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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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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