后,可以让国资委的监管更加独立,范围更广。而专门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应该选择专业人士出任,督促国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重担。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过渡时期,只能是进一步规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依法保障其专门性和独立性。明确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将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混同于行政管理职能,形成新的国有资产多头监管。
作为监管机构,国资委的监管应该更加“纯粹”。首先,应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的属性和监管特点,加快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涵盖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等,实现国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其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和重点。最后,监管不同于直接干预,监管者不能直参与国企的经营和内部管理,而是作为公正、公平、独立的第三方,为了让国企获得更多的自主经营权利,监管者应该注重设计监管底线,用法律来引导和规范国企的行为,在监管合格的范围内给予国企最大的自由和独立,一旦触犯底线,必当重罚,以儆效尤。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
(五)国企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
国企改革既要坚持基本的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还要坚持市场化,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国有经济充满活力。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最终的落脚点还在于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国企改革本身而言,就是要政府管住自己的手,更多的让市场去调节。但市场化绝不意味着私有化,在市场中没有国企、民企之分,只有大小优劣之分,效率是唯一的标准,并不是说只有私有化才是完全的市场化。
加紧推进国企市场化改革。首先,国资委要转变监管方式,轻行政审批,重制度规范,尽量减少干预。其次,国企高管人员的选拔要更加市场化,通过公开竞聘上岗,能者居之,减少从体制内直接任命。应聘后要建立完整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管理人员为公司创造利益,保持国有资产增值。国企的普通员工也应该公开流动,内外调动,上下调整,实行绩效工资。再次,国企内部还应该建立适合自己的内部治理结构,转变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最后,国有企业市场化必须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受历史的影响,目前还存在着国企办社会的现象,据相关统计,中央企业还承担多个医院、学校等社会机构,包袱过重。国企必须轻装上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同时也应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此外,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同时,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我们一直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市场化经济,然而市场化经济本质就是自由竞争,民企和国企可以并存,但是国企拥有“特权”确实“另类”,它在竞争性领域的存在只会破坏市场竞争。改革就应该是国企退出这类竞争性行业,或者取消国企的特权,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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